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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分配正义的优绩主义

2022-06-29朱慧玲

伦理学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主义正义分配

朱慧玲

按照优绩主义(Meritocracy)①很多人将Meritocracy 翻译成“贤能主义”或“精英主义”,这种翻译比较贴近中国语境,但因此也同时具有误导性。“优绩主义”的译法,凸显“功绩”“贡献”或“优点”(参见刘擎:《年度思想前沿报告》,2021 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Meritocracy”一词在西方语境中,虽然与政府治理有一定的关联,但更多地偏向于公共职务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参见朱慧玲:《贤能、分配正义与公民共和主义——访迈克尔·桑德尔教授》,《哲学动态》2020 年第3 期;《优绩主义错在何处》,《哲学动态》2021 年第11 期)。的基本理念,社会中的物质财富和政治权力,要依据个体的才能、努力或成就,而非按照出身、家庭财富或社会阶层来加以分配。也就是说,个人在社会中获得地位上升和经济报酬的机会与数量,与自己的努力和才能直接相关。这与我们社会中流行的“只要你努力,就能成功”“天道酬勤”等鼓舞人心的话语相契合。然而,近几年来,诸多政治哲学家从当代社会和政治现实或现象出发,反思优绩主义作为一种理念对社会心态和政治生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②他们要么将优绩主义看作一种不可实现的神话(Mcnamee,2014),要么将它当成一种陷阱(Markovits,2019),要么称其为暴政(Sandel,2020)。,但大多没有深入到优绩主义的理论内部进行分析和批评,也并没有明确说明优绩主义理论到底是什么,甚至在使用“优绩”(merit)一词时都没有加以明确界定,在英才、功绩、品格、能力等多重含义上使用该词,容易造成误解。因此,在很多人看来,优绩主义只是政治家们的激励口号,是家长和社会使用的鼓舞话语,并不是一种分配正义理论;即便是被批评和质疑,也只是一种公共话语中的反思。

那么,优绩主义究竟只是一种在社会中流行的理念或观念,还是一种分配原则与理论?如果它只是一种流行观念,是否值得我们从理论上加以剖析和批评?如果它是一种分配正义理论,那它与其他分配正义理论,尤其是与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运气平等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等理论及分配原则有着怎样的区别与关联?它在当代各种政治哲学理论构成的坐标当中,处于何种位置?这些是我们在讨论和反思优绩主义时必须首先厘清的问题。

一、优绩与应得

根据优绩主义的核心理念,每个人只要有才能,努力工作,有好的心态并照规则办事,就应该获得与自己才能相称的收益和地位;相反,如果人们通过努力发挥自己的才能并获得了优绩①如前文所述,“merit”一词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包含多重含义,如英才、功绩、品格、能力等,在讨论“优绩主义”的语境中,“merit”更偏向于功绩,但也正如多位政治哲学家的讨论所呈现出来的一样,他们在使用merit 一词时尤其是讨论分配原则时更多地意指“功绩”“贡献”或“成就”;但同时或时而也意指品德或在取得功绩时所体现出来的好的品质或德性。因此,本文选用“优绩”一词,试图涵盖merit 一词所具有的功绩和德性两个层面的含义。,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收入和机会,那么就是不正义。可见,优绩主义的理念当中内嵌着“应得”观念:“人们应当获得自己应得的东西。”

根据当代应得主义理论家乔尔·费恩伯格(Joel Feinberg)、约翰·克莱尼格(John Kleinig)、乔治·雪儿(George Sher)、弗雷德·费尔德曼(Fred Feldman)等人有关应得观念的界定与梳理,应得理论包含三要素:应得主体(subject)、应得对象(object)、应得的理由(basis)。也就是说,某主体由于某种理由而应得某个对象。在这里,该主体是由于某种理由而应得某物或某种对待,而且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他/她在道德上有资格获得某物或某种对待。由此,应得理论还内含一种“相关性原则”(aboutness principle)[1](69-97),具体包括:(1)应得的理由必须与应得主体具有恰当的相关性,某人不能因为别人而应得某种东西,正如我们不应该由于父母的某种行为而获得报酬或机会;(2)应得的理由与应得对象之间也必须具备相关性,某主体基于某种理由而应得“恰当”的某物或某种对待,正如某运动员可以由于出色的比赛成绩而获得奖牌,但并不因此应得当国家总统的机会。

