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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未病”理念视域下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新思路

2022-07-11苏春景刘译徽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2年5期
关键词:治未病犯罪法治

文/苏春景 刘译徽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展全民普法以来,青少年这一群体就备受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等多项法律法规、规章在不断强调青少年法治教育重要性的同时,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体系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2021年12月,教育部制定公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创新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升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实效提供了支持。但与此同时,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新形势。跟以前相比,占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最多的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罪逐年下降,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等类型犯罪却逐年上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各级检察机关起诉较严重犯罪未成年人3.5万人,同比上升6%,反映出在培养青少年法治素养方面我们还存在着不小的短板。法律是制裁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法治教育是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①任颖、李晓惠、刘建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有效性研究”,《中国司法》2016年第2期。“治未病”理念视域下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旨在扼杀“预起之病”②苏春景、杨虎民:“双预机制视角下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的原则与路径”,《中国特殊教育》2017年第10期。,即把关注点放在做好青少年学生法治素养的“强身”工作上,将违法犯罪禁止于未发之时。全方位、立体化、高质量并渗透着“治未病”理念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有助于帮助青少年提升法治素养,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时代新人,为预防新时代青少年犯罪注入新动力、生成新思路。

一、预防为本: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价值内涵

1. 法治知识是防止青少年一念犯罪的基本前提

让学生掌握法治知识是法治教育的目标之一。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犯罪行为。现今,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的研究有两因素、三因素、四因素和五因素之分,虽然它们在具体论述上存在差异,但对法治知识的重视是基本一致的,都提倡帮助青少年系统地掌握法治知识,让他们能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框架有整体了解和把握,并利用学习到的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基础知识,防患于未然。

但是,现实的情况不容乐观,根据《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发展报告(2018)》,“近年来中国的青少年法治素养和中小学的法治教育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仍有若干不足。青少年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水平仍然偏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的法律常识认知并未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提升,高中生的法律认知水平相对该年龄段的要求而言相对低下,高中生遵守和应用法律的意识也比较薄弱”。笔者曾经在几年前对398名未成年人就其犯罪的原因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也证实了上述结论。调查结果显示,“不懂法律知识”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原因,占比34.29%,其次是“哥们义气”、“较低的自我控制力”和“外界诱惑”。在询问“当你犯罪时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时,高达72.80%的未成年人罪犯表示“不知道自身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57.42%的未成年人罪犯回答“不知道是犯罪”;在询问“是否学习过法律知识”时,高达61.85%的未成年人罪犯表示自己“完全没有学习过”,34.27%的未成年人罪犯表示自己仅“学过一点儿”。通过这些未成年人罪犯的回答可以看出,没有掌握系统的法治知识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亟须开展法治教育帮助青少年掌握法治知识,通过法治知识将其对法治的“无知无畏”转变为“知而畏惧”,避免一念犯罪发生。

2. 科学的法治思维:消除犯罪动机的内在途径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相关准则和程序为指引,按照法律规范想问题、找对策,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的一种思维方式③蒋小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学生法治素养培育探索”,《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9年第14期。,以及强调公平、正义等权利的一种价值取向。青少年正处在人生中的一段特殊的时期,此时的他们法治思维尚未完全形成但个性极强,因此考虑问题时可能片面甚至偏执。当发现没有达到自己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后往往置合法、合规于不顾,只会关注自身的需求,由此产生虚荣好奇、争强好胜、江湖义气等类型多样的犯罪动机。近年来,因青少年缺乏科学的法治思维而造成的惨案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如,四川省西昌市某中学学生吉某因升学无望而私自篡改上百名同学的中考志愿,河南省焦作市某青年因被辞退心生不满而火烧其原工作的饭店,黑龙江省一学生因与教师起冲突而用刀捅伤该教师等。通过对这些涉案青少年进行调查,发现他们的法治思维运用严重不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初衷仅仅是为了泄私愤,没有将法律作为事实和价值判断的标准对矛盾和问题加以思考。犯罪心理学家斯坦顿·萨梅洛认为,只有彻底改变罪犯的思维方式才可能让他们走上正途。具有法治思维的人往往会对问题及后果加以多方判断与考量,当存在利益冲突而产生问题和矛盾时,他们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处理问题和矛盾,并利用法律价值和精神衡量其中的是非利弊得失。因此,通过法治教育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思维,是从青少年个体内部消除犯罪动机的最佳途径。

