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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封禁TikTok的策略探究*

2022-08-23程柏华秦中南

情报杂志 2022年8期
关键词:特朗普科技企业

程柏华 龙 坤 秦中南

(1.国防科技大学 文理学院 长沙 410073;2.国防科技大学 前沿交叉学科学院 长沙 410073)

0 引 言

著名情报专家包昌火曾指出,“技术进步和创新、产业和经济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企业。科技企业的良性发展,既关乎企业自身的良好运行,同时也关乎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综合国力的提升,具有极强的安全研究与情报分析价值”[1]。近年来,随着中美战略竞争态势不断加剧,美国在对华技术转让、关键技术出口控制、科技企业海外发展等方面的遏压力度不断加码。继对中兴、华为等中国科技公司施加单方面贸易制裁后,特朗普政府又于2020年8月以“维护美国国家安全”为名发布行政命令,拟在美国封禁字节跳动旗下短视频软件TikTok(抖音海外版),引发全球各界人士对于美国泛化安全概念,滥用国家力量剥夺企业合法权利的深切忧虑。然而,在历经数月博弈后,这一封禁行动却最终随着拜登政府于2021年6月9日签署的撤销行政令而宣告失败[2]。如何理解美国政府对TikTok议题推行安全化的运作逻辑和具体策略?为何这一高调的封禁企图最终以失败告终?安全化理论与这一具体安全化进程之间又存在着何种互动关系?这一事件又给予我国政府与企业哪些启示?这些均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纵览先前的学界研究,已有部分学者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就华为等高新技术企业遭受美国打压的内在机理与潜在影响进行解析与阐释[3-5],也有部分学者从干涉缘由、法理启示等方面,就美国制裁中兴通讯进行细致的研究[6-8]。然而,同上述“硬科技”企业的高度关注与深入探讨相比,学界对于“抖音”及其海外版TikTok所展开的诸类研究则显得较为薄弱。仅有冯硕、杨东等少数学者从算法逻辑、数字货币等角度,对TikTok遭受美国政府制裁这一事件及其背后潜藏的基本动因进行了一定的分析[9-10],其余绝大多数文献仍停留在对特朗普政府封禁TikTok事件的节点报道或静态分析之上,少有研究就特朗普政府封禁TikTok所施展的策略方法进行细致梳理,更未有研究对相关策略背后所潜藏的安全化逻辑与启示进行系统、全面的挖掘与探究。正如著名情报学者石进所言,安全类情报应“能够帮助决策者对国际国内形势做出正确判断,并辅助决策者制定能确保国家安全的政策”[11]。面对中美矛盾日趋激烈的当下,以往昔的经历为鉴,强化对美国打压中国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底层逻辑与本质策略的分析,既有助于发挥情报“提前预警,优化决策”的实践作用,为我国政府、企业应对美国在科技领域的“有限脱钩”和遏制打压提供有益启示,又有助于丰富学术探讨,为后续情报研究提供方法基础与案例借鉴。因此,本文拟基于安全化理论视角,以美国政府封禁TikTok系列事件为案例,通过分析美国白宫、国会以及主流媒体报道等官方开源资料,分析其对中国顶流通讯娱乐软件封禁的运作逻辑,而后在相关分析的基础上,从“中美科技竞争态势”“安全化理论检验与反思”以及“如何应对美国对我国科技企业的打压”等角度提出启示思考。

1 安全化理论的关键要素与内在逻辑

安全化理论是由巴里·布赞为代表的哥本哈根学派学者所创建。在这一理论之中,“安全”不再是简单的言语概念,而是人们根据自身认知所主动“设定”的某种目标[12]。诸如国家发展、社群互动、个人权利等原属于“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问题,在经由安全主体进行所谓的安全化包装后,便可纳入安全威胁应对的既有框架,并赋予前者采取相应“安全行为”的合理权限[13]。本文首先将对安全化理论的“关键要素”与“内在逻辑”进行阐释,进而为其后的案例分析奠定理论基础。

