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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以利益位阶理论为视角展开

2022-08-30梁上上

清华法学 2022年2期

梁上上

目前,我国公司法正在进行重大修订,其中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问题是争议焦点之一。我国《公司法》第71条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部转让采取自由转让的原则,而外部转让需要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采取的是其他股东许可主义。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没有争议,但是学界对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采取股东许可主义存在较大争议。这一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公司法的发展,需要重新审视,提出全新的股权对外转让模式。

一、股权转让的股东许可主义模式及其困扰

(一)股权转让的立法例

对于有限公司(闭锁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除特别说明外,以下简称“股权转让”)中,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

1.许可主义模式

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采取许可主义模式。就许可主义而言,又可以细分为股东许可主义与公司许可主义。

采取股东许可主义的国家或者地区主要有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法国公司法长期以来坚持有限公司的人合特性,对股权转让采取区分立法的模式。法国商法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1)《法国商法典》第L223-16条第1款。参见《法国商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9页。但是,只有得到至少持有公司一半股份的股东多数同意,公司股份才能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而且公司章程可以作出更高数量的限制。(2)《法国商法典》第L223-14条第1款。参见同上注,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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