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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2-07-17韩巍马祥山

商场现代化 2022年10期
关键词: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振兴法律

韩巍 马祥山

摘 要:农村电商的高速发展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将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并基于乡村振兴视域,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从制度的角度來保证我国现阶段农村电商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电子商务;法律

引言: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进程加快,农村电商发展也随之步入了快车道。根据阿里研究院公布的《2009-2019年中国淘宝村研究报告》显示,十年内我国境内的“淘宝村”数量从开始的3个增加到了2019年的4310个,遍布了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9年,我国“淘宝镇”的数量增加到了1118个,增长速度达到了325%,可见我国农村电商发展已经步入到了爆发期。而随着农村电商规模的扩大,在带动了农村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经济带来了新的风向,各类新的法律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农村电商发展带来了潜在危害。

一、农村电商法律问题及原因

1.农村电商法律自体资格存在问题

(1) 农村电商主体登记不统一

在目前我国现有的一部关于电商管理的法律——《电商法》中明确对电商的经营者提出了相关规定,为保证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开展相应监督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电商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和服务时的质量。根据《电商法》相关要求,电商的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依法登记,但目前我国农村电商中,大部分从业者都是个体农户,而《电商法》中对于特定人群给予了免登记待遇。就《电商法》最初的立法宗旨而言,其是为了在农村电商起步的阶段大力鼓励农户参与到电商的经营活动中,推动我国农村电商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但是随着农村电商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不足和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由于部分农户未纳入法律强制等级中,这些农户都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因此无法独立的承担其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相关监管部门难以针性地对去开展相应的监管工作,导致部分企业、个人利用这个漏洞游离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范围外,影响了农村电商的可持续发展。

(2) 个体农户规制较为宽松

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个体农户在从事各类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制品的销售时,可不进行法律强制等级,仅需在相关电商平台完成店铺的注册工作就可完成电商经营活动。加之部分电商平台对于个体农户的经营注册限制较低,注册信息审核不严格,导致农村电商交易必然会出现良莠不齐的情况。

(3) 个体商户经营资金混同

不同于农村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形式,在从事电商经营的个体农户方面,相关法律对于其财务管理方面尚无具体的规定,甚至部分连登记都不用,导致个体农户缺乏对电商日常经营资金与自身日常生活开销资金明确区分的意识和相关操作能力,导致经营资金混同。这样一旦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在日常生活开销资金和电商经营资金难以准确界定的情况下,个体农户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农村电商监管缺失原因

(1) 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立法对于农村电商行业的法律法规整体而言还是较为宽松的,即便是2019年1月生效的《电商法》,其立法初始目的是促进农村电商的发展,因此对于部分以个体农户为主体的电商,我国政法给予了其相对较为宽松的法治环境,以达到促进农村电商高速发展的目的。农村电商个体农户仅需向互联网电商平台提交个人基本注册信息,在简单的登记后即可进行商业活动。甚至有部分电商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对于个体农户的注册审核机制较为宽松,甚至部分电商对于农户信息的真伪都不会核实,进而为农村电商销售埋下了法律隐患和经营风险。目前我国除了颁布了一部综合性的《电商法》以外,仅有很小的一部分电商发达省份和地区针对农村电商方面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对于消费者方面的法律目前已经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但这两部法律法规对于农村电商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尚不完善。

(2) 政府部门普法执法不到位

为了促进我国农村电商能够快速发展,各级政府部门起到了积极的引导、鼓励和扶持作用,但其推动农村电商发展进程的同时却缺乏对农村电商的普法、执法力度,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的情况,也缺乏打击农村电商不法行为的依据。

(3) 部分农村电商主体法治和道德观念不强

现阶段我国农村电商以个体农户从业者为主体,而法律对这一类电商经营的管理相对较为宽松。个体农户只需具备一定电商专业知识,即可在电商平台简单录入相关信息后就能够进行农产品的营销工作,这种情况就导致了以下现象的出现:①以追逐利益为目标。部分不法商户缺乏道德底线,为了追逐个人经济利益,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甚至还有出售消费者私人资料的情况发生。②农村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而这些个体农户的失信行为如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则极易导致破窗效应形成,出现更多的失信行为。

