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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治意识生成过程与培育策略

2022-07-11刘晓明王丽荣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2年5期
关键词:内化法治青少年

文/刘晓明 王丽荣

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兴起,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走过了一个不断演进与完善的过程。由以“法律宣传”为特征的“法制教育”,逐渐发展为以培养“法治意识”为特征的“法治教育”;由注重向青少年普及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逐渐转化为关注培养他们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由帮助青少年“知法懂法用法”,逐渐转变为促进其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如果说“法制教育”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为主要内容,“法治教育”则更加注重对青少年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的培育与建立,并进一步通过二者的相互融合,帮助青少年形成法治意识。这个过程需以法律知识为载体,将法治知识内化为个体的法治素养,并外化为法治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在关注向青少年传递法治内容的同时,还要关心这些知识如何转化成青少年的法治意识,使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政策背景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全民普法工作就已经开展,为青少年法治教育奠定了前期基础。1980年,邓小平同志强调:“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0页。表明要在学校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由此法制教育开始走进校园。

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强调,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从小学起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1995年,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将学校法制教育定位于“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将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界定为“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纪守法”。此外,还要求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要遵循学校教育的规律,充分利用校园这一特定的文化传递空间,发挥各有关课程在进行法制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要以课程教学为主要渠道,形成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紧密结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的网络和体系。要利用课堂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为学校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提供了政策保障,推动了学校法制教育课程、教材及教师队伍的建设,建立起以传递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为重点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

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了全面部署。而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需要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对“法治”的信仰,并且强化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不能仅停留在传递法律知识的层面,“法制教育”需要向“法治教育”进行转变。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②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调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这无疑为青少年法治教育赋予了更高的地位和更重的任务。

2016年6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规定了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并进一步从组织与制度保障、师资队伍建设、健全评价机制、教育教学资源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对学校法治教育作出了规定,保障了法治教育在学校中得到有效落实。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的总体目标确定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将青少年法治教育由知法懂法用法,延伸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从上述对法治教育政策的梳理中,我们看到:经过40年的发展和演进,我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其目标正在不断深化、内容正在不断丰富、方法途径正在不断创新。法治教育不但进入到国民教育体系,而且已经建立起了系统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教育目标从法制宣传教育、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法治意识培养递进,教育内容从传授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向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迈进,并在“知法懂法用法”的基础上,强调青少年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法治教育不仅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更是法治思维方式的养成、法治信仰的建立、法治精神的启蒙,其综合表现就是对法治意识的培育。因此,新时代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核心聚焦在法治意识的培育上。

二、青少年法治意识的生成过程

意识既是一个哲学观念,也是一个心理学概念,在《心理学大词典》中将其解释为:“人所特有的反映现实的最高形式,是人对现实的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反映。”①朱智贤:《心理学大词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这意味着意识是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种主观反映,是人的感觉、知觉、记忆、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因此,“法治意识”可理解为:作为主体的社会成员对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原则所形成的观念体系和心理认同。法治意识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是实现法治社会的条件之一,让青少年具备法治意识,是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目标。

如果将法治教育界定为是对法治意识的培育,那么青少年法治教育就是将法治的观念、信仰和行为规范转化为青少年法治意识的过程。当然,青少年法治意识的生成,不仅包含着法治知识的获得,还伴随着青少年心理素质的养成,而法治知识与心理素质的融合,则会以法治素养的形式表现出来,达到法治教育内化于心的目标,而法治素养又会体现在青少年的法治行为之中,达到法治教育外化于行的目的。由此不难看出,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培育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知识”的外在传递、“法治素养”的内在培养,以及“法治行为”表现出时间和空间上的延续的过程。

法治教育聚焦法治意识的培育,人是其核心要素,因此,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应围绕青少年展开。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作为法治教育的两大参与主体,一个主导着法治教育的外在传递过程,一个进行着法治素养和行为的生成过程,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表现出了法治教育过程的本质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引导性。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形成离不开社会影响,社会影响可以分为环境影响和教育影响,这两类影响对生成法治意识的作用有明显的差别。社会环境影响往往是自然、盲目和无序的,很难加以控制,它既可能是积极的影响,也可能是消极的影响。而社会教育影响则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影响过程,这种影响是积极的、可控的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因此,法治意识的培养过程要强化社会教育影响的作用,规避社会环境影响中的消极作用,发挥法治教育引导性的特点,精心组织有利于青少年形成与发展法治意识的教育内容,增强法治教育的成效。二是主体性。青少年群体具有向不同方向发展的特点,他们的这一特征将直接影响法治教育的效果。因此,要发挥青少年的主体能动性,让他们对法治教育内容有积极能动建构,这也是法治教育能够发挥作用的内在动力。因此,要在开展法治教育的过程中,着重发挥青少年的主体性,使其既具有主体意识,又体现主体能力,真正实现法治教育的目标。

