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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偷窃法医精神病鉴定1例

2022-07-11商浩陈文松陈仙萍

中国医药科学 2022年12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

商浩 陈文松 陈仙萍

[摘要]病理性偷窃是一种冲动控制障碍,其特征是不可抗拒的偷窃冲动,而不是为了金钱利益。病理性偷窃很容易被误诊或过度诊断,因为其在多数情况下的诊断标准是基于自我描述的(反复无法抵抗的偷窃冲动,在进行偷窃前出现的紧张感,以及在进行偷窃时的愉悦感、满足感、解脱感),很难检验其可靠性。病理性偷窃是极少数从医学角度理解犯罪行为以及将其应用于法律辩护的精神疾病。病理性偷窃的诊断以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是法医精神病学专业领域一直广泛讨论的内容。本文通过分享1例病理性偷窃患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探讨此类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能为其他鉴定人在进行此类鉴定时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病理性偷窃;刑事责任能力

[中图分类号]R749.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616(2022)12-0182-05

病理性偷窃属于冲动控制障碍,其目的不在于获得经济利益,以反复难以控制的偷窃冲动以及偷窃行动前的紧张感和偷窃行动后的轻松感为特征[1-4]。该疾病不仅给患者带来痛苦,同时引发了复杂的司法问题。病理性偷窃的诊断与鉴别诊断以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一直是法医精神病学中广泛讨论的内容,本文通过分享1例病理性偷窃患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探讨此类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能为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此类鉴定时提供一些思路。

1案例

1.1摘要案情

2020年1月1日,公安機关接到报警称:2019年12月27日,杭州市江干区某便利店内3件商品被盗(价值三百余元)。经侦查系张某所为,后续民警在监控追踪轨迹过程中发现该女子在杭州市下城区某商厦内以同样方式偷窃6件商品(价值一千余元)。

1.2送检材料摘要

据讯问笔录等相关材料记载:被鉴定人张某,独生子女,23岁,自幼读书至艺术高中毕业,已婚已育,现开设舞蹈工作室。2016年,张某因“反复出现无法控制的偷窃行为”在上海乐天心理咨询中心进行为期三年的心理咨询,在此期间其曾因盗窃财物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张某对本案涉及偷窃行为作案经过交代清楚,并称其每回自己出去在外看到东西就有伸手去拿的冲动,虽然知道这样做不对,但是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据其家人和同事反映:张某家庭条件优越,工作能力强,年收入约50万元,性格脾气良好,偶有情绪暴躁,为人自私,很少关心家人,从小就有小偷小摸的行为,不管是用到的还是用不到的东西都要拿,爱说谎话,把偷的东西说成是自己买的,曾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六七次,每回被放出来都说不再偷了,可是一被放出去还是会偷。

1.3精神检查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为司法鉴定操作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相关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定向全,面貌相符,衣着整洁,步行进入鉴定室,注意力集中,反应略显迟钝,接触合作,对答切题。对个人一般情况及过往经历诉述清楚,称从小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但父母长期吵架、闹离婚,对自己关爱较少,长期随祖辈生活,很小就被送往寄宿学校学习,艺术高中毕业后做舞蹈老师,目前开设舞蹈工作室,已婚,育有一子。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就有拿别人东西的习惯和冲动,通常发生在自己一个人的时候,每次偷窃多为日常生活用品以及衣物等,偷窃行为与自己身上有没有钱无关,自称每次发生后自己有一种“解脱感、满足感”。2013年,因“偷拿他人电脑”被学校退学。2016年,因“盗窃8000元人民币”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承认本次在杭州市发生的两起偷窃行为,称:“从老家来到杭州办事时,自己一个人出去逛街看到各种各样的东西放在外面就想伸手去拿,以寻求一种刺激、满足。”在问及对于本次案件的看法时,答称:“我的偷窃行为不是因为没有钱去买,但是就是不想花钱,想要直接拿走。我每次偷东西,也有过犹豫、紧张、害怕,但是我看到东西时就想去伸手,以追求刺激感,如果我没有拿到就会非常难受不舒服。我认识到这件事做得不对,以后不再去干了,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但我不是故意的,我跟正常人不一样的,我有在上海进行心理咨询,我拿东西就是想缓解自己的冲动。”在精神检查过程中: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思维联想及逻辑障碍,记忆、智能未见明显异常,情感反应基本协调,情绪平稳,能简要叙述自己生活经历及作案经过,承认犯罪事实,对于事件发生表示后悔,存在难以控制的偷窃欲望,专注于思考和想象偷窃行为,病理性意志,自知力存在。

2讨论

偷窃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行为,与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历史一样久远,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危害,而具体到“偷窃”行为本身,从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角度,鉴定人员可将偷窃者分为两大类人群:第一类,偷窃行为实施者无精神疾病,偷窃行为发生具有明确的现实动机;第二类,偷窃行为实施者患有某种精神障碍疾病,偷窃行为发生部分或完全受到精神症状影响或支配,其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或丧失。本案例被鉴定人行为表现为受精神障碍影响的病理性偷窃,因该类型疾病较为特殊,且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较为少见,鉴定人员对此类鉴定案例精神状态以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如何准确认定,将对案件在司法行政机关后续处理中至关重要,以下将就鉴定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讨论。

