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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偏好视角下农地流转三方协同发展机制研究

2022-07-15洪开荣胡超凡

关键词:农地公平管理者

洪开荣,胡超凡

(1.中南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2.中南大学 房地产经济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3)

一、引言

2021年3月1日,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十条进一步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1]。在此种背景下,公平与自愿成为了农地流转的基本原则,按这一原则,弱势群体农民在流转过程中的权益应能得到有效保障,从而顺利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变。然而很多实证调查数据却表明,农地流转中普遍存在着补偿价格低,补偿方式单一,农民就业、社会、教育保障困难等问题[2-4]。

在公平与自愿的原则下,为什么农民一系列流转权益仍然无法保障?农民流转权益保障问题必然涉及关联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农地流转关联主体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转出方。乡镇政府是我国的基层政府,村委会既是村级自治机构,同时也受到乡镇政府的行政约束,两者共同作为基层管理者,对农地流转实施治理。转入方主要包括合作社、农业经营大户、外来种植企业等。从农民与转入方的博弈来看,一方面,受文化程度低、信息辨别能力弱、谈判时间不充裕、信息不对称以及自身资源禀赋等因素所限,在流转前,农民很难对流转价格、方式、期限等条款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在流转后,农民对土地使用用途也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加上“搭便车”思想的影响,农民自我维权能力普遍偏弱[5];另一方面,粮食作物种植利润低,规模化经营投入成本高,经营风险大,出于收益与成本的考虑,转入方具有低价流转或改变农地使用用途的动机,低价流转直接降低了农地流转租金,减少了农民的现值收入,而改变农地使用用途,如非粮化经营,可能改变土壤湿度、温度等性质,破坏土壤肥力,从而降低了农民的未来收入。从农民与基层管理者的博弈来看,一方面,农民由于自身禀赋影响,通常会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让基层管理者代为流转土地,但受财权事权不统一、锦标赛体制(政府管理人员为升迁进行经济发展竞赛的体制)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影响,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基层管理者可能放松流转管制,甚至进行权力寻租,不履行代理人与治理主体应承担的义务。综上,受各种因素影响,基层管理者与转入方行为都可造成农民权益受损,导致利益失衡问题,阻碍三方协同发展。

仅凭基层管理者或转入方,或许能对农民的权益造成损害,但是否能造成持续或严重的损害,仍然值得深思:一方面,如果基层管理者履行治理义务,严格对转入方的抗风险能力审查,抗风险能力较差的转入方补偿价格都比较低,且容易通过破坏性利益土地维持经营,通过对转入方抗风险能力的审查,基层管理者能在流转前保护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即使基层管理者不履行义务,经营能力较强的转入方也可能不愿意为了获利而承受与农民发生冲突的风险。总而言之,由于冲突成本与农民权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单个关联主体侵蚀农民权益仍有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基层管理者与转入方之间达成联盟共同侵蚀农民权益的行为会阻碍了农地流转主体的协同发展,这种权益侵蚀通常呈现为合作博弈形式与非合作博弈形式。前者是在基层管理者权力寻租下发生的,具体行为包括送红包、私分农地流转租金、共同截留股份分红等,双方联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流转利益;后者是锦标赛体制诱发的,在这一体制下,基层管理者为了尽快完成上级分配的流转任务,会刻意对转入方准入审查甚至默认其改变农地使用用途的行为。当侵权发生时,一方面,利益联盟的形成会使侵权集团的博弈力量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增强,降低侵权集团面临的冲突风险;另一方面,基层管理者是农地流转一线监督主体,当其纵容侵权时,极大地削弱了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冲突风险的下降与农民权益保护机制的削弱,使得当基层管理者与转入方形成利益联盟时,农民权益受损的风险增加了。此外,利益联盟形式下的农地流转在组织过程中可能具有强制性,从而导致诸多隐患,如农民不配合流转、事后追偿等,难以吸引优质经营者,增加了土地流转的逆向选择风险。

基层管理者和转入方的利益联盟造成了农民权益受损,导致利益失衡,阻碍了三方协同发展。而行为偏好理论能深刻研究关联主体的多种心理动机,从行为偏好视角探索农地流转利益联盟的形成机制,进而对实现基层管理者、农民、转入方三方的协同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

(一)农地流转与关联主体联盟

农地流转中有多种联盟类型,包括村委会与政府官员的联盟、不同行政村村委会间的联盟、村委会与用地单位的联盟、村委会与农民的联盟等[6-8]。村委会与政府官员联盟主要目的是维稳与向上套利,属于私权侵犯公权的联盟类型,并不会直接侵害农民的权益[9]。村委会与农民联盟往往在维权上访事件中发生,这一联盟增加了农民的话语权,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民的权益,但是,为民维权的村委会也可能异化为稳固的“食利者群体”[10]。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基层管理者与用地单位的联盟,这类联盟常常会造成农民权益受损,阻碍三方协同发展[5]。

