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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化解金融风险特征、形势及缺失治理

2022-08-03叶陈云叶陈毅徐斓语

会计之友 2022年15期
关键词: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

叶陈云 叶陈毅 徐斓语 寇 冉

1.山东管理学院会计学院 2.河北地质大学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金融风险的底线。”2018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充分发挥金融传导机制作用,促进宏观金融体系良性循环,加强金融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2019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有序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共振,稳妥处理地方债务风险。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国家审计制度在监督政府财政运作、金融政策传导及金融秩序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0 年1 月2 日习总书记在全国审计表彰大会上对审计工作做出指示,强调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审计,完善体制机制。但国家审计存在监督边界不明、定位不清、实效有限等局限性,因此,探讨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运行机制及发挥审计独特防护金融安全“维稳”功能的路径,对降低金融风险危害性,破解可能触发经济震荡的金融系统波动性强、稳健性差、专业监督乏力及连带损失重大等难题,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转型、监督体系完善和中央决策部门维护国家经济及金融安全的顶层制度设计,积极推进党和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二、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生态背景与行为特征

(一)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生态背景

1.中美经济、科技摩擦等政经生态环境异化引致我国金融外部形势发生了重要变化。美国政府对外贸易战略与政策已发生重大调整,对亚欧经济体尤其是中国实行提高关税和经济脱钩的政策造成国际贸易经济动荡和新的不平衡,外需紧缩内外资源配置失当风险在扩大;贸易摩擦导致我国经济承受高关税、窄市场、严知识产权保护、削减财政补贴等外部压力;红利经济向规则经济转型的压力引致金融治理面临更高难度,重大债务压力、严峻经济前景及潜在金融危机等不断增长。基于国际经济与金融风险的冲击,中央政府越来越重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2.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和秩序变更驱动我国金融法治规制环境发生新的根本性变化。参考樊纲、王小鲁(2018)研究成果可知在我国经济历经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及探索发展之后,体现整体市场化程度的综合指数在明显提升,东南沿海省区市场指数区间是5.26~9.98,中西部省区指数区间是5.14~1.02,反映出我国市场化程度在显著升级,与其他国家的资本、技术、商品等要素的往来愈加频繁,国际金融市场的振荡使潜在的输入性金融风险酝酿、扩展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此外,由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加上美国与其他国家贸易经济的矛盾和冲突引起了国际金融资本市场上金融风险的发生,催生了针对上市公司及投资银行的财务和金融风险进行更严厉监管的美国萨班斯法案及新版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框架等多个监管法律规则,引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内容与目标发生多次重大修订和变化。相应的国际会计准则(IAS)和国际审计准则(ISA)等跨国企业需遵循的会计信息披露惯例与审计监督规范持续改革与变更,我国企业会计与审计准则也在同步完善中,为我国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了量化检查、监察与约束的技术工具。

3.来自顶层设计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明显加速,推动政府金融治理环境发生广泛变动。基于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积累的政府债务规模与范围双扩维现象、实体经济严重失血化症状、民营企业融资难造成影子银行、制造业资源配置空洞化与实体经济实力虚弱化、股市和债市发展缺乏活力及金融资本市场机制不协调等深层次原因,政府面临宏观治理环境变革的历史机遇与重大挑战。在深化供给侧改革和去杠杆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主动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构建国家经济大循环、内外双循环发展的大格局,全力促进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倾斜与产业结构优化转型的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全力维护宏微观金融秩序稳定等重大战略性目标。这些前瞻性目标与要求直接触发和驱动国家审计应作为中央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力量参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大需求。

4.突发公共事件驱使金融资源存在错配情形的金融业务实体、金融决策机关与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系统等命运共同体生存环境面临严重变换。如2020 年新冠疫情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金融市场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使得第一、二季度大部分实体经济出现负增长,国民经济下行及通货膨胀压力激增,财政收支状况出现严重不平衡,资本证券市场低迷和异常波动加剧,实体经济发展资金和空间不断被挤压,各地恢复经济的资金需求缺口增大。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与前期刺激性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使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群体的资产负债表呈恶化趋势,产生违约风险的可能性增大,向关联金融系统传导的概率进一步提高。

(二)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行为特征

1.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行为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因为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调控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被授权监督金融活动的公共职能部门。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一种受多种因素影响以多种形式表现的,导致政府过度债务、金融体系不稳定、金融资本市场运行非均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前者是政府公共管理层面组织机构的关键部分,属于宏观层次的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性质的事业机构;后者是社会经济运行与循环中产生的经济现象,涉及政府债务、经济政策、制造企业融资、互联网融资和风险投资等活动。前者对后者的作用涉及社会经济主体、环境、背景、条件、因素、中介、传导、控制程序等多方面,是一个社会化系统性过程。

