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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统一碳交易市场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7-18刘彪吕一飞

中国经济评论 2022年7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配额高质量

刘彪 吕一飞

随着全球能源危机与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传统的资源消耗型产业难以继续维持大型经济体的发展动力,为了解决气候变化与产业污染等问题,各国都开始调整传统能源的消耗额度和污染排放权限。在我国产业结构进一步转型升级时期,可以充分利用碳交易市场的创新,逐步引导市场企业不断迈向低消耗、集约化、科技型的高质量发展模式转变。

碳交易的形成由来已久,在全球治理领域也长期被世界各国家高度关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就专门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旨在将由气候变化所引起的系列问题以及潜在影响等进行客观评估和反映,提供适应或减缓影响的相关建议。其后,各国政府陆续达成了多项国际公约,创新性地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以平衡经济发展与气候变换之间的关系,不断提升能源消耗单位的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收益,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模式。

1997年以《京都议定书》通过为契机,我国亦开始持续关注碳交易市场,目前已将碳交易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率先提出我国经济增速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要判断,并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率先宣布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2021年7月16日,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宣告开市,当年11月,人民日报刊发刘鹤副总理《必须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文,提到“高质量发展是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激励约束作用”。

当前,碳交易市场创新发展对推动我国新时代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效路径。同时,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与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碳交易市场的创新发展也推动了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为世界经济的发展与全球产业进步做出了新贡献。

1992年5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通过,奠定了世界范围内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的共识。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作为《公约》最早确定的附加协议在日本签署,并提出了碳交易和碳交易市场这两个概念,特指《议定书》附件A中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议定书》具体列出以二氧化碳为主的共计六种气体的排放权,将其作为一种可交易的货物,以市场机制作为引导,形成排放权的交易。市场交易成为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途径,由于二氧化碳系整个减排气体中的最大宗气体,故而大家都通称为“碳交易”,“碳市场”亦因此得名。

碳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遵循市场交易原则,交易双方通过支付对价获得温室气体的减排量配额。《京都议定书》提出了碳市场的主要交易规则,规定了各个缔约国的量化减排指标,奠定了碳交易机制的运作基础。在此之下,不同国家和区域又派生出了其他子项指标,例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就是欧盟为将《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排放均值下降要求分配给各成员国而设立的。国际上的主要的碳交易市场有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TS),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等,其中欧盟排放权交体系及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是国际性交易所。

2011年以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两省五市陆续开展,3000家重点排放企业参与,行业上覆盖了有色、造纸、电力等二十多个行业。2021年7月16日,中国的全国碳市场启动仪式在北京、上海、武汉三地同时举办,采用了交易中心设置在上海,碳配额登记系统设在湖北武汉,由北京承担自愿减排(CCER)交易中心的三方模式。我国的统一碳市场启动线上交易,统一采用基准法进行配额分配,一跃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经历了2021年初步推出和调整阶段,2022年以来碳交易指数最高到达了1198点,今年以来累计收益超过5%,碳交易价格趋于平缓,市场稳定运行。与此同时,典型如大唐集团、中广核集团、华能集团等,越来越多的高排放发电企业纷纷组建专业的碳资产管理团队,积极参与到全国碳交易当中来。

当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过程虽已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仍在法律制度、配额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一是法律制度与配额管理松散不统一。从法律层面讲,开展碳交易首先需要界定碳排放权的产权属性,但我国立法上似乎对这些碳排放权的属性没有足够的探讨,模糊处理的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也容易造成较大的制度性争议。目前,关于碳交易市场的规则零星分布,碳交易市场处在各地自我发展和管理的阶段,特别是早期试点市场由当地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则法规,导致对企業进入、配额分配的标准各不相同,比如湖北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进行配额管理,广东省则是对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的宾馆、金融等单位进行管理,各个地方对于配额管理的标准不尽相同。

二是监管机制初步建立市场尚缺乏活力。从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来讲,涉及到碳排放权的创设规则、交易规则、监督规则和救济规则,而其中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创设机制是核心,核心在于碳排放权的总量设定、行业覆盖范围的确定和初始碳排放权设定上,目前这三大问题都还处于没有完全明确的状态。而如果从金融交易的角度审视当前的碳交易市场,从参与目的、参与者、交易标的、交易方式的多维度看,中国的碳交易市场都还不足以称为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市场。我国金融机构数量众多,金融资本充足,但是金融业对碳交易涉及较少,过去只对部分产业开展比较传统的投融资业务。

