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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致力于乡村振兴的路径分析
——以广西12种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为例

2022-10-31

农业与技术 2022年20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标志广西

杨 涛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相较于普通农产品在质量和声誉上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在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致富上具有独特的带动和支撑作用,本文围绕地理标志产品本身,从制度层面和管理模式上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以期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产品在实现乡村振兴上的独特作用。

1 地理标志产品的地位和作用

地理标志对于农产品而言,就像是某一产品的“商标”,具有识别产品来源地和知晓产品质量的作用,在提升产品知名度、提升经济效益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地理标志指向了产品的特定产区,将产品的质量、声誉以及其他特性相联系起来,赋予了产品独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2021年3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签署,将200多个地理标志产品纳入了相互承认和保护的范围,其中就包含了广西横县茉莉花、百色芒果、桂林罗汉果等12种地理标志产品,见表1,这些地理标志产品的入选将直接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认可度,能够在国内市场获得更多的青睐,同时也鼓励了广西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展现出广西地理标志产品不凡的实力和品质。

截至2020年12月,融安金桔种植面积达到了1.27

表1 广西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产品名单

万hm2,产量16万t,产值16亿元,带动7万人以上就业创业,实现2.8万多人脱贫;博白桂圆种植面积达1.47万hm2,产值达5亿元,带动8000多户贫困户脱贫;2020年百色芒果总面积超过8.87万hm2,产量77万t,产值45亿元,2021年全市芒果产量约占全国总量的24%,年产值超过50亿元,10余万农户从中受益。地理标志产品的培育成为了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力量,实现了产业和就业的结合,带动广西其余地理标志产品在增强竞争力、提升附加值、获得国内外市场认可,以及完善地理标志产品发展模式等方面都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指引和示范作用,也成为广西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小康生活水平、增强广西地方名片效应等方面的重要推动力。

2 当前地理标志产品存在的不足

2.1 多重保护制度下体系混乱

2.1.1 地理标志产品重叠保护现象较为严重

当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保护范围上存在着重叠现象,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框架下赋予了同一产品的不同保护模式,以致于在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和保护上存在着一定的混乱,见表2。

上述3套模式在实现地理标志的保护和适应国内外地理标志之间的衔接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其中所暴露出的弊端也很明显。就梧州六堡茶而言,梧州市人民政府以“六堡茶”申请了地理标志产品,梧州市茶产业发展办公室以“梧州六堡茶”申请注册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广西茶叶协会以“六堡茶”登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导致地理标志的多头申请、多头管理。根据2020年第四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来看,广西247个地理标志中,地理标志重叠注册登记比例就达到了21.05%,在这种多头保护模式下,不仅会给地理标志申请主体造成一种困扰,不清楚各保护模式的优缺点,还会导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体系混乱,造成社会管理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

表2 3套保护模式的管理体系

2.1.2 地理标志管理的保护制度协调性不够

在众多农户和消费者眼中,对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这三者存在一定的认知差异,很难区分出这三者之间的差别,同时在这3种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上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合,展示了法律和地方规章之间的调控特点,如表3。

表3 3套保护模式的法律依据和保护范围

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方式和手段上,存在着因法规层级不一致而在适用过程中不协调的情况,地理标志商标的依据主要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据主要为部门规章。在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中,保护范围最广,同时也能够适用最严厉的手段措施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受侵害方的救济,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但其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不着重强调地理标志产品,在突出地理标志本身的独特性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不能够很好地体现出地理标志本身的独立价值。在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中,能够彰显法律规范的保护重点,给予本地区的初级农产品以及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实现更贴切的保护,赋予了地理标志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中的独特自然环境因素和人文因素实现较高程度的重视。但是这3种保护手段在方式上都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在这种依靠行政处罚的保护手段在保护模式的体系化建设中存在一定的短板,需要在保护过程中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政府与协会之间的协调。同时这3种保护模式之间长期共存却缺乏衔接协调,对地理标志在实践当中的确权授权造成诸多障碍,导致我国地理标志确权授权上的一系列问题。

2.2 保护意识较低,品牌意识不强

当前这12种地理标志产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处于价值开发阶段,需要进一步将地理标志产品本身质量的培育和当地人文因素价值的发掘结合起来,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价值。对于农业生产者来说,文化程度和专业种植、养殖技术上都存在一定的短板,对于地理标志产品所内涵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认识程度不够,并缺乏一定的保护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地理标志产品更多的是强调地区价值所在,产品来自于本地区或在本地区加工,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虚假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和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现象。在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成本的节约,同时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漏洞,部分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容易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品牌价值。

2.3 监管不够健全,规范程度不够

由于地理标志市场信息的不充分,会导致行业协会和政府存在监管漏洞。会出现农户为了保住产品的经济利益,在对产品的选择和投入市场中降低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就横县茉莉花来看,虽然出台了《地理标志产品 横县茉莉花栽培技术规程》、《地理标志产品 横县茉莉花茶生产技术规程》等文件的技术支持和《地理标志产品 横县茉莉花茶》、《原产地域产品 横县茉莉花》等产业标准的规范文件,但是就农户而言,在地理标志产品的选择上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和“公地剧悲”等现象,同时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也很难对布局分散的地理标志产品实现实时监管;在线上销售过程中,容易出现普通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现象,同时由于线上销售所面向的消费者多,且分布的区域之间跨度大,维权难度大、不清楚维权的渠道和跨区域治理的难度较大等问题导致对非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存在较大难度。