2.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行为是一种动态化调整过程。由于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可变性、复杂性、长期性等突出特征,对其监管、防控和化解需要经历长时间的环境变化与多样化的演进过程。同样,国家审计监督的全面介入和深入发挥作用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随着审计监管环境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边调查了解金融市场、金融政策和金融系统的新情势新因素,边评估新的资金风险和债务问题,边检查金融系统的缺陷和风险控制机制的不足,边评价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边报告金融风险的总体程度和优化后续的金融风险防控政策。显然,基于审计监督综合运行机制来化解协调金融风险的经济现象无疑是一个连续性、动态化和持久性的调整过程。

3.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行为是一种专业化经济监督活动。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一种全面宏观性的风险,不同于一般性非系统化的微观性个体金融风险。前者涉及政府债务、财政资金筹集与调配、民间资本借贷、社会货币流通量、企业资本融通等多领域与多方面,对其监测、监督、管控和化解的范围更大,需使用的检查和评估手段及程序必然更多,全面降低、削减和防控的难度更大。而国家审计主要是以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为主体代表国家对政府财政、金融、保险、资本市场和企业资金借贷等金融活动中蕴含的金融风险源、风险点、风险面和风险组合进行的经济监督行为,客观上需要较高水平的审计专业技术与职业判断能力来支撑和落实。因此,国家审计是一种专业化的经济监督活动。

4.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行为是一种全程化风险控制程序。由于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范围的广泛性、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以及国家审计是一项风险导向型的审计监督工作,其化解过程必然具备风险管理审计的常规环节和工作程序,包括对宏观金融环境全面了解、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识别与评估、金融风险应对策略、金融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和质量控制复核等,且该风险审计涉及系统性金融风险化解过程中的准备、实施和报告等各个环节。此外,还需要在中央提出的宏观审慎评估要求下,重点审计涵盖微观金融业运营资本、杠杆运用、资本结构、资金流动性、资产结构、资产质量、定价行为、外债规模和信贷政策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主要聚焦利率波动风险、信贷业务风险、结算风险、外债信用风险、过度授信风险、理财产品泡沫化风险、金融机构内控风险和金融创新业务合规风险。因此,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国家审计是一种全程化的风险控制程序。

三、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求与供给形势分析

本文关于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求是指社会各方面经济主体基于防范风险与保持自身经济系统稳定等目的而对国家审计机关基于金融风险治理的不同需求,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供给则是指国家审计机关能够提供的金融审计监督现状。

(一)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多元需求形势

1.完善金融风险国家审计治理理论体系的研究需求。目前审计理论界对于审计参与国家治理包括金融审计的理论研究已形成了许多积极研究成果,但仍然缺乏对系统金融风险审计内涵、性质、实用性、时效性与外延性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缺少对金融审计职能、局限性、参与金融风险治理力度不足、金融审计监督覆盖不到位和金融审计效能拓展不充分等现实问题的深入认知,迫切需要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审计防控理论的探索与深入研究。

2.国家决策机关需借助审计有效处置重大风险和危机的现实需求。四十多年改革开放驱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及金融事业的繁荣,金融资本市场和运行系统的规模与影响迅速扩大。但近年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新变化影响了我国经济和金融体系的有序运行,加大了重大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有效降低政府宏观重大经济与金融决策失误风险,中央经济决策层已明确随时应对安全和金融风险挑战的底线思维,亟需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化解金融风险的实践探索,发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特有功能与作用,通过认知国家审计发挥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功能的边界,客观评价其对国民经济稳健发展与市场营商环境改善的近期实际效果和远期潜在影响,避免重大经济及系统性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

3.金融监管机关需要审计参与防控当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创新需求。我国负责领导金融经济运行的最高决策机关是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对金融运行监督的执行机构是银保监会等国家层面金融监管机关,它们的重要工作任务和目标是做出适当监督管理政策,有序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稳定和支持我国实体经济的运行。但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快速扩散性、弥漫性和隐蔽传导性使得其破坏性和影响力广泛,难以全面监管,存在诸多监管真空与盲区,特别是缺少专业机构对宏观金融决策和货币、财政、房地产等领域重大政策落实的经济性及科学性的全面监督与客观评估,缺少对金融风险隐患的揭示。因此,需在传统金融行业监管路径之外,从国家审计顶层与深层监督新视角探索化解和防控金融风险的新路径,以为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职能优化、运行机制创新与业务转型等发展目标提供前瞻性和现实性的金融监督新理念及新思路。

