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犯罪行政刑事执法一体化执法机制探究
2022-07-11侯铮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生态
侯 铮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概述
(一)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的界定
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可以简称为生态犯罪,是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的总称,是类罪而非具体罪名。我国生态法体系是以宪法为根基,以生态保护基本法为躯干,加之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所构成的。我国宪法指引着生态保护的基本方向,是解决生态犯罪问题的基础。与此同时,我国刑法为界定生态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刑法中,专门针对生态犯罪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涉及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两大类犯罪。刑法第二编第六章第六节为生态犯罪提供了可参考的具体罪名,指明了生态犯罪侵犯的法益即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只要对于生态的侵害达到严重破坏生态健康发展的程度,就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成了生态环境领域的犯罪。
此外,我国出台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执法依据,同时配合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生态犯罪的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概况
我国对生态环境问题向来十分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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