优绩主义分配理论包含了应得理论的三要素及其相关性原则,它主张那些拥有天赋并努力工作的人(应得主体),应当基于他们的优绩(应得理由)而获得相应的收入和机会(应得对象)。在这里,优绩是应得的理由,并且是由应得主体创造的,二者具有相关性;同时,这种优绩所带来的是经济分配中的相应收入或机会,具备恰当的相关性。不仅如此,优绩主义的倡导者托马斯·穆里根还指出,“merit”意指那些构成某人应得之理由的品质或行为,它本身就与应得直接相关。“‘优绩’构成了至关重要的、最强有力的应得的理由。如果正义就是让人应得他/她所应该得到的,并且如果人们是基于自己的优绩而应得;那么,我们就已然将优绩与应得、优绩与正义以及优绩与道德绑定在一起。”[2](68)因此,无论是从优绩主义理论内部与应得理论的契合度来看,还是从其词源相关性来看,优绩主义都是一种以应得为基础(desert-based)的分配正义理论;并且,它的应得对象不仅仅指涉经济上有资格享有的分配和收入,也是一种道德上的配享。通过这种界定与剖析,我们能更好地看出优绩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在一些核心观念上与其他分配正义理论的区别与关联。

一是优绩主义的“应得”与罗尔斯的“合法期望”之间的区别。优绩主义对于应得的强调,恰恰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所拒斥的。在罗尔斯看来,在多元主义社会,人们很难就哪些德性或品质应该值得奖励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正义原则仅基于某一种观念就会导致将某些价值观强加给一些人,也就没有尊重他们自己选择和追求好生活的权利,进而侵犯他们的自由。因此,分配正义理论不应该依赖于道德上的应得观念;相反,罗尔斯提出了“合法期望”加以取代:只有当我们首先确立了界定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才能继而根据这些原则确立人们有资格能够合法地期望得到什么;这些合法的期望并不取决于他们的内在品质,不涉及道德应得。“一个正义体系回答了人们有权要求什么的问题;满足了他们建立在社会制度之上的合法期望。但是他们有权利得到的东西并不与他们的内在价值相称,也不依赖于他们的内在价值。”[3](311)可见,“合法期望”是一种后制度的(post-institutional)观念;而“应得”是一种前制度(pre-institutional)的观念,它预设了某些德性、道德品质或行为是应当值得奖励的,在订立制度之前就加以肯定并通过制度来加以保障和实施。由此,以“优绩”为应得基础的优绩主义的分配理念,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同,它一开始就认可人们的某些品质或行为及其所获得的“优绩”,因而在道德上应得相应的收入和机会;它不会排除各种完备性的道德观念和宗教观念,反而认为分配正义理论应当反映出道德上的应得,否则就是不正义。此外,“合法期望”除了力求排除完备性道德观念和宗教观念的影响之外,还要排除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认为人们不应该由于自己的偶然性天赋或才能等因素而获得更多的收入和机会。优绩主义的“应得”以优绩为分配的基础,优绩则是人们通过努力应用自己的各种才能所获得的;因此,优绩主义的分配理念并不要求将人们的各种天赋或才能当成偶然性的因素而排除在外,相反,在它看来,只要是人们拥有才能并努力获得优绩,就应得相应的收入和机会。甚至在穆里根看来,优绩主义对于天赋和才能的认可反而符合了人们的某种直觉:“我们并不会为那些源自基因差异的不平等而感到困扰,因为我们正是基于自然天赋才勾勒出自己的生活计划,这些自然天赋是构成我们身份必不可少的部分。”[4](82)可见,优绩主义基于应得观念并强调优绩是应得的基础,因而在理论上与罗尔斯的合法期望区分开来。

