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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产教融合立法的目的、价值与原则

2022-08-13欧阳恩剑

职业技术教育 2022年18期
关键词:主体价值法律

刘 波 杨 沁 欧阳恩剑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明确了职业教育法的七个坚持基本原则,其中第四个坚持就是“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文本中“产教融合”出现9次之多,凸显了“产教融合”在职业教育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如何定义产教融合、如何具体操作执行,必须有相应的法规、行政规章与之配套,方能实现立法目的。因此,研究产教融合立法的目的、价值与原则,对促进产教融合发展、推动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一、产教融合法律规范属于教育法范畴

(一)产教融合法律调整的性质归属

1.产教融合法律规范属于公法范畴

法律部门的划分开创于大陆法系,以法国拿破仑法典为标准。最初大陆法系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为标准将法律划分为公法、私法两大部门。公法调整的是和国家有关的社会关系,并以权力服从为根本特征,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私法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关系,以平等自愿为根本特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1]。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产教融合法律规范以保护产教融合秩序的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公法主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私法则以保护个体利益为根本宗旨[2]。产教融合立法所实现的目的是以“公益”为主要目的,通过提高技术技能人员质量,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本,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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