3.农村电商纠纷解决难的原因

(1) 农村电商纠纷法律不完善

我国目前对于传统经营模式中的纠纷具有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在对于其执法和司法实践时也具备了较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但就农村电商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目前则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制。虽然我国于2019年出台了《电商法》,但其多对电商平台做好电商纠纷解决机制起到鼓励作用,但其中并未就电商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也并未要求电商平台强制构建和统一构建标准,在导致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电商平台具有非常大的自由操作范围。

(2) 线上纠纷解决方式不完善

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来完成商品销售的行为存在着诸多局限性,如消费者无法及时对所买的商品进行有效鉴定。消费者在根据个体农户所提供的农产品信息后来购买商品,这些商品需要经过快递、物流等送到消费者手中,通常要2天-5天的时间。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消费者将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目前《电商法》中虽然就电商纠纷解决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要求,但相对而言解决机制还不完善,而国家近年来又没有出台新的针对电商纠纷解决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电商经营者在法律执行时操作自由度过大。另外,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快递会将快递放置在合作点或小区门卫、单位门卫等地方,再转交给消费者,而在这个过程中如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则难以区分责任主体,消费者也难以及时进行举证,最终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另外,大部分消费者会将快递到回家中再拆开查验,此时信息会显示快递已经被签收,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农村电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长期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消费者会感觉电商购物是在赌运气,将极大打击消费者积极性。

(3) 纠纷线下解决方式不经济

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和解通常是最妥当的处理方式,但实际上,由于各类因素导致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多难以取得统一的解决意见,难以以和解的方式来解决消费纠纷问题。在发生这类案件时,如果当事人采取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来解決问题的话则需要面临高昂的各项费用,另外,网络平台购物通常都是异地购物,如线下解决纠纷还需要承担车路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诸多杂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多已经超出了消费纠纷的金额,另外,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在法院的诉讼期要三个月以上,故而大部分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后多以能和解最好,如实在无法和解且涉及金额较小时选择了放弃。

二、农村电商法律问题解决对策

1.完善农村电商法律主体资格

(1) 明确农村电商经营主体的性质

现阶段的我国的农村电商个体农户的性质与个体工商户是极为相似的,应划分到特殊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内。在我国的《个体工商条例》中对个体工商户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其在性质方面与农村电商个体农户极为相符,如能够将这些个体农户在法律性质方面明确地定性为个体工商户,那么其各类经营行为将受到《民法典》的管制,有利于规范其行为。

(2) 建立农村电商经营主体资格备案公示制度

建立农村电商经营主体资格备案公示制度,如果能够明确电商中的个体农户是一类特殊个体工商户这个性质,那么就能够确保其在从事电商活动时受到法律制约,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以免出现实体店和网络商铺出现法律不同规制的问题,也能够充分打击农村电商中的失信行为。另外,通过在国家的权威平台进行备案公司,还能够提高电商经营农户的信誉度,促进其服务品质的提高,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理清驻村干部在农村电商发展中的责任定位

我国部分地区为了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在农村电商实践中,常常会邀请第一书记等来代言部分地方代表性的农产品,但这个过程中常出现代言产品质量问题。如将这些第一书记代言与明星代言出现的虚假广告侵权问题相提并论的话,邀请第一书记承担连带责任是非常不恰当的,甚至还可能影响第一书记的工作积极性。这主要是由于第一书记代言多出于公益目的,其宣传为免费的,以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为主要目的,因此发生问题后消费者将维权主体设定为电商,但也可要求第一书记帮助其向相关的电商农户维权。

2.完善农村电商监管体系的建议

(1) 把握农村电商监管原则

要真正做好农村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就必须遵循农村电商发展特征,在尊重客观发展规律的情况下把握以下原则:①坚持务实、高效、管用的监督管理原则;②坚持安全、创新、发展的管理原则。另外,在对农村电商进行监管过程中,还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的关注力度,维护农村电商信息安全,对各类泄露、贩卖农村电商信息的不法行为开展严厉的打击,维护农村电商可持续健康发展。