法治意识的生成过程包括法治知识的外在传递、法治素养的内在培养,以及法治行为的外在表现三大部分。接下来,本文将从法治教育过程的两大本质特征引导性和主体性出发,将探讨的重点放在法治教育的内部建构上,具体分析法治意识的生成过程。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法治意识是由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行为共同构成的。

1.法治认知

法治认知是指青少年对于法律知识及法治意义的认识,是人的认识过程在法治上的表现。包括形成法治观念、原则、信念与观点,以及运用这些观念、原则等去分析法治情境,并对人、事做出相应的价值判断。培养法治认知是培养法治意识的基础,它对青少年的法治行为具有定向的作用,是行为的调节机制—人们有了一定的认知,就能分析和认识情境,调节并确定自身行为的方向。同时,法治认知也是法治情感产生的依据,对同一事物或行为,人们的认知不同,产生的情感也不同。

2.法治情感

法治情感是指青少年在心理上对某种法治义务所产生的爱憎、喜恶等情感体验。根据法治情感产生的原因、法治情感和道德以及法治认知的关系,可以把法治情感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知觉的情绪体验,它是由人对某种情境的感知而引起的,这种情绪体验对应的法治意识往往是不明确的,它的产生非常迅速和突然,对法治行为具有迅速定向的作用;二是与具体的法治形象联系起来的情绪体验,这种情绪体验是通过对某种法治形象的联想发生作用的,它生动、具体,常常给人以强烈的情绪感染,由此产生的法治行为具有强大的动能;三是伦理道德层面的法治情绪体验,这是一种法治理论、法治观念向法治意识转变中出现的情感,它具有较大的自觉性与概括性。在第三层次的情绪体验中,不仅包含着许多具体的情感,而且个人感性的法治经验也在其中,让人对法治要求及其意义进行着更为深刻的认识,甚至将其当作信仰。法治情感是个人法治行为的内部驱动力之一,当法治认知和法治情感成为日常推动青少年产生法治行为的内部动力时,就会成为法治动机,有了法治动机就会有法治行为的产生。

3.法治行为

法治行为是指在一定法治意识支配之下青少年所采取的各种行动,它是法治动机的结果,是法治认知和法治情感的外部标志和具体表现。法治行为主要包括法治行为方式和法治行为习惯。法治行为方式是通过练习或实践掌握的,而法治行为习惯则是一种自主发起的法治行为。出现法治行为是具备法治意识的重要标志,看一个人的法治意识如何,主要看他的法治行为是否具有一贯性。

法治意识的三种构成成分是彼此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它们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一般来说,法治认知是法治意识的基础,是法治情感产生的依据。法治情感伴随着法治认知而产生,在一定的情境下又会促进法治认知水平的提高。法治认知和法治情感的深化和交融就产生了法治动机,法治动机是一种内部驱动力,它驱动青少年做出法治行为。法治行为是法治认知、法治情感的外部标志和具体表现,并且法治行为反过来也可以加深和提高法治认知,增强法治情感。如果三者之中有其一有所偏离,它们就会相互削弱,影响青少年提升法治素养,进而影响法治意识的生成。

三、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培育策略

法治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借助于法治知识的内化而实现的,因为人的一切知识、能力与态度都是从外部获得的,因此关键是内化。内化的问题最早由法国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杜尔克海姆提出,其含义是指:社会意识向个体意识的转化,亦即意识形态的诸要素移置于个体意识之内。在此之后,法国心理学家让内也对内化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儿童在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地接收成人强加于他们的各种社会行为方式并加以内化。也就是说,内化是一个社会准则逐渐成为个体价值的过程。对法治意识生成过程的分析表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作用机理是: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以法治知识为载体,通过内化的方式在主客体间相互作用,经过主体(教育者)的不断建构,达到客体(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发展与完善。因此,法治教育应当是青少年在教育者的外部引导之下,对法治教育内容进行内化,并通过对认知信息进行加工,使法治认知向法治情感、行为进行转化的过程。

青少年对法治教育内容的处理,也是在已有的法治认知结构上进行同化与归顺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借助于法治知识的传递进行的:以青少年头脑中已有的法治知识储备为起点,在新法治知识输入、贮存和提取的过程中,使其与旧法治知识相互作用,最终完成新知识的内化。

接受法治教育内容(内化)是一个培养法治意识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并不是对输入信息的被动记录,而是主动建构内部心理表征的过程。如何让这个过程更高效呢?教育者可以采取以下培育策略。

