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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22-07-03林吉杰

文化产业 2022年16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物质

林吉杰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的国家,我国在现代化发展进程当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因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重点探究,采取一系列措施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而借由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法律基础。基于此实际背景,本文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展开分析,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探讨其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之间存在的联系,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求提出有效实施保护工作的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进行分析后,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特点,可将其理解为群体或者是团体,也可以是个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所展开的各种表演、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及文化。結合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概念的理解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范畴涵盖了表演、艺术、口头话语等众多内容,而其中又包含着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社会风俗节庆仪式、关乎宇宙和自然界的知识与实践等。

总而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已被明确界定为由各族人民世世代代相承,并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传统民俗文化形式,具体包括舞蹈、艺术、民俗活动、传统知识和与其有关的手工制作器具的技艺及民俗活动文化空间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性分析,经过分析之后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非物性。所谓的非物性,经过细化分析可以理解为有效满足全国人民群众精神生活需要和顺应国家精神文明生产发展基本任务的非物质性,其侧重点具体体现为以非物质形态产生的精神领域创新活动与研究成果。

第二,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在短期之内便能够形成的,而是要经过几代人或几十代人的发展创造才能形成,也可以是同一时代当中的多个人共同创作所完成的,进而融会持续性的改进与努力,最终达到今天所能看到的状态。

第三,民族性。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关键的一种特性就是民族性,它是一个族群在不断模仿的过程中非连续地、缓慢地生成的一种结果。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总的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理解为人类活动最终形成的产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质就是信息,同时其又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从一定角度来说客体也将决定保护模式,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必须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属性来看。通常情况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具备无形性和创新性特征,因此同时又可将其界定为人类知识遗产的一类。从艺术品的历史视角来看,古代匠人制作工艺品的技艺一般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现代人针对特定工艺品所掌握的制造工艺技术形成的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是现代人通过对古代人的技术和实践进行不断掌握并完善,最后得到的智慧结晶。所以,从民事法律的客观角度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隶属民事法律中的“物”,需要同时利用物权规定对其进行保护。不过,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无形的,所以我们也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人们通过脑力劳动而取得的结果,但是,需要同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在著作权保护的客观范围当中,利用著作权规定对其进行保护。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阻碍

1.知识产权客体范围较为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著作权法中界定的能够行使保护权利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主要涉及戏曲、诗歌、舞剧、歌曲、美术、故事等作品的素材创作形式及其风格。而通过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界定能够认识到,中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法中,其所保护的客体并没有充分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范畴。

2.权利性质存在差异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体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别,分别是私权保护和公权保护。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假如一味地以维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将很难让其得到真正的保护。如果用司法方式或采取公权力的方法对其实施保护性管理,则非常容易发生权利或权利主体受到侵犯的情况。基于此,实行公权力保护与私人财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受到很大限制。

3.难以确定独创性和权利人

通过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内涵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几代人的传承,很难追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位创作人。同时,在后人进行学习、模仿的过程中也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作工艺或者是知识信息进行改进和优化。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作为一种创新性活动,其发展要经历极为漫长的过程,难以确定其独创性和权利人。

4.存在保护期限上的冲突

通过研读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文献,可以了解到关于各类作品、专利、商标的期限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存在着特定的继承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是经历了长久的时间,经历了世世代代的流传,最后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并具有创新性的产物。与此同时,在一代又一代人的历史传承中,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补充、加工与完善,最终形成今天我们所看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假如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置保护期限,便无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甚至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出现断层的情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内容

著作权保护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之后所逐步形成的,所以对其权属主体进行认定自然也将面临很大的困难,它也超越了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保留时限。基于此,通过使用著作权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将会面临很多问题。而根据这一实际问题,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关的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我国相关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规定,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等文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保护方式,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见,在当前时期,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把民间文学艺术列入了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中。而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在中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登记,进而确定其权利主体,这同时是一项文化保障工作,也是权利保障的基本程序。

商标权保护

产品与服务进行商贸流通时离不开商标注册的辅助,那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来讲,商标法也同样适用。虽然,在当前时期,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问题进行具体明确,但毋庸置疑的是,目前我国商标法已经充分凸显出了其自身职能。所以,自1998年起,少林寺便开始注册“少林”“少林寺”这类商标,其所登记的类别也是武术表演。然而,还是不能忽略商标法中有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功能,主要是因为即使权利人已经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注册过相关商标,他人依旧可以利用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权保护

现阶段,由于我国极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是以新发明甚至是艺术作品的形式展示出来的,所以,对其商业机密和专利领域的保护工作都必须要加强监督力度,例如,民族服饰、工艺美术等。同时,专利权保护还存在着相应的局限性,主要在于商品或者发明在申请专利前必须先要证明其具有较高的创造性以及新颖性,并且要缴纳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必需费用等。但通过实际调查可以发现,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所以也就很难确切地定义其创意力和新颖性。同时,如果产品专利申请成功,也有可能会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基于此,通过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权保护体系,并充分发挥各自优点,既可以有效规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又可体现二者相互保护、相互促进的基本职能,进而促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关注立法并加大执法力度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离不开政策的有效引导以及立法保护。对当前时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观察可以发现,这一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本上都是以知识产权法当中的相关条例作为具体保护依据,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特征及其知识产权属性本身存在极大的特殊性,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显得更加复杂。因此,一定要坚持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条例,并以此为基准,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需要,相应地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主体及其内涵逐步呈现出法定化的发展态势。同时,政府可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注力度,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特点,推出一系列保护制度,在制度中,具体可分为普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和特别许可制度,针对一些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推出相适应的强制保护制度。

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产权保护意识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作为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是落实保护工作的核心力量。因此,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产权保护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带来实质性影响。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必须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状况,坚持长期继承与维护的基本原则,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进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体系呈现市场化、产业化的良好运作态势,并最终达到经济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步的基本目标。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拥有者必须主动认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规和知识产权法等有关内容,避免因各类因素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激发社会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从法律层面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权利人,但是,从社会历史层面来讲,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全体人民。因此,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当中,假如人民群众未能积极参与,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失去其现实意义,各项保护措施和保护政策也难以得到支持、贯彻和落实。基于这一实际情况,全社会应当多方位、多渠道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使群众加强对此方面的认知,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监督、保护工作,进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种自发性行为,最终构建起全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局势,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加喜人的发展。

综上所述,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价值,在开展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普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区分开来,不仅要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执行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更应当通过加大立法工作力度构建保护体系。并且,加强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意识的有效建设,以此为基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价值,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而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带来实质性的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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