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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卷款跑路』,能否向发包单位索要欠薪

2022-07-07

新农村(浙江) 2022年7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谢某资质

编辑同志:

一家建筑公司将其承建大楼的外墙装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谢某。谢某雇佣我们具体施工。工程完工后,公司将对应款项结清给了谢某,而谢某却卷款跑路且去向不明。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欠薪?

读者:李冬红等6人

李冬红等读者:

你们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欠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鉴于谢某没有相应资质,也就意味着公司与谢某之间属于非法发包。就非法发包所导致劳动者损害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也指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如果发包违法,发包人必须对实际施工者的损害担责。与之对应,公司无疑难辞其咎:一方面,公司明知该施工项目需施工资质,而谢某个人并没有相应资质,却仍然将其承建大楼的外墙装修发包给谢某;另一方面,你们已经付出相应劳动,理应享有劳动报酬,而谢某“跑路”,已经使你们无法获取工资,即已经导致你们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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