首先,安全化理论强调安全化是一种行为主体主动发起的过程,其间某些问题在被行为主体通过“言语诉说”指认为“存在性威胁”,且这种威胁被有关“受众”切实感知与接受后,行为主体便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采取紧急措施,就常规政治程序所难以迅速解决的问题进行快速介入与解决[14]。可见,“存在性威胁”实则为安全化过程的重要前提,因为只有“威胁”本身的切实存在,行为主体才能够通过加工与编排,使安全化所采取的措施获得应有的正当性[15]。正是由于特定指涉对象所具有的潜在威胁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其不应桎梏于常规政治之中的讨价还价,而应得到最高决策层的优先考虑与果断处理,甚至可以要求采取紧急行动或非常措施[16]。

其次,安全化标签的张贴并非仅仅表明特定问题或事件的类属划定,更是彰显出其背后安全主体所采取的一种政治选择。这意味着客体本身的安全价值并非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是安全主体通过社会化过程而产生的身份限定,而那种协助安全主体,以达到社会传播效能的中介工具,即是足以传播相关讯息的“言语行为”。然而,不同权力层次的言语,对于传播受众的影响能力与影响范围均大为不同。这便意味着,施加安全言语的主体需于权力与社会威望层面处于权威地位,甚至自身直接居于“最高决策层”。因为唯有这些层级的权力主体既可具备落实安全化实践所具有的决定性力量,同时还可使应对措施的优先性与保密性得到切实保障[17]。

再者,诸如民众、非执政党与企业领袖、智库精英等受众的广泛理解与支持,亦是安全化过程乃至安全化实践成功必不可少的条件。若安全主体试图完成安全化过程中的实践转化,则其在通过话语锁定“威胁”后,仍需说服受众接受其安全化动议,进而于安全主体与受众之间“达成统一意见或彼此理解的状态”,即所谓“主体间性”的型塑,从而为安全主体的相关意图落实提供足够的民意支持(如图1所示)。

图1 安全化运行的逻辑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主体间性”本身并非是一种一次性完成的静态指标,而是受到诸类适切条件影响与牵制的动态过程[18]。即使安全主体已然获得一定受众基础,但若其所宣称的“存在性威胁”被另一话语逻辑证伪,则先前所建构的隔离状态便将难以维持,相关权力也将不再具备足够的合法性。此外,如若安全主体无法维持自身的“权威”地位,抑或其权威地位受到挑战,则相关话语的宣传效力同样将受到巨大打击,有关实践活动往往也将遭受严重挫败。

2 特朗普政府推动TikTok议题安全化的路径及效果

TikTok进入美国市场后,其迅速扩张的市场份额与日益庞大的社会受众,引起了美国部分政客与企业领袖的严重不满。随着中美数据博弈的深度开展,这一态势为美国政商精英所利用,继而通过安全化策略,成功开启了针对TikTok的封禁活动。然而,由于安全主体与受众之间的合作契约并未全面形成,因此,相关安全化实践始终无法有效落实,而针对TikTok的封禁活动也最终不了了之。

2.1 存在性威胁:大国数据博弈与TikTok算法策略风险

特朗普政府对TikTok所发出的两条行政命令均主要围绕“国家安全”这一议题所展开,这暴露出其试图通过国家行政手段打击中国科技企业,进而遏制中国科技崛起的基本意图。与此同时,相关行政命令中关于TikTok潜在数据安全风险的指证,实则也暴露出TikTok企业在算法运行策略方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19-20]。

2.1.1大国围绕数据博弈的竞争愈发激烈

历史已然无数次证明,那些率先于生产力发展取得突破,进而引发生产关系变革的国家,往往便能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关键性优势,进而在国际竞争之中占得先机。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布局,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已然取得了诸多举世瞩目的成绩,部分企业不仅在5G基站建设、互联网创新能力发展等方面长期保持全球领先,同时,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还在“一带一路”数字技术合作共享,深化同沿线国家数字互联互通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然而,于美国而言,中国的崛起将对其全球霸权体系产生不可预测的影响。为遏制中国崛起的步伐,美国政府不仅加速建立有利于自身霸权拓展的互联网技术规则与供应链安全标准,而且还积极运用经济调查乃至经济制裁等手段,以图达到削弱中国科技企业的供应链能效,扼制中国企业相关技术正常发展的基本目标。