三是碳交易产品类型单一创新程度不够。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上的产品还比较单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仅有碳排放配额(CEA),没有发挥出市场套期保值、风险规避的作用,碳远期、碳期货这些还没涉及。单一的品种容易受国际经济、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或主体的影响导致其价格波动,可能在某一时点不能准确、完整地反映产品价值,最终造成交易意愿差、价格不合理的情形。同时,对具有盈余碳排放配额的参与主体而言,如果碳排放配额充足,企业就会降低对碳排放权的需求从而减少配额交易,结果只发挥出碳排放配额的资产管理价值,难以充分利用其权益交易属性。

四是碳交易参与主体中缺乏金融参与人。2020年,我国生态环境部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所市场覆盖行业的单位,应列入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名录。但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参与人仍以电力行业为主,其次对于部分省市来说,如果工业并不是当地的主要产业,就会极大限制当地碳交易的参与主体数量。对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而言,对于自愿参与碳交易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非履约机构,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依法设立满一年的最低要求,个人投资者和小机构无法参与。另一个缺憾是没有金融市场主体进行碳交易的撮合,参与主体匮乏,活跃度和成交量不足,也会影响碳交易市场的价格稳定性。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碳交易市场可以在政策、机制、参与主体和产品上持续创新,最终形成良性的价格机制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一是体制创新,建立统一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在交易市场建设之前,我国的环保主要采用行政处罚措施,也就是强力减排模式,碳达峰之后中国要形成总量减排的模式,因此与其他交易市场相比,碳交易市场是一个配额市场,这是碳市场的一个突出特点。碳市场短期的价格因需求而改变,长期的价格因供给而改变,配额的供给、需求,完全由统一的政策来最终决定,因此相关政策就必须严格、准确。所以,在气候变化、节能减排、污染控制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健全碳市场法律体系,形成碳交易法律“矩阵”,把参与碳市场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交易规则与后果责任进行确认。对不符合碳交易市场规则的进入,或者违反碳交易过程规则、信息造假等行为,监管机构可以参考我国证券业发展过程中的大量制度安排并不断补充完善。

二是机制创新,不断提升碳交易数据管理机制。不同于传统的商品市场,碳交易市场建立在能源数据的统计基础上,因此,对于碳排放权的总量设定、行业覆盖范围的确定和初始碳排放权等核心机制问题非常重要。如果碳交易的基础数据在获得、统计、分析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影响了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整个碳市场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随着科技进步,计算方法上可以适当加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对数据进行更精确、科学的检测。除了从技术上提高信息的准确度,在制度上要创新地建立碳排放的信息披露制度,重点对监测管理制度、企业台账制度、信息造假的惩处规则进行完善。同时,要定期对减排企业实行碳排放、碳交易的数据追踪,借鉴金融特别是证券领域的跟踪披露、年度报告等形式,形成相互印证的数据链条。

三是产品创新,鼓励创设逐步多品类的金融工具。碳交易市场对很多机构而言仍是新生事物,要真正实现依靠碳交易市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产品种类、丰富产品结构,是是未来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碳排放配额对于大部分企业目前来讲,只是平衡经济效益和经济要素的工具,因此可以探讨与金融产品相结合,适时引入碳排放配额的期货交易、碳排放权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加强碳排放配额的资产属性,逐步扩大产品交易种类。如可以将碳排放配额视作资产,通过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长期规划从而对现金流进行预测,进行资产证券化,或开发以碳排放配额作为抵押物的债权产品,使碳交易市场能够为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和活力。

四是主体创新,引入更多参与者激活市场流动性。目前我们国家形成了区域交易试点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双层次安排,无形中分散了市场参与者,也对新进入碳交易市场的主体造成混淆,而由于行业和参与门槛的问题,参与主体局限性较大。今年4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出台,提出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从碳交易来说,也应逐步消除行业、区域差异,引入更广泛的行业,纳入更多元的企业,提高市场交易活跃度、增强流动性。未来伴随合格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进入,交易频度和交易量也会得到提升,推动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活力,形成以市场决定的价格机制。除此之外,可以借鉴金融市场领域的做市商制度,放開具备一定资质的金融参与主体,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合作,搭建碳交易市场、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体系的桥梁,共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碳交易市场从筹备、试点到正式推出,历经10年,但仍在探索发展阶段,无论在法律保障、监管机制,还是在交易产品、参与主体方面,都存在创新完善的空间。特别是要结合碳交易区别于金融产品或者实物交易的特殊性,在监管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其他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在数据测算、信息披露、处罚机制发面进行匹配,充分把握碳交易主体质量,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碳交易市场不仅可以服务于碳达峰碳中和框架下的能源主体,更要形成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金融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企业能源消耗和节能减排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虽然存在多方利益纠葛,但全球气候治理却是鲜有的各个国家高度关注且已经达成的共识。为了发挥各国的协同效应,继续敦促发达国家发展绿色技术,不得不依赖全球多方利益体的共同努力,推动国际化的碳指标建设和碳价规划,这对各国政府的担当和能力都是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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