3 国外运用地理标志产品实现乡村振兴的经验

3.1 意大利以系统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

在意大利地理标志产品的职责分工中,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分工明确,成立中央农业产品质量保护和反假冒伪劣监察局(ICQRF),这个机构主要负责地理标志的执法,检查和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并打击地理标志假冒现象,检查地理标志产品本身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维护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同时,ICQRF成员在质量检测过程中积极开发农产品分析的新方法,不断提升监测能力。意大利在运用地理标志产品促进乡村地方的发展时,注重旅游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带动作用,实现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与旅游发展相结合;建立起产品信息追溯系统,实现对产品的全方位监管;通过多方合作的方式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推广,同时与权威平台共同防范侵权。这些措施在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运用和保护过程中形成了机构整合、制度配合和内外兼修的高度管理体制,全方位地实现了地理标志产品从种植、养殖到销售,再到售后的监管,确保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保证。

3.2 欧盟以专门立法明确保护方式和范围

欧盟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先进经验主要体现在完善的地理标志立法,借助于完善和科学的法律体系实现了对地理标志的全方位保护。欧盟设立了地理标志保护特别法,将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进行明确区分,强调地理标志本身的独特价值,并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范围上强调不同类别的保护,在对产品保护的措施上采取列举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内客体,这样不仅能够进一步明确农产品的范围,增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和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针对性,还能突出对葡萄酒、烈酒等酒类产品的保护;欧盟也注重地理标志的法律地位,将地理标志是否具有法律保护地位作为申请欧盟地理标志认证的前置要求。《欧盟理事会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共体第510/2006号条令》第5条中,对申请主体采取法律保护措施提出了要求,并设定了一个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欧盟要求成员国明确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起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建立起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地位。

3.3 日本以信息公开实现制度协调产品质量保障

日本在保护地理标志的历程中,经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和农业标准法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其后渐渐发展为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日本的《地理标志法》在信息上注重公开和交流,保障注册的有效性,还能够平衡地理标志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将信息公开贯彻于地理标志申请的全过程,不仅面向地理标志申请的其他团体,同时还面向整个社会公众,将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方式以及质量标准进行公开,实现大众对地理标志产品进一步了解,以及对地理标志产品培育和生产技术的进一步改良,共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同时这一公开制度还能够较大程度地把地理标志纳入社会公众的监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处理商标法与地理标志法的关系时,《地理标志法》明确了二者的地位,在注册和使用上都确立了商标的优先地位,实现了这两者制度之间的协调。

4 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完善路径

4.1 以《民法典》、《商标法》为指导,加快出台广西地理标志保护条例

当前我国还没有确立起地理标志产品的专门法律,亟需建立专门法律制度来协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需要进一步突出地理标志本身的知识产权价值。我国《民法典》第123条将地理标志明确划分为知识产权范畴,强调了地理标志独特的地位和价值所在,而在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中,地理标志所占的篇幅较少,需要以专门法的形式来满足当前我国地理标志发展的需要。广西可以在《民法典》和《商标法》及其他上位法的范围内,加快进行现行立法,整合《南宁横州市茉莉花保护发展条例》等有关地理标志产品的法规,加快制定和出台广西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理顺这3种保护模式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方式,避免和减少保护模式之间的重叠和冲突现象,实现对社会公共管理资源的节约。在地区的保护手段上,应突出自治区的地方治理特点,在尊重上位法的基础上,实现对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导型保护,弥补《商标法》法律位阶高而保护措施抽象、部门规章保护措施具体但存在交叉保护和多重保护的弊端,进一步实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适用,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的体系化、专业化和科学化。

4.2 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东盟之间的区位优势

广西地区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不仅需要面向国内市场,同时还需注重与国际之间的接轨和配合,解决为了适应对外发展需要而制定相应法规的被动局面,应当在法规的制定中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措施去应对对外发展需求。广西的区位独特,东临粤港澳大湾区,西靠中国——东盟路带,因此广西地区在制定和规划地理标志相应的规定时,必须充分利用和发挥好广西地区的区位优势,把握好国内、国际2个市场,通过国内和国际2个市场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效益。

4.3 完善广西地理标志产业协会作用,形成合力保护监管

2019年9月广西地理标志产业协会成立后,意味着广西地理标志产业有了自己的自律组织,在连接农业生产主体和销售企业、实现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理念的提升方面都具有很好的作用,但当前还需要通过建立地理标志产业协会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

在监管上,需要探索建立起地理标志产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新型友好合作关系,产业协会不仅仅是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规定和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管者,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在监管上的专业性,同时结合当地政府行政执法权,通过政府授权或者将协会的监管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政府移交,政府结合广西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将侵权行为进行分流,将侵权行为或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划分为违法行为和违规使用行为,并通过产业协会提起诉讼或由政府直接作出处罚。

在地理标志产业规范上,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行业标准之间的交流,在技术支持、产业规划、标准打造等方面充分联系各地理标志产品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信息交流,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和人才经验共享。稳定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品牌成效,加快整合不同产业规范中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规范要求,规范产品产地区划要求,规范种植、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规范产品的质量要求,建立起完善的产品技术规范和质量规范。

在产品品质维护上,产业协会应主动担当起职责,建立起地理标志产品源头追溯的信息渠道,并通过“一码通”等形式追溯查明地理标志产品从生产、养殖、制作到销售整个环节的信息。同时产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宣传,在宣传过程中不仅实现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的提升,打响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同时进一步提升农户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自觉提升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程度,增强在实现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主人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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