2.1.2TikTok数字技术所潜藏的监管风险

首先,TikTok的产品运作主要是以“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等智能算法技术为核心,通过对“用户需求”与“信息供给”之间进行智能匹配,进而根据用户偏好所预设的基本路径,为其配发相应视频以满足具体需求。然而,这种极度依赖场景适配与用户数据供给的平台建构模式,早已被美国纳入其数据安全法律的重点审查序列之中[21]。这便意味着,TikTok依赖场景数据收集并建立个人数据图像的运行模式早已成为美国数据安全的重点监控对象,这无疑为其遭受数据安全指控埋下了一定的伏笔。

其次,从算法统御下的流量分配模式来看,TikTok流量分配的算法源代码属于其公司内部的核心商业机密,因此外界既无从得知其具体代码路径,也无从了解其数据集散与分配的详尽指标。这种算法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黑箱”状态,叠加TikTok租赁阿里云和中国联通美洲分公司(CUA)数据中心空间的实际行为,无疑为特朗普政府渲染其数据安全威胁提供了一定的突破口。

再者,尽管TikTok曾采取多种方式,以尽可能防止使用者接触冗余内容,但其算法逻辑依旧无法避免为用户形成“信息茧房”,即通过推送诸多类似偏好的视频内容,强化其既有偏好,而非向其展示出更为多样全面的内容。这便意味着,长期观看TikTok视频的用户依旧将遭受“认知固化”的困扰,甚至形成“群体性误会”与“认知偏见”。此类人力无法有效矫正的运行问题,显然也为美国精英渲染TikTok威胁提供了一定的因由。

2.2 言语-行为:特朗普政府对TikTok议题的安全话语建构

“威胁”的存在,只是相关权力精英实施安全化的事物性前提。成功的安全化仍需要相关安全主体利用多样化话语对其“威胁”实施型塑,方才能使“威胁”本身得以实质性凸显。总体而言,美国政商两界部分精英试图通过“煽动社会舆论”“商业抹黑”乃至“政治精英干预”等安全化手段,向广大美国民众乃至其他权力精英传递出“TikTok具有安全威胁”的基本话语论调,为其后采取“非传统手段”打压有关企业奠定基础。

2.2.1积极煽动社会舆论

自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TikTok陆续被卷入数十起相互独立却内容雷同的用户诉讼案。大量美国家长控诉称,这款视频软件“未能部署适当的保护措施”,允许成年人通过该应用与未成年儿童联系,向他们发送不恰当的信息,甚至参与跟踪。此外,还有原告指称该软件“收集了他们的面部特征、位置和密切接触者的信息,并悄悄发送到中国的服务器”,违反了其应保有的数据隐私权[22]。这些诉讼一经公开,即刻引起了美国国内各大新闻媒体的持续关注。不过,较之于案件本身的进展,美国报业精英们更加关注TikTok的“中国血统”,并通过语言的编排,隐晦地表达出该应用具有“协助中国政府监听美国民众”以及“向中国政府提供各类数据信息”的可能。此外,诸如CNN等主流媒体还对亚马逊与富国银行等跨国企业内部下达的TikTok禁用令进行了系列专题报道,并试图通过引用相关企业的正式表态,暗示TikTok软件具有窃取个人与企业“安全隐私”的隐患[23-24]。

2.2.2着力实施“商业抹黑”

自2018年8月进入北美市场以来,TikTok不仅在全球应用市场的下载量上迅速超过传统社交巨头Instagram,同时用户增速也屡屡创下北美应用软件下载新纪录,这使得Facebook为代表的美国本土互联网企业产生了严重的危机意识。自2019年中旬伊始,Facebook公司CEO马克·扎克伯格便在多种场合不断渲染TikTok对美国构成的威胁,试图引起美国社会对TikTok商业拓展的警惕。2019年10月,扎克伯格在乔治城大学发表的演讲中,公开宣称TikTok会对美国价值观和技术主导地位构成威胁。而在2020年7月接受国会反垄断听证会问询之时,他再度强调TikTok的数据安全问题,同时标榜自家公司对赢得与中国的网络军备竞赛“至关重要”。此外,他还曾向特朗普及其幕僚提出,中国互联网公司崛起的威胁应该是比控制Facebook垄断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并要求特朗普政府重视TikTok的潜在技术安全隐患[25]。

