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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恶型“套路贷”犯罪治理对策建议
——以143起案件为分析样本

2022-08-25白家祯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套路贷专项斗争套路

白家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引言

黑恶势力自其产生之初就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扰乱经济运行秩序,极具危害性和破坏性。当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依然活跃并且呈多发态势,其组织形态更加多样,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已经渗透到诸多领域和行业,成为众多多发犯罪的罪恶源头。在其中,“套路贷”犯罪作为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与黑恶势力相互交织,如今已成为黑恶组织疯狂敛财的主要犯罪手段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标志着我国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始①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指2018年至2020年。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力带动了社会治安形势的持续好转,对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安全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新型黑恶势力衍生犯罪的 “套路贷”犯罪成为此次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目标之一。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累计打掉涉黑组织160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000余个,共查处360余个“套路贷”犯罪团伙。[1]

相较于以往几次“打黑除恶”,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对恶势力犯罪的打击提升到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相当的地位。虽然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相比规模较小,尚未在一定行业或地区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其组织数量庞大,隐蔽性更强,影响范围更广,如果不加以治理就会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方向演变,因此其危害程度并不亚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学者统计,在此次专项斗争中打击处理的“套路贷”犯罪组织中,最终被人民法院定性为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数量占据犯罪组织总数的50%以上,远多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势力组织总体呈现规模小而数量多的态势①丁爽.实证分析视野下的“套路贷”共同犯罪研究——以770份判决书为考察样本[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1):29-33.。同时,由于涉恶“套路贷”犯罪相较于一般犯罪组织以及涉黑组织实施的“套路贷”犯罪也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问题,因此研究涉恶型“套路贷”犯罪问题及其治理对策,对于“后扫黑除恶”时期实现对恶势力犯罪打击治理常态化、持续化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套路贷”“恶势力”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搜索,文书名称选择“判决书”,案件类型选择“刑事案件”,判决时间范围选择“2018.1.1-2021.12.31”,共有208个相关案例判决书,其中除去一二审重复案例,搜集到近四年的要素齐全的符合涉恶型“套路贷”犯罪形式的案件共143起。本文以这143个案例为样本,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指导意见和规定,从实证角度分析涉恶型“套路贷”犯罪的特点和治理困境,探求对此类犯罪的有效防治对策。

二、涉恶型“套路贷”犯罪相关概念界定

(一)“套路贷”的定义

“套路贷”作为一种近些年新型的犯罪模式,一直披着民间借贷合法的外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9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套路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2]

区别于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在本质上仍是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虚假银行流水、胁迫逼债、提起虚假诉讼等各种非法手段最终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犯罪行为。陈兴良教授认为,套路贷在外观上虽然符合民法上借贷关系的所有要件,其实是以民事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诈骗的犯罪实质。[3]

(二)涉恶型“套路贷”犯罪的认定

“套路贷”犯罪以其犯罪主体的组织性质不同分为涉黑型“套路贷”犯罪、涉恶型“套路贷”犯罪和普通“套路贷”犯罪②其犯罪主体分别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势力组织(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及一般犯罪组织。。在其中,涉恶型“套路贷”犯罪即由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套路贷”犯罪行为。“恶势力”作为我国特有的政治性概念,起初并不属于法律规定范畴,在过去通常是指那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的流氓团体或犯罪团伙。2019年“两高两部”颁布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4]

三、涉恶型“套路贷”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数量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

2018年初开始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使得对“套路贷”涉黑恶化犯罪的打击由个别地区向全国范围展开,各地司法机关对“套路贷”犯罪打击力度逐渐加大。2019年4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四项意见①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更是从最高司法机关层面规定了成立“恶势力”和“套路贷”犯罪的标准,对全国司法机关对于此类犯罪的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因此在专项斗争期间,涉恶型“套路贷”犯罪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如图1所示,2019年和2020年案件数分别较前一年同比上升628%和43%;涉案人数同比上升1191%和82%。进入2021年,涉恶型“套路贷”犯罪案件数量明显下降,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专项斗争期间对“套路贷”犯罪的严厉打击使得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以身试法;二是随着专项斗争的结束,各地司法机关对涉恶型“套路贷”犯罪打击力度有所下降,并未形成常态化、持久化打击。

