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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询问”正式入法更需做实“四个必须”

2022-10-19王鸿任

人大研究 2022年8期
关键词:应询全国人大议题

□ 王鸿任

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法定形式,而专题询问则是人大常委会在询问实践中对询问形式的一种创新。2021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2022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均将“专题询问”增入其中。“专题询问”正式入法,不仅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这一监督形式的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为进一步提升其质效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专题询问并非随机询问,必须事前充分准备。准备的着重点在于询问议题的选择和确定,选准定好询问议题,就等于抓住了专题询问的“牛鼻子”。选择议题的原则应当是询大局、问大事,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聚焦群众心中的急难愁盼,谋划询问的最佳效果。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开展的三次专题询问为例,第一次询问中央决算,第二次询问粮食安全,第三次询问医卫改革,即问钱、问粮、问医,议题都是国计民生的热点、焦点问题。精准选题靠的是脚踏实地的调查研究,靠的是广泛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询问选题确定后,不仅询问方要认真做好询问具体事项的准备,而且要及时通知应询方做好应询准备,形成可操作性强的专题询问方案,为取得良好的询问效果打下初步基础。

其次,专题询问并非对答台词,必须全程有机互动。专题询问过程中需要参与双方围绕着提升询问效果,根据实时进展情况随时进行有机互动。这就需要参与双方的全体人员,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而且要有较强的应变力,尤其是专题询问的主持人,要善于驾驭全局、因势利导。在全体参与者共同努力下,做到既能询问不越位,又能问到关键处;既能应询不推诿,又能答出实情来。不论互动中出现了什么样的新问题,大家都要力戒用官话、套话、空话“走过场”,以实打实地互动展现专题询问的生机和活力。对于应询方当场未能答复或未能全部答复的某些问题,只要商定好待后的处理方案,同样是可行的。

再次,专题询问并非座谈调研,必须体现公开监督。鉴于专题询问具有即时互动的特点,在询问中体现公开监督的原则,更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人大常委会同样需要接受外部监督的应有姿态。仍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开展的三次专题询问为例,第一次专题询问时中央主要媒体都派员到场并作了报道;第二次专题询问时除常规报道外,还做了电视访谈和网络专题;第三次专题询问时不仅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而且全程进行了实时直播。这三次专题询问的公开场景及效果,人们至今还记忆犹新。尽管未必每场专题询问都要全程实时直播,但及时将专题询问的实况,尤其是核心内容,向社会广泛公布,包括邀请公民旁听或允许公民申请旁听,都是应当认真做好的。

最后,专题询问并非答毕为止,必须追求整改实效。对专题询问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询问方要提出明确的审议意见,应询方要根据审议意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付诸实施,将应当解决的问题解决到位。人大常委会对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至关重要,是防止专题询问功亏一篑的必要措施,不仅需要有专人负责,而且需要根据在监督整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乃至启动新的询问,确保专题询问达到良好效果。专题询问之后的跟踪监督整改工作,目前仍然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薄弱环节,随着“专题询问”的正式入法,各地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的举措,规范程序,强化落实,从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度保障专题询问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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