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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重度痴呆妻子的专属赔偿款应由谁来保管?

2022-07-05复林

妇女生活 2022年6期
关键词:赔偿款赵勇监护人

复林

女子因分娩二宝发生医疗事故,所获巨额赔偿款划入丈夫的银行账户。面对极重度痴呆的妻子,丈夫意欲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之后,翁婿为赔偿款事宜发生争议。

“我女儿本来好好的,为了给你生二孩才变成这个样子,现在你却要离婚,做人要讲良心!”

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的孙静与丈夫赵勇于2010年初登记结婚,当年12月生育了长女小慧。赵勇很希望有个儿子,二孩政策放开后,他和妻子积极备孕。2017年5月,31岁的孙静再次怀孕。

2018年3月20日,孙静在中宁县某医院生产时遭遇难产,赵勇同意医院剖宫产。没想到,手术顺利取出女婴后,孙静先是呼吸急促,大口喘气,然后直接没有了呼吸,心脏也停止了跳动。经过紧急抢救,孙静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时常神志不清。经检查,孙静在中止呼吸这段时间,大脑因缺氧受到了损伤。

出院后,孙静时而清醒时而迷糊,三天两头摔东西,发脾气。还在哺乳期的时候,取名小琳的次女好几次饿得哇哇大哭,她却坚持要给已经上小学二年级的大女儿小慧喂奶。赵勇一边与医院交涉赔偿事宜,一边帮妻子寻医问药。2019年上半年,孙静变得痴痴呆呆。经医院精神科诊断,她的病情为不可逆性脑神经损害。

赵勇上班很忙,无暇照顾妻女。于是,孙静的父亲孙永顺和母亲李桂萍放下农活,住到了女婿家帮忙。赵勇多次表示会对妻子不离不弃,让老两口很感动。

翁婿二人轮番找涉事医院给孙静讨要说法。2020年12月14日,经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赵勇、孙永顺、李桂萍在赔偿协议上签了字,医院一次性赔偿孙静、赵勇、孙永顺、李桂萍及小慧、小琳各项损失近213万元。协议载明的赔偿项目是:孙永顺、李桂萍的赡养费分别为约2.3万元、3.5万元,小慧、小琳的抚养费共计约29万元,其余均为孙静的赔偿金。很快,医院将全部赔偿款转到了赵勇的银行账户,赵勇取出6万元给了岳父母。

2021年3月6日,孙静经过精神疾病鉴定,被诊断为“器质性智能损害(极重度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4月10日,中寧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孙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赵勇为孙静的监护人。

过了端午节,赵勇对岳父母说:“我已辞掉了工作,准备专职照顾孙静,你们可以回去了。”他让老两口放心,说自己一定照顾好妻子,带好两个女儿。孙永顺和李桂萍安心地回了家。

此后,孙永顺夫妻每个月都到县城看望女儿。这年8月的一天,他们又去看望女儿时,赵勇告诉他们,他决定离婚:“你们的女儿已经痴呆,需要有代理人走走法律程序。”孙永顺很气愤:“我女儿本来好好的,为了给你生二孩才变成这个样子,现在你却要离婚,做人要讲良心!”赵勇则表示“法庭见”。

老两口变更女儿监护权,要求追回女儿的赔偿款。女婿却以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

2021年9月17日,中宁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赵勇与孙静的离婚案。孙永顺作为法定代理人坐在被告席上。法庭上,他愤怒地指责赵勇的行为极不道德,并代女儿孙静表示不同意离婚。赵勇辩解:“我是正常的男人,妻子的痴呆已经不可逆转,难道要我以后面对她几十年吗?”他还提出,离婚后,两个女儿由他抚养,岳父母年岁不算太大,完全可以照顾孙静。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赵勇与孙静已经结婚10年,在长女已经8岁时,又生了二孩,足以证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孙静因生育次女发生意外,进而精神异常,赵勇以此为由主张离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不予准许。

2021年12月20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赵勇的离婚诉讼请求。宣判后,赵勇没有上诉。但接到判决书的当天,他放了话:“没有离不成的婚!”

