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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视剧《小敏家》看个体化进程的超越与困境

2022-07-19陈钰玲

南腔北调 2022年7期
关键词:个体化

陈钰玲

摘要:电视剧《小敏家》隐含了个体化的表达,用人物的行动展现了“为谁而活”这一问题的不同答案。一方面,该剧呈现了人们在个体化进程中的突破与反复,为当下中国个体化进程的窘境提供了注解;但另一方面,理想化的塑造产生了与现实情境脱节的“乌托邦”色彩,留下了何以“个体化”的未竟难题。

关键词:个体化 为谁而活 “自己的活法”

引 言

家庭伦理剧《小敏家》在播出后获得了广泛关注和讨论。这和《小敏家》剧情中涉及的议题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有关,例如离婚、“留守”子女(金家骏)、隔代照料(姥姥王素敏与孙子金家骏)、“畸形”的亲子关系(强势母亲李萍、“窝囊”父亲金波)等。然而,最重要的是,该剧隐含的个体化表达,推动了剧情的跌宕、塑造了关键角色的形象,并制造出相关话题。

有学者认为,个体化是现代化进程的主要标志[1]。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变革,就是使得个体从共同体中分离出来,在身份界定、自我意识等方面,出离共同体的约束并进入“社会”。“个体”与“社会”的二元关系,是社会学的基本命题,从涂尔干对前现代社会的“机械团结”与现代社会的“有机团结”的区分[2],到韦伯的理性化与“祛魅”[3],再到滕尼斯有关“共同体”与“社会”的论述[4];无疑,他们都强调现代性带来了个体从传统社群中的“脱嵌”并产生两类截然不同的社会组织模式。个体化与现代性互为因果,现代性加速了个体化的进程,个体化加剧了现代性的困境;作为一种历时性的文化建构,个体化也因时代与文化的差异而展现出不同形态,呈现出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群体的不同互动模式[5]。

随着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实践的展开,个体观还被添加上“自立自足的个体发挥自由意志的力量,承担个体的责任,通过摆脱政府的控制来实现自我”[6]的意涵。新自由主义话语的发明,在促成第二波个体化浪潮的同时,却可能导致“强迫个体化”,也即个体被迫追求“自己的生活”却缺乏真正的个性这种悖论。基于此,贝克、鲍曼等人强调个体化理论中有关利他主义、公共性和社会团结的一面,澄清个体化理论并不排斥利他主义;个体虽然远离传统的组织,但却依旧能够以个体身份参与公共活动,在保持个体认同和自由选择的同时,帮助他人并回报社会。[7]

西方近代以来的个人主义思潮自19世纪末就开始传入中国,并受到本土化的改造。中国文化语境中的个体观,强调个体是存在于多重人际关系之中的道德化关系主体,而不是独立存在的权利主体。阎云翔认为,中国本土化的个体观,应当被译为“自己的活法”,强调的是个体自己选择如何度过人生的权利。对个体而言,他应该有选择“为自己而活”或是“为伦理阶序中的他人而活”的权利,无论是“为自己而活”还是“为他人而活”,都是个体自主反思、选择和承担的结果,是一种“自己的活法”。

一、“自己的活法”:去传统与脱嵌

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体观认为个体只能存在于关系之中,并通过履行义务而不是主张权利来实现自我,它与个体化、现代化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更具体而言,传统中国的个体观表现为“为他人而活”,强调个体对于亲近之人的义务责任,强化了个体与“五伦”中的他人在本体论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为他人而活”是伦理统摄人心和规范行为的日常表达,成为道德化和正当化的生活状态,无人能例外。[8]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青年大众的价值观出现转向。在家庭伦理剧中,可以看到这种转向与传统价值观的斗争冲突、妥协并进[9]。尤为突出的是,90年代以来的家庭伦理剧常常表现为个体挣脱家庭束缚,强调个体从乡土社会中的“脱嵌”。其中,个体往往以十分鲜明的个性化形象出现,通过反抗不平等的婚姻或原生家庭的束缚,表现“个人的觉醒”。