2.1诊断特点与鉴别诊断

病理性偷窃是一类神秘且历史悠久的特殊疾病,因其行为涉及的“偷窃”已经触犯了刑法,故受到医学界和法学界的共同关注。19世纪初,瑞士Mathey医生首次对病理性偷窃的精神病理学状态进行了临床描述,将其特征定义为“没有动机、没有必要的偷窃倾向”[5]。1838年,法国Marc和Esquirol医生借鉴希腊单词“kleptein”(偷窃)和“mania”(疯狂),融合创造了“kleptomania”(病理性偷窃)这个单词,其含义为“具有不可抗拒、非自愿的偷窃冲动”[6]。

病理性偷窃被认为是与冲动控制有关的精神障碍。本人有难以控制的强烈偷窃欲望和浓厚兴趣,并存在偷窃行为前的紧张感以及偷窃行动后的轻松感。偷窃的目的旨在专注于偷窃行为本身,而不是以此为手段获得经济利益或泄私愤图报复。偷窃物品不一定存在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甚至是一些废品。所得赃物常常被搁置一旁、随意丢弃、送给他人以及悄悄归还等。病理性偷窃患病率为0.3%~0.6%[7],其首发症状通常出现在青春期或成年早期,但其发作的平均年龄约为开始偷窃之后的6年(范围为0~24年)[3,8],其中以女性更为常见(女∶男为3∶1)[9]。病理性偷窃患者以偷窃食物或生活必需品为主,其并不会偷窃钱财,偷窃的物品也不是为了使用[10]。有研究显示,女性病理性偷窃者倾向于在出售家庭用品的商店行窃(以厨房用品、浴室用品、床上用品为主),而男性病理性偷窃者更有可能在出售电子商品的商店偷盗(如电子游戏用品、电脑配件、手机等),且偷窃的东西更为贵重[11]。病理性偷窃患者对于偷窃所得物品的处置问题上,研究显示[8],86.4%保留偷窃来的财物,63.2%囤积偷窃来的财物,59.1%将偷窃来的财物给予他人,18.2%归还偷窃来的财物,4.5%丢弃偷窃来的财物。同时,一些关于病理性偷窃者的研究表明,偷窃冲动的产生常与一些诱因存在相关性,如压力、焦虑、无聊、悲伤、难过或看到某些物品,其中近一半的冲动是由压力或焦虑引发[8]。

病理性偷窃的发生应与以下情况鉴别[12-15]。1正常人的偷窃:偷窃行为为主觀故意,一般经过周密的计划,具有明确的获利动机,在其整个过程中(作案前、作案中、作案后)存在精神紧张,平时精神活动完全正常;2品行障碍的少年偷窃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成人偷窃:除了偷窃财物供自己享用外,还存有其他不符合法制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障碍,如说谎、欺诈、攻击、纵火、对人冷酷无情或对他人利益与感受毫不关心等;3恋物癖患者的偷窃:在强烈的性欲望与性兴奋的驱使下,反复收集异性使用的物品(如乳罩、丝袜、内裤等),由此引发不惜用非法手段去获取;4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偷窃:绝大多发生于妄想观念或命令性幻听支配之下,也可在人格改变等其他分裂症症状下发生偷窃行为;5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的偷窃:由于受到智能低下及社会适应不良的影响,考虑问题简单、幼稚,动机幼稚、单纯,行为鲁莽、轻率,行动笨拙,不计后果,自我保护能力较差;6躁狂、抑郁障碍患者的偷窃:躁狂、抑郁障碍患者在发病期间可有反复的偷窃行为,调查时常会发现有情感障碍病史;7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偷窃:常因意识模糊、记忆减退或智能障碍等影响发生,检查可发现器质性精神障碍诊断依据;8精神活性物质所致偷窃也是可能的原因,可根据相应疾病临床特征进行鉴别。

被鉴定人从小家庭条件优越,但从7岁开始就出现小偷小摸的行为,其偷盗的财物并非用于个人使用或具有多大的价值,多次被发现但屡教不改,曾因盗窃财物被判有期徒刑5个月。这种行为本身对被鉴定人也造成了困扰,自己主动进行为期3年的心理咨询治疗,但是并未得到有效缓解。本案被鉴定人反复偷窃行为无合理的作案动机,偷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与偷窃物品价值明显不相称,自述对偷窃行为本身有强烈的欲望,其行为冲动难以控制,每次偷窃前有犹豫、紧张、害怕,偷窃后有愉快感、解脱感、满足感。在精神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思维联想及逻辑障碍,记忆、智能未见明显异常,情感反应基本协调,情绪平稳,能简要叙述自己生活经历及作案经过,承认犯罪事实,对于事件发生表示后悔。故对本例鉴定诊断讨论中,多数专家认为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CCMD-3)(图1)和国际疾病分类(ICD-10)(图2),结合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5)(图3),被鉴定人符合病理性偷窃的诊断。