(二)犯罪主体中低学历、无业人员居多

如图2和图3所示,在对可搜集的涉恶型“套路贷”犯罪分子的受教育程度和从事职业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犯罪分子受教育程度总体较低,初中文化(含)以下人员共计241人,占总数的51.5%,具有本科文化的犯罪分子仅占6.0%,且大多从事网贷软件开发和管理等技术工作;在犯罪分子的职业构成中,无职业的犯罪人共150人,占比高达44.8%。可以看出,由于“套路贷”犯罪具有获利快、收益高、手段易于复制等特点,在没有正当职业的情况下,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犯罪分子极容易受到巨大非法利益的诱惑而自甘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由于我国社会控制机制相对较弱和经济产业转型,导致出现较多失业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也为涉恶型“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潜在成员基础[5]。

图2

图3

(三)犯罪团伙组织化程度较低

如表1所示,在涉恶型“套路贷”犯罪主体中,成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恶势力组织共有105个,占总数的73.5%,而20人以上的特大恶势力犯罪集团占比仅为6.3%。相较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数量一般在10人以上①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明确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一定规模,成员数量较多,一般在10人以上。,恶势力组织规模较小,其组织人数普遍小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同时,由于“套路贷”是由非法民间借贷滋生出的犯罪,恶势力团伙通常以小型借贷公司、投资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在人数超过10人的恶势力组织中,近九成为公司型恶势力组织。与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拥有复杂的上下层级和严格的纪律不同的是,涉恶公司的组织层级多为扁平式一级结构,缺少骨干分子和中间层级,组织体系较为松散,通常由主要纠集者或领导者直接指挥和管理其他成员实施犯罪。

表1 涉恶型“套路贷”犯罪组织类型、组织人数交叉表

(四)犯罪涉及罪名较为集中

“套路贷”在本质上是以诈骗为核心要素的犯罪。陈兴良教授认为,主要的违法犯罪种类体现的是恶势力的本质,而伴随的违法犯罪种类则体现恶势力的特色。[6]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一步步设计套路将债务恶意垒高后,为非法索债往往伴随采取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或虚假诉讼等暴力或非暴力手段,导致多种犯罪交叉并存。在对143起案例所涉罪名进行统计发现,涉恶型“套路贷”犯罪所涉及罪名较多,但主要集中在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和强迫交易罪上,其中诈骗罪的占比高达94%,在犯罪所涉及罪名中处于主体地位。相较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的“套路贷”犯罪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和绑架罪等罪名,涉恶型“套路贷”犯罪所涉罪名更为集中,对人身的暴力性明显更小①丁爽. 实证分析视野下的“套路贷”共同犯罪研究——以770份判决书为考察样本[J].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1):29-33.。

表2 涉恶型“套路贷”涉案罪名统计表

(五)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犯罪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恶势力组织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套路贷”犯罪已经成为新的发展趋势。通过笔者收集到的143起案例,根据各年份案件数量情况看,这类案件的发案率正在逐年增多。例如,在方某某、程某、吴某某等诈骗一案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开发“阿尔法”“富贵舟”“放心贷”等各种手机放贷APP,通过“58同城”等招录大量员工,运用网络、短信等方式向公众推广,并虚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等各种诱饵,引诱借款人下载APP,在放贷过程中刻意向借款人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逾期费等事实,诱骗借款人注册、借款,并上传手机通讯录及苹果手机ID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同时在APP操作过程中设置陷阱,在违背借款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行放款,并设置取消借款障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①参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382刑初893号。