赵勇的离婚态度很坚决,他还能照顾孙静吗?在赵勇名下的赔偿款会不会被转移呢?怀着这样的担心和疑虑,孙永顺和妻子将孙静接回了家,并要求女婿将赔偿款交由自己保管。赵勇断然拒绝。

孙永顺夫妻将赵勇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孙静的监护权,并将孙静的赔偿款也转由孙永顺保管。孙永顺、李桂萍认为,赵勇作为孙静的监护人,未能履行照顾妻子的法定义务,且进行过离婚诉讼,虽然其离婚请求被驳回,但他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孙静的监护人。目前,孙静被接回娘家居住,监护人也应变更为她的父母,赵勇所保管的赔偿款,也应转给她父母。赵勇同意变更监护权,但认为赔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转交给孙永顺。

经过特别程序审理,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孙静的监护人变更为孙永顺和李桂萍,驳回孙永顺要求保管赔偿款的主张。

2022年1月7日,孙永顺、李桂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孙静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赵勇返还赔偿金。

一审开庭时,孙永顺提交了赔偿协议书、孙静极重度痴呆的鉴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及变更监护权的法律文书,诉称赵勇在妻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构成实质上的遗弃。孙静所获赔偿款,系其今后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赵勇心存离婚的动机,该赔偿款应交由其现监护人保管。

赵勇辩称,孙静生育次女小琳发生意外后,自己曾四处举债为妻子治疗:“为了照顾病妻,我还辞掉了工作,何来遗弃之说?”赵勇表示,赔偿款要等离婚时再进行分割。

庭审质证期间,孙永顺认可赵勇已支付赡养费6万元以及治疗孙静的支出12万余元。

二审结果: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不准予离婚,赔偿款交由监护人保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孙静因生育小孩发生意外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获得的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赔偿款转进赵勇银行账户,孙静、赵勇形成该赔偿款项的保管合同关系。现孙静的监护人已经变更为其父母,且赵勇有离婚意愿,足以说明赵勇不宜再保管赔偿款。

但是,约213万元的赔偿款中,应扣减赵勇已支付孙永顺、李桂萍的赡养费6万元,小慧、小琳的抚养费约29万元,以及赵勇保管期间为孙静支出的治疗费12万余元,剩余165万余元应予返还。考虑到赔偿款中包含有精神抚慰金5万元及赵勇在照顾孙静过程中确实有其他实际支出,酌情由赵勇返还150万元。

2022年2月25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赵勇返还孙静赔偿款150万元,交由孙静的监护人孙永顺、李桂萍保管。

赵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赵勇诉称,区分夫妻一方人身专属性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对双方当事人意义重大。原判未将人身专属性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进行区分并明确具体金额,故应对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3万余元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还应将孙静治疗期间自己所借的近18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另外还应扣减孙静的护理费、误工费共计约28万元,以及护工费4万元。

孙永顺代孙静答辩,不同意离婚,且对赵勇提出的扣减费用不予承认。一审法院在赔偿款中已扣除了赡养费和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约35万元,且扣除了赵勇在保管期间为孙静支出的12万余元,实际上赵勇应向孙静返还165万余元,但考虑赵勇在照顾孙静过程中的实际支出,酌情将返还款降为150万元。对此,監护人已经接受。故而应驳回赵勇的上诉请求。

庭审质证期间,赵勇提供了养老保险个人记录单,证明他因辞职照顾孙静失业并失去收入来源,同时社会保险缴费中断,在赔偿款下来后才补缴了当年的社保;同时,还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借债近18万元等事实。孙永顺认可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赵勇要求将相关费用扣除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内扶养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孙静作为母亲在分娩时遭遇意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本已令人痛心,她的家人应当勇于承担救治、照顾的责任。赵勇身为孙静的丈夫,不积极主动履行扶养义务,还将孙静的赔偿款据为己有,不愿践行自己的法定扶养职责,明显有违法定义务、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当予以否定。希望赵勇能够改正错误,善待孙静,践行诚信友善的婚内扶养义务。孙静因事故所获赔偿款,在扣除抚养费、必要的支出和垫付的费用之后,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支持由孙静的现任监护人保管,用于孙静的后续治疗和生活。

2022年4月15日,二审法院终审落槌,驳回赵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点评:

夫妻一方的专属财产有哪些?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方晓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专属财产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第二类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第三类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第四类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本案中,孙静获得的赔偿款即为她的专属财产。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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