2.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其中,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具体等级评定方面,我国采取了三级制的惯例,将辨认或控制能力完全受损者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受损者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受损者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涉及偷窃相关案件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首先,鉴定人要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病历资料等相关鉴定材料结合精神检查根据诊断与鉴别诊断的要点明确被鉴定人是否患有某种精神障碍以及精神障碍的性质和程度,并确定是有现实动机目的的盗窃行为,还是无明确现实动机的盗窃行为;其次,鉴定人要结合精神状态评定分析被鉴定人精神障碍对盗窃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进而对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如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的智能水平严重低下,其理解、分析、判断等能力极差,无盗窃行为现实动机,对其行为将造成的后果缺乏认识,致使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患者经过治疗其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得到控制,盗窃行为主观故意,有明确获利动机,明确其行为将造成的后果,表明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即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从小就出现小偷小摸行为,屡教不改,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理,因偷窃行为对自己造成困扰主动寻求心理咨询,表明患病理性偷窃的犯罪嫌疑人对于盗窃行为性质以及造成后果是有明确清晰认识,作案前犹豫、紧张、害怕,作案中会有意挑选作案地点躲避监控、藏匿非法所得,在间歇期常为盗窃行为感到沮丧、焦虑,说明其对盗窃行为的辨认能力存在;而由于受到精神症状的影响犯罪嫌疑人难以控制地反复进行偷窃,以求满足自己偷窃欲望和冲动以及享受偷窃后的愉快感、满足感、解脱感,其行为损人不利己,无任何现实动机,说明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削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精神(图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图5),故病理性偷窃患者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是需要明确病理性偷窃患者出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为掩盖犯罪事实而发生的纵火、伤害甚至行凶等,应当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问题与展望

病理性偷窃是一个与法律问题密切相关的特殊类型精神疾病,不仅对国家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同时给个人带来巨大精神压力和痛苦体验。当然,病理性偷窃患者对于刑事司法系统在认定有罪、无罪方面也提出了挑战,如送检材料可能不完整或不准确,多以主观感受和自我评价为主;病理性偷窃的诊断前提是建立在“难以控制”的偷窃冲动基础上,但是其程度难以鉴定,是否只是个体不愿抗拒这种冲动行为;病理性偷窃患者常有多次偷窃行为,在认定评估时应需要对每次案件逐个分析,因为偷窃行为的实施可能与病理性偷窃无关联,而是出于自身需求。目前,在病理性偷窃的病因、机制、治疗等研究远远不足,仅通过处罚无法消除病理性偷窃患者的偷窃行为,也无法避免患者不断扰乱社会秩序、威胁人民财产安全,对国家司法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因此,应加大病理性偷窃在病因、机制方面的研究以及更多的临床研究,对其治疗方法、治疗手段加以改进完善,从其根本上加以预防,减少病理性偷窃患者偷窃行为发生,帮助患者走出疾病困境,重塑自我,适应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 Torales J,González I,Castaldelli-Maia JM,et al. Kleptomania as a neglected disorder in psychiatry[J].Int Rev Psychiatry,2020,32(5-6):451-454.

[2] Sipowicz J,Kujawski R.Kleptomania or common theft - diagnostic and judicial difficulties[J].Psychiatr Pol, 2018,52(1):81-92.

[3] Zhang ZH,Huang FR,Liu DH.Kleptomania: Recent Advances in Symptoms, Etiology and Treatment[J].Curr Med Sci,2018,38(5):937-940.

[4] Silva B,Canas-Simião H,Cavanna AE.Neuropsychiatric Aspects of Impulse Control Disorders[J].Psychiatr Clin North Am,2020,43(2):249-262.

[5] Saluja B,Chan LG,Dhaval D.Kleptomania: a case series[J].Singapore Med J,2014,55(12):e207-209.

[6]李纯,汤涛,何军飞.盗窃癖研究进展[J].湘南学院学报:医学版,2021,23(1):70-75.

[7] Kim HS,Christianini AR,Bertoni D,et al.Kleptomania and Co-morbid addictive disorders[J].Psychiatry Research,2017,250:35-37.

[8] Grant JE,Kim SW.Clin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associated psychopathology of 22 patients with kleptomania[J].Comprehensive Psychiatry,2002,43 (5):378-384.

[9] America Psychiatric Association.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M].5th ed.Washington: American Psychiatric Publishing,2013:947.

[10] Asami Y,Nomura K,Shimada H,et al.Validity and reliability of the Japanese version of the kleptomania symptom assessment scale: A comparison between individuals with kleptomania and prisoners in Japan[J]. Compr Psychiatry,2020,96:152133.

[11] Grant JE,Potenza MN.Gender-related differences in individuals seeking treatment for kleptomania[J].Cns Spectrums,2008,13(3):235-245.

[12]曾緒承.司法精神病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208-212.

[13]李从培.司法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361-368.

[14]刘协和.法医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60-163.

[15]马世民.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M].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8:292-296.

(收稿日期: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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