4.国家审计部门积极参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自身专业监督需求。作为政府重要经济监督部门,国家审计需要通过主动变革管理机制扩大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领域的监督深度和广度,积极加大参与国家治理的力度,并通过探索发挥国家审计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预防与化解方面的专业检查职能及独特监督优势,协同其他政府监管部门破解和合理解决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结构与效能不平衡、管理与监督不同步、体制与机制不协调等深层次难题。这对实现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稳步推进供给侧改革和实体经济振兴与发展,构建起长效化、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及监督合力等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供给状况

1.国家法制进程的建设与完善为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了必要的法制条件。过去四十多年,政府相关部门在推动经济改革开放的同时,颁布了多项与金融风险规制相关的审计法律规章制度。如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会计法》《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与宏微观金融主体相关的风险规制方面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及具体准则,为国家审计机关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了明确的法定规则条文和有利的法制环境及初步的法治基础。

2.国家审计署机构编制中设置有针对金融审计的专业分支机构。为履行审计法赋予的经济监督职责,国家审计署设置有21 个职能司,其中针对金融行业的专业审计机构是金融审计司,负责审计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损益和国有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金融企业对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金融行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微观金融监督事务。但未涉及央行金融货币政策的拟定与执行情况评价、中长期融资配套政策与运行机制评价等宏观金融监管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审计监督。

3.国家审计拥有实施金融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践的连续性经验累积。在国务院领导下,审计署按照工作需要和机构设置要求设置了金融审计司主管全国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领域的审计项目和业务,定期针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全国工农建中交邮6 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3 大国有政策性银行,12 家有国有资本的股份制银行,大量城市商业银行及地方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财务报表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对持有国有资本的股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审计及风险审计,纠正过多项内部制度缺陷和不足,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及案例,为从审计角度介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重大战略目标的落实提供了有利条件。

4.国家审计从事金融审计人员数量与质量的基本情况。截至2019 年底国家审计署机关人员总编制682 名,驻全国18 个特派办审计干部行政编制2 710 名。全国政府审计干部人数为10 万余人。其中各省市审计厅局专门从事金融审计业务的金融审计处审计干部不低于2 000人。现有国家审计机关对有潜在金融风险的金融企业只是执行有限范围和有限程度的审计。如目前县市级审计部门只能对低级别的金融机构如地方城市银行和农商银行等乡村基层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审计,其他级别的金融机构审计监督主要由国家审计署组织集中专项审计监督。此外,从事金融审计相关领域理论研究工作者的人数(含审计署审计研究所金融审计室的专职研究员、中国审计学会和高等院校的金融审计研究人员)相对其他财政审计、财务审计、企业审计、外资审计、责任审计、环境科技审计等领域的研究人数较少。

关于我国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求状况及相互关系见图1。

图1 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及关系

四、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运行框架缺失及其治理路径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专门从事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其对金融领域的监督对象——系统性金融风险源于宏微观金融系统,包含金融战略、货币与财政政策、金融市场和多类型金融实体运行造成的国家或区域经济运行的重大波动、振荡和冲击的各种可能性。因此,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行为和过程应当是国家审计机关主动实施的一个系统化连续性的动态作用过程。

(一)工作适当目标的缺失及治理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一个或若干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危机或失败会借助金融机构密切资金往来关系而引起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危机或失败,进而对更大范围的经济活动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或损失放大效应,具有重大性、复杂性和传染性等特征。

为有效缓解重大系统性金融风险造成的巨大危害,国家各职能部门均需要履行部门职能协同治理才有可能实现控制目标。除了金融行业的既有监管体系之外,还需要国家审计发挥特有的专业监督功能,从独立的第三方角度对涉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行为进行全面了解、检查、评估、约束和控制。其审计目标应当是立足于可能带来全局性、重大性和广泛性影响的金融风险的确证与化解路径方面。但目前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工作的目标主要是立足于判断微观金融主体是否存在财务报表信息披露错报风险和业务经营风险,确认其金融业务是否具有合规性。因此,现有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工作目标还存在不清晰和狭窄性,亟需扩充对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相关金融政策、业务和活动等行为进行深度审计约束与控制等目标的内涵及外延。未来金融风险审计治理的方向应当是借助大数据技术,针对更广泛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审计介入、约束与预警。

