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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系泊设备相关要求浅析

2022-09-30林智斌

航海 2022年5期
关键词:海船系泊绞车

林智斌 齐 帅

(杨浦海事局,上海 200090)

0 引 言

系泊设备是将船舶系靠在码头、航道或其他设施上的设备,主要包括系泊索(系船索和拖索)、系缆绞车和系缆属具(带缆桩、导缆孔、导缆滚轮、滚柱导缆器、带缆辅助索等)[1]。近几年来,国内航行海船因系泊设备相关问题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例如:2017年1月2日, D轮在靠泊河北秦皇岛码头,1名带缆工人被断裂的艏倒缆击中后身亡;2021年9月22日,Z轮上海黄浦江进口触碰滨江码头,原因之一为Z轮船艉导缆孔在吊拖拖船协助操纵时被拉裂,致使拖缆被割断。

为保障系泊设备良好可用以减少及避免事故,梳理相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范、标准的要求,为海事机构安检提供依据十分必要。

1 系泊设备的相关要求

1.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例:规则(2020)[2]第1篇第3章海上货船适航的检验第3节年度检验3.3.1(4)规定“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1.2 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

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1984)[3]第四章第三节规定:“ 检查拖索、系船索的配备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或本局《建造规范》要求;检查带缆桩、导缆钳、导缆孔的腐蚀、脱焊等缺陷,特别对锈蚀穿孔的带缆桩应检查桩内甲板锈蚀情况;检查绞盘、绞车的工作状况是否有效;检查拖钩装置是否牢固,自动脱钩装置是否灵便可靠;拖索、系船索在其8 倍直径长度内,发现有10%钢丝或纤维断裂或拖索有过度磨损、腐蚀及其他显著损伤者,必须换新;检查拖缆机底座与甲板连接的坚固性。”

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4]第三章3.7.2规定对于1996年8月l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体各板材和构件(非表中单独列明)的腐蚀磨耗厚度船长L≥90 m为25% ,船长L< 90 m为30%;1996 年8 月l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依航区作划分。

1.3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例:规范(2012)[5],其第2篇第3章第2节3.2.1.1规定:“海船的锚泊及系泊设备应根据船舶种类及其航行水域并根据本节3.2.1.2所求得的舾装数N,按表3.2.1.1(1)和表3.2.1.1(2)的要求配备”;3.2.4对拖索和系船索作出规定,其中规定使用植物纤维、合成纤维的缆索,其周长应不小于63 mm(直径20 mm);上述规范的2015年修改通报[18]中第2篇第3章又增加了第6节“常规船舶上与拖带和系泊相关的船用配件与船体支撑结构”,对用于系泊操作的船用配件(系缆桩与缆柱、系缆器、立式滚轮、导缆孔等)及其船体支撑结构的强度(布置、载荷作用点、许用应力、SWL安全工作负荷)作出规定,要求船舶配备拖带与系泊布置图(图上注明配件的SWL、系索数量、系索布置,以及每根系索的破断负荷)。

1.4 标准

1.4.1 国家标准

关于系泊设备(缆绳及系泊绞车除外)标准列举如下(规定了设备的设计、尺寸和技术要求,标准名称略去统一前缀“船舶和海上技术 船舶系泊和拖带设备”,见表1。

表1 系泊设备国家标准

关于缆绳(钢丝绳和纤维缆)的常用国家标准列举如下,见表2。

表2 缆绳国家标准

《GB/T4446-1995系泊绞车》[6]规定了船用电动、液压驱动的自动和非自动系泊绞车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1.4.2 行业标准

系泊设备方面也有一系列行业标准,设备名称上与国家标准略有差异,其常见标准列举如下,见表3。

表3 系泊设备行业标准

2 系泊设备的常见缺陷及相关要求的运用

2.1 系泊设备外观及性能方面的缺陷

2.1.1 系泊设备的外观缺陷

此类外观性缺陷(设备的磨损、腐蚀、脱焊等)通常可通过目测察觉,可援引前述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1984)第四章第三节规定作为依据。常见缺陷为:XX处缆绳磨损严重/缆绳断股;XX处缆桩开裂/缆桩基座锈蚀严重(局部洞穿)等。强制性规定是安检人员首先寻找且最经常使用的依据,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是目前系泊设备安全检查中最常见最直接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此赘述。