(2) 提高农村电商监管水平

想要真正提高农村电商监管水平就需要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深度掌握立法精神要义,提高对于农村电商的监管水平。监管部门可通过对互联网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借助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协会维权模式等外力,增强监管效能,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还要注重技术规范,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村电商交易数据的抽查力度,将不正常的电商交易信息纳入到重点监管范围内。另外,政府还要通过打造地域知名品牌、完善信用体系等工作,来推动现阶段我国农村电商交易的健康、有序发展,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电商交易体系。

(3)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电商行业要维持其可持续性发展目标就需要做好诚信建设,其即包括农村电商个体农户自身的诚信经营问题,也涵盖了电商平台各方利益主体诚信问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来进行引导,全社会合作,共同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农村电商信用体系,将所有主体都纳入到系统中。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对个体农户进行诚信道德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户的道德品质素养。另外,电商平台认真贯穿和落实《电商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觉提高其诚信品德。

3.完善农村电商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1) 要把握好在线维权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要求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利用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方式,对农村电商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消费纠纷进行接近,具有着线上完成争议解决的特点。在国外目前以后有了较为成熟的在线调解机制(ODR),目前在我国农村电商纠纷解决领域研究这个模式对于解决现阶段农村电商交易纠纷案件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在农村电商纠纷解决过程中,ODR解决方式要具有便捷性、公平性和经济性,才能够真正用于电商纠纷解决工作中。

(2) 完善农村电商纠纷在线调解机制

首先要完善我国农村电商在线调解制度的立法,明确在线调解制度具体程度和统一标准。其次要完善农村电商平台的行业自律制度,通过相关行业协会的协调统筹和示范引流作用来建立农村电商在线调解机制的行业章程,推动农村电商平台在线调解机制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还要做好农村电商第三方独立在线调解机制建设和完善工作。

(3) 完善农村电商纠纷在线仲裁机制

在我国农村电商发展进程中,在线仲裁是纠纷处理的重要方法,故而需要加强对在线仲裁法制的构建力度,借助网络方式来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在线仲裁制度的执行工作,相关仲裁机构要主动加强和电商平台的沟通和合作,建立战略协议,对各类合作法案要进一步细化处理,尤其是将仲裁接入到电商平台的路径措施方面。仲裁机构和电商平台可通过整合资源来达到互帮互助的效果,确保在线仲裁能够成为电商平台内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补充,真正帮助解决农村电商行业的各类交易纠纷。另外,政府部门和仲裁机构也要加强对在线仲裁的推广和宣传力度,提高在线仲裁在农村电商中的应用范围,让在线仲裁能够落实到实处。

4.充分法规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

政府部门需要充分利用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来加强对农村电商的引导和扶持效果,可通过聘请行业专家来对农村电商经营者开展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其次,政府部门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优势,为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技术援助和政策扶持,与相关部门联合做好对农村电商商户农产品的检验和检疫工作,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商品质量关,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政府还要加大对农村电商经济的针对性扶持,打造完善的农村电商信用体系,将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情况都登记备案,对信用不佳的企业和个人都要做好监管。

三、结束语

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动了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进程,但现阶段农村电商的发展中还存在着各类问题,其不仅需要企业和农户个人做好努力工作,还需要政府积极参与其中,起到引导、规范的作用。相信在未来,我国农村电子商务水平将会有质的提升,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也会更快、更优。

参考文献:

[1]丁明华.“互联网+农业”构建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新路径[J].商业经济研究,2016(15):97-98.

[2]藤健,肖裴.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电商发展法律问题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1):81-85.

[3]宁成佳.信用评级、法律依托与农村电子商务风险——以绵阳农村电商企业为例[J].商业经济,2019(9):121-124.

[4]马铃珠.农村电商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探究——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为例[J].法制与社会,2020(5):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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