(二)工作对象和范围的缺失及治理

我国管理体系中,国家审计是法定的经济监督部门,是执行政府治理责任的职能部门,也是经济领域的专业监督机关,而专事预防、控制、减缓、降低、消解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政策稳定和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等职能工作的,则是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央金融稳定委员会乃至国家审计委员会等各类国家监督部门的权利与职责。

基于对系统控制理论、内部牵制理论、多方监督博弈与平衡理论等经典理论的思考与应用扩展,笔者认为国家审计对有效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有深远的理论研究价值,而且具有积极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能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经济监督的组织优势与专业性全覆盖检查及客观鉴证等功能,降低与缓解金融风险,发挥重要的社会稳定效应。目前国家审计对金融领域的审计主要是就国有金融企业、证券公司、央企财务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国有资产与资本运行业务的财务信息透明性、公允性和合规性等方面的审计检查与评价,其针对的只是系统性金融风险中部分涉及金融资本、金融业务和金融行为风险的约束与控制,说明目前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工作存在审计监督对象的局限性和审计监控空间范围有限性等缺失,亟需主导部门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推动金融审计监管制度创新及防控风险运行机制的重构。

(三)组织方式的缺失及治理

国家审计参与金融风险防控的工作中,主要是各级审计部门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的委托,履行国家交付的针对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经营等业务的监督职责。主要审计监督形式包括:(1)国家审计署机关层面设置了金融审计司,专门负责领导针对全行业的金融企业、国有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金融性企业(各类商业银行)投融资与金融服务业务的财务信息公允性、经营效益性、业务合规性的定期行业审计检查、监督和报告。(2)在全国主要中心城市设置了18 个特派员办事处,负责领导、执行和报告对各大区域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相关金融性和非金融性投融资企业的专项审计业务,负责防范这些金融企业主要经营业务的市场风险、运行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3)按法定的审计领导体制要求,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国家审计地方机构——各省市区审计厅、各地市审计局、各县市审计局等负责领导、执行和报告本行政区划内的金融企业业务的合规性与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常规性审计。但实际上地方金融审计开展并不多,主要是由省市级审计机构统筹定期进行,地市和县级审计局未得到授权进行区域内全部商业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业务审计,地市县级审计局只负责对乡镇及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进行审计。因此,目前缺少针对金融政策决策效果、宏观金融风险预测评价、互联网金融规范性、社会金融行为合规性等业务的国家审计及其他审计力量。

为加大金融风险审计介入力度,亟需增加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及新金融衍生工具和业务的审计部门组织设置,扩充新型金融审计监督业务项目的检查频度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检查执行的深度。

(四)工作目标实现途径的缺失及治理

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根本目的是发现和识别金融经济领域中广泛性、民间性、隐形化民间资金借贷和资本证券市场中泡沫化资本融通等相关风险,消解宏观金融系统中运行风险的不确定性或突发性,减少对宏观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和各类经济体运行的冲击及影响。目前国家审计实现上述目标的主要途径包括:(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实施金融业务的审计监督。即国家审计署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针对金融机构经营和金融风险防控方面的行政监督法规,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对金融从业机构会计业务控制与规范的部门性规章。(2)按审计法的规定目前金融审计范围是国有性质的金融机构。根据审计署1995年发布的《关于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管辖范围的通知》要求、《审计法》关于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和1994 年底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从1995 年1 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和隶属于中央的其他金融机构,由审计署进行审计监督;隶属于地方的金融机构,由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3)根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审计监督的通知》对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财务行为的合法性和财务报表信息公允性实施财务审计与报告。(4)目前国家审计针对金融业务和风险的审计主要采用线下审计和局域网范围内的在线审计,重点是对信息系统内容的审计,未进行金融系统的联网审计和穿透式审计,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标实现途径缺失。一是金融审计法规尚不健全,缺乏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审计监督的相关高层次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商业银行法》均未有金融政策落实情况与执行效果进行审计评价的要求,主要是围绕新增贷款投向及资金使用的问题展开,更多是从微观着眼,揭露各种违规现象。因此,需要加强对宏观金融管理政策风险的评估。二是国家金融审计的评价维度存在局限性。主要聚焦评价传统财务审计的经济性与合规性,缺少针对金融风险及其防控效果的审计监督,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国家审计介入的认知和深层次评价要求。因此,未来需要研究、扩充和构建相关的金融风险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三是缺乏对金融企业运营信息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更全面的深度评价,即具体评估需要结合金融环境和金融政策的个性化要求,扩大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审计关注、监督与约束力度。