对于基层管理者与用地单位形成联盟的原因,不同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分析,大致可以归纳为收益、成本因素和制度因素三个方面。Robert Klitgaard认为贪腐动机基于 “C=M+D-A”公式 , 即 “腐败=垄断+自由裁量权-监督问责”[11]。Broda指出利益共同体的根本原因是联盟中的个体能够获得预期收益[12]。尹奇的研究表明,委托代理关系中村委会与农民地位失衡以及制度法规相对于土地流转市场的落后,造成了农地流转中的利益勾结现象。李栓的研究表明,当基层管理者追求政绩和经济利益,而转入方不愿意与农民单独谈判,支付较高的土地流转价格时,利益联盟就形成了,双方在合作后处于强势地位,农民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势单力薄,处于谈判的不利状态[13]。李瑞昌的研究指出,中央政府在政策执行中保留了干预权、决策权和否决权,将事权下放给下级政府,并层层落实到基层政府,从而使得基层政府有了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这一政府没有财政权,因此在利益博弈与压力型制度的考验下,代理人角色混淆,出于自身利益与成本考虑,可能选择合谋[14]。

学界普遍认为基层管理者与转入方的联合行为对于农地流转有较大危害。李祖佩等人的研究表明,村委会与工商资本的联盟可能引发村级公权侵犯农民私权的现象[7]。计亚萍等认为规模性农地流转易导致社会分化、激发阶层矛盾,这是因为农地机动地集中到少数精英手中,进一步巩固了权利、资本、资源的结合与垄断,必然加剧农村社会的进一步分化[15]。匡远配等指出权力与经营资本共谋导致了地方政府公信力逐渐下降[16]。谭诗赞等人的研究表明经济精英的寻租使村委会逐渐成为“赢利性经纪”,从而异化了基层治理结构[17]。

关于这类利益联盟问题的治理,也有许多学者进行了研究。有学者主张通过建立村干部激励制度,强化村干部监督约束等外部机制来减少寻租和腐败问题[18-20]。还有学者则认为应该进行权力分散,划分权责,增加联盟形成所需的主体数量,使利益联盟主体间利益难以协调,从内部影响联盟稳定性[6]。李栓强调不仅要对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的合谋行为进行监管,还要疏通利益表达机制与信息传递渠道,加强农民的维权能力[5]。

(二)农地流转与行为偏好

农地流转不同的主体有着多种不同的行为偏好,这些行为偏好通过影响他们的策略与信念互动,从而影响了利益分配的均衡结果,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赵旭等认为农地流转主体的偏好可以归纳为寻利偏好、损失规避偏好以及公平偏好三类[21]。

寻利偏好是农地流转主体的基础偏好,这一偏好一般不必验证。损失规避常见于风险领域,其内在含义是人们倾向于规避风险,且发生损失时形成的负效用大于同等价值收益带来的正效用,这一概念由Kahneman和Tversky最先提出[22]。卿志琼运用了损失规避理论中的禀赋效应,深刻剖析了不同涉农地主体对冲突事件的差异性心理认知,以及引起不同心理认知的制度原因,同时构建了两个博弈模型,分别从传统自利视角和公平互惠视角对政府和项目开发商的行为决策进行了比较分析[23]。邵明伟基于损失规避偏好下的心理禀赋效应理论,用动态博弈方法框架分析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地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认为构建平等、民主的博弈主体,促进市场化开发可以缓解冲突[24]。李栓认为基层管理组织的干预行为受到补偿安置成本、招商引资成本、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及中介成本的影响,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风险成本对农民的流转意愿有负向作用,交易成本以及税费补贴等经营成本也会影响转入方转入农地的积极性[5]。廖志达和张智慧为了确定土地价格谈判时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价格,构建了双方分享土地溢价的模型和计算方法。该研究表明:博弈主体的风险规避值越低、讨价还价能力越强,那么它获得的溢价也就越多[25]。

公平偏好进一步打破了传统经济学理性人假设,主体属性设置更为贴近土地市场运行中复杂多维的人性。仇童伟等基于CLDS检验数据的实证表明,宗族组织越团结、社区开放度越小,农地越有可能按村民需求发生调整,证明了公平偏好在土地调整中的存在性[26]。贺雪峰等认为村民之间的农业种植与收获中的互助、村民之间换工式合作建房、村庄节日中共同的庆祝等活动,维持了村民之间的相互联系[27]。在罗必良的研究中,这一联系转化为一种信任与声誉机制,从而使得“关系合约”等乡村非正式契约能够长期存在[28]。道义经济学认为信任与声誉机制在乡村熟人社会“差序格局”中体现出互惠与公平的特质[29]。