1.激发青少年学习法治知识的需求和主动性

法治意识的培育,应当是青少年自觉自愿的,仅靠外在强制与灌输是无法实现的,因为个体认知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它会表现出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并非所有的法治知识都能被青少年吸收,他们对某一个法治知识接受还是不接受,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求决定的,如果这一法治知识能满足自己的需求,则会接受并选择其作为认知对象,如不能满足,便会放弃,不去认知。此外,青少年的认知发展水平和头脑中已形成的法治认知结构,是法治教育内容内化的必要条件和影响因素。因此,要想让青少年形成法治意识,必须想办法激发青少年学习法治知识的需求和主动性,使法治知识被青少年真正认同、接受并进行心理内化。

2.促进知情融合帮助青少年树立法治信念

法治教育不仅要让青少年学法、懂法、用法,还需要他们对法治产生信念,只有青少年真正相信了法治的力量,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治信念表现为:相信法治知识的正确性,形成坚定的法治观点,并将其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和进行法治判断的标准,还能根据自己的信念选择学习新的法治知识。青少年的法治信念是其法治认知与法治情感高度结合的产物,是在接受社会文化和教育的基础上,在师生互动过程中逐步培养起来的。法治信念与青少年的法治行为方式具备稳固的联系,也是青少年法治意识形成的标志。由此可见,树立法治信念也是培养学生法治意识形成和表现的重要一环。

另外,法治信念预先决定了人的行动,它一经形成就不会轻易改变,可确保人在法治行为中表现出坚定的一面。

3.依据青少年认知发展特征培养其法治认知能力

青少年阶段是一个人智力和创造力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人不再满足于认识现实的世界,而是喜欢凭借自身不断发展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在心中构建未来的样子,规划着改造世界的宏伟蓝图,并以此作为评判“现实”的标准。因此,青少年拒绝保守,喜欢改变,崇拜理性,但又容易脱离实际,陷入空想或理想主义。依据这些认知发展特征对他们进行法治教育,需要帮助其运用理性思维领会法治知识,利用抽象逻辑思维建立法治理念,以法治信念作为其行动的指南。为了避免想象与现实的脱节,还需要教育者引导青少年学习如何积累法治经验,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法治实践。青少年只有通过自身的实践,证实并体会到法治的正确性,才能将法治知识真正内化为法治信念并成为支配自身行动的指南。

4.依据青少年情感发展特征培养其法治情感

青少年阶段也是一个人情感发展的动荡阶段。青少年有着丰富、复杂且强烈的情感世界,他们热情、活泼、思维敏捷、接受新事物快、自我意识强烈,情感体验也来得快而热烈。虽然此时的他们已具备一定的情感调节和控制能力,但因其情感有文饰、内隐、曲折性,所以展示出较成人更加动荡多变、不稳定的特征。依据青少年这一情感发展特征,在进行法治教育时,要帮助他们丰富法治认知,并且使这种认知同一定的情感体验联系起来,使他们在领会法治知识的同时,伴有积极或消极的情绪体验;还要培养青少年的情感调节能力,帮助他们产生积极情感、克服消极情感,从而具备能够预见消极情感后果的能力,进而预防不良情感的产生,提高对情感的控制能力。

5. 依据青少年行为发展特征培养其法治行为方式与习惯

青少年阶段也是一个人行为发展的关键时期。此时的青少年已经形成了一些固化的行为方式,养成了一定的行为习惯,且行为已经具有了明显的目的性。他们能充分认识这些行为的意义,使该行为服从于一定的要求。其行为也能够表现出较强的自觉性,能独立地被他们支配,不轻易受外界影响。他们一旦确立目标,便坚定地为实现这一既定目标而努力。依据青少年这一发展特征,在进行法治教育时,可以利用其行为的目的性和自觉性,帮助他们掌握法治行为方式,训练其具备法治行为习惯。法治行为习惯是一个人不需要外在监督和自身意志努力即可实现的法治行为,它是一个人的法治行为转化为法治素养的关键因素。法治行为方式的掌握是产生法治行为的必要条件,而法治意识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法治信念与法治行为方式具备了稳定的联系。一般来说,法治信念和法治行为方式都是统一的,有什么样的法治信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行为方式,但青少年有时由于不善于组织自己的行动,没有牢固地掌握特定的行为方式,就会出现信念与行为方式不一致的现象。因此,要帮助青少年懂得应该做什么,还要帮助他们学会“怎样做”,掌握正确的方式方法,并通过训练形成法治行为习惯。这样不仅可以使法治行为方式变得容易实现,形成比较稳定的态度和行为倾向,还能够加强其法治行为的自觉性、概括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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