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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分化视角下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2022-10-27赵颖文吕火明许钰莎

中国西部 2022年5期
关键词:社会化现代农业分化

赵颖文 吕火明 许钰莎

一、引言

“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小规模家庭经营是农业的本源性制度〔1〕。作为有五千年农耕文明的“乡土中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不仅奠定了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基础,而且也深刻影响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在探索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在此过程中,虽然我国农业现代化取得了历史瞩目的成就,但小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经营形态始终没有变。截至2020年底,我国经营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农户数量占农户总数比重高达85.06%,而50亩及以上农户数量占比仅为1.66%,农户户均耕地面积为7.09亩(1)数据来源:《2020年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2017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日报第18版《小农生产过时了吗》一文作出重要批示,肯定了小农在农业生产领域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并且在传承农耕文明、稳定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就业增收、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鲜明地指出扶持小农户、立足小农户和发展小农户是未来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政策导向。由此,占据我国农业主体力量的小农户再次回归到了国家的政策视野中来,关于小农户存续和发展的必要性、长期性及其合理性在新思路和新高度下得到新的审视。如何充分发挥小农户作用,将其有机嵌入现代农业发展空间和轨道中来,是我国由全面小康迈向共同富裕新时代背景下亟需重视的关键问题和核心任务。

二、我国传统小农户与现阶段小农户的区别

于一般意义而言,小农户是指在人多地少的特定资源禀赋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集生产与消费一体的农业微观经营主体〔2〕。“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是对我国小农户最常有的特征描述,小农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来源,在自家小块承包地上,进行小规模、分散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以往人民公社制度和户籍制度等制度性约束下,小农户的各种生产要素配置普遍局限于以农为业和以农为生,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处于自给或半自给状态,小农户在耕地规模、劳作传统和家庭收入结构乃至收入水平等方面均具有高度同质性,较为契合恰亚诺夫提出的“生存小农”概念,即小农户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即使在农业比较收益较低的情况下依然会选择以“自我剥削”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小农户要素配置结构被严重扭曲,由此也形成了社会对传统小农经济非理性、低效率的广泛认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小农户家庭要素配置被扭曲的局面得以改观,通过给予小农户自主安排劳动时间、劳动方式和劳动内容的权利,农户劳动力配置自由度明显提升,其决策行为逐步多样化,这为农户分化局面的打开奠定了基础〔3〕。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我国农业政策环境的不断宽松化,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非农经济的快速发展,现阶段小农户的形态特征与传统小农户已相差甚远。相比而言,我国现阶段小农户更倾契合舒尔茨提出的“理性小农”概念,即小农户具备了充分的要素配置决策权和收益分享权,会通过要素的合理配置以趋利避害和追求利润最大化〔4〕,从而理性地选择从业领域和从业形态,自此传统小农户之间的高度自相似特征被瓦解,进而转变为复杂多元的异质性。

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微观主体,传统小农户和现阶段小农户的共同点在于均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从事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并且能够较好地保留多元化种养殖模式,提供多样化的农产品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但二者在经济属性、经营环境、要素配置、组织形态、收入来源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详见表1)。相比传统意义上的小农户,现阶段小农户迈向现代农业的步伐已经打开,在机械化水平、新技术采用和市场交易等方面已具备了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一些初步特征。然而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小农户在技术水平、市场参与能力、个体发展诉求等方面差异性通过不断自我积累循环,小农户正呈现加速分层分化的态势,若继续沿用传统小农户的视角度量现代农业,结论很可能会产生偏差。因此,思考以小农户为主体推动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可能路径,须正视小农户结构性分化的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当下和未来农业现代化政策制定及实施方向。

表1 传统小农户与现阶段小农户的区别

三、现阶段我国小农户结构性分化的动因分析

对于我国小农户分化动因及其类型的辨析,现有研究已形成了较为广泛和共性的认知,多数研究认为推动我国小农户分化的动力主要在于制度政策激励和农业自身转型驱动(张琛等,2019年)〔5〕,正是在内外部因素共同形塑下,我国小农户逐步表现出横向职业分化和纵向经济分化的态势,进而形成当下纯农户、农业兼业户、非农业兼业户和非农户等异质性类型〔6〕〔7〕。现如今,小农户基于熟人社会的交往关系以及封闭式生产环境已彻底被打破,小农户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分离态势也日趋鲜明,小农户正沿着多种路径、多种方式分化与转型,不同类型农户之间并非割裂、非此即彼的关系,存在着彼此转化的机制与动力。须从动态视角厘清新形势下我国小农户结构性分化成因及其演化方向。