二是“优绩”与“价值”之间的区别。优绩是优绩主义分配正义理论进行分配的依据,其大小可以通过人们做出的贡献来加以衡量:人们只要是做出了一定的社会贡献,就应得相应额度的社会产品作为回报。优绩的衡量不可避免地与市场相关,但由于“优绩”一词以及优绩的获得包含了对品德、优点等道德因素的认可与肯定,因此,优绩主义分配理念所依赖的优绩,与自由至上主义者们所强调的“价值”(value)有所区别,并且它所包含的道德因素,恰恰是自由至上主义者们在分配时加以拒斥的。哈耶克曾经专门在“优绩”(merit)和“价值”(value)之间作了区分,认为优绩涉及一种有关人们应得什么的道德判断;而价值只是衡量消费者愿意为某种商品支付的价格。如果我们认为人们的经济收入反映出他们的优绩,那就是将收入过于道德化并因此是错误的。哈耶克与罗尔斯一样反对应得观念。在哈耶克看来,我们很难一致认可何为优绩,也不可避免地会在哪些行为有德性并值得奖赏这类问题上产生分歧。因此,如果我们试图将分配正义理论建立在优绩而非经济价值上,就会导致强迫[5](85-102)。也就是说,自由市场中人们所愿意付出的价值,能够不加强制地表征人们的经济贡献,因而是人们进行分配的恰当基础。对于“优绩”和“价值”的不同界定,形成了不同的分配正义理念:优绩主义基于应得理念,认为正义就是根据人们的优绩及其在取得优绩时所展现出来的品质或德性而给予相应的收入和机会;而自由至上主义则认为人们的收入取决于人们在自由市场中的价值。由此,从分配模式来看,优绩主义属于诺齐克所批评的那种模式化的(patterned)分配方式:按照功绩来进行分配,这是自由至上主义所反对的,这种模式化的分配方式被认为是违反了历史原则。对此,穆里根也承认说:“优绩主义的确是一种模式化的分配方式,但与自由至上主义一样,优绩主义的分配是‘历史’的(historical),因为只有当我们拥有一些与人们应得基础相关的历史性信息时,才能给予他们所应得的。这也是优绩主义与功利主义和罗尔斯式平等主义的区别之一。”[4](83)尽管穆里根如此调和,但优绩主义的分配模式在根本上说就是根据优绩来进行分配,从其背后的应得理念和模式化的分配方式上看,它与自由至上主义者所主张的按照自由市场来分配相区别。

二、个人责任、机会平等与自由

优绩主义分配理念的另一个核心理念是强调努力和个体能动性,它鼓励人们努力奋斗、发挥主观能动性,并许诺给予相应的收入与机会。从现实层面上看,优绩主义符合人们“只要努力就能成功”的期待,因而颇具鼓舞性;从理论层面上看,优绩主义的分配理念包含并契合了当代政治哲学话语中的诸多核心理念,探究这些理念能够帮助我们进一步厘清优绩主义的理论框架及其进路。

首先,优绩主义的分配理念暗含了对机会平等的诉求。优绩主义并不追求结果上的平等,因为它根据优绩来进行分配,优绩不同,应得也相应有高低。但如果将优绩当作唯一的标准来分配收入或职位,就需要并会实现形式上的机会平等(Formal equality of opportunity):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成功,与出身、阶级等因素无关。因此,优绩主义会要求形式上的机会平等。穆里根进一步指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对于优绩主义而言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它只能保证取得最多优绩的人获得最多的收入或机会,比如跑得最快的人得到奖牌。然而,如果一个人所生活的社会中存在种族歧视,黑人的生活状况较差、营养不足、医疗条件也无法得到保证,而白人能够获得高质量的训练,那么,即便黑人和白人都能够参加比赛,赛制也是按照优绩进行裁决,我们也不能说他们获得奖牌的机会是一样的。“这里缺乏一种更深层次的、更为根本的机会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2](71)他还推演出优绩主义与公平的机会平等之间的逻辑关系:

前提一:我们应当给予人们所应得的。

前提二:经济上的应得需要公平的机会平等。

结论:我们应当确立公平的机会平等。[2](72)

在穆里根看来,这是一个有效的推理。如果有完好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形式上的机会平等,那么,每个人都能得到他/她应有的经济应得;如果没有公平的机会平等,那么就不会有正义。如果没有公平的机会平等,人们也就无法有信心地说优绩主义的过程是正义的。“如果没有形式上的机会平等,那么优绩就无法决定谁得到什么,因此人们无法得到他们所正当应得的。如果没有公平的机会平等,那么,其他人的优绩就会影响个人的分配结果,人们的应得要求也就因此失去了效力。正义的核心——优绩,只有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2](73)

