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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与建构:智能合约视域中的企业刑事合规

2022-10-21吕子逸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机制智能企业

吕子逸

引 言

作为区块链2.0时代的象征,智能合约在数字经济与数字技术发展浪潮的推动下,不仅由尼克·萨博(Nick Szabo)的概念设想具现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制度体系中(1)See Erika J.Nash,Blockchain & Smart Contract Technology:Alternative Incentives for Legal Contract Innovation,2019 BYU L.Rev.799,817-18 (2019).,更凭借着安全、高效、稳定的优势,将适用范围拓展至社会经济生活的各领域,其在新时期经济建设、产业发展和社会改革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日趋彰显。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初期,中国对“虚拟货币”等技术的运用尚持谨慎态度,但随着《“十三五”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制定(2)《“十三五”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国科发高〔2017〕91号,2017年4月14日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发﹝2021﹞62号,2021年5月27日发布。,智能合约在中国的引入与运用已然具备现实基础。

然而,在智能合约蓬勃发展的同时,数字技术的固有缺陷也日渐暴露,尤其在智能合约运用的初始领域——企业经营活动中表现得颇为突出。仅由此看,如何妥善解决新兴技术、产业的缺陷,并充分发挥其优势,势必成为智能合约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重心。针对这一状况,部分研究立足于概念属性的明晰,试图归纳智能合约问题的本质特征,进而为问题的解决奠定基础;(3)参见陈吉栋:《算法化“主体”:组织抑或契约?》,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林策:《涉区块链智能合约诈骗犯罪的司法困境与进路》,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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