公平偏好能有效促进土地补偿时利益分配的和谐程度。姜海等通过问卷调查、指数分析、比较分析,对我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公平共识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发现不同群体普遍处于弱共识状态,这一弱共识是分配分歧的重要原因[30]。赵旭等针对农地征收补偿进行组合性均衡定价研究,认为互惠公平偏好下,应该提高补偿标准、对农民恶意抵抗施加更大的成本、减少恶意抵抗的期望收益,这能够推动农地征收补偿的和谐进行[31]。刘祥鑫等测算了乌鲁木齐耕地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探究了互惠公平定价策略,研究所得出的定价结果高于传统定价的结果,他们指出这一定价方法能进一步显化耕地的综合价值,促进公平补偿[32]。洪开荣等将公平偏好纳入城市房屋补偿主体的偏好集合中,发现“政府寻租型”极端争议同时受居民与地方政府的公平偏好影响,当政府具有较强的公平偏好,且认为农民是温和型时,帕累托最优的公平补偿结果得以实现[33]。

梳理已有研究,可以发现,关于利益联盟导致的农地流转三方利益失衡问题,学者们主要从经济和制度的视角进行了研究,但少有研究将关联主体的行为偏好纳入考虑之中。

鉴于此,本文引入关联主体的多种行为偏好,试图从微观视角解读关联主体的行动策略,并对利益失衡问题的形成机理进行探究,设计综合性的三方协同发展机制。

三、农地流转利益博弈模型分析

农地流转涉及基层管理者、转入方、农民三个主体,主体间进行策略信念互动,决定了农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格局,而这些主体的策略信念又受到自身与他人偏好的影响。因此,在基层管理者、农民、转入方的行为偏好分析的基础上,构建农地流转利益博弈模型,从行为偏好视角对利益失衡问题形成机制进行探究。

(一)博弈主体行为偏好分析

朱东亮认为,乡土伦理对社区契约的内嵌,会使得农地流转的关联主体拥有寻利偏好、损失规避偏好和公平偏好[34]。

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对农地流转供求关系形成了新一轮冲击,农民对土地的重视度上升。一方面,流转打开了土地潜在的增值红利,在市场资本介入下,农民理性人特征开始复杂化,表现为:首先,农民不仅关心农地流转的流转价格,还越来越重视流转的方式,土地的社会保障价值是农民关心的主要价值之一,农民在流转后社会保障是否健全,影响了农民的转出意愿,保障健全的补偿方式往往意味着更高的补偿价值;其次,农地使用方式也是农民关心的重要问题,农地的不当使用会直接影响农民收回土地后的收入,较长时限流转对土壤造成的累计损害,也将使得外出务工丧失通过务农提供养老保障的能力,有学者的研究证实了:农户的农地转出意愿与土地过度利用负相关,并在较高的置信水平上显著[35]。另一方面,由于长期身处乡土社会环境中,农民深受宗族凝聚力以及乡土传统互惠观的影响,农民具有公平偏好的事实已经为学界公认,不论是农民自发进行“熟人”流转,抑或是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通过村委会和其他中介组织进行流转,农民对于其他主体的信任关系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关研究也表明:在乡村差序格局中,受到农民的信任的中介方,能增加农民对转入方履约的信心[36]。

基层管理者包括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是维系村庄治理的关键力量,在农地流转发挥着重要的流转契约管制、使用权管制以及中介作用。首先,从关系维度上看,基层管理者中的村干部,是宗族中具有威望的个体,受到农民的信任,所以常常作为流转中介方而存在。从能力维度上看,基础管理者参与了选择流转对象、签订农地流转合约的具体条款、监督使用用途如约执行等一系列流转过程,具有天然信息优势,降低了农地使用的风险;从角色维度上看,一方面,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代表县以下的农村基层政权,能提供、管理和维护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规则[37];另一方面,村干部仍属于非正式官员,行政升迁对这些人不起作用[38],但是流转合约签订前后的寻租怠政行为,却可以使得村干部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从而导致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村干部在决策中有非常大的制度弹性空间[39]。综上,基层管理者行为偏好较为复杂,受到政治、经济、乡村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一群体往往有着寻利偏好、损失规避偏好以及公平偏好。

转入方涉及的主体繁多,如农业大户、也有外来工商资本、股份合作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在经营土地的过程中,收益成本客观决定了转入方在土地市场中的准入资格,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是转入方经营土地的重要诉求,在市场契约的影响下,转入方有寻利偏好和损失规避偏好。

同时,本文假定转入方没有公平偏好,理由如下:(1)转入方主要通过压低租金价格、减少股份分红以及改变农地使用用途等方式来损害农民利益,转入方不是农民流转的代理人,而是与农民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并没有维护流转补偿价格公平公正的法定职责,即使在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中,也只是指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40],并未就农业经营主体是否有权力改变种植作物类型作出明确的说明,在法律责任导向不明确的情况下,作为市场主体的转入方,更多是考虑自身收益与成本,而非补偿价格与农地使用方式是否公平;(2)下乡资本是许多集体经济实力不足地区的农地转入方,下乡资本可以促进这些地区规模适度规模流转,根据陈义媛等的研究,下乡资本主要遵循现代契约为核心的正式制度,公平偏好不强[41];(3)基层管理者是基层治理主体,具有维护农民权益的职责,而转入方并没有维护农民权益的职责,公平偏好相对较弱。

