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苏轼的“三杀、三宥”说

2022-10-29

文史杂志 2022年6期
关键词:诗赋孔融杨万里

何 崝

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苏轼参加礼部试,所考题目是《刑赏忠厚之至论》。苏轼在这篇文章中使用了“三杀、三赦”典故。这个典故的出处引起了一些议论,宋人的著作有所记载,如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八云:

宋代另一位学者龚颐正《芥隐笔记》卷上也有记载:

宋代诗人杨万里《诚斋诗话》也有记载:

陆游、龚颐正和杨万里都是南宋时人,他们彼此的年龄相差几岁到十几岁,距苏轼出生的时间晚一个世纪左右,因此他们记载的苏轼这段典故,不会亲聆自当事人,只能是耳食之言;既是耳食之言,难免有所出入。关于三杀三宥的出处,陆游所记苏东坡的回答是“何须出处”,这等于说没有出处,不必去追究。龚颐正的记载,苏轼的回答是“想当然耳”。这个“想当然耳”,龚颐正解释为苏东坡仿效孔融回答曹操周武王伐纣以妲己赐周公,“以今度之”(指曹操灭袁绍,以袁熙妻甄氏赐其子丕,实对曹操暗含讥讽),故“想当然耳”。这个解释仅仅是一个推测,难以确认。杨万里却袭用龚说,但解释稍详。他记载孔融回答“想当然耳”的典故出自《三国志·孔融传注》。这个记载却存在问题;因为孔融传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并没有为孔融立传。但杨万里觉得用孔融“想当然耳”来回答“三杀三宥”的出处似乎也不甚妥当,故又引《礼记》一段文字来加以说明。

如果我们根据宋代的科举制度来推敲“三杀三宥”的出处,可以发现陆游所记苏轼语“何须出处”,龚、杨二人所记出于孔融“想当然耳”都有悖于当时的科举制度。但杨万里又认为这个典故可能出于《礼记》,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再讨论。这里先说说“何须出处”和“想当然耳”何以有悖于当时的科举制度。

自隋代实行科举制度以后,历代科举考试都以儒家经典和前代诗赋为主要内容,宋代也是如此。如宋宁宗嘉定四年(1211年),国子祭酒刘爚上书言:“国家以科举取士,三日之试,虽兼策论,而去留之际,必本经义、诗赋。”这是说,科场中的文章诗赋,其内容都要根据经义和前代诗赋,而不能随意杜撰。又如庆历四年(1044年),臣僚上言改更贡举进士所试诗赋策论,这时欧阳修上书说:“凡贡举旧法,若二千人就试,常额不过选五百人,是于诗赋策论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选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试之官殆废寝食,疲心竭虑,因劳致昏。故虽有公心,而所选多滥,此旧法之弊也。今臣所请者宽其日限,而先试以策而考之,择其文辞鄙恶者,文意颠倒重杂者,不识题者,不知故实略而不对所问者,限以事件若干以上,误引事迹者,亦限件数,虽能成文而理识乖诞者,杂犯旧格不考试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欧阳修列出七种不合格者建议先加以淘汰,以减轻考试之官的工作强度,其中有“误引事迹者”。这个“误引事迹”当是指策论中所引经典、诗赋的典故、文句有误,若积累到一定数量,就要加以淘汰。欧阳修的这个建议不一定全为朝廷采纳,但可以知道,七种不合格必为考试之官所排斥。

现在我们来看看苏轼“三杀三宥”的典故。苏轼在他的《刑赏忠厚之至论》中说:“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这段对话的出处,苏轼在他这篇文章的开头部分实际上已经点明:“尧、舜、禹、汤、文、武、成、康之际,……其吁俞之声,见于虞、夏、商、周之书。”文中提到的尧、皋陶、四岳、鲧等人物,都见于《尚书》的《虞书》里的《尧典》和《舜典》。故按照苏轼的暗示,皋陶与尧的这番对话应在《尧典》和《舜典》里面。

张大千绘《东坡居士吟望图》

但是在《尧典》和《舜典》里,我们却找不到皋陶和尧的这番对话。由于《刑赏忠厚之至论》是苏轼参加省试的文章,并被收入苏轼的文集,故很受人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苏轼以后的北宋时期,没人对“三杀三宥”说提出疑问;到了南宋,却被人注意到,苏轼引用的皋陶和尧的这段对话并不见于《尧典》和《舜典》。如果按照宋代科举考试的规矩,苏轼使用的这个典故,与经义、诗赋不合,至少属于“误引事迹”,应属淘汰之列。尽管他当面向考官欧阳修作了说明和辩白,但据陆游等人的记载,他的说明辩白是苍白无力的,“何须出处?”“想当然耳!”这样的说明和辩白显然不足以说明他使用的这个典故是符合规定的。杨万里还说,苏轼回答欧阳修的疑问时,竟说这个典故出于《三国志·孔融传注》,其意在请欧阳修据孔融回答曹操事,推断“三杀三宥”应有其事。但这是一种类比的说法,不能判断为必真;更何况《三国志》未立孔融传。苏轼熟读群书,应该知道这一情况。如果他知道这一情况还要这样回答,便属有意误导——从苏轼平生为人来看,他不至于如此。我认为这是杨万里据耳食之言所作的误记。