在电视剧《小敏家》中,同样能看到个体从传统社群中的“脱嵌”和追求“自由”的表达,最明显的是剧中人物的离婚叙事。《小敏家》以离婚的刘小敏、陈卓、李萍、刘小捷等人为线索,以刘小敏为中心,串联起剧中人物的关系网络。对剧中的人物而言,他们离婚的动机各有不同。刘小敏当年与苏老师互抄情诗、往来书信,在被苏老师之妻“揭发”后,被羞辱为“花蝴蝶”,苏老师也在这一事件后“人间蒸发”、消失不见。刘小敏不堪忍受老家人的风言风语,也厌倦了被母亲王素敏“指定”的婚姻和成日酗酒的丈夫金波,最终选择离婚,独自一人赴京闯荡。陈卓与前妻李萍,也在婚后七年选择离婚;李萍选择追求更“上进”的人生,而陈卓也更愿意维持自己“安稳”的生活,于是俩人分道扬镳。刘小敏的妹妹刘小捷,在不够了解佟兵并与之闪婚之后,却发现对方是一个还没有长大的“妈宝男”,而且贪玩,自私,不负责任,于是也果断离婚。无论是刘小敏选择“逃离”、陈卓与李萍“各逐人生”,还是刘小捷的“舍弃”,离婚都是他们自主选择的结果。刘小捷甚至闪婚闪离,事后才告诉母亲和姐姐。

事实上,现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为个体的婚育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现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与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律关系中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这与传统中国社会中婚姻关系受到“三纲五常”等社会伦理道德的制约有着显著的区别。对现代社会中的中国人而言,结婚或离婚变得较为自主了。

可以说,对剧中的人物而言,他们选择了一种“自己的活法”,离婚就是表现之一。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是对作为主流道德话语的“为他人而活”之传统的抵制,是“去传统”的追求,尤其对女性而言,无论是刘小敏、刘小捷、李萍,她们都有各自的事业,医院、出版社、生意场是她们奋斗于其中的事业场,她们是母亲、伴侣、女儿,更是护士、编辑、商人,在各自的职业场域内参与公共生活。她们尝试打破传統家庭观念所要求的母职付出、以婚育为重的刻板要求,寻求家庭建设、事业投入和个体追求之间的平衡,淋漓尽致地呈现了“自己的活法”。

另一方面,这种个体选择也意味着传统的家庭共同体丧失了对个体的决定性作用,个体从传统的共同体中“脱嵌”。刘小敏选择离开酗酒的丈夫和令自己名誉扫地的老家,重新来过;李萍认为“无论如何人应该上进,持续地奋斗,向前看”,她们都主动脱离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熟悉的共同体,进入新的共同体。“脱嵌”并不意味着个体成为孤立的、纯粹自我的个体,在新的社会关系和环境中,刘小敏致力于助产事业,李萍和洪卫共同打拼。敢于反思,勇于追求,无惧“脱嵌”,构成了他们的个体自主性的核心。

二、“为谁而活”?回到传统与再入嵌

在诠释个体化进程的突破的同时,《小敏家》一剧也为我们呈现了这一过程的张力与反复。剧中的人物在走出婚姻、家庭之后,是否有可能真正摆脱家庭关系和伦理关联?答案是否定的。

刘小敏离婚多年,儿子金家骏来京复读后,前夫金波也随之跟来。刘小敏最初并不知道,儿子金家骏突然离开老家九江来北京,是因为金波欠债,他想在上辅导班的同时,通过打零工为父亲还债。金波的搅入,让刘小敏的生活节奏被打断:最开始,为省钱和躲避追债人,金波“赖”住在刘小敏家;明知刘小敏与李萍曾有误会,却试图在李萍那里谋取一官半职;甚至还住在刘小敏的男友、李萍的前夫陈卓的老房子里。金波的介入,将曾生活在九江的刘小敏、李萍、王素敏等人联系起来,将原本关联甚少(甚至毫无关联)的人物的生活轨道交错到一起,推动了故事的进展和情节的跌宕。