(六)犯罪地域分布不均衡

“套路贷”犯罪原本就在民间借贷融资市场发展中衍生而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活跃度是诱发“套路贷”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套路贷”犯罪在其产生之初就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征。如图4所示,在本文所研究的143起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案例中,浙江省是发案最多的省份,共有34起案件,占比为23.8%。其次为上海市、安徽省和福建省,分别有23、15和13起案件,各自占比为16.1%、10.5%和9.1%。由此可见,涉恶型“套路贷”犯罪多集中于长三角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全国各地的发案分布极不均衡。

图4

四、当前涉恶型“套路贷”犯罪治理困境

(一)对“恶势力”的司法认定困难

尽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相关意见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各地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办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实务中基层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依然存在定性难、判决难的问题。由于“恶势力”概念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对恶势力进行定义时采用“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一般为三人以上”等相对模糊的表述,使得对“恶势力”在具体司法适用中缺乏规范,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恶势力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判断上过于形式和机械化[7]。一些司法机关在恶势力认定上过于追求量化,机械地采用“两年三人三次”标准,认为只要有固定三人以上在两年内共同实施三次违法犯罪活动即认定为恶势力,导致其在对恶势力的行为次数和成员人数的形式认定上过于僵化。而对于恶势力的“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危害性特征和“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演变”的发展性特征的实质判断则具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对恶势力特征的模糊认定导致司法机关对犯罪组织是否构成恶势力往往难以判断,严重影响对于涉恶型“套路贷”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二)对“套路贷”犯罪现象的认识不足

由于“套路贷”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被害人在很长时间内对于自己被“套路”是并不明知的,往往在被以各种非法手段讨债或自己无力还债后才发现被骗。同时被害人也受迫于恶势力组织的恐吓、威胁和滋扰,从而产生强烈的精神压力和不安全感,大多选择忍气吞声还款而不敢报警。以上种种原因都使得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打击一直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即使被害人选择报案,“套路贷”犯罪分子利用伪造银行流水或私下强迫借款人返还部分钱款的方式制造完整的“证据链”,能将与借款人实际签订的虚高债务合同完美隐藏起来。相较于被害人无法陈述完整的借贷过程和提供实质性的权益被侵害的证据,犯罪分子往往能够提供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自证“清白”,这使得一些缺乏相应案件的防范及侦破经验的基层民警在主观上将其误认为是经济问题从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最后仅仅作简单处理。[8]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法院在审理相关借贷纠纷时更侧重于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导致公安机关不敢插手民间经济纠纷而往往不予立案,出现了“公安机关不能管,法院管了更坏事”的现象。[9]司法机关对于涉恶型“套路贷”犯罪的认识不足,缺乏经验和警惕,不仅导致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防控陷入被动,更会有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民间借贷领域监管存在漏洞

涉恶型“套路贷”犯罪作为恶势力组织渗透到迅速发展的民间借贷融资行业中衍生出的新型犯罪,其主体主要是由恶势力成员组成的民间借贷团伙、小型借贷公司、P2P网贷机构等。在实践中这些机构或公司大多并不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往往也只是对这些公司进行登记注册而难以监管其从事的非法借贷业务[10]。公安机关通常只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对这些民间借贷公司进行基础信息的登记与备案,缺少对职业放贷人和有违规借贷记录的贷款公司的摸排调查。对于像P2P网贷机构和贷款平台的风险监控仅靠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明显力不从心,缺乏与互联网公司的深度数据互通与合作。人民法院在“套路贷”犯罪分子提起的民事诉讼上对于其伪造的虚假银行流水和虚高债务合同的证据缺乏其他部门支持验证从而难以判断真伪,最终导致公权力被不法分子利用,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以上种种问题都说明了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领域的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各部门之间缺乏联动协作造成监管和信息的分割,导致如今“套路贷”犯罪的防治缺乏主动且效率较低。