1.农村体制机制不断放活为小农户结构性分化创设了条件

小农户结构性分化首先与农村体制机制改革息息相关,随着农村制度环境放活和要素市场激活,小农户获得了越发明晰的经济民主权和要素处置权。特别在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领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使小农户参与生产所面临的制度性障碍逐步化解,为小农户结构性分化创设了有利条件。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且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强化了农户土地的经营决策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通过农地确权和“三权分置”改革,承包地、宅基地等对小农户的束缚明显减弱,为其合理配置土地要素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充足空间,也为进城落户的离农户构建起了退出通道,小农户生产决策行为更加多样化。

与此同时,农村劳动力流动政策的演变也为小农户分化创造了重大政策利好,农村劳动力流动表现出空间逐渐释放、限制逐步消除、服务逐步完善等特征。200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取消了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2005年出台的《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尔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的出台,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农村劳动力获得了更多参与市场分工的机会,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发展步入了全新发展时期。农村土地与劳动力政策的演变优化了小农户在不同产业、不同地域参与生产并获取收益的制度环境。现今,农户家庭劳动力资源已经跳出了农业领域,能够在不同产业间进行理性配置,农民理性与工商业社会的优质因素构成了叠加优势〔8〕,催生出更深层次的小农户分化现象。

2.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为小农户结构性分化带来了牵引

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农民城乡流动和家庭生计模式的转化为表征,对我国小农户结构性分化产生了强大牵引力:一是,城乡融合的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小农户更愿意将流动性较强的劳动力配置于比较收益更高的非农产业部门以追求收益最大化。据《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现有的城镇人口统计口径中以农民工为主体,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数量占据城镇总人口的31.66%。这2.86亿农民工所在的家庭大多已从纯农户中分化出来,部分或完全进入了非农就业领域。二是,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在农户家庭收入中的比例明显下降,非农收入差异已成为造成小农户现实收入差距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对于大多数小农户而言,农业从主业转变为了副业。1985—2020年第一产业经营纯收入或净收入占农村居民纯收入或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66.4%降至23.2%,工资性收入占比自2015年以来持续保持在4成以上,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的贡献最大(详见表2)。这意味着,小农户对于土地和农业生产的依赖性逐步降低,务农并不能成为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三是,在小农户家庭层面兼业普及基础上,家庭内部劳动力正朝着兼业化、离农化、去农化等多元代际分化的方向转变。大部分小农户家庭成员中,青壮年劳动力多选择外出务工或非农就业,或是以市民化为契机主动或被动地退出土地承包权,或是选择流转出土地经营权或闲置撂荒土地;而非农就业能力较弱的老人以及因照顾家庭需要而留守的妇女则成为当下务农主力军。随着城乡居民一体化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小农户群体内部仍将持续分化,家庭农业经营关系也将持续被改造。

表2 2013—2020年全国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结构变化(%)

3.乡村产业功能边界拓宽为小农户结构性分化延展了空间

“十四五”时期,随着“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地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业多种功能、乡村多元价值不断彰显,乡村消费潜力不断激发。乡村不再是一个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地方,其优良环境、青山绿水和良好生态为城乡居民养生养老、创新创业和生活起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多更好惠及农村农民”“要向开发农业多种功能要潜力,发挥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乘数效应”。随着乡村一二三产业藩篱被打破,政府、市场和资本力量介入乡村的程度不断加深,乡村产业功能边界不断拓展延伸,乡村产业形态的变革与产业层次的提升为小农户结构性分化提供了新的契机,越来越多的小农户选择主动或被动地嵌入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和乡村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中来,推动小农户自身就业形态和从业范围相应发生了更深层次的变化。一是,通过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让小农户能够分享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全链条增值收益,还可以衍生出产业链配套服务业以扩大小农户就业面和增收面。二是,通过推动农业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以提升产业能级,如推动农业内部产业融合,形成粮经结合、种养结合等复合型、立体型农业;又如推动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交叉融合,形成产储加销一体化;亦或是通过农业与非农产业的融合,催生出乡村旅游业、会展农业、农村电商等新业态〔9〕。农业产业链的延伸与产业间融合发展极大地拓宽了乡村产业的功能边界,使小农户所处的乡村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这对于盘活乡村资源要素和吸纳劳动力就业作用突出,有利于小农户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和更加便利地参与到乡村产业建设中来,不仅可以获得工资性收入,还能增加财产性收入。可以说,乡村产业功能边界的拓宽在维系以小农户家庭经营为本位的农业经营格局基础上,不仅加速了小农户分层分化的进程,更是丰富了其分化的形态。