2.2.3政治精英直接干预

自2019年年末伊始,美国国会部分议员、国家安全部门领袖乃至特朗普及其幕僚陆续出面,渲染TikTok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2019年10月,以反华态度著称的美国参议员马克·卢比奥宣称“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TikTok正配合中国官方进行意识形态宣传”,并要求美国当局就2017年字节跳动收购Musical.ly的合法性与安全性问题进行重新调查[26],该提议获得诸多参议院议会议员的大力支持。同年12月,美国海军发表发布“网络安全须知”,认定TikTok等社交媒体存在网络安全隐患,并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卸载自身手机中的TikTok应用[27]。

此后,尽管字节跳动在美总部积极展开企业攻关,强调TikTok始终遵守美国本地的法律法规[28],然而,美国部分精英依旧不断加快对TikTok问题安全化的话语建构。2020年7月21日,由共和党参议员乔希·霍利提出的“禁止在政府设备上使用TikTok法案”得到美国国会大多数议员的一致认同[29],而在2020年7月7日接受福克斯新闻采访时,时任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则公开表示,鉴于TikTok存在的数据安全隐患,美国政府将认真考虑禁止TikTok等中国科技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可行性[30]。此外,特朗普本人也于7月31日向福克斯新闻指出,出于“对用户个人数据的国家安全担忧”,他或将运用“行政命令或紧急经济权力”,禁止TikTok在美国市场的运营权限[31]。

2.3 主体间性与安全化实践:美国社会对TikTok安全议题的争议

如前所述,一种事物安全化的基本过程,实则是这一事物主体间性建构的基本过程。换言之,一种“言明”的“威胁”,唯有获得广泛的受众认可,方才能使安全化实践获得全面的合理性。然而,从安全化的总体效果来看,尽管部分政商精英所达成的安全共识为特朗普政府关于TikTok的安全化实践提供了一定的“主体间性”基础。但这种不稳固的“主体间性”创建,不仅未能为其安全化实践提供足够的法理支持,反而引发了民众、科技巨头乃至地方法院的强烈抵制,以至于随着特朗普政府的下台与中美关系的暂时性缓和,这一安全化过程被迫终止。

2.3.1“TikTok安全化”引发全美大量民众抵制与抗议

作为一款在美国拥有数亿下载量的娱乐软件,TikTok即将被封禁的消息引发不少美国民众的抗议,其中尤以年轻用户的反应最为强烈。2020年7月,美国《福布斯》杂志网站曾援引一家咨询公司的民调显示,67%的美国成年人表示反对封禁TikTok,其中最强烈的反对声音来自18岁至29岁的年轻人[32],此外,纽约街头还爆发了抗议封禁活动的游行,有关人员甚至前往特朗普大厦门口长久徘徊,要求解除对TikTok的禁令。除广大使用者外,TikTok的企业雇员也对封禁令表示明确不满,甚至计划对该行政命令提起群体性诉讼[33]。

2.3.2“TikTok安全化”使特朗普政府与科技巨头之间的矛盾加剧

在2021年9月召开的“代码大会”上,曾参与2020年收购TikTok谈判的微软CEO萨蒂亚·纳德拉隐晦地表达出自身对特朗普政府的不满。在他看来,特朗普政府并未认真考虑TikTok收购的相关细节及其影响,便仓促草率地下达了相关决定,因此,如若未来出现类似事件,微软“将不再考虑积极参与”[34]。这种近乎公开指责的态度,实则暴露出特朗普政府的安全话语并未完全获得科技巨头们的支持与赞同。除微软外,特朗普政府特意鼓动收购TikTok的甲骨文与沃尔玛也以实际行动,表达出对强行收购TikTok观点的分歧。2020年9月14日,TikTok宣布将与甲骨文成为“值得信赖的技术提供商”,这标志着双方的合作将以两个独立实体平等协商,而非并购等合并方式进行,甲骨文方面随后证实了这一消息,并宣布将着力劝说美国财政部以批准这一合作动议[35]。而在9月19日,TikTok又同沃尔玛达成了商业合作伙伴的具体协定,将由沃尔玛负责向TikTok Global“提供电子商务、履行、支付和其他全渠道服务”,而非先前特朗普政府所预期的彻底收购[36]。事实上,TikTok庞大的资源体量与近千亿美元的产品估值,为其他科技巨头在的合并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而特朗普政府强行鼓动相关企业快速实施并购活动,不仅不利于有关企业的有序运转,反而可能对其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影响,因而遭受到普遍反对。