(四)恶势力犯罪网络化增大治理难度

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些恶势力组织早已摆脱了固定的区域和行业的约束而开始依托互联网平台向网络恶势力的方向发展。有学者认为网络恶势力团伙本质上是传统恶势力团伙在网络新技术背景下的形式转变,是恶势力由线下向线上发展的演进结果。[11]在涉恶型“套路贷”犯罪中,部分恶势力组织在成立之初就招揽技术人员制作非法借贷软件,并利用网络非法购买或盗取公民的个人信息,通过网贷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与其产生线上经济关联;在索债时则采取PS“裸照”、个人信息曝光等网络暴力威胁或将其业务外包给其他团伙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上门滋扰或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讨债。在整个“套路贷”犯罪流程中,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线上犯罪活动是其主要犯罪形式和核心环节,线下犯罪活动则是线上犯罪的延伸和辅助手段。[12]这种先行线上经济犯罪和后继线下暴力犯罪的恶势力犯罪新模式的出现,不仅使得犯罪伪装性更强,而且也最大程度上利用了信息网络的高效性,分散作案地点、隐蔽作案人员信息,导致关键证据和线索的更难被公安机关发掘[12]。同时,通过互联网传播会使得恶势力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范围更广,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给涉恶型“套路贷”犯罪的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五、涉恶型“套路贷”犯罪治理对策建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严厉打击“套路贷”涉恶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打击和治理此类犯罪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了实现“后扫黑除恶”时期对涉恶型“套路贷”犯罪的持续打击和有效治理,结合当前此类犯罪的治理难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与之有关的防治对策。

(一)明确“恶势力”认定标准

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到:“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13]为了体现对恶势力犯罪的刑罚制裁的必然性,首先就要明确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对于实务中出现的各地法院对恶势力判断难、认定难的问题,不仅要对恶势力的组织特征表述增加具体的量化数据,明确规定恶势力组织成立时间、犯罪次数和组织人数标准,摒弃“一般”“多次”“较大”这样的模糊表述,也要详尽规定恶势力组织的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统一各地各级法院对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同时,也应将“恶势力”明确规定在法律当中,参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模式增设“领导、组织、参加恶势力组织罪”和“包庇纵容恶势力组织罪”以及相应刑罚,完善对恶势力的刑事立法制度体系建设,将“恶势力”这一特殊共同犯罪的概念法定化,从立法上明确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弥补目前恶势力认定模糊以及刑法当中未规定恶势力犯罪的缺陷。

(二)提高案件甄别能力

由于涉恶型“套路贷”犯罪具有极强的伪装性和隐蔽性,司法机关倘若没有对案件及时进行识别判断,不仅导致侦查取证陷入被动,更会有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为此,基层公安民警应加强相关业务培训,熟悉“套路贷”犯罪模式和犯罪手段,提高对“套路贷”犯罪的甄别、定性和侦查能力,跳出简单认定成民间经济纠纷的惯性思维。当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借贷纠纷中是否有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房屋抵押全权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借贷人的合同存在;准确查明借贷过程中是否有实际所得金额少于借贷金额、转账后私下回扣、“平账”等情形;重点关注放贷人讨债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恐吓、暴力殴打等违法行为,从而判断其是否符合“套路贷”犯罪的条件,及时立案侦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14]。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提高审查标准,认真核查相关证据链,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与“套路贷”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格区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三)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套路贷”犯罪是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漏洞中夹缝成长的,要有效遏止此类犯罪的迅速蔓延,关键在于加强各部门对民间借贷领域监管的联动协作。公安机关要将排查重点放在小型民间借贷公司和未挂牌公司上,深入到行业、企业、社区进行针对性摸排,掌握并做好公司注册、经营和从业人员信息的登记,全面梳理并重点管控有前科或涉黑涉恶的民间高利贷发放者和“职业放贷人”。金融、银监和工商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构建综合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介入、处置民间借贷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况及不法苗头性倾向问题,并与公安机关建立定期通报警情联动制度和备案制度,对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5]法院也应联合各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程序,加强对疑似“套路贷”案件的甄别。通过建立各部门协作监管机制,从各方面监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才能消除民间借贷市场的非法空间,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有效防范。

