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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召回仍需“未雨绸缪”

2022-07-04李韵石

法人 2022年6期
关键词:车辆消费者制度

李韵石

18年共召回汽车9130万台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召回涉及玛莎拉蒂、英轮凯旋、阿尔法罗密欧、大众汽车等多个品牌相关汽车。结合此前保时捷减配等问题,汽车召回制度再次成为消费者关注焦点。

“缺陷”是召回前提

5月29日,汽车检测专家何清(化名)告诉《法人》记者,相对于保时捷的减配,此次涉及召回车辆都是出场时就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会威胁人身安全。

据了解,在此次召回事件中,玛莎拉蒂的48V 电池4颗接地螺栓存在未上紧情况;英轮凯旋后轮制动盘固定螺栓对应后轴上的安装孔螺纹尺寸偏差;阿尔法罗密欧配备了自适应前照灯系统(AFLS)的车辆,在生产过程中前照灯自动对准传感器未执行校准;大众汽车被召回的车辆出厂时,可能添加了不足量的变速箱油,车辆行驶时会导致自动变速箱短时间油压下降,进而致使离合器打滑;当地时间6月4日,汽车企业梅赛德斯-奔驰集团亦宣布由于部分车辆的制动助力器可能存在问题,将在全球召回近100万辆汽车。

由此看来,存在安全隐患是上述品牌车被召回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

6月1日,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顾问石丰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适用汽车召回制度的前提是产品必须存在“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缺陷”可以概括为不合理危险、不符合安全标准两种情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称“召回条例”)对“缺陷”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极为类似,前者规定,“缺陷”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其与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仅在对“不合理危险”进行了进一步修饰,强调启动召回的是“普遍存在的”缺陷,并非个案缺陷。

石丰祥认为,能够适用召回制度的汽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缺陷”由产品设计、制造或标识等原因导致的,而不是消费者使用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的;第二,“缺陷”是普遍存在的,存在于某一批次一定数量产品中,而不仅仅是某一辆车或某几辆车的问题;第三,“缺陷”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缺陷”符合国家标准,但会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

对于召回周期长等问题,何清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质检部门会对有危害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进行检测。无论是我国还是西方汽车工业大国,检测和技术论证需要耗费的时间难以确定,甚至可能长达数年。”

召回制度尚存不足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起始于2004年,相对于快速发展的汽车市场,召回制度略显不足。”石丰祥对记者表示,首先是立法层次较低、专门立法缺失。目前我国法律层面上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涉及汽车召回,但这两部法律只对产品召回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召回过程中的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召回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相对较低。在欧美国家立法实践中,各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或单独立法,或以单独章节存在于法律中,并配以相关法规加以补充,完善细则规制,保证制度具有高权威性与强约束力。

“其次,消费者参与程度不足。”石丰祥进一步说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现代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弥补生产者与消费者在经济实力、技术水平、信息获取等方面的利益失衡状态,为消费者提供公法上的倾斜保护。而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消费者有投诉权,但没有赋予其申请行政机构发起强制召回的权利,也没有允许公众获得行政机关的相关调查记录,没有赋予公众参与听证程序的权利,更没有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汽车召回。目前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仍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方式,并非消费者寻求私力救济的维权途径。

“最后,缺陷鉴定技术能力不足。”石丰祥表示,开展汽车召回监管工作,离不开对其“缺陷”的判定。我国十八年的汽车召回案例中,只有极少数是因为不符合标准而引发,其余多数是非标准符合性问题(不合理危险问题)所致。而如何判断汽车问题是否属于不合理危险类型的缺陷,则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然而,我国检测机构硬件设施和技术能力比较落后,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

加快完善车召回制度

频繁汽车召回是否意味着汽车质量变差?石丰祥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认为,这是汽车制造商责任感增强、汽车市场成熟的体现。“被召回的车辆并非都是故障车辆,甚至不是100%发生故障的车辆。所以将召回车辆一概认为是质量低劣或故障车,显然不科学、不客观。”

汽车召回制度目的在于最大化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对流通在市面上的车辆可能存在的故障跟進,从而杜绝可能的危害。

6月1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产品,难免会出现瑕疵或缺陷,而且通常是少量的、批次性的。出现问题后,如果汽车厂商能积极召回,则不代表该品牌车辆在品质方面有问题。对此,消费者应理性看待,不要把涉及的品牌一棒子打死。

“对于主动召回汽车企业,公众应对其持有善意。而对于问题较多的品牌,如消费者投诉后相关车企未采取针对性措施,这部分企业更需要社会监督。”陈音江说。

今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21年全年,我国共实施232次汽车召回,涉及车辆873万台,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0%。截至2021年年底,18年来中国共完成9130万台汽车召回,推动汽车企业实施229次针对新能源汽车缺陷的召回,涉及车辆总数198万台。

在近日召开的中国汽车质量峰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副局长王贇松表示,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快修订产品质量法和召回条例;二是以商用车、重要汽车安全零部件等为重点,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监管力度,督促生产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守住安全底线;三是推进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稳步发展,对三元催化反应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等重要零部件开展召回监督;四是围绕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技术等新技术新产品,大力推动沙盒监管制度(指在后市场阶段针对车辆应用的前沿技术进行深度安全测试的机制)试点,创新监管方式,促进汽车产业繁荣稳步发展。

缺陷汽车召回作为汽车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早已受到世界汽车强国的普遍重视并发展为一项严格实施的质量管理制度。从召回条例实施算起,召回制度在我国从质量问题发生后的“亡羊补牢”,变成了缺陷发现后的“未雨绸缪”。未来10年,中国处于汽车转型关键期,要想实现汽车产业由大变强,除了继续升级工艺设计水平和研发能力等技术性要素外,完善汽车召回制度,提升汽车召回等服务性要素十分必要。

(责编王茜美编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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