其次,优绩主义分配理念引入了个体责任(personal responsibility)的维度。一方面,根据应得理论的相关性原则,应得主体与应得理由之间要具有相关性。在穆里根看来,优绩主义分配理论所援引的应得概念在此处所要求的相关性不仅仅只是有所关联,而且必须要是“应得主体对该应得理由负有责任”[6](2275)。也就是说,应得主体之所以应得某物或某个机会是因为他/她出于选择做出了某种贡献,并因此能为这种选择负有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优绩主义对机会平等的要求及其对努力的强调与认可,也强化了个体责任:只要人们努力发挥自己的各种能力与天赋,并获得某种功绩,就应该获得与之相匹配的收入与机会。“机会平等保证了这一点:没有人会因为外在于自己掌控的原因而被迫过一种穷苦的生活。个体只有负责任地对自己有所准备(亦即具备相关的才能),才能获得相应的职位。在优绩主义社会中,如果人们变得富有,那也是因为他们培养并应用了这些才能。”[2](154)因此,优绩主义分配理论鼓励和认可人的主观能动性,承认个体责任在分配正义理论中的作用,财富的多少和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自己的努力。由于机会均等,人们的经济收入取决于他们自己的努力程度、能力等因素,而非取决于家庭出身、阶级、种族等。优绩主义这种对努力以及个体责任的强调,同时带有一种阶层流动性的许诺;它让人们有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身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这是优绩主义之所以具有强大吸引力的根本原因之一。

最后,优绩主义在强调机会平等和个体责任时,意欲推动实现更大的自由。当机会平等并且通过努力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收入和机会时,人们更容易根据自己的特征制订计划,更加能够发挥能动性实现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这也是穆里根认为优绩主义社会要比诺齐克的最小政府社会更加自由的原因:自由至上主义所要求的最小政府只是保证不干涉人们做什么的自由,亦即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而“在优绩主义社会中,每个公民都有积极自由来制订一个符合自己兴趣和性格的人生计划。他不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帮助或压抑(同样也不被他人的成功或失败所影响)。在追求这种人生计划时,人们严格地根据他的优绩对他加以评判。没有其他任何一种非理想理论(包括自由至上主义),能够提供比这更多的积极自由”[2](82)。在优绩主义者看来,优绩主义不仅能最大化促进积极自由,也能保证消极自由。因为我们的消极自由之所以会受到限制,不仅仅是由于政府或政治制度等原因,还跟经济发展程度直接相关。可以说,经济增长是实现消极自由的前提条件,而优绩主义在鼓励人们努力培育和发挥自己的才能、根据功绩来获得相应的收入和机会时,自然能够最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生活境况和社会条件的改善,也会消除很多限制人们实现消极自由的社会因素。因此,优绩主义不但以自由为核心要素之一,还以促进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为理论目标。

三、分配原则与理论坐标

基于以上梳理的这些核心要素,优绩主义者提出了两条核心分配原则:(1)严格根据才能(merit)来分配工作(因为最有才能者应得该职位);(2)严格根据生产效率(productivity)来分配收入(因为那些对我们共同的经济生活做出更多贡献的人也应得更多的收入)[4](80)。诺曼·丹尼尔斯(Norman Daniels)在更早的时候结合了功利主义的考量方式,用一种更加宏观的测算思维,提出了“有效率的工作分配原则”(Productive Job Assignment Principle)①参见Norman Daniels,“Merit and Meritocracy,”Philosophy &Public Affairs,1978,Vol.7,No.3,p.209.举例解释丹尼尔斯的这种宏观分配原则:张三和李四都想要A 和B 这两份工作,但李四不管做A 还是B 都会比张三更好。但如果李四做B 工作而张三做A 工作,要比张三做B 工作而李四做A 工作更加有效率的话,那么根据PJAP 的原则,就应该选择前一种分配工作的方式。。无论是像丹尼尔斯那样宏观地考量工作分配的效率,还是像穆里根那样微观地考虑工作的分配,二者都认为,具备相应的才能且愿意努力取得功绩的人,就应当获得相应的收入与机会。那么,优绩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与当代政治哲学理论中的其他分配正义理论有着怎样的关联?它在当代政治哲学光谱中处于一种怎样的位置呢?