(四)加强网络平台监控

针对如今恶势力组织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套路贷”犯罪的新趋势,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网络涉案“区域”的重点监督和监控。在涉恶型“套路贷”犯罪案件中,恶势力组织成员常利用微信群、QQ群、网络论坛等进行日常管理和相互联络,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与被害人进行资金交流。因此,公安机关应通过开展网络管控,加强对QQ、微信等常用社交平台的监管力度和涉恶涉恶信息的搜集识别,对于其中出现借贷、索债和涉恶等敏感信息或关键词要及时关注并重点监管[16]。同时,公安机关应加强与互联网公司的数据交流和技术合作,加强大数据行业合规监管,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定期开展“净网行动”,对P2P网贷平台和非法借贷软件进行重点查处整治,严格审查网贷企业登记信息和经营资格,提高网络放贷门槛,及时阻断网络套路贷信息的传播。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构建预警平台,分析借贷公司资金流动异常情况,预测、预警、预防其可能实施的非法借贷行为,化被动打击为主动防控,有效治理网络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

(五)规范民间借贷秩序

涉恶型“套路贷”犯罪作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形成的新型犯罪问题,其衍生之根在民间金融市场。之所以会在民间融资市场中迅速蔓延,其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贷款程序繁琐并且担保要求较高,对于经济基础薄弱的人来说通过正规渠道短时间内获得借款相对困难。当其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贷款时就会很容易被“无抵押,放款快,低利息”等宣传所诱惑,从而成为“套路贷”犯罪分子的目标,为“套路贷”犯罪提供生存的土壤。我们要消除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非法利润空间,就要完善民间融资、信用管理等制度,明确规定并规范借款投向、借贷期限、借贷形式及借款偿还等方面的问题,使正常的民间借贷更多地通过正规渠道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同时,对民间借贷领域应适当减批放权,以需求为导向,正视群众借贷需求,解决群众借贷难题,消除信贷资金供需紧张的矛盾,引导民间借贷市场良性发展。只有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使“套路贷”犯罪失去市场基础,铲除其滋生的土壤,才能在根本上解决此类犯罪蔓延的难题。

(六)关注社会重点人群

涉恶型“套路贷”犯罪分子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半数以上为无业人员及不事耕作的农民,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与自身经济条件的不相适应造成此类群体会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和作案手段的不易察觉使得他们很容易忽视风险,从而铤而走险实施犯罪。正如李斯特所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对于这些潜在的可能成为恶势力的重点人群,我们应完善社会保障和救济政策,健全社会帮扶制度,改善其作为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生存发展环境。要特别关注关爱社会闲散人员及城市无业青年,加强帮助、教育及引导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他们的相对剥夺感,消除此类犯罪发生的潜在群体基础。另一方面,对于社会经验不足、防骗意识薄弱的易被害人群,要加强借贷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防范“套路贷”犯罪风险意识。尤其针对大学生、老人等,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发放宣传单、借助新媒体平台等方式进行借贷安全教育宣传。同时,对于正深受黑恶势力之害的群众,要拓宽举报渠道,降低举报难度,鼓励他们敢于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进行揭发、举报,多方面着手,实现对涉恶型“套路贷”犯罪的社会综合化治理。

六、结语

涉恶型“套路贷”犯罪作为恶势力渗透到民间借贷领域的新型犯罪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呈现出了许多新特点、新套路和新危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在对此类犯罪进行集中有效打击的同时也给我们提出治理犯罪的新难题。“套路贷”犯罪的涉恶化不仅仅是一个犯罪问题,更反映了社会多方面治理存在不足。要做到标本兼治,就要在法律、制度和社会层面展开多维度、全方位思考,铲除恶势力在民间借贷领域生存的土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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