对于损失避损偏好模型的选择,为简化模型,单纯以收益的损失值来表示农民损失规避偏好的总效用,不考虑收益损失带来的额外心理损失。在以往研究中,有关公平偏好模型包括:Fehr的非公平厌恶模型[42]、Dufwenberg与Kirchsteiger[43]的互惠公平模型、其他模型。较其他模型而言,非公平厌恶模型及互惠公平模型都拥有简洁、易操作的特点,应用范围更为广泛。

这两种模型的主要区别在于:非公平厌恶模型侧重于结果公平判别,且不具备互惠性;而互惠公平模型则侧重于动机公平判别,强调“以善待善,以牙还牙”的理念,双方信任程度会通过“善意”的感知进行传达。农地流转中,农民是弱势的委托方,基层管理者是强势的代理方,委托代理关系公平性判别的关键在于基层管理者是否公正地进行流转代理,而非基层管理者与农民收益是否等同。因此,农民与基层管理者间的公平侧重于动机公平,而非结果公平;此外,几千年来“邻里互助”的价值观深刻地影响着乡村社会,体现为以家庭、宗族、血缘为纽带的人情网络,该网络往往具有鲜明的互惠与互信特征,与互惠公平模型契合。

在互惠公平函数的模型构建上,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的相关研究表明,博弈主体的行为会向彼此释放善意或恶意信号,这一信号与双方的信念结合,以善恶意函数的形式呈现出来。互惠公平感知是指博弈主体对善恶意信号的重视程度,呈现出着个体异质性的特点。善恶意函数与互惠公平感知共同构成了博弈主体的公平心理效用,而博弈主体的总效用函数等于收益与公平心理效用相加。

基于以上行为偏好分析,构建农地流转关联主体的总效用函数。

基层管理者的总效用函数为:

Uj(bj,(fji,(cjik)k≠i)i≠j) = πj(bj,(fji)i≠j) + Yj∑i∈N| jkji(bj,(fji)i≠j)·λjij(ai,(cjik)k≠i)

农民的总效用函数为:

Ui(ai,(fij,(cijk)k≠j)j≠i) =πi(ai,(fij)j≠i) +Yi∑j∈N| ikij(ai,(fij)j≠i)·λiji(bj,(cijk)k≠j)

转入方的总效用函数为:

Uz=π(dz)

Yi、Yj(Yi>0,Yj>0)分别代表基层管理者和农民的互惠公平感知,表示农地流转中善恶意对于基层管理者和农民的重要程度。总效用函数中第一项,即πj(bj,(fji)i≠j)、πi(ai,(fij)j≠i)和π(dz),分别表示基层管理者、农民和转入方的收益,而第二项则分别代表基层管理者、农民的公平心理效用。

(二)寻利避损偏好下的利益博弈分析

假设1:农地流转每亩公平价格为h0,该市场价格下农民不会抵抗成本;在转入方通过改变农地使用方式或压低补偿获利数额为e(h0>e)。

假设2:无压力体制下,由于不存在压力,基层管理者联盟原因一般是获取经济利益,通常表现为权力寻租,此时转入方要与之联盟则需要付出寻租金l(e>l)。在锦标赛体制下,基层管理者联盟行为常表现为刻意放松对转入方的准入管制与监督,此时转入方与之联盟不需要付出联盟成本。为凸显不同体制对农地流转利益博弈的影响,不考虑锦标赛体制下基层管理者权力寻租情形。

假设3:为简化模型分析,设基层管理者基础收入为0,权力寻租、放松管制获得的收益或节约的成本也为l(e>l)。

假设4:在基层管理者与转入方联盟的情况下,设农民只能以B概率发现侵权的证据,农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若胜诉,转入方和基层管理者将分别面临R1、R2(R3>R1,R3>R2)的司法惩罚。在基层管理者与转入方不联盟的情况下,农民和基层管理者能以M(0≤B≤M)的概率发现转入方的侵权行为,并使转入方承受追偿或信誉受损等风险,风险成本为R3。

假设5:面对利益联盟,农民抵抗侵权的成本为c0,面对转入方,农民抵抗侵权的成本为c1,且c0>c1,农民的抵抗会给基层管理者造成一定的维稳损失r0。

为体现模型简便性与可操作性,假设h0、e、l、r0、c0、c1、R1、R2、R3、B、M等参数均大于0,并设基层管理者接受的概率为p,农民接受侵权行为的概率为q。构建无压力体制情形下的利益博弈支付矩阵,如图1所示:

图1 无压力体制下的利益博弈

随后,构建在锦标赛体制的情形下的利益博弈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

图2 锦标赛体制下的利益博弈

在现实情景中,一般情况下存在e-l>e-l-BR1>0>e-MR3,l>l-r0-BR2>0>-r0,h0-e>h0-(1-M)e>h0-c1-(1-M)e>h0-c0-(1-B)e,Me-c1>c0-Be。

根据图1、图2,当转入方选择联盟策略时,如果农民选择接受策略,基层管理者联盟策略的收益为l,不联盟策略的收益0,基层管理者会选择联盟策略;如果农民选择抵抗策略,基层管理者联盟策略的收益为l-r0-BR2,选择不联盟策略的收益为-r0,基层管理者依然选择联盟策略。因此,如果转入方选择联盟策略,基层管理者的占优策略也是联盟策略。

基层管理者选择联盟策略的情形下,转入方选择联盟策略的收益为e-l,大于转入方在不寻租下侵权的收益e-MR3和不侵权的收益0,因此转入方会选择联盟策略。

由于农民接受的收益h0-e大于抵抗的收益h0-c0-(1-B)e,所以农民会接受自身利益受损的事实。在基层管理者不联盟的情形下,由于农民接受的收益h0-e大于抵抗的收益h0-c0-(1-B)e,所以农民会接受,转入方侵权收入为e-MR3,小于转入方不侵权的收益0,因此转入方不会侵权。

上述博弈分析,说明了基层管理者是否联盟是转入方能否侵权成功的重要前提条件。(联盟,联盟,接受)是图1、图2中利益博弈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则说明了利益联盟对农民权益的危害:通过降低监督概率,提高监督难度(B

对比锦标赛体制与无压力体制下的利益博弈,不难发现,在锦标赛体制下,利益联盟的形成变得更为容易了。一方面,在锦标赛体制下,转入方不需要付出寻租金即可实现联盟,门槛的降低又会进一步吸引经营能力较差的转入方进入市场,反过来促进利益联盟产生。另一方面,对于基层管理者而言,在两种体制下,不联盟的0收益代表着不同的现实含义:在无指标压力的体制下,不联盟的0收益或许足以保障基层管理者的政治生存,而锦标赛体制下,联盟下的l收益才是基层管理者在政治生态中的生存底线。这说明:在无指标压力的体制下,驱动基层管理者进行联盟的主导偏好是寻利偏好,即对租金利益的追逐,而在锦标赛体制下,驱动基层管理者进行联盟的主导偏好是损失规避偏好,基层管理者为了减少在农地流转前后的搜寻、管制与监督转入方所付出的成本,选择了联盟行为。根据以往研究,相对于收益,同样的损失将造成更多的心理损失,损失规避偏好体现了基层管理者更为基础的生存需求,更可能突破基层管理者的策略阈值,使利益联盟产生。

(三)公平偏好对博弈策略

在寻利偏好和损失规避偏好的基础上,引入基层管理者和农民的公平偏好,探究公平偏好对利益博弈主体策略选择的影响。公平偏好的建模借鉴互惠公平偏好函数的建模形式,该模型适用于序贯博弈,因此先分析公平偏好对农民策略的影响,后分析公平偏好对基层管理者和转入方的影响。

1.公平偏好对于农民策略的影响

综上,根据互惠公平模型,构建农民的总效用函数,如表1所示:

表1 农民的总效用函数

命题1:基层管理者联盟时,互惠公平感知较强的农民会抵抗,互惠公平感知较弱的农民会接受;基层管理者不联盟时,转入方只能以公平价格获得土地经营权,所有农民都不会抵抗。

如果基层管理者联盟,经计算可得,农民选择抵抗的条件为:

Yi{[(1-q)(Be-c0)-Me](r0+BR2)}<2(Be-c0)

(1)

农民要保持抵抗策略的稳定(q=0恒成立),必须有互惠公平感知:

(2)

同样地,农民保持接受策略的稳定(q=1恒成立)的条件为:

(3)

(4)

同理,接受策略是农民唯一稳定的策略的条件为:

(5)

(6)

命题2:当基层管理者与转入方联盟时,农民抵抗的比例与抵抗成本c0负相关,与监督概率B、监督概率M、转入方侵权获利e、基层管理者维稳成本r0、基层管理者联盟所受司法惩罚R2负相关。

2.公平偏好对基层管理者策略的影响

表2 农民互惠公平感知较强时基层管理者的总效用函数

命题3:如果农民是互惠公平感知较强的类型,面对转入方的联盟,基层管理者唯一稳定的策略为联盟。

证明:由表2分析可知,面对互惠公平感知较强的农民,基层管理者不联盟的条件为:

(7)

化简后,可得不联盟策略为基层管理者稳定策略的条件为:

(8)

同理,联盟策略为基层管理者稳定策略的条件为:

(9)

(10)

Yj>0

(11)

Yj>0说明有公平偏好的基层管理者都会选择联盟策略,证明完毕。

表3 农民互惠公平较弱时基层管理者的总效用函数

面对互惠公平感知较弱的农民,基层管理者选择不联盟策略的条件是:

(12)

因此不联盟策略是基层管理者唯一稳定策略的条件是:

(13)

命题4:面对互惠公平感知较弱的农民,不联盟是基层管理者唯一稳定策略的比例与寻租或放松管制的得益l负相关,与监督概率B、转入方侵权获利e、维稳成本r0正相关。

命题5:面对互惠公平感知较弱的农民,联盟是基层管理者唯一稳定策略的比例与寻租或放松管制的得益l正相关,与监督概率M、监督概率B、转入方侵权获利e、维稳成本r0、基层管理者所受司法惩罚R2负相关。

证明:由式(12),联盟是基层管理者唯一稳定的策略的条件为:

(14)

命题6:面对互惠公平感知较弱的农民,如果基层管理者没有稳定的策略,那么联盟概率与自己的互惠公平感知负相关。

(15)

命题7:面对互惠公平感知较弱的农民,如果基层管理者没有稳定的策略,那么基层管理者联盟概率与寻租或放松管制的得益l正相关,与监督概率M、监督概率B、转入方侵权获利e、维稳成本r0、基层管理者所受司法惩罚R2负相关。

3、公平偏好对于转入方策略的影响

在引入农民和基层管理者的公平偏好后,根据图1、2,构建农民和基层管理者公平偏好不同时,转入方最优策略情况,如表4所示:

表4 不同公平偏好组合下转入方最优策略

从表4可以看出,农民与基层管理者的互惠公平偏好将对转入方的最优策略造成影响,只有当农民互惠公平感知较弱,基层管理者互惠公平感知中等或互惠公平感知较强时,转入方不侵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发生。转入方的最优策略与基层管理者的策略一致,则表明基层管理者是否联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转入方的策略选择。

四、数值模拟

为进一步考察模型的性质与实用性,本部分采取Matlab软件绘制基层管理者与农民不同互惠公平感知及其他因素与策略选择的仿真图,模拟分析互惠公平感知及其他因素变化对策略行为的影响。

(一)数据来源

在模拟中,农地流转价格和寻租金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所记载的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2刑终71号“李某某、梅某某职务侵占二审刑事判决书”这一真实案例,分别为239万元和28万元,为简化计算,按比例调整为农地流转价格h0=200和寻租金l=25,调整不影响模拟结果与结论分析。之所以引用这一案例,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农地流转利益联盟侵蚀的现实性。

(二)互惠公平感知对农民策略的影响

将相关参数代入式(2)(3)(4)(5)(6),分析当其他参数均不变的情况下,农民互惠公平感知发生变化对农民策略的影响。以农民接受的概率q作为因变量,农民的互惠公平感知Yi作为自变量,基层管理者联盟时,农民策略函数如式(16)(17),管理者不联盟时,农民的策略函数如式(18)所示。

(16)

(17)

q=0,Yi>0

(18)

使用Matlab软件绘制数值模拟图,如图3所示:

联盟情形下互惠感公平知对农民策略的影响 不联盟情形下互惠公平感知对农民策略的影响图3 互惠公平感知对农民策略的影响

图3中右侧的图表明:基层管理者不联盟时,农民将无条件接受。这说明:基层管理者不进行权力寻租以及积极管制、监督流转的行为释放了善意,增加了农民公平心理效用,进而强化了农民的接受策略,使接受策略成为了农民稳定的策略选择。

互惠公平感知较大的农民代表现实中重视公平的农民,当这一类农民不信任基层管理者,怀疑其联盟时,会选择抵抗,因此基层管理者与农民的干群关系是影响农民是否抵抗的重要因素。互惠公平感知较小的农民代表现实中重视收益,不重视公平的农民,如村庄中的贫农,这一群体能否实现公平的流转收益,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基层管理者对公平的重视程度。

(三)利益联盟形成时其他因素对农民策略的影响

以农民接受的概率q作为因变量,其他因素作为自变量,通过控制变量法,使用Matlab软件绘制当基层管理者联盟时,单一因素变化对农民策略影响的数值模拟图。

互惠公平感知越弱的农民越有可能选择接受策略,因此互惠公平感知位于图4各曲线左侧的农民会保持接受策略。假设农民的互惠公平感知随机均匀分布,图4中各曲线与x、y轴之间的面积Z的相对大小可以代表选择接受策略的农民比例的相对大小,如图4所示:

图4 其他因素对农民策略的影响

由图4可知,当抵抗成本c0分别为5、10、15时,Z逐渐增加,说明选择接受策略的农民比例与抵抗成本c0正相关。当监督概率M分别为0.6、0.8、1时,Z逐渐减小,说明接受的农民比例与监督概率M负相关。当监督概率B分别为0.01、0.02、0.04时,Z逐渐减小,说明选择接受策略的农民比例与监督概率B负相关。当总谋私款e分别为0、50、100时,Z逐渐减小,说明选择接受策略的农民比例与总谋私款e负相关。当维稳成本r0分别为0、5、10时,Z逐渐减小,说明选择接受策略的农民比例与维稳成本r0负相关。当基层管理者联盟所受惩罚R2分别为0、50、100时,Z逐渐减小,说明选择接受策略的农民比例与基层管理者联盟所受惩罚R2负相关。