2.3.3美国联邦和地方法院对“TikTok封禁令”做出否定性裁决

特朗普政府强行封禁TikTok的举动,不仅从根本上断绝了各类视频制作者与TikTok企业员工获得收入来源的途径,同时还使得大量普通民众失去了一个重要的信息交互窗口。因此,自2020年8月以来,诸如TikTok技术项目经理帕特里克·瑞安、TikTok上拥有740余万粉丝的喜剧演员道格·马兰、音乐家亚力克·钱伯斯、时装设计师科斯特·雷纳布等知名人物纷纷以个人身份起诉美国联邦政府,称特朗普政府鲁莽的决定将剥夺大量就业机会与薪资来源,甚至影响新冠疫情期间美国民众的言论自由。相关诉讼相继获得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法官们的理解与支持[37],两方法院还专门出具裁决,暂缓实施美国政府关于将TikTok从美国移动应用商店下架的行政命令,并以“保护TikTok创作者们的信息财产”为由,对美国商务部关于TikTok的技术转让禁令进行了制止。

3 结论与启示

通过结合安全化理论对美国政府封禁Tiktok事件进行考察与验证,我们可以从“中美科技竞争态势”“安全化理论检验与反思”以及“如何应对美国打压中国出海企业”三方面得到一定启示。

3.1 对中美科技竞争的启示

应当看到,美国政府已经形成了对华战略竞争的国家战略和基本方针,对于中国科技公司的打压亦已成为其对华遏制的重要手段。美国政府打着国家安全的旗号拟对TikTok通讯娱乐软件进行封禁,既有与中国企业争夺经济利益的目的,也有遏制中国高新技术发展,维持自身科技与金融霸权的考量。自“中兴事件”至“TikTok封禁令”以来的一系列事件均已表明,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对其科技法律制度、执法机制和科技立法趋势影响的日益深化,未来美国或将从技术与资金获取管制、企业数据审核以及科研机构监管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对华科技遏制。

就对华技术与资金管制角度而言,近年来,美国国会不断推动《出口管理法》与《出口管制条例》等条款的修订工作,特别是就集成电路、半导体芯片以及精密仪器加工等涉足高精尖技术领域的出口上不断收紧,对于各类高科技战略物资的转卖等间接出口方式也日益关注,这将极大地局限我国高新技术的获取路径,对我国科技企业的发展带来重要阻碍。此外,在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获取上,随着美国各类上市法规的进一步修改,中国跨国企业在美上市并获得美资的可能性将愈加渺小,这也将对我国跨国科技企业的良性发展带来诸多不便。

在中国跨国企业数据审核方面,未来美国政府与国会仍可藉由国家安全的名义,在各类社会组织与所谓“舆论民情”的支持下,通过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强化对中国科技企业的数据审核力度,以获取在美中国企业的诸多数据库机密。此外,面对我国在5G技术等领域优势的不断扩大,美国或将伙同其他西方盟国,通过制定排他性共同技术准入标准,修订市场准入门槛等形式,遏制甚至禁止中国科技企业在欧美市场的正常发展。

从科研机构监管角度来看,自2019年伊始,美国便以“科研安全”为由,强化对各类科研人员及其工作单位的监管力度,力图阻止中国等外国政府与企业获取美国高等科研院校开发出的研究成果。未来,美国政府与国会或将进一步强化这一监管趋势,通过教育立法等手段,进一步削减中国学生与访问学者等项目,强化对华学者签证审批流程,定期监督排查各类院校科研项目中的外国资金情况,限制中美科技界的沟通与交流,进而遏制相关科研成果的分享与转化。

3.2 对安全化理论的检验与反思

从理论层面来看,美国对TikTok安全化的整体过程无疑为安全化乃至去安全化理论路径的修正提供了可贵的经验参照。首先,传统安全化理论路径的探索大多将施动主体锁定为具有强大社会资源调动能力的权力精英或类似主体,并在案例检验的过程中将其调动相应社会资源的过程视作必然。然而,TikTok事件中来自民众的抗议、商业精英的抗拒,以及法院的裁决结果均证明,如若具有强大社会威望的行政精英未能合理、全面地构建横贯全社会不同群体的“价值认同”,则其安全化成效将大打折扣,甚至最终将因政权更迭或社会资源丧失而面临失败。这便意味着,拥有权力的核心精英和实际能够调动的社会资源之间并非是简单的指令性关联,而是存在着尚未全面梳理的隐形博弈关系。安全客体的选择与安全话语的建构,均将极大程度左右安全化进程的效能,甚至决定安全化实践的成败。