4.现代科技和社会化服务为小农户结构性分化提供了支撑

过去在传统技术经验下,农业生产的低水平徘徊造成大量自给自足同质化小农户并存的局面。而今,现代科学技术加快向农业领域渗透,农业科技革命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影响和改造着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及其业态模式。如农业机械对劳动力要素的替代效应十分明显,2000—2020年,小农户从事粮食生产的每亩用工天数从12.2日降至4.4日;相应地,农业劳动生产率从4083.29元/人增至44047.93元/人(不考虑价格因素),年均增速达12.63%。可以说,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为小农户分化转型提供了重要支撑。部分小农户在农业科技驱动下,借土地流转的契机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方向成长,演变为“大户”“专业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他们对于科技的依赖和需求较为强烈,也极尽可能地利用科技创新赋能农业生产经营;还有部分小农户借助现代农业科技不同程度地脱离了农业生产领域,转变为兼业农户甚至是离农户。

与此同时,近些年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蓬勃发展也为小农户结构性分化提供了重要支撑与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广泛兴起从不同程度拓展了农业生产经营分工深化的空间,如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服务的全面铺开以及社会化服务内容、方式和手段的不断丰富,促使不同类别的小农户可以沿着生产要素、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等不同维度,基于不同的方式嵌入到现代农业发展中来。

四、现阶段异质性农户嵌入现代农业面临的主要挑战

不难看出,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发力和城乡融合步伐不断加快,我国农村2亿多小农户群体已经发生了显著分化,基于我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分类标准,并结合上述成因分析,现将小农户分化类型归结为四类(2)据我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分类标准(按住户总收入来源进行划分),纯农户,指家庭劳动力以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为主,且第一产业收入比例大于等于80%;农业兼业户,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第一产业收入比重大于等于50%,小于80%;非农兼业户,即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力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力,但以非农产业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大于等于20%,小于50%;离农户,即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非农劳动力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比小于20%;服务型农户,从兼业农户群体中分离,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第一类是纯农户,其下又分为维持家庭简单再生产的生计型农户和追求规模化、专业化和商品化的经营型纯农户;第二类是兼业农户,包含了以农为主的农业兼业户和以农为辅的非农兼业户;第三类是离农户,既包括了离土不离乡的,如以特殊手工艺为生的乡村匠人、非遗传承人或是就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群体,又包括了离土又离乡的具备举家搬迁城市能力的农户群体;第四类是服务型农户,该群体多从兼业农户中分离而来,主要为其他几类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不难看出,农户分化演进过程总体上表现出“纯农户→兼业农户→离农户”的梯次推进特征,基于要素资源配置方式和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视角,未来乡村振兴战略场域中的“中坚农户”将主要来源于经营型农户、农业兼业户、服务型农户以及部分逆向流动的返乡创业农民(详见图1)。随着城乡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户分化变得愈加复杂和难以把控,小农户在自我调适的发展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诸多挑战,在其嵌入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突出存在三方面现实困境与挑战。

