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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解读

2022-09-28

河北农业 2022年8期
关键词:农场辅导员主体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实际,特制定《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一、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在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健全指导体系、深化对接服务上下功夫,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效衔接,为推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和规范运营等管理服务制度更加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养、融合发展、合作社办公司、稳粮扩油和参与乡村建设等方面能力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创建、试点示范、社企对接等指导服务机制全面建立。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均达到12000家以上,其中省级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均达到2000家以上,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的县乡基层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省基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达到3300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实现涉农县(市)全覆盖。

二、完善强化管理制度建设,提升产业支撑和服务水平

(一)完善四项管理制度,提升规范运营水平

一是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章程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阶段的辅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利益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强化同成员的利益联结。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加强登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按时完成年报公示、信息变更登记,推动建立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农民合作社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二是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加大对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培训力度,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法依章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盈余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农民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在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全面推行与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配套衔接、使用便捷、服务便利的财务管理软件。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全面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参与项目扶持、示范社创建和乡村建设的农民合作社要有专职会计或委托代理记账。

三是推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行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积极开展家庭农场统一赋码工作,确立家庭农场唯一标识数字码和二维码,叠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品品牌、商誉信用等信息,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对名录系统管理和赋码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应录尽录、应赋必赋,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整体工作有效进行。

四是规范家庭农场运营制度。在全省家庭农场推广使用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化、销量库存即时化。

(二)加强五个能力建设,增强支撑产业功能

一是培养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依托“耕耘者”振兴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和省级农民合作社大培训活动,面向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开展全产业链培训,每年培育3000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带动产业发展。各市县要分层分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建立带头人人才库,加强对青年农场主的培养和创业支持。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二是促进主体融合发展。积极培育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壮大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在产业基础薄弱、主体发育滞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地区,鼓励村党支部领办农民合作社,聚集人才、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同域、同业、同链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引导各类主体加强联合合作,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组织机制,发挥小农户、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作用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平台功能,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三是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对我省农民合作社办公司4家部级观察点和20家省级观察点,加强跟踪调研、观摩交流和经验总结推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是开展稳粮扩油专项工作。鼓励种植规模大、技术装备优、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小农户和规模经营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种植类主体积极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引导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向开展粮食生产,尤其是进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主体集聚,国家、省级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带动等项目和相关示范创建名额给予倾斜支持。

五是参与乡村建设和发展。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承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撂荒地复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三)健全四项服务机制,规范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在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实施“千员带万社(场)”行动,每名辅导员为10家左右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全程指导服务,每个涉农县(市、区)重点农业产业都要配备1名辅导员,每个乡(镇)配备1~2名辅导员,全省基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达到3000名以上,为3万家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要求,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加强辅导员岗位培训,建立健全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辅导员管理机制,根据辅导员工作质量,实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通过指导技能大赛、优秀辅导员年度评优等方式,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是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鼓励涉农县(市)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整县推进试点县全部建立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到2025年涉农县(市)实现全覆盖。各市要依据服务质量、主体满意度等,探索建立服务中心备案管理、监督考核、动态调整等机制。

三是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服务能力,形成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县域样板。深入开展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联创和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加强动态监测。

四是深化社企对接。鼓励各地引入信贷、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优质企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产业链条的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推进经营主体数据资源共享,鼓励企业把试验示范园区、技术推广中心、直采供应基地等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社企对接服务下沉。支持邮储、中化、中粮、供销等大型企业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产销渠道支持、寄递资费优惠、融资保险、品种筛选、数字农业、烘干仓储、品控溯源等综合服务。

三、加强组织宣传督导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将促进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部署实施。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加强协调,确保各项举措落实落地。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总结提升行动中的经验做法,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每年评选省级“十佳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十佳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重点,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调研督导

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导。围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认真开展调研,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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