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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案子总是拖很久?

2022-08-30刘晗

视野 2022年16期
关键词:委托人律师法官

/刘晗

正像人类社会的任何一种制度一样,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永远不会尽善尽美,总是存在种种缺陷。因此,社会公众对于这套系统会有很多抱怨,最常见的就是腐败和懒政问题。

相比而言,法官懒政问题值得我们专门进行探讨。为什么?因为在很多社会公众看来,司法系统存在一个严重的痼疾——拖延症。在很多人看来,拖延症的病因是法官本身懒政不作为,处方则是通过各种举措敦促法官勤于本职工作,尽力为社会服务。

在很多外行人的眼中,司法拖延症在各国法律实际运作中的病情都非常严重。

2014年,有新闻报道显示,美国联邦法院有一万六千多个案子拖了三年还没有判决。两名负责司法管理事务的高级官员表示:对于这种现象,除了嫌弃,也没有什么办法。由于美国联邦法官身着黑色法袍,有人甚至为司法拖延现象发明了一个短语——“黑袍综合征”。

欧洲大陆国家也是如此。早在1979年,就有学者研究发现,德国法官每年人均办案量是206件,只有英格兰和美国加州法官的1/5。可是,他们的人均财政开支却是最高的,由此得出结论:德国法官是发达国家法官里最为懒惰的。直到2014年,德国法官的人均办案量也只有218件,与1979年的206件相比没有太大差别。

其实,社会对于司法系统拖延症的抱怨并非新鲜事。早在1215年,英国著名的《大宪章》第四十条中就已经规定,国王不得“对任何人拒绝或拖延其应享有之权利或公正审判”,这明显是为了回应保护权利、加快审判速度的呼吁。而将近四百年后,在莎士比亚的经典戏剧里,哈姆雷特还在慨叹“法律的延宕”。直到今天,情况似乎也没有太大改善。

但在解决司法拖延的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追问:这个问题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如果一种现象长久存在,那就必然存在更为深层的原因。我们当然不能排除有少数法官的确非常懒惰,但是从司法系统全局的角度来看,拖延症的问题其实非常复杂。

首先,从各国经验来看,拖延症没有特效药;其次,从司法原理来看,拖延是不可避免的;最后,从社会整体来看,拖延甚至颇有必要。

解决办法的尝试

首先,针对司法的拖延症,不同国家尝试过各种处方加以解决,但却没有取得特别好的效果。

比如,德国议会在2005年曾经试图通过一部法律,允许律师针对法官审案拖沓的问题提出“不作为上诉”。此种举措乍一听非常对症,但在现实中却引起了法官和律师的集体反对。德国法官协会表示:你以为是我们法官想拖,其实是客观情况不允许——案多人手少,情况复杂。结果,因为法律界内部种种反对的声音,这部法律不了了之。更有意思的是,2014年,德国有位法官因为结案率太低,被法院院长催促加快审案。这个法官转头就把院长给告了,说他侵犯了宪法赋予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美国有一些州也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申诉懒政法官。例如,《印第安纳州民事程序法》规定,如果法官听审或者律师提出动议30天之后,法官仍然未能作出裁决,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法官,俗称“懒法官规则”。然而在实践当中,这个条款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毕竟对于法官来说,一旦被申诉即面临内部处分的危险,因此他们经常会对提出申诉的相应律师“反攻倒算”,比如指责律师不当地批评法官的审判行为,违反律师职业准则,律师们甚至有可能因此被吊销职业资格。所以到头来,律师根本不愿意冒险提出此类申诉,现实中真正申诉“懒法官”的案例也寥寥无几。

相较于州法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在审案时根本没有硬性的时间约束。曾为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法官的波斯纳就指出:联邦法官“可以懒惰……可以出于各种考虑将一些本来几天或几个星期内就可以作出完美判决的案件拖上几年……还是可以保住自己的职务”。其原因在于,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任职,除非出现重大问题,法官不可能丢掉饭碗。美国国会自然也不会给联邦法官规定硬性的审案期限,否则即有干涉司法之嫌。

其实,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使用的办法是较有成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民事案件,普通程序一审的审理期限是立案之后的六个月,除非有特殊情况才可延长;二审则更短,只有三个月。最高人民法院还曾经专门出台司法解释,严格限制审理期限的延长。

当然,有利必生弊。加快审判速度的努力,同时使司法系统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一线负责审判业务的法官的工作负担变得极为沉重。很多法官一年要办几百个案子,平均一天办两个案子是常有的事。可想而知,法官即使再能干,再想保证质量,时间、精力都不允许。当百姓不再抱怨法官拖延,又会开始抱怨草草结案、司法不公——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懒政是因为法官懒吗?

为什么司法的拖延症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呢?实际上,我们应该先反过来思考一下,懒政现象的成因真的是法官懒惰吗?