但杨万里又认为“三杀三宥”典故出于《礼记》“狱成,有司告于王”一段。其实杨仅仅是概略的引用,原文见于《礼记·文王世子》:

这段话是说公族有罪,有司与公关于案情处置的对话。有司报告说某有罪,公说宥之;有司再报,公仍说宥之;及至三宥,有司不再回答,把案子交给甸人执行。公再追赦也来不及了。还有一些文献有类似的记载,如《礼记·王制》:

苏轼《刑赏忠厚之至》(选自明刻《苏文忠公策论选》)

这段话把审判案子程序叙述得更为详细:先由司寇根据法律审案,司寇审案要“三刺”,刺是深入讯问之意。郑玄注三刺是: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案子再上报大司寇,大司寇再审后报告于王,王再命三公听取案情并参与意见,然后三公再报告王,其间王“三又之”(郑注:又当作宥,宥,宽也),最后才下令执行判决。这段话与《文王世子》中,有司三次审判都判决有罪,公三次赦宥的意思基本上相同。《周礼·秋官司寇》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这个司刺的权限把《王制》里面审判案子的程序都概括进去了,但其三宥三赦与《王制》三宥相较更加具体。司刺的三宥三赦是根据几种不同情况进行的,《王制》的三宥是审结案子后的赦宥,其意旨却是一致的。此外,《孔子家语·刑政》也有与《王制》大体相同的记载,只不过把这些内容以孔子与仲弓对话的形式表现出来。

我们可以看到,《礼记》《周礼》《孔子家语》等著作中的“三罪三宥”或“三刺三宥”,与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中的“三杀三宥”其实大同小异;但是,苏轼所引“三杀三宥”是以尧与皋陶对话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不见于《礼记》等著作。那么,苏轼使用的这个典故是否属于杜撰或“误引事迹”,有悖于当时科举考试的规则呢?

如果按照现代的学术规范,我们在引用典籍或他人著作时,必须忠于原著,每个字,甚至标点符号都不能有误,并且要把出处准确地加以注明。但在古代,撰述者在引用时往往有所增减或改动,取其大意而已,其出处也只提提书名(偶尔提及卷数),这种引用方式在著作中,在科举考试中,甚至在上奏皇帝的奏章中都随处可见。例如:《论语·八佾》:

此二句在《中庸》里面,却引成:

《中庸》把《八佾》的两句话并为一句,文句也有所改动,尤其是把“宋不足征也”改为“有宋存焉”,意思已有一定变动。清代阎若璩的解释是:“《论语》‘杞宋并不足征’,《中庸》易其文曰:‘有宋存。’《孔子世家》言:‘伯鱼生伋字子思,尝困于宋。子思作《中庸》。’《中庸》既作于宋,易其文,殆为宋讳乎?且尔时杞既亡而宋独存,易之亦与事实合。”这是说子思曾困于宋,但因他在宋作了《中庸》,曾经客居其地,故要尊重其地,对其地凡事要有所隐讳,这才是君子之风。(杜甫诗“自为青城客,不唾青城地”与此意同。)孔子说“杞宋不足征”,似乎把宋的地位贬低了,故子思把“宋不足征也”改为“有宋存焉”。这是阎氏的一个推测,倒未可必。但子思引用孔子的话,却说明了古人引书,有时可以出于己意加以改动。

苏轼文集中,许多文章都有引书,其引用方式也和前人一样,对引书内容往往有所增减改动。如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参加学士院试,这是取得馆职的重要考试。《宋史·苏轼列传》载,他“试二论,复入三等,得值史馆”。我们且看他所试二论之一《学士院试春秋定天下之邪正论》中所引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关于《春秋》的一段话:

苏轼所引这段话的原文是这样的:

把苏轼的引文和原文对照之后,可以发现,苏轼的引文把原文省略了一半还多,有的句子前后颠倒。如果按照我们现在的标准,这样的引用已不能叫引用,而几乎应叫改写了。但这样的引用显然得到考官的认可,因为苏轼这次考试又获三等,与嘉祐五年(1060年)试制策同样的高第。又如苏轼《上神宗皇帝书》引用《尚书·洪范》云:

《洪范》这段话的原文是:

苏轼引用的这段话原文约160字,被他缩写至不到30字。奏议应该怎么写,苏轼可以说了如指掌。他引书这样缩改原文,应该是信心满满。奏议上呈后,也没有发生因他误引事迹,擅改典籍而受到皇帝的谴责。可见这样的引书方式是得到皇帝的认可的。