图1 我国小农户结构性分化类型

1.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产业化组织契约关系的稳定性不强

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我国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了多元化组织关系,但从实践层面来看,大多小农户受益有限、成长不足。固然小农户自身在生产资料采购、市场信息获取、农产品销售等方面有着天然弱势,但关键原因还是在于分散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产业化组织契约关系的稳定性不强,小农户难以有效对接政策、资源和市场,更难以“抗衡”外来资本的侵蚀。如多地政府倡导的“龙头企业+小农户”模式,通常被认为是引导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有效形式,但这种模式下的小农户通常处于依附地位,进入市场的通道基本为企业所把控,企业凭借自身资本实力很容易将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转嫁给小农户,小农户与企业之间只是简单买卖或雇佣关系,小农户收益仅限于生产环节,难以得到产业链增值收益,还要承担着较大的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很容易滋生违约现象。又如合作社通常被认为是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最理想载体,但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大量存在 “假合作社”“空壳社”和“精英俘获”的现象〔10〕,导致小农户参与合作社发展的意愿并不高,一些地方政府在鼓励工商资本或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以扩大经营规模过程中,还易出现“排挤小农户”“大农吃小农”“挤压小农户发展空间”的现象〔11〕。不难看出,在合约不完全条件下,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难以构建起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小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服务商”的组织模式脱离了小农户发展诉求,在实践中难以顺利推展开来,即便小农户暂时没有进城务工的路径,为了降低自身休暇成本,也不情愿与其他经营主体或服务商合作。

2.农业社会化体系服务内容难以契合小农户的实际需求

近年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迈入快速发展期,涌现出一大批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并逐步形成了以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较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当下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重要手段。然而,现阶段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要偏好于具有“专业化+规模化”特质的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小农户社会化服务需求则更多依靠个体农资经销商、个体农机手和农产品经纪人等私人服务来满足,服务水平和质量总体偏低、服务覆盖面窄且缺乏标准,难以契合小农户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从具体服务领域来看,私人部门为小农户提供的服务大多集中于产前农资供应和农机作业服务,而小农户急需的灌溉、植保、防疫等产中服务以及农产品仓储、烘干、流通和售卖等产后服务明显缺失,即便存在相应服务,要么费用偏高使小农户生产几乎无利可图,要么服务质量不高且难以得到有效监管。此外,务农劳动力普遍低质化、老龄化和妇女化更是提增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难度。可以说,尽管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业已建立,但所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难以有效满足广大小农户需求,服务内容及配套政策对小农户缺乏适宜性和包容性,致使大量小农户,特别是那些生计型或非农兼业户游离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之外,小农户在社会化服务供需关系中“被边缘化”问题愈显突出。

3.小农户与政府以及异质性农户之间目标选择存在差异

一方面,在农业发展方面,小农户与政府的立足点存在明显差异。通常小农户的目标是实现家庭效用最大化,而政府在多数情况下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导向。当政府为追求政绩,借助行政力量推行政策目标时,很容易损害小农户切身利益,如个别地方政府为片面强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土地流转中出现过度干预、人为强迫小农户集中土地搞招商引资、垒大户的越位现象〔12〕,影响了小农户的家庭分工与农业再生产,尤其会对生计型小农户造成严重冲击,不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又如,多地政府在推动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进程中,未能切实关注到小农户嵌入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现实障碍与潜在风险,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产业间分工”难以切实转变为“产业内分工”,小农户难以真正成为现代农业产业链的建设者和利益共享者〔13〕。另一方面,异质性小农户之间的目标选择也存在较大差别性。如以老年、残弱劳动力为代表的生计型农户,他们进行农业生产的目标主要是为了实现简单家庭再生产,对于采纳新品种、新技术则缺乏内在激励和接纳能力;以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为代表的经营型农户,以追求农业产出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导向,对于现代技术、资金信贷和产品销售的需求较为强烈;而对于兼业农户而言,农业生产决策通常以家庭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导向,对品种、技术以及社会化服务等需求不强烈,家庭分工和再生产更多表现为非农偏好性。因此,异质性小农户在嵌入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很容易导致标准不一、质量不高,甚至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悖。

五、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对策建议

新发展阶段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须充分把握我国小农户结构性分化的动态特征,依据不同类别小农户嵌入现代农业的不同情境,有针对性地改善其生产弱势性。要把经营型农户和部分农业兼业户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的重要来源,形成中坚农户群体,通过制度性安排引导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等生产要素从那些有意愿退出农业生产的农户手中逐步分离,并根据需要投向中坚农户群体,注重农业经营组织模式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同时聚焦小农户生产经营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提升社会化服务供给与小农户生产需求的契合度。