并不完全是。我们当然无法排除部分法官的懒惰行为,然而从结构性的角度来看,司法拖延其实是内生于司法系统的“痼疾”,在某种意义上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因为法律和司法程序的特征就是“慢”。

整个社会对于司法系统的最大期待是公正审判,而这就要求法官认真对待每一个受理的案件。就这个角度而言,所谓“懒政问题”,其实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冲突问题,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不一致的问题。

所谓“委托人”指的是每一位公民,是全社会;所谓“代理人”指的是法官和法院系统。委托人希望代理人帮自己解决纠纷,所以愿意交钱纳税支持他们,期望代理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如果按照花钱雇人的逻辑,委托人是老板,法官就是雇员。老板的诉求是又快又好地解决问题。但是在法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并非简单的雇佣关系。司法系统并非付费使用的APP,而是维护整个社会规则之治的裁决机构。从本质上看,当事人和法官追求的目标存在偏差。委托人往往追求的是公正、有效率地处理自己的案子,案子一旦拖得久了就无法接受。然而,法官更关注的是程序公正、依法办事,防止司法不公、枉法裁判;有些时候还必须考虑社会后果和长远预期,维护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

因此,所谓“懒政”更多的是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内心感受。从法官和法院的角度来说,这涉及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处理纠纷的时间成本问题。法院不是工厂,不可能因为订单多了,就多加几台机器,多招一些人扩大生产,在单位时间内增加产量。

更何况,很多案件非常复杂,不仅事实不清,法律也不明确,法官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临时学习大量的专业知识,并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得出最终的判断。由此看来,疑难案件对于法官来说极为耗时。

如果我们片面要求法官提高效率,恰恰有可能妨碍法官独立、中立而公正地进行审判,甚至有损于程序正义,造成系统的不可靠,因为判得快未必能判得准确。一味地要求法官加快速度,法官就有可能会粗制滥造,草草了事,这对当事人来说极不公平。

由此看来,所谓“懒政现象”本质上是为了输出可靠性,牺牲了公众想象中的效率。这是司法系统追求程序正义的一个代价。

实际上,从司法质量的角度来说,懒法官未必是坏法官,勤奋的法官也不一定是好法官。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更像艺术家。一年生产1000幅画的画家,大概率不是个好艺术家。而且,与艺术家一样,法官生产的“产品”质量也很难判断。至少我们无法用生产时间和产品数量这样的硬性指标直接作出判断,就像我们无法凭借一个学者每年论文的发表量来判断他的学术水平一样。

更进一步,要保证法官公正地按照法律办事,最好不以“勤奋”为指标来衡量他们的工作。因为无论是通过惩戒措施,还是通过奖金激励来促使法官多多判案、快速判案,都会影响法官依法秉公审案。不以业绩为标准来要求,法官才能在判案中考虑法律本身。

总而言之,司法是个复杂的系统,很多问题看来很简单,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司法系统无法让人完全满意的核心原因,就在于它要同时实现的目标太多(秩序、正义、公正、效率、终局性和社会效果等),因此没有完美的终极解决方案。

如果你是当事人,特别急切地想得到一个确定的结果,自然是希望法官判得越快越好。但如果你是制度的设计者,你就会知道,问题远远没有那么简单。我们不能排除有个别法官消极懒惰的情况,但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一股脑儿地让所有法官加快速度,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问题。判得快和判得准确是一对根本矛盾,要兼顾两者近乎无解。提高效率,就可能损害质量。在真实世界中,黄金分割点难以寻找。

抛弃司法万能主义

换个角度来看,法律的拖延是法律慢性子的体现,而法律的慢性子同时还有积极作用。

要知道,人类社会之所以出现法律,就是要用第三方裁判者按照既定规则处理纠纷的办法,替代以复仇为手段的私力救济机制。在复仇机制中,复仇者必然时刻准备着报仇雪恨;即便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十年间也都是在磨刀霍霍,绝不松懈。

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消磨人们血性复仇的急切情绪。法律试图培养公众的“慢速”心态,抑制报仇雪恨的“快感”。这有利于人们遵守规则,变得更加理性和具有耐心。

19世纪,美国著名的航运、铁路、金融巨头康内留斯·范德比尔特(被誉为“美国史上第二大富豪”)就在有人伤害了他的时候,说过这样一句话:“你竟然骗我。我不会起诉你,因为法律花的时间太长了,我会直接把你毁掉。”

相信很多读者听到这段话会觉得特别解气。然而,转念一想,如果像范德比尔特这样的大富豪不走正规的司法程序,不给对方平等对话和申辩的机会,轻易就把对方毁掉了,谁能保证他的报复就是公正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快意恩仇并非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法律恰恰需要限制快意恩仇。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不是整个社会的方向盘,而是刹车片,它的终极目标是维护秩序,避免事故。如何避免事故?答案就是开慢点。既然程序如此复杂,那就尽量放慢速度,在行事之前小心谨慎,注意合法合规,尽量减少矛盾和纠纷。

有人会问,如果已经产生了纠纷怎么办?法律的慢性子告诉人们,法律是耗时较高的解决途径,司法并不是万能的。无论法律体系多么发达,都不可能快速解决所有纠纷,草草结案很难做到案结事了。一旦认识到司法系统的这种局限,人们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变通措施,比如通过和解、调解和仲裁等替代性途径解决纠纷。司法不是寻求正义唯一的大门,而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国家现在就在鼓励分流,鼓励人们多用法庭之外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不是一有问题就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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