罗尔斯及其追随者认为,无论人们有多努力、为社会做出了多大的贡献,他们都不应得自己的收入;诺齐克及其支持者认为,只要满足初始获得正义和转移正义两个原则,人们的任何收入都是正当的。在穆里根看来,这两种主张都是不合理的。优绩主义的分配理念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更加合理第三条道路:它既认可人们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德性与贡献,也承认由于基因而导致的不平等是正当的;这是更加符合人们直觉的分配理念[2](34)。穆里根以“机会平等”和“基因与平等的关系”为坐标轴,为优绩主义作了明确的定位(见图1)[2](35)。

图1

如图1 所示,横轴X 表示机会平等的程度,左端是完全没有机会平等,右端是绝对的机会平等;纵轴Y 表示基因与不平等之间的关系,顶端代表“基因所形成的不平等是正当的”,底端代表“基因不能够证明不平等是正当的”。在这个坐标轴中,各种分配正义理论各得其位,优绩主义与它们之间的关联也得以凸显:

诺齐克式自由至上主义坐落在最左上方:最小政府的各种权力与机会平等无关,这里的人们能够正当地利用自己的基因优势来获利。与之相对应的最左下方,坐落的是绝对平等主义:没有什么能够证明不平等的收入是正当的,这里也没有机会平等,因为人们运用自己的自然天赋、社会优势等因素所获得的东西都要拿出来平分,每个人的所得都是一样的。罗尔斯式分配正义理论坐落在右下方:它要求公平的机会平等,但同时否认基因因素在分配经济成果时应当有正当的份额。优绩主义对应于坐标的右上方,并且与罗尔斯式平等主义相比较而言,距离绝对的机会平等更近一些,它会更多地限制家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机会平等主义位于坐标上半部分的某处,它强调说,由于我们没有选择(或掌控)我们的基因,所以由这些基因而来的不平等是不正当的。

借助于这张坐标图,穆里根界定了优绩主义在当代政治哲学理论中的位置,我们可以结合这张坐标图和前文所梳理的优绩主义的核心观念,进一步总结出优绩主义与其他几种分配正义理论之间的主要关联与区别。

首先,优绩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都承认源自基因的不平等,但自由至上主义只强调形式上的平等,认为有没有公平的机会平等并不足以引起道德上的担忧。优绩主义则在强调形式的机会平等的同时也注重公平的机会平等,试图摒弃家庭出身、社会偏好等因素的影响。二者更重要的一个分歧在于:自由至上主义拒斥应得观念,优绩主义则是一种以应得为基础的分配正义理论,认为收入和机会分配中应当体现对才能和道德品质的认可。

其次,优绩主义与罗尔斯式平等主义都强调公平的机会平等,但罗尔斯认为人的自然天赋是我们偶然所得,我们不应得由自然天赋或基因带来的优势和财富,而应将其当作“共同资产”加以分配。优绩主义则认可我们由于基因不同而在收入和机会上有所不平等,认为这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它还纳入了个体选择责任的核心观念,认可人们努力发挥自己的才能而获得更多的收入和机会,肯定个人选择的道德重要性,并接受和鼓励由于个人选择而形成的在财富收入和工作机会方面的差距。

最后,在强调个人选择责任论这方面,优绩主义与运气平等主义有着契合之处。运气平等主义认为,由无情的运气、外在环境或无法选择的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是不可接受、需要矫正的,但由选择性运气造成的不平等是可接受的,它将选择和责任的概念与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相融合。但穆里根指出,优绩主义与运气平等主义的契合之处也局限于此,二者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对待应得的态度。运气平等主义与应得不相容,无论是无情的运气还是选择性运气,都无法接受“应得”观念;优绩主义则承认应得,认为只有应得才能恰当地表达相应的道德分量,而且应得概念本身在直觉上就符合我们的道德观念,运气平等主义则要不断地援引别的原则,比如仁慈、效率或非比较性的公平等等[6](2272-2283)。

余论:矛盾与困难

从以上有关优绩主义的核心要素和理论定位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出,优绩主义试图结合其他几种分配正义理论的优越之处,依赖于应得理论并以优绩为基础,重视道德分量、强调个人选择责任、鼓励努力并同时注重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形式的机会平等。然而,这种理论上的糅合并没有让优绩主义成为更加完美的分配正义理论,却凸显出它的诸多矛盾之处。