3.浓厚的法治情感:控制犯罪行为的根本动力

认知靠理性,行动靠情感。情感、情绪作为人类与生俱来的、难以用言语表述的生理反应和心理感受,是人最为直观的表达。而法治情感则是人建立在个体法律思维基础上的一种对法律的独特主观体验和需求,既可以表现为喜爱、亲近,也可以表现为厌恶、躲避。法治情感直接影响着青少年对法律制度的信赖和评价,影响着他们的日常行为,可以说,法治情感具有“藏之于心,见之于行”的特殊力量。但从我国青少年现状来看,针对他们的法治教育工作更加偏向于向其表达法律的工具属性和不可违抗属性,忽略了对其法律情感的培养,即对学生强调个人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义务与奉献,强调法律的社会管理性和控制性,忽视对法治所蕴含的公正、平等、尊重人权和自由等能够触及学生内心深处的情感教育。青少年尚处于心理未成熟阶段,有着叛逆倾向的反规则意识和独立意识,希望摆脱管束而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权利①杨宇辰:“个体道德态度养成的逻辑过程与现实过程探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他们主观上追求的“独立和客观”有时与法律带来的束缚之间存在着反作用力,往往会使其感到厌烦,甚至故意突破法律的束缚,尝试违法行为。从近年来出现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可以看出,有的青少年罪犯虽对法律认知程度不低,但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法治情感,对法律抱着蔑视、冷漠和利己主义的态度,因此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越轨行为。

法治教育并不仅仅是为了传授冰冷的条文规范,更是为了涵养青少年学生浓厚的正向法治情感,实现其理性和感性的同向发展,在做出理性规范行为的同时运用感性提升认同,实现法治从“内化于心”到“外化于行”的转变,在根本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预防作用。

4.坚定的法治意志:预防犯罪发生的强大武器

法治意志是指个体为维护法律尊严,勇于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持续性心理状态,是一种无论外界如何干预都能够依据法律保持自身理性的意志品质。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犯罪重复性强、再犯罪率高是其十分显著的特点②沈颖尹:“关于《刑法》第十七条的审思与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北方法学》2021年第3期。,用犯罪学的术语表述就是未成年人从初犯逐渐演变成累犯的可能性极大,这种可能性甚至超过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中的数据,六年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整体平稳的同时也伴随着波动:2019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中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数高达2,349人,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3.83%,比2014年上升0.81%,为六年来最高。究其原因,不能忽略法治意志薄弱在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起到的影响。当有过违法犯罪以及受惩罚经历的青少年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再次受到不良因素的引诱时,如果其法治意志不坚定,便无法建立起抑制犯罪的自控。而有坚定法治意志的青少年会放弃犯罪,逐步走向正轨。因此,通过法治教育培养青少年具备坚定的法治意志,可助其拥有抵抗不良外界诱惑和内心负面欲望的强大力量,是预防青少年初犯以及再犯的强大武器。

二、现实困境:青少年法治教育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青少年法治教育内容结构存在盲区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明确要求青少年法治教育要以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律制度为核心,围绕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结合青少年与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关系,分阶段、系统安排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家庭关系、社会活动、公共生活、行政管理、司法制度、国家机构等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签署加入的重要国际公约的核心内容。但从总体来看,目前青少年法治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盲区,主要表现为法治教育内容在“道德与法治”课中占比少,其具体内容也只涉及爱国守法、维护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知识,内容的结构化、梯度化安排严重不足①仇平安:“德国青少年法治教育镜鉴”,《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年第5期。,理想中的法治教育变成了现实中的普法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其他与青少年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内容出现频率低,导致法治教师讲不全面、学生理解不深。

2.青少年法治教育家校社合作机制有待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这要求我们对法治教育的视野应不断拓展,由以往狭义的学校教育逐步向广义的全社会教育转变,着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的教育机制。与此同时,教育者也应从教师拓展到家长、社区人员等。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协同育人网络还没有形成,各地区教育系统各自为政的情况较为突出,家校社在法治教育方面仍处于缺乏沟通、尚无共识的断裂状态。虽然上述主体在教育过程中承担的作用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但在具体的教育教学中,由于三方的目的、立场各有不同,往往会产生利益博弈而导致无法形成合力。这不仅难以满足家校社协同进行法治教育的政策要求,也不能满足当下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教育呼唤。

3.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需要提升

在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方位深度融合的过程中,教育领域作为数字技术应用的前沿地带,带入数字化、适应数字化、融入数字化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法治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教育理念、法治教育环境、法治教学方式必将与大环境一同转型。因此,如何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打破既有物理时空的屏障,将数字技术应用于法治教育之中,便成为数字时代的法治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就我国法治教育现状来看,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多为以现实案例为依据的说服式教育②何汉斌、郑文清:“中美青少年法治教育方法比较及其启示”,《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22年第7期。,数字技术应用不多,因此青少年法治教育结合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力与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三、实践向度:构建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机制