此外,通过对美国政府针对TikTok安全化过程的验证分析,不难发现,特朗普政府对TikTok的安全化建构,与过度安全化中“公共问题还不足以成为安全议题,但被过分认知”的基本概念相契合。因此,其相关过程从表面上看,应归属于过度安全化。然而,关于拜登放弃制裁TikTok这一具体政令的具体归属,安全化学界则尚未有相应公认的定义予以匹配。尽管余潇枫等学者试图将这类安全主体因安全化过程受挫而主动放弃安全化的过程,归于去安全化这一类属行列[38]。然而,若仔细深究去安全化的原初定义,则会发现这一归类的严重矛盾。事实上,学界对于去安全化的理解往往沿用琳娜·汉森的经典论述,即去安全化具有“不仅改变主体本身及其敌人对事件的看法,而且从根本上改变敌我关系本身”的基本效力[39],但拜登对于TikTok、微信禁令的终止,是否意味着中美关系的实质性改变?如果是,那么是否代表去安全化定义中所言及的“改变敌我关系”的程度应有限定?如果不是,那么又应以何种定义对这种安全化因干扰因素介入而消除的过程进行界定?这些均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3.3 对我国应对美国科技遏压的启示

从实践层面来看,美国政府封禁TikTok事件也可以为我国未来应对美国对华科技遏压提供有益借鉴。首先,目前美国两大政党已在对华经贸打压问题上形成了战略共识。2021年1月,多名共和党成员联名呼吁拜登总统建立联盟,以保护美国的经济济和安全利益。随后,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很快均以压倒性优势通过了《2021战略竞争法案》[40]。在此背景下,诸如TikTok之类的科技企业仍有可能面临被美国政府、国会打压的风险。因此,我们国家的政府与企业均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前预制相关应对方案。

就政府角度而言,我国应率先统一对美科技政策的基本立场,全面理清各部委职责与任务,以国家科技进步与市场发展为核心导向,构建起一整套权责有序、层次分明的行政应对体系。此外,诸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以及司法等相关部门均应做好充分预案,通过完善“不可靠实体清单”等方式,便于我国科技企业在面对不正当竞争之时及时介入,保证我国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再者,我国政府也可模仿先前日韩政府所为,通过政策鼓励、扶持,强化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改善企业、院校科研环境,推动社会资本在诸如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建设,为摆脱欧美技术讹诈奠定物质基础。

就企业角度而言,有关出海企业应当牢固树立企业合规意识,努力完善企业出口管制制度。具体而言,其一,企业内部需建立起专业的合规管理体系,着力提升对各项业务风险探知的基本能力。企业可对公司旗下业务产品进行分类,明确各类出口产品在目标国的具体法律规制,以便提前掌握产品出口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还应进一步明晰供应商、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等潜在的安全风险,对其中具有高风险隐患的群体实施不定期检查,进而降低自身遭受连带风险责任的可能。此外,还需强化对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认知,认真履行商业运营过程当中的基本程序,降低企业因程序不明等原因带来的各种隐忧。其二,企业还需结合目标国管制合规政策,修正自身企业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将抽象的管制法规内化为实在的运行流程与制度。建立健全汇报机制,定期实施对诸如进出口项目单、交易伙伴来往记录、与政府和其他社会机构来往记录等议题的审计与核查,便于企业在遭受商业打压时自证清白。其三,各类出海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定期实施企业人员培训,对诸如采购、研发、销售等要害部门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教育,从而使企业内部牢固树立法律意识,避免因对目标国法律不明晰而造成不必要纠纷。其四,各科技企业在做好事前预防的同时,也需做好事后处理的准备。一方面,倘若遭受他国司法调查,我国科技企业应积极配合陈述,避免因各类逃避行为造成更为严重的惩戒。另一方面,相关科技企业也需要熟练运用法律武器,用事实证据去反击各类将经济问题过度安全化的权谋企图,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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