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遗珠
——戴长庚及《律话》
2022-08-12○李玫
中国音乐 2022年4期
○ 李 玫
1833年,戴长庚在其弟子蒋文勋等人的帮助下刊刻印行了《律话》。一部书稿不仅体现著者的学术理念,更是反映一个学术共同体、乃至一个时代的学术追求。清朝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古代王朝,戴长庚生活在中衰时期①有学者将清朝分为六个时期。第一,女真各部的统一和后金时期(1583——1643);第二,清朝的建立时期(1644——1661);第三,清朝的巩固时期(1662——1683);第四,清朝的发展时期(1684——1795);第五,清朝的中衰时期(1796——1840);第六,清朝的衰亡时期(1840——1911)。参见许曾重:《论清史分期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5年,第2期,第69页。,他在吸取前人学术精华的基础上,完成了《律话》三卷本。
从四库全书总目可以获得一个强烈印象,清代乐律学著作如同井喷般突然大量问世,在这中间,戴长庚研究乐律学的方法与诸家不同。他不仅以文献考据为主要手段,还表现出对民间音乐的熟悉,将律学研究下联当时民间音乐中最重要的乐器琴、笛操弄,上挂宋人曲谱的旋律传承,在研究方法上与前人和同时代多数学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人多从雅乐立场出发,而他则采取不同的律学思维,“从民乐一道往来”探求律吕之义。所以他的《律话》一书是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比之许多就律学而研究律学的经学著作更有生气。《律话》虽产生于晚清,但学术风格和语言表达仍然以传统范式为主,其中涉及大量典故知识,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我这代人没有受过多少古典文学的熏陶,作为接受音乐专业训练成长起来的我们这代音乐学家也没有机会接受古典文学的训练,所以,《律话》的表述系统对于我们相对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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