(五)支持保障机制的缺失及治理

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工作运行是一个联系、动态和持续的过程,既需要国家审计监督增强金融治理与防控金融风险目标的源动力、推动力和合成力,又需要建立确保该机制稳定运行的保障力度和配套措施。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工作的支持机制包括:(1)法制保障与资金支持。目前针对金融业务服务的公允性、合规性、效益性等方面的审计领域法规有《审计法》《金融审计管理办法》《会计法》等。此外,国家财政在每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中列示了用于维护金融审计人员业务费用的预算项目,体现了国家对金融审计的资金支持。(2)开展国家层面金融审计理论研究支持。国家审计署成立了审计署科学研究所,在所内设置了金融审计研究室,专门从事国有金融企业业务审计、金融政策和金融风险审计业务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的研究,为构建金融风险化解和防控的国家审计工作机制完善提供深入的理论支持与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3)配备和培养金融审计人才支持。国家审计署为支持金融审计工作从1983 年成立时就组建了金融审计部门,配备了相当数量的金融审计专业人才,并定期举办促进金融审计理论与方法研究的会议与论坛。(4)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审计技术的支持。虽然有以上多种支持,但仍然存在支持机制的缺失与约束:一是欠缺较成熟的金融审计法制规范等顶层制度安排与设计,缺乏其他金融风险防控的法律规范,且国家财政对金融审计的支持仍然不够充分,比如对国家审计署财政预算项目主要限于人员经费和业务费用的保障,缺少大额度的金融风险审计专项活动的预算支持。二是对金融政策与金融监管效果评价方面的理论研究以及跨行业的金融风险审计监督实践活动与理论探索仍然比较少。因此,理论研究方面的支持仍然不够充分。三是可以承担金融风险审计业务的复合型金融审计人才,无论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不能满足金融风险防控和化解方面的实际需求。四是金融审计实务中用以化解金融风险的国家金融审计先进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程度不高,软硬件配置不够,远不能适应数智化时代金融审计需要。

关于我国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行为的运行框架、系统缺失及预期治理方向的相关内容,如图2 所示。

图2 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运行框架、缺失内容与预期治理方向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一是国家审计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审计监督是探索有效化解广泛影响社会经济稳定的金融风险,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和增强金融治理力度的重要路径选择,具有积极深远的应用价值。因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源头是复杂、多维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与状况,目前我国经济形势正面临多种影响,审计与被审计方均需加深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审计价值的深刻认知,要认识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化解和监督工作是一个系统化、螺旋式、逐步深化的过程。基于审计监督工作性质的局限性,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必然会面临若干困难或不确定性因素的阻挠,既充满成功的机会和前景,也定然存在诸多难点和挑战。

二是国家审计有序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根本性与系统性地对金融风险治理工作理念和监督方式的颠覆性再造与更新。未来一段时间,国家审计部门在落实金融风险审计既定目标时需要进行整体谋划、系统安排,按照清晰统一的金融审计战略性目标,对金融审计内容、金融审计重点、金融审计资源、金融审计组织实施和金融审计成果利用进行统筹整合与管理,提高金融审计质量,提升金融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层次及水平。坚持金融政策和金融实务质量双重视的审计模式,如将金融企业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金融管理层经济责任审计与金融管理审计等相结合、年度金融审计与专项金融审计调查相结合、揭露问题与促进整改相结合、与银保监会等其他金融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弥补金融风险审计方式的缺失。

三是鉴于目前国内外经济与金融形势的不稳定性与严峻性,国家审计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审计监督的确具有重要性与紧迫性,亟需及时弥补和治理一些运行机制的缺失。路径一是明确金融风险审计对象与扩大金融风险审计范围。由主要集中在金融业务运行和金融企业财务收支、财务信息披露委托的监督,扩充金融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评价、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风险审计绩效等新监督内容。路径二是采用多样化的组织实施形式。尝试采用设置金融风险审计服务中心,运用综合金融业务复核型审计、宏观金融政策效果评价和跟踪审计、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和衍生金融工具审计等模式。路径三是通过研究与应用多样化的金融风险审计实施方法,集中对金融政策、金融市场、金融行为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合规性、经济性、绩效性、责任性、安全性等目标继续客观审慎检查、评价、预警、报告与跟踪纠正。路径四是培育和完善相关金融审计法规,提供充分的法制环境支持;增加金融风险评估与审计财力资源的投入,提供财力资源的支持;采用多样化的专业队伍培育方式,为化解金融风险审计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支持;积极推进信息化和大数据审计方式,为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审计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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