青少年法治教育具有一定特殊性。要让青少年真正树立法治观念,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光靠普法教育难以入心、入脑。法治教育是普法教育的深化,其旨在注重青少年学生的价值观、心态和行动规范的养成,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其优势,并落实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践当中。

1.内容优化:系统把握“五位一体”的法治教育内容

选择合适的法治教育内容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础。在对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时,所选内容应与他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且具有一定的活泼性和生动性,这样可以使青少年在学习法治知识的过程中保持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在学习课本知识的基础上,应引导青少年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青少年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进行重点学习。实际上,这五部法律秉持着同样的原则,是我国在1989年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本土化表达,它们一脉相承,构成了助推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五道防线,因此我们应该系统、全面、综合地把握这“五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内容。

第一,《教育法》是保证青少年发展的基础。《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为其他教育法律提供了制定依据,具有全面和规范的特性。它对教育的性质、基本制度、指导方针、受教育者享有的相关权利等进行了规定,并围绕着“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这一根本性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教师、家长和社会各相关部门在维护受教育者权利方面提出了刚性要求,强调了各主体在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上的保障作用。与此同时,《教育法》也不失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对青少年受教育过程中出现的系列社会关切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是实现教育工作法治化的基本遵循。不仅如此,《教育法》在筑牢外部防线的同时,也对受教育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如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等,对青少年学生应遵循的基本规范作出了刚性要求。可以看出,《教育法》是从内外兼修的角度出发,筑牢了青少年的发展基础。

第二,《义务教育法》是提升教育内涵的保障。义务教育是指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其具备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三项基本原则。相比较《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和群体,《义务教育法》更加明确具体,强调素质教育和适龄儿童、少年,其根本目的在于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水平,尽力抹平因客观存在的各种差异给学生所带来的不均衡发展问题①余雅风:“实现城乡教育公平:《义务教育法》任重道远”,《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保障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公平地享受素质教育,具备“均衡发展”和“以学生为本”的特点。其中,《义务教育法》的“均衡发展”体现在禁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级,杜绝“择校热”,要求学生们就近入学上;体现在解决了“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保障了包括流动人员子女、农民工子女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素质教育上;还体现在师资配备、经费投入向薄弱地区、学校的倾斜政策上。这些都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平等地享受高质量、均衡的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义务教育法》的“以学生为本”体现在其要求学生全面发展,而非以分数论高下上,它调整了升学和评比的要求,极大减轻了学生的学业负担;体现在其对学校安全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上,它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了学生人身安全;还体现在对教师行为予以约束上,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和个体差异,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歧视和侮辱学生。从整体上看,《义务教育法》是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角度出发,为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了坚实保障。

第三,《家庭教育促进法》为青少年成长赋能。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用“第一所学校”比喻家庭,以“第一任老师”形容家长,深刻诠释了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无论是精神层面抑或是行为实践层面,家庭都应是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主体。有关调查显示,有越轨行为的青少年,其家庭大多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②赵霞:“青少年犯罪家庭因素的类型化及预防对策”,《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5期。如今“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家庭教育问题严重阻碍着青少年亲社会行为的发展。以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压实家长在家庭教育上的主体责任,直至2021年《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将家庭教育正式纳入了我国教育事业法治化管理的轨道,使之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作出的法律规定,是为青少年成长赋能的重要举措。比如:第二章“家庭责任”要求家庭教育围绕着“爱党、爱国、爱人民……”“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等内容开展;第五章“法律责任”则是要求社会其他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督促家长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中,第四十九条尤为瞩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综上,《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家长在法治观念的引领下,用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通过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其具备良好品行,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青少年发展保驾护航。《未成年人保护法》历来有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之称,其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贯穿始终,建立起对未成年人的周全保护体系。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这些突出体现在新增的“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个专章上,使以往的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四大保护”体系变为“六大保护”体系。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积极补齐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短板。①田相夏、王志民:“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构想”,《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比如,司法保护专章中增加了要求公检法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充分体现了司法对青少年的关怀;而新增加的政府保护一章中,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提出当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时,由国家进行补位,有关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负有临时监护责任和长期监护责任,这不仅是对已生效的《民法典》中相关内容的有效衔接和补充完善②杨惠嘉:“我国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及其完善”,《学术前沿》2022年第3期。,更是国家责任理念的落实。网络保护一章的增加,则是对当下互联网时代里青少年在成长中面临的问题的及时回应。近年来,我国青少年上网问题频出,因此在该章中就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网络消费、网络欺凌等问题,对政府、学校、家长和网络产品提供者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可见,《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以强调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核心,力图用各项规定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福利法”。