1.为异质性农户成长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逐步提升小农户自我发展能力

不同类别的小农户在土地规模、经营理念、生计结构以及资本禀赋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差异。因此,政策的设计要朝着最大程度释放异质性农户生产经营潜能的方向而努力〔14〕,这就要求现有以普惠制惠农政策为主的农业政策构架逐步朝着顺畅小农户分化趋势、加速农户现代化的激励型农业政策构架转变。一是政策设计要有系统性。立足我国小农户家庭经营基本面的农情现实,要保持完善小农户土地政策、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小农户抗风险能力、健全小农户补贴机制等政策举措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持续增强小农户内生发展能力〔15〕。二是政策的设计要有差异性。要清晰认知小农户结构性分化现状及各类农户群体在现代农业中的功能定位,基于不同类别小农户制定差别化的引导措施与制度安排,有的放矢,形成推动异质性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的发展合力。三是政策设计要有包容性。政策推行过程中既要极力避免工商资本以“乡村振兴”之名裹挟小农户,也要避免中坚农户群体在推进土地、资金等要素整合过程中,对普通小农户特别是老、弱、残等生计型农户的生存空间造成过度替代和挤压。须强调的是,政策的设计还应该是动态调整的,需要在准确把握小农户结构性分化动态特征的基础上,从他们面对的不同情境选择出发,考虑异质性农户群体对政策的理解程度、接受意愿和接受快慢,在不同发展时期做到因境施策、因势利导,并为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留出政策调整空间〔16〕。

2.创新探索异质性农户的组织化衔接机制,增强各类经营主体之间协同性

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是实现现代农业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融合共赢的前提。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不能仅限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带动,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带动并非基于小农户的本位性出发,并且随着小农户分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其本位性持续减弱。为此,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农业组织中的粘合作用,着力化解小农户嵌入现代农业产业分工体系的组织化难题。一是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在信贷、税收、场地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对切实带动小农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扶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否以合同方式或股权方式吸纳小农户作为申请扶持的必备条件,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结带动小农户的内在激励。二是巩固提升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知协同性,让双方在合作中汲取各自生产经营的长处与优点,积极转化为农业绩效增长潜能。政府应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监管和调节,保障和实现小农户合理利益分割,甚至适度给予倾斜照顾,激励小农户融入现代产业发展链条中来。三是尊重客观现实,选择适配于不同类别小农户需求的产业化组织模式。在保障生计型农户基本权益以和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基础上,推动以农业要素分离为基础的组织化路径,如鼓励非农兼业户、离农户渐进性退出农业生产,将土地等要素流转给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中坚农户群体,推动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异质性农户之间构建起多元化的合作模式与利益联结机制〔17〕。

3.提供契合异质性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顺畅小农户结构性分化路径

要深刻辨析不同类别农户的异质性服务需求,找准各类农户群体生产经营中的薄弱环节与突出短板,依照各自服务需求及其推崇的传递途径,重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供给端和需求端,更加强调分工细化下服务方式创新,构建起覆盖全面、分层分类、便捷高效、综合配套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使异质性农户可以选择与之适配的服务类型“迂回”但有效地嵌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中来。一是为经营型农户成长壮大提供多样化服务支撑。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那些正朝着经营型农户转型的小农户而言,农业社会化服务要注重农资供应、技术装备、资金信贷、收购销售、农业保险等全方位服务的有效供给。二是为生计型农户维持简单家庭再生产提供基础性服务支撑。对于那些仅能依靠农业谋生的生计型农户而言,要在强化由政府或准政府部门提供的农业公益性服务保障,对这部分群体应具有基础性、普惠性的影响,并着力发挥乡村精英和能人对弱势小农户的帮扶作用,建立能人带动下的松散型服务模式。三是为兼业农户多元成长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撑。针对兼业农户的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生产社会化服务,为处于不同兼业化程度的小农户提供与之适配的社会化服务业务,引导兼业深化和有意愿退出农业生产的小农户渐进离开农业。四是为小农户顺利实现代际分工以及代际传递提供接续性服务支撑。一方面,小农户代际分工的局面已经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务农意愿代际传递断裂的端倪已然凸显,亟需服务来弥补老一代务农人员劳动体能缺失和新一代务农劳动力数量缺失。要着力采取全程、关键环节或多环节托管等生产形式联合,保障处于代际更替下的农业生产顺畅接续。此外,还要加强对服务型农户的扶持力度,服务型农户来自小农户群体,最了解小农户发展诉求,要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桥梁作用,降低社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等服务主体对小农户的盘剥,帮助化解小农户在土地流转、要素导入、联户经营、产业对接等方面的瓶颈障碍,促使其成为小农户利益的守护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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