(四)互惠公平感知对基层管理者策略的影响

将相关参数代入式(10)(12)(13),分析当其他参数均不变的情况下,互惠公平感知对基层管理者策略的影响。以基层管理者联盟概率p作为因变量,管理者和农民的互惠公平感知Yj、Yi作为自变量,基层管理者策略函数如式(19)(20)(21)(22)所示。

(19)

(20)

(21)

(22)

绘制Matlab仿真图,如图5所示:

图5 互惠公平感知对基层管理者策略的影响

互惠公平感知较强的基层管理者代表着重视公平的官员或村干部,当农民不信任这类管理者,并表明要抵抗时,在破裂干群关系以及联盟收益双重因素的影响下,重视公平的官员或村干部反而会选择联盟,这为部分干部受误会后产生怠政行为的现象提供了解释;当互惠公平感知较强的基层管理者信任农民,认为农民一定会接受流转时,重视公平的基层管理者会选择不联盟,体现了乡土互惠关系“以善待善”的特征。互惠公平感知较弱的基层管理者代表着重视利益,不重视公平的官员或村干部,由于联盟行动具有正收益,在寻利偏好和损失规避偏好的主导下,这类村干部很可能发生怠政或权力寻租行为。互惠公平感知中等的基层管理者对公平的重视程度介于前两者之间,联盟概率介于0~100%间,且与互惠公平感知成反比,体现了一部分基层官员决定是否联盟时复杂的心理状态。在传统村庄,乡土互惠关系相对健全,基层管理者互惠公平感知较强,农地流转遵循的主要是“互惠公平”的非正式规则;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村庄,村庄人际关系淡薄,基层管理者互惠公平感知较弱,农地流转遵循的主要是“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契约规则;在传统村庄市场化逐步提高的过程中,基层管理者的策略行为既受到传统村庄“互惠公平”的非正式规则的影响,也受到市场契约规则的影响,农地流转同时受到双重规则的言行。在三种村庄的对比中,可以反映出市场契约规则对于乡土互惠关系冲击。

(五)农民互惠公平感知较弱时其他因素对基层管理者策略的影响

以基层管理者联盟概率p作为因变量,其他因素作为自变量,通过控制变量法,绘制农民互惠公平感知较小时,单一因素变化对基层管理者策略影响的数值模拟图,具体见图6:

图6 其他因素对基层管理者策略的影响

农民互惠公平感知较弱时,互惠公平感知越弱的基层管理者越有可能选择联盟策略,所以互惠公平感知在图6中曲线左侧的基层管理者会保持联盟策略。如果管理者的互惠公平感知随机均匀分布,那么图6中各曲线与x、y轴之间的面积S的相对大小可以代表选择联盟策略的管理者比例的相对大小。

由图6可知,当联盟获利l分别为0、25、50时,S逐渐增加,说明基层管理者联盟的概率与联盟获利l正相关。当监督概率M分别为0.6、0.8、1时,S逐渐减小,说明基层管理者联盟的概率与监督概率M负相关。当总谋私款e分别为0、50、100时,S逐渐减小,说明基层管理者联盟的概率与总谋私款e负相关。当维稳成本r0分别为0、5、10时,S逐渐减小,说明基层管理者联盟的概率与维稳成本r0负相关。当监督概率B分别为0.01、0.02、0.04时,S逐渐减小,说明基层管理者联盟概率与监督概率B负相关。当司法惩罚R2分别为10、50、100时,S逐渐减小,说明基层管理者联盟概率与其所受司法惩罚R2负相关。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农地流转中转入方和基层管理者的利益联盟导致了农地流转利益失衡问题,这一问题形成有其制度、经济、社会根源。其中锦标赛体制、不健全的监督惩罚机制、农民维权渠道不畅通是制度根源,高收益与低风险是经济根源,互惠公平关系等乡村非正式制度受到破坏是社会根源,其中,制度根源与社会根源是更深层的原因。因此,要应该完善监督体系,加强惩罚制度约束,并重塑互惠公平的乡土人际关系,瓦解利益联盟,从而维护农民权益,弥补流转发展短板,实现三方协同发展。

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遭受侵害,基层管理者、农民、转入方不能协同发展具有其深层原因,这既包括正式制度的缺陷,也包括非正式制度的失灵。正式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使用权管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模糊、监督惩罚机制不完善、锦标赛体制、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非正式制度的失灵表现为互惠公平关系受到破坏、干群关系紧张等。正式制度不完善以及非正式制度失灵,对农地流转关联主体的收益、成本、心理等方面造成了一系列影响,在行为偏好作用下,关联主体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环境中进行策略信念互动,最后形成了利益联盟侵蚀农民权益的结果。要实现三方协同发展,首先要从根源上消除利益侵蚀,即完善正式制度约束,正确引导非正式制度约束;此外,还应从行为偏好入手,通过调节主体策略信念,重点维护农民权益(图7)。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治理措施:

(一)消除问题根源

农地流转三方协同发展遭遇难题的正式制度根源主要有:农地流转使用用途管制模糊、监督惩罚机制不完善、压力型体制、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非正式制度根源包括干群关系紧张、乡土互惠公平关系受到破坏等。鉴于此,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方面,提出相关治理机制,旨在健全农地流转相关制度,消除问题根源。

第一,设定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农地流转指标。利益联盟不仅是基层管理者权力寻租下的结果还有可能是锦标赛体制下基层管理者无奈的选择,根据农地流转的实际条件,适当向乡镇干部和村委会发放农地流转工作补助,设置流转面积补贴,并将流转面积与补贴数量挂钩。

第二,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渠道,降低农民维权成本,提升农民维权能力。具体措施为:加大信息、程序、法律咨询的“云共享”的覆盖率,降低农民的维权成本;积极培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老年人协会组织、新农村建设志愿者组织等各种农村社会组织,制衡个人势力垄断村级公共权力的现象。

第三,提升监督水平,适当加强侵权惩罚力度。具体措施为:明化农地流转信息,实行阳光政务,公布明细账目,提高监督水平;对于农地流转中的共同犯罪,要做到涉案金额与量刑统一,同案同判,保证法律威慑力。

第四,健全农地流转使用权管制制度。具体措施为:完善程序,规定农地流转用途的改变必须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且基于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防范经营主体可能的道德风险。

第五,建立第三方负责的准入资格审查制度,引入信誉度良好、盈利能力强的农地经营主体,防范逆向选择现象。首先,在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来对转入方的资格进行审查,或直接通过权威信托机构对农地进行流转。其次,在收入水平较低的村庄,可以通过多村联合出资聘请或政府出资的形式,对转入方进行资格审查。

图7 利益失衡问题的形成机理

(二)调节主体策略信念

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通过影响主体的收益、成本以及公平心理效用,在行为偏好的作用下,改变了主体的策略信念,造成了主体利益失衡问题。因此,根据行为偏好对关联主体的策略信念的作用机制,提出以下治理措施:

第一,降低利益联盟的寻利动机。利益联盟侵权获利越多,在寻利偏好作用下,基层管理者和转入方通过联盟进行寻利的动机就越强,因此,减少基层管理者和转入方的联合收益,可以减少联盟发生的可能。具体措施为:透明化流转信息,公开农地流转的账目明细;设立专项账户对农地流转补偿资金进行全程监控,并在流转前评估农地性质与价值,减少流转前后农地使用用途变化带来的补偿纠纷。

第二,降低利益联盟的避损动机。一是要减少锦标赛体制下基层管理者不联盟的情况下所付出的额外管理成本,包括寻找优质经营企业的搜寻成本、充当流转中间人的中介成本、对农地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的监督成本等,可以根据基层管理者努力程度予以补贴;二是要给予转入方适当的粮食补贴,种粮成本高,收益低,是转入方联盟的重要原因,但是当转入方进行耕地非粮化种植时,很可能造成隐性的耕地功能性流失,如优质耕地伪生态化、非粮化、过度利用化与耕地边际化等,给予转入方一定的粮食补贴,增强其生存能力,使其不至于亏损,可以减少转入方联盟行为。

第三,重塑互惠互信的乡土伦理关系。从互惠公平偏好的视角来看,农民与基层管理者的策略选择受到双方互惠公平感知的影响,在彼此之间不信任,即农民认为基层管理者会联盟以及基层管理者认为农民会投诉的情况下,利益联盟和冲突产生的可能性增加。因此,增强基层管理者与农民的互惠互信,不仅可以减少利益联盟的产生,还能防止冲突的产生,实现农地流转和谐发展。一方面,应加强农民对基层管理者的信任,具体措施为:首先,成立咨询服务站点,及时与存在困惑的被征收农民沟通协商,多方位搜集居民互惠公平心理需求的信息,也可以客观掌握农民类型;其次,对不同互惠公平感知类型的农民,采取合适的解决办法,针对互惠公平感知较强的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深入培植补偿权利人对干部的信任感,减少农民怀疑引发的冲突行为;最后,对于对互惠公平感知较弱的农民,采取柔性解决方案,如成立乡村治理评议会,设置干部施政公议舆论阵地等。另一方面,应构建基层管理者的公平信念,具体措施为:首先,及时保护受群众误会的干部,公开流转支出,传递公平信号;其次,要拉近干群关系,使干部充分感受到廉洁执政时受拥护的幸福感,用道德约束干部行为;最后,建立奖惩结合的激励机制,把公平正义评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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