首先是它没有涉及政治自由权利的分配,这是优绩主义最根本的问题之一。优绩主义只是考量工作、收入和机会的分配,没有考虑有关政治自由权利的分配和制度安排。因此,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并不能算作是一种完整的分配正义理论。对此,优绩主义者丹尼尔斯也承认说:“很显然,优绩主义的原则只构成了部分的分配正义理论:比如它们完全没有讨论自由、有关自由的分配以及很多其他问题。”[7](208)可见,优绩主义只是局部性地在具体层面考量工作、收入和财富该如何分配;在有关政治自由平等权利等问题上,它仍然是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之内承认基本的自由平等权利,但又并未涉及承认哪些自由平等权利以及如何加以分配和保障。这也是它与自由主义内部各种理论之间存在交叉模糊地带的根本原因之一。

其次是“优绩”的概念不够清晰。如前文所述,“优绩”一词在优绩主义的分配理念中大多数时候指“优绩”,意同“贡献”(contribution),甚至在衡量的时候主要指对经济生活的贡献;然而,它在很多时候也指优点、品德、特长、才能等。这既体现在优绩主义倡导者们的理论阐释中,也存在于优绩主义主要批评者们的论述当中①详见最近几年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集中批评优绩主义的新作:Michael Sandel,The Tyranny of Merit,Farrar,Straus and Giroux,2020;Stephen J.McNamee and Robert K.Miller,Jr.,The Meritocracy Myth,The Rowman &Littlefield Publisher,Inc.,2014;Daniel Markovits,The Meritocracy Trap,New York:Penguin Press,2019.。这一方面给我们的理解带来障碍,使我们不明所指;另一方面会造成更为严重的问题,即分配标准的模糊性。比如根据优绩主义的两条分配原则,在分配工作时,最有能力胜任这份工作的人应得该份工作;此时分配所依据的标准是才能或能力。在分配收入时,对社会(主要是经济)贡献更多的人应得更多的收入;此时分配所依据的标准是贡献(经济贡献)。可见,在这两条分配原则里,“优绩”一词至少分别指涉两种要素或标准:能力与贡献;此外,从优绩主义所依赖的应得理论以及“优绩”一词本身的含义看,它又包含了道德的、德性的意蕴。因此,“优绩”包含多重含义,当它作为分配标准时便会出现由于标准不明确而分配无确实依据的尴尬。优绩主义的支持者可能会解释说,这里的贡献与能力、德性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正是因为人们通过努力运用自己的能力才获得了特定的贡献,并在此过程中展现出良好的品质或德性。然而,这种解释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当这三种因素都统一在“优绩”一词当中时,我们在分配的时候该如何分配其比重?从优绩主义的实际分配上看,它能够直接依赖亦即明确可衡量的是对经济生活所做出的贡献。可是这样一来,它的应得理论和优绩概念所强调的能力、品质或是德性,便难以参与到分配过程当中,而只剩下经济贡献这种单向度的分配标准;如此也就与它试图重视贡献的道德分量、鼓励德性等初衷相背离。

再次是它在中立性问题上摇摆不定。优绩主义者在以应得为基础并强调贡献的道德重要性时明确指出,优绩主义分配理念不是在各种道德价值观念之间保持中立,相反,优绩主义主张要认可和鼓励那些具有道德分量的贡献与才能。因此,与罗尔斯那种先制定正义原则、设定权利和制度框架并依此确立合法期望的进路不同,优绩主义首先认可一些道德观念,并据此确认哪些行为具有道德重要性因而值得奖励。同时,像穆里根这样的倡导者还认为,当代政治哲学和经济学将福利和“资源”看作正义的核心,这些使幸福最大化、使富人最多化的社会是贫瘠而糟糕的。“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幸福和财富是生活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但并非全部。我们还想要对他人有所贡献……因此,我们不应当只是期待一个正当的政治制度安排来使福利或资源最大化,我们还应该期望更多:一种鼓励卓越的社会结构。”[2](38)因此,优绩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原则在根本上是相背离的。然而,优绩主义者有时候又试图与至善论划清界限,表明优绩主义理论是中立的。“由于优绩主义并不枚举生活中哪些是好的事物,而只是确立一种与诸事物相容的、以优绩为基础的制度框架,因此对于支持中立性的人来说是有吸引力的。的确,我们在有关好生活的观念上有