第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防止青少年误入歧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一部着眼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一般来讲,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规律,除激情犯罪外,大部分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往往具有言行举止、思想道德逐级演变、不断恶化的过程,所以根据这一规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事前干预和预防将事半功倍。为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足于教育矫治原则,在对罪错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三级预防和分级处理的矫治方式,目的是更加个性化地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③苑宁宁:“论未成年人犯罪三级预防模式的法律建构—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为视角”,《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年第2期。对于未犯罪错的未成年人来说,要通过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预防犯罪教育等进行一般预防,避免出现行为偏差;对于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要进行临界预防,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其中,家庭、学校、社会应各司其职,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导,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三种强度层层递进的矫治方式进行教导,避免其不良行为发展为犯罪;而对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进行再犯预防,并及时开展感化挽救教育,避免其重新犯罪。综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对不同行为进行划分,采取正式干预和非正式干预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监护人、学校、家长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在预防、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上的责任,完善了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管教体系,便于让未成年人明确行为属性及其后果,自觉养成正确法治观念和良好行为习惯。

2.途径支持:搭建家校社协同一体的法治教育网络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强调:“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这为明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施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撑。据此,学校应承担起协同家庭和社会开展法治教育的责任。具体来说,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学校应不断加强法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目前,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师资水平呈现出多层次和多样化的特点,专职法治教师只供职于少数学校。①胡慧馨:“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培训策略研究”,《教学与管理》2022年第3期。因此,学校可以通过开展类型多样的法治培训增强教师开展法治教学的本领,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非法律专业专职教师的法治教育水平。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的教学框架和本校实际情况相结合,整体规划学年教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保障法治教育教学常态化、规范化。第二,考虑到传统应试教育给家长带来的焦虑感,以及家长自身的法治教育能力问题,学校应该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家长和学校在法治教育方面的合作。比如可以通过法治宣传活动等引导家长对孩子进行法治教育,打造知识、氛围、价值观一致的家校法治教育环境,而家长可使家庭法治教育常态化,以配合学校法治教育工作有效开展。第三,法治教育的目的并不是直接给青少年提供问题的答案,而是重在培养其依据法律进行独立思考与行动的能力。因此,学校应进一步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的重要作用,除吸纳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应重视引入社区矫正人员、未管所工作人员、高校法学教师、法学专业学生等人才,鼓励他们走进校园,投入法治教育事业中。

(三)技术保障:人工智能助推法治教育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明确指出,要“利用现代技术加快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规模化教育与个性化培养的有机结合”。因此,可依托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构建法治教育资源库,全面补充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相关制度,重点突出与青少年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提供菜单式检索工具,方便青少年进行查找与学习。同时,可以通过本地终端储存数据(cookies)收集青少年在网站上搜索过的法治教育内容,由此获取他们对不同层次法治教育内容的需求,之后寻找相关素材进行个性化推送,逐步从“人找资源”向“资源找人”转变,使法治教育变得生动、具体,带有人情味。当然,为规避“信息茧房”带来的知识片面性风险②刘永林、晋伊斐、金志峰:“数字时代的教育法治:逻辑、境遇与图景”,《内蒙古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可以利用大数据的导向功能,建立青少年法治学习画像和知识图谱,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客观的法治知识,使法治教育内容可以更好地服务于青少年,不断拓展他们的选择空间。还可以利用“VR”“AR”“MR”(VR一般指虚拟现实技术,AR一般指增强现实技术,MR一般指混合现实技术)等技术为青少年创设虚拟法治场景,为学生独立思考提供机会。VR、AR、MR技术应结合家庭、学校、社会等外在影响因素,构建起虚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境数据库。人工智能技术能够突破物理时空的限制,使学生通过视觉、听觉、触觉身临其境,沉浸在场景中进行思考,为深层次认知活动提供条件。

这些方式有助于解决传统法治课堂中学生认同感和代入感不强的问题,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学习法治知识,还能有效引导学生在不同类型的虚拟场景中进行全面的、独立的思考,从而学会自我控制、规范自身行为,更重要的是有助于他们将内化的经验迁移到现实生活中,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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