2.1.2 系泊设备性能缺陷

此类性能缺陷通常可通过操作测试察觉,除援引规程外,往往还可结合所适用的标准。

譬如:国内航行的某海船配备有符合CB/T3861-2011[7]要求(船检机构批准的系泊设备布置图中载明)的导缆滚轮,且个别导缆滚轮卡滞,不符合该标准4.5.2“装配后的导缆滚轮应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的要求;此种情况下,安检时可开具“XX处导缆滚轮卡滞”的缺陷,该标准适用。

再如:若上述船配备有符合GB/T4446-1995要求的电动系泊绞车,该绞车操纵手柄移到停止位置时,控制制动装置未能自动制动,不符合该标准5.3.2“电动系泊绞车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制动装置,当操纵手柄或手轮移到停止或制动位置或绞车无动力时,控制制动”的要求;同理,安检时可根据该标准开具“XX处电动系泊绞车自动控制制动装置故障”的缺陷。

上述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虽是推荐性标准,但当这些标准在船舶建造设计中被采用,却往往变为强制性。以2011年9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国内航行海船为例,《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8]第4篇第2-1章5.1.7规定“船上应保存一套建造完工图纸和表明任何后续结构改装的其他图纸,本篇第9章所定义的公司在岸上应另存一套”,而船舶的建造完工图纸中通常含有船检机构批准的系泊设备布置图(名称或会有所差异),该图中会标明缆桩、导缆孔、导缆滚轮、绞车等系泊设备建造时所采用的标准;而规则第1篇第2章5.2规定“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概不得变动”。

2.2 系泊设备配置方面的缺陷

2.2.1 私自安装系泊设备

譬如:某船舶甲板原配备有符合GB/T36663-2018[9]要求的A型闭式导缆孔,后又私自在甲板上加装闭式导缆孔;而根据该标准,上述导缆孔与船体连接的底座和焊接一定要可靠(能保证闭式导缆孔承受最大负荷时不会对船体结构造成任何塑性形变或开裂),且应该以堆焊或者等同的方式清晰地标出安全负荷,应标记在导缆孔底座或甲板上;也就是可以根据标准从结构加强与安全负荷标记方面区分原装与加装以有效识别缺陷;再通过查验系泊设备布置图,对安装情况进行确核,而开具“XX处导缆孔未经船检机构许可,私自安装”的缺陷。安检实践中,国内航行海船私自安装系泊设备的情况并不罕见,该类设备在布局、强度等方面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予以排查纠正。

2.2.2 系船索数量或破断强度不符合要求

譬如:某适用《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2》的舾装数为10 500的某国内航行海船,该轮配有200 m长、直径为72 mm的八股聚酯复丝系船索14根;查该规范第3章第2节,根据该轮的舾装数,该轮应配有15根200 m长的系船索,破断负荷应不小于736 kN。显然,该船系船索数量不符合要求,至于破断负荷,若产品证书标明可采用,若无也可以通过相应标准估算,查GB/T11787-2007[10],直径72 mm的8股聚酯复丝系船索优等品对应的破断负荷仅为707 kN;据此,安检中可开具“船舶配备的系船索数量及破断负荷不符合要求(附加说明)”的缺陷。

3 系泊设备相关要求运用方面的制约

对于消防、救生、机电、航行设备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都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为安检人员提供了方便常用的依据,然而系泊设备的相关要求散见于标准、规范、规程,而在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仅泛泛提及,不便使用;同时该类标准、规范通常情况下非强制性,仅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缺乏普遍约束力;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系泊设备在安检中的缺陷代码为1310,统计该缺陷代码对应的缺陷处理意见,一般很少为滞留,尽管系泊设备缺陷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

4 结 语

国际上对于系泊设备方面安全日益重视,海安会第MSC.474(102)号决议[11](2020年11月11日通过,2024年1月1日生效)批准了MSC.1/Circ.1619-《安全系泊的系泊布置设计及合适的系泊设备选取指南 》[12]、MSC.1/Circ.1620-《系泊设备包括系泊索的检验维护指南》[13]和MSC.1/Circ.1175/Rev.1[14]《经修订的船用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进一步规范了系泊设备设计、选取、检查维护各环节的要求,提高可用性和安全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内业界应充分重视系泊设备的安全,尽快推进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修订,吸纳新生效的国际规定内容,融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于一炉,为系泊设备安全检查提供有力依据,做到防患于未然,减少系泊作业相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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