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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塑

2022-07-21张阳,赵妍

南都学坛 2022年4期

张 阳, 赵 妍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因而引发对刑事责任年龄重塑之必要。为更好地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规制、回应民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十一)》),该修正案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如下重塑:“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针对该条款,社会普遍认为其降低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笔者不以为然。其实对条文深入分析就可看到,《修(十一)》并非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而仅仅针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种情节恶劣的罪行,且需要经过最高检的核准。与其说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如将其理解为在维持最低刑龄仍为14周岁的基础上赋予最高检追诉特别恶劣罪行的权力更为贴切。立法虽已结束,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前提下对新法的理解与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事责任年龄重塑的理论基础

探讨刑事责任年龄重塑的理论基础,即明晰《修(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改动所持的基调为何。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在刑法中统一规定,通过相关条文规定突出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未特别设立未成年犯罪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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