刘小敏当年出走九江,奔赴北京“重新开始”的同时,也就“抛弃”了儿子金家骏。在金家骏的成长过程中,母亲角色的缺失与情感和陪伴的“缺位”,造成了刘小敏母子最初的隔阂、不理解甚至冲突,也成为刘小敏长期的遗憾。也因此,在儿子到北京之后,刘小敏处处倾注心血,期冀弥补儿子多年来缺失的母爱和关怀,重建母子关系。甚至,看在儿子的面子上,刘小敏尽可能地容忍金波。

刘小敏的男友、李萍的前夫陈卓,即使离婚多年,和刘小敏恋爱时,也仍要小心翼翼,避免被女儿陈佳佳和前妻李萍发现,一方面,他对着女儿不知从何处说起,更不能干扰她的高考备考;另一方面,刘小敏和前妻李萍是同学,为避免俩人尴尬,只能隐而不宣。刘小敏隐忍的性格也使得她低调地维系这段感情,不让儿子金家骏和母亲王素敏发现。然而,俩人的恋爱还是在李萍流产后中止。

对于李萍而言,一方面,她表现出强烈的事业心和掌控大局的能力,在工作上游刃有余、得心应手,堪称独立女性的典型;但另一方面,在母女关系上,大多数情况下李萍并不懂得释放自己的母爱,而是以传统的家长制权威压制、左右甚至剥夺陈佳佳的选择。这种家长权威在李萍发现陈佳佳和金家骏谈恋爱后表现得最为明显:她要求陈佳佳立刻和金家骏分手,马上出国,甚至把刘小敏和陈卓叫过来,将两个孩子的恋爱,变成了四个人、五个人(金波)的纠缠。

在电视剧《小敏家》中,可以看到个体化进程是突破的,却也是反复的。无论是刘小敏、陈卓还是李萍,一方面,从他们身上可以看到追求“自己的活法”的个体觉醒,和去传统及脱嵌的表现;但另一方面,这一觉醒的个体,仍然是关系的个体,仍嵌入于父子关系、母子关系、母女关系和(前)夫妻关系中。

刘小敏和陈卓的恋爱的确基于个人的选择,但各自家庭共同体的评价却是潜在的,在难以获得母亲、儿女甚至陈卓前妻的认可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低调不公开;在关系纠缠和李萍流产事件后,他们也决意分开。也即是,他们虽然从传统的家庭关系中挣脱出来了,勇敢地追求自己的事业和人生,甚至投身于公共事务中;但在以差序格局为特征的中国社会中[10],个体从家庭共同体的脱嵌仍处于“进行时”,而非“完成式”。

《小敏家》对李萍这一人物形象的塑造,既表现了李萍作为职业女性的经济独立和精神独立,是对传统的“抵制”;另一方面,传统家庭观念中的婚育要求和家长权威,却也在她身上同步展现。在夫妻关系上,李萍认为,对现任丈夫洪卫的爱的“回报”,是为他生儿育女;孩子还能继承家业,延续洪家产业。在母子关系上,李萍对陈佳佳的教养是传统家长制的,充满了专断、强势和控制。可以说,李萍身上既体现了“去传统”的超越,也展现了“回归传统”的反复。

诚然,在中国的文化情境中,个体在本体论意义上是存在于多重人际关系之中的道德化关系主体,而不是独立存在的权利主体。因此,个体没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个体的主体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要通过他人才能发挥作用。因此,个体从家庭共同体的“脱嵌”和“再嵌入”始终是动态变化的,个体化进程中的“去传统”和“回到传统”也不断地反复。不断加速的个体化进程和挥之不去的关系再嵌入都是无法改变的现实,构成了二者之间持续的张力和纠结。

三、“多样的活法”:可能性或困境

作为一部家庭伦理剧,《小敏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往“出走—回归”——个体挣脱家庭束缚,又因遭遇挫折而回到传统、回归家庭的叙事[11],生动地呈现了人物的“个体化”追求。这一过程有突破,也存在反复,但故事的结局并非僵化地“回归”,“个体化”与“非个体化”在人物身上矛盾共存。

