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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跑步被狗绳绊倒受伤,能否要求遛狗者赔偿?

2022-07-05陈鸽

妇女生活 2022年6期
关键词:养犬民事行为公共场合

陈鸽

读者提问:

王丽丽家住郑州,是一名健身达人,每天晚上都要在小区内的健身跑道上跑步。这天晚上9點多,她跟往常一样,在小区内跑步,见到邻居张大姐牵着狗迎面走来,避让不及,被狗绳绊住,一下子摔倒在地。看王丽丽疼得龇牙咧嘴,周围邻居赶忙将她扶了起来。她活动了一下脚踝,感觉有点疼,试着慢慢走了两步,觉得没啥大问题,就直接回家了。

第二天早上醒来,王丽丽发现脚踝的疼痛丝毫没有减轻,便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医生告诉她,她脚踝内部有瘀血,最好外敷药物,卧床休息几天。

拿完药回来后,王丽丽算了一下支出,联系邻居张大姐,希望张大姐赔偿她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8000元钱。张大姐刚开始还觉得绊倒王丽丽挺不好意思的,可一看要赔这么多钱,态度立马变了,认为是王丽丽晚上跑步太快,自己不注意才摔倒的,应该自己承担责任。无奈之下,王丽丽将张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张大姐赔偿损失。

请问,王丽丽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

郑州市2021年11月27日新修订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第18条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证、具备犬只标识,对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链全长不得超过1.5米,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另外,不得进入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运动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此规定是为了规范养犬人在公共场合应对犬只采取恰当的管理措施,以维护犬只所在公共场合的安全性和适宜性,保障公共场合中的其他人不受潜在的威胁。可见,养犬人在携犬外出时,对行人有合理的避让义务。

在上述案件中,张大姐在小区遛狗,虽然对犬只使用了束犬链,并且由其本人牵领,但是她遛狗的地点为小区的跑道,晚上锻炼人员较多,人员密集。张大姐作为狗的主人,应尽到合理的注意、避让义务,防止对他人造成危害。事发时,张大姐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致使王丽丽被狗绳绊倒摔伤,张大姐存在一定的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王丽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跑步时应留意周围的环境,对自身安全负责,及时避开危险。她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被狗绳绊倒,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犬只主人张大姐的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定张大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丽丽自行承担30%的损失。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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