从以上几个例子看,古人引书并不如我们现在引书这样严格,往往出于己意加以增减檃栝,取其大意而已;有时甚至于加以改动,只要得到读者认可即可。在科举考试中,这样的引书方式,我们可以想象会令考官非常头疼;因为引书不是严格引用原文,而会增减改动,考官要核对原文就非常困难。引书方式的宽松,为一些不学无术的考生胡编乱造微言大义提供了可乘之机,但也让一些考官因不易核实出处造成误判而产生担忧。这大概就是前面谈到的欧阳修上书请先试策,以便把误引事迹之人先行淘汰的原因。同时,考官对试卷中的引书的处理也非常审慎,不轻易否定试卷中的引文,除了自己核查外,甚至要向考生核实,这就是陆游等人笔记中欧阳修向苏轼询问“三杀三宥”出处的原因。

现在我们可以看看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中“三杀三宥”的出处究竟何在了。

前文已经指出,苏轼在文章开头部分已经暗示,“三杀三宥”的出处在《尧典》《舜典》中,但是我们翻检这两部文献,的确找不到尧与皋陶“杀之三、宥之三”的对话,这是何故呢?原来这是苏轼在引书时使用了檃栝整合的方式。《礼记》《周礼》中,或记为有司与公与的对话,或记为刑官司寇与三公等官员参与审案并向王报告,或记为司刺之官掌管刑法,形式有所不同,但有相似的内容,即一件案子要审慎地多次审理(即“杀之三”或“三杀”),君上或有关官员要尽量发现可原情节加以赦宥(即“宥之三”或“三宥”),直到证据确凿才最后定案。苏轼把这些文献记载的内容概括整合为“杀之三、宥之三”,又考虑到尧与皋陶为古圣古贤,其治理刑政的传说深入人心,故将“杀之三、宥之三”的对话转移到尧与皋陶身上。

虽然这样的檃栝整合大体上符合当时的引书方式,但整合几个文献,毕竟幅度大了些。据陆游等人记载,以至连欧阳修这样博学的考官也一时不明其出处。当欧阳修询问苏轼“杀之三、宥之三”出处时,苏轼会不会如陆游等人所记,回答为“何须出处”或“想当然耳”呢?我认为不会这样回答。回答“何须出处”,等于承认未能遵守考试规则,属于“误引事迹”;回答为“想当然耳”,这是模棱两可的说法,不足为据,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狡辩。并且,入选的文章都要公之于众,考生若发现有不合规则的文章被录取,有可能会聚众闹事。当时确曾有考生闹过事,后果很严重。因此,我认为苏轼不会这样回答。他的回答有可能是他是如何檃栝整合典籍中“三杀三宥”的记载,这样的整合又是如何合乎考试规则云云。他的回答应该得到欧阳修等考官的认可,也应得到其他考生的认可。至于百馀年后陆游等人对苏文中这个典故的出处发生疑问,应该是苏轼本人的口头解释未能传下来,他们只听到一些以讹传讹的耳食之言而已。

中国司法鼻祖皋陶塑像(在合肥市安徽名人馆)

在解释了苏文中“三杀三宥”出处后,我们还可对苏轼在檃栝整合相关资料的取舍稍加注意。《文王世子》中所记刑案是公族有罪。公族属于贵族。若强调罪犯是公族,则“三杀三宥”就有偏袒公族之嫌,法律就会失去公正性。苏轼在文章中不取公族有罪之说,只提“三杀三宥”,这就使法律适应于包括庶民百姓的社会各阶层,提高了法律的公正性。可以说苏轼这篇文章所用典故,表现了他忧国忧民的情怀。

《宋史·苏轼列传》载:“程氏(苏轼母)读《范滂传》,慨然太息,轼请曰:‘轼若为滂,母许之乎?’程氏曰:‘汝能为滂,吾顾不能为滂母邪?’”范滂是东汉末年人,初入仕即“慨然有澄清天下之志”。他为人正直,不畏权豪,力劾“叨秽奸暴,深为民害”的官吏,为权贵所忌恨,遭受党锢之祸。他为了不连累他人,遂自首就戮。他的大无畏的精神,受到深明大义的母亲的支持。苏轼母子以范滂母子为楷模,程氏愿为滂母,给了苏轼以很大的勉励,使他立志为解除天下苍生的疾苦奉献一生。他在《刑赏忠厚之至论》中借古人之口,提出“三杀三宥”说,就是他愿为天下苍生解除疾苦的最初的宣言。

[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选举六。

[2]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一《选举考四》。

[3]清·阎若璩:《四书释地》,转引自清·俞樾:《古书颖义举例》,中国书店1984年版,第26页。

猜你喜欢

诗赋孔融杨万里
“诗赋不必寓教训”与“文学的自觉”关系讨论
熊亨瀚:用忠诚血写信仰的诗赋
新时代“弄潮儿精神”全国诗赋征集大赛启事
杨万里诗一首
不懂就百度
孔融认亲皮皮猪卡通
四岁让梨的孔融,为何被曹操杀了
小池
“孔融不让梨”现象下的体育教学改革
游滕王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