因此,对剧中人物而言,“为谁而活”的答案,始终是开放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取决于他们选取何种“自己的活法”。事实上,“为自己而活”也好,“为他人而活”也罢,都应该是个体的选择。王素敏遵循自己的意愿到养老院过集体生活,刘小捷选择当丁克一族,李萍在得知洪卫背叛后再次离婚,南下创业;金波期盼回归家庭,陈卓父亲陈天福渴望爱情和陪伴。对不同人而言,答案是不同的。

一方面,个体化强调个体具有自己选择如何度过人生的权利,一个人可以选择以他人为重,“为他人而活”,也可以选择以自己为重,“为自己而活”,或者因具体的情境而有所侧重,但无论如何,个体化的本质是要求有“自己的活法”,有自己的选择;另一方面,在个体化价值观的映照下,不同的个体化选择的结果,应该是社会层面上觀念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国家或其他主体不能强迫所有人按照某种特定的方式来生活,社会舆论也不应该对某些个体的选择进行道德审判。

从个体化的这两个层面上看,电视剧《小敏家》有所超越。在《小敏家》的故事中,既有传统家庭主义的映照,也能看到个体选择的意志、权利和结果。这种徘徊于个体化与非个体化之间的窘境,是当下中国个体化进程之突破与反复的最好阐释。

然而,如果回到《小敏家》的基础设定上,这种个体化表达之超越似乎就只是一种悬浮于真实世界的“乌托邦”想象。首先,从人物设定上看,无论是从老家到北京“白手起家”的刘小敏,最初“安于现状”的陈卓,还是与洪卫共同奋斗暂时地实现“阶级跃迁”的李萍,甚至是出版社编辑的刘小捷,他们在北京都有自己的房产、车子和稳定的工作,不存在温饱、住房等物质问题的困扰,他们没有生存焦虑。剧中的核心人物,也正处于过了养育孩子、却未到照料老人的人生阶段。换言之,在财务自由和养育、养老责任暂时“免除”的基础上,他们才有选择的可能;其次,在剧情设定上,即使作为职业女性的刘小敏或李萍,前者作为医院国际部的主任护士,后者叱咤于生意场,在为事业而努力之余,她们却仍有远超于一般人的时间、精力,并将之投入于家庭生活中。这种理想化的刻画,无疑与现实脱节了。此外,《小敏家》以陈卓患病,刘小敏、陈佳佳等人与他齐心抗癌为结局,展现了家庭之“温暖”和个体对家庭的依赖。虽然保留了李萍、刘小捷追求事业、王素敏和陈天福非传统式养老、陈卓病中起意离婚从而牺牲自我以“解放”刘小敏等情节设定,展现了个体化进程的突破和反复,但最终还是不免落入以“回归”为重心的窠臼。

总而言之,《小敏家》中的个体化表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理想化的人物刻画和戏剧化的剧情设定。从这个角度看,《小敏家》中展现的个体化进程,终究是悬浮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之上的“空中楼阁”。当剥离了理想的人物设定和超日常的剧情设定,他们还有意志、能力或权利追求个体选择吗?对于普通的民众而言,当房贷、教育、医疗、养老的压力集于一身时,他们还能反思个体化、拒绝家庭主义的“捆绑”与互惠吗?无疑,普通民众和普通家庭在剧中集体失语了,真实的生活情境也被遮蔽了。

四、结语

电视剧《小敏家》隐含了个体化的表达,呈现了个体化进程中的突破与反复,用人物的行动展现了“为谁而活”这一问题的不同答案,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一般家庭伦理剧“出走—回归”的简单和线性叙事,能为当下中国个体化进程的窘境提供注解。然而,《小敏家》却也难以完全跳出“回归”的俗套,有着浓重的戏剧性、理想化的特征,与现实情境脱节,留下了何以“个体化”的未竟难题。

参考文献:

[1][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11.

[2][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33.

[3][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陈维纲,译.上海:三联书店,1987:78—79.

[4][德]滕尼斯著.共同體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林荣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5.

[5][9][11]蒋磊.“后物质”世代的个体化困境[J].探索与争鸣,2020(8).

[6][8]阎云翔.“为自己而活”抑或“自己的活法”[J].探索与争鸣,2021(10).

[7][英]乌尔里希·贝克,伊丽莎白·贝克.个体化[M].李荣山,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12.

[10]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9.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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