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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团”维权小锦囊

2022-07-15沈臻懿

检察风云 2022年13期
关键词:盲盒团长维权

沈臻懿

消费者如果是在微信端被骗的,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腾讯110”来举报

通过微信群接龙、App小程序等方式团购、拼单商品,已成为当下极为流行的消费模式之一。团购期间“团长”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消费者在团购过程中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本文重点关注的问题。

“团长”作为团购的组织者,是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的纽带。根据团购发起方式、“团长”与“团员”熟识程度、付款方式、“团长”是否从中营利等综合因素,“团长”的行为或构成“好意施惠”,或与消费者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好意施惠”下的“团长”和消费者之间无设立法律上权利义务之意思。若“团长”在交易过程中收取报酬,则属于有偿团购。根据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团长”应当对组团细节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在规范组团、资质审核、交易审查、信息披露等方面承担着比无偿委托合同关系更重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选择供应商时,“团长”应当对其真实身份进行核实,优先选择官方渠道发布的货源,诸如疫情期间上海市消保委公众号推荐提供的居家团购推荐商户名单等,确保团购货品来源的真实性。面对疫情防控期间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团长”向供应商订货时,应对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并用微信、短信等文字方式对协商结果进行确定,必要时还可通过录音来固定证据,没有收到货品、检验质量前,绝不提前预支全部货款,避免团员利益受损。此外,“团长”在组织团购时,还应向“团员”如实公示供应商和货品的具体信息,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的变化情况。

五花八门的团购背后,有部分不法商家利用团购平台、社区团购等途径,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的商品,加之各类团购来源途径良莠不齐,少数“团长”因缺乏组团的经验和审慎性,团购商品质量存疑维权纠纷便时有发生。笔者建议,消费者发现收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货品情况,并及时同商家、“团长”沟通确认具体问题。沟通过程建议使用微信、短信或录音方式固定,以便为后续法律维权提供证据。

团购过程中,商家若存在上述情况,按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无论是商品的生产者、提供者或是销售者,都须对商品的售后负责。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内容涉及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等方面,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若团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虚假广告罪等罪名。

通过“盲盒”、套餐形式来销售商品,在“团购时代”尤为常见。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商家采用“盲盒”、套餐化团购模式的,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准确告知销售商品的名称、品种、数量、重量、规格以及和价格直接相关的明细详情。此外,商家还须对“盲盒”套餐类团购商品的售价予以合理设定,应與同时期相关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保持基本相同。对于具有随机属性,无法提前确定具体品种款式的“盲盒”商品,商家则应列明其中可能含有的商品品种。

商家采用“盲盒”、套餐化团购模式的,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准确告知销售商品的名称、品种、数量、重量、规格以及和价格直接相关的信息。

团购过程中,因商家实际提供的商品与公示的品种、规格等信息相差甚巨,导致消费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消费者可主张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商家“盲盒”在套餐类团购中如存在前述行为,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前不少团购中,存在受众面广、单价金额小的特点,面对商家、“团长”拒绝处理争议纠纷的情形,维权者可主动联系其他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团员”)团结互助,共同和经营者、团购平台沟通,并形成后续维权的合力。

通常情况下,团购成团的商品由商家负责运输并交货。团购过程中,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商品的交付期限或时间,按照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交付商品,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如果团购商品未能按照约定,出现无法交货或逾期交货的情形,商家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因无法交货或者逾期交货,致使消费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因前述行为而受到实际损失的,则可主张赔偿损失。

消费者在团购成团付款后,碰到商家迟迟不送货,且与其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有多种维权途径可供选择: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情况,或者拨打12315热线向团购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较大损害,还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

个别团购中的发起人,名为“团长”,实为从事诈骗活动的不法分子,其往往利用App小程序、微信群等途径发布虚假团购信息,组织虚假团购,以骗取消费者钱财。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法分子利用居民急需生活物资、买菜较为困难的情况,以“团长”名义发布团购物资的虚假信息。不法分子在要求被害人私下扫码,并转款完成交易后,即拒接电话、不回信息,解散群聊,不发货、不退款,甚至彻底失踪。面对团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此类虚假开团、“团长”失踪等问题,消费者应首先确认社区团购中的“团长”是否为小区业主,并仔细甄别团购信息。选择官方渠道、品牌商家或商品来源可靠、“团长”身份信息明确可查的团购活动。

若消费者在团购过程中,碰到“团长”卷款潜逃,或者与商家串通,故意虚构交易并骗取消费者钱财的,受害人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案,并向警方详细提供诈骗人的开户账号、联系方式等信息,由公安机关的反诈中心联系银行对诈骗人的账号进行快速冻结。不法分子诈骗数额较大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可据诈骗罪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诈骗人在骗得钱款后往往会快速转移资金,受害人一定要及时报警。若资金已被转移或取现,追回难度无疑将大大提升。消费者如果是在微信端被骗的,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腾讯110”举报。若是采用微信支付方式的,则应立即进行微信快速止付操作。

消费者在维权或报警时,应固定、保存好网银、手机银行转账截屏以及纸质转账凭据、银行流水、与诈骗人的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清单等相关证据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根据团购的具体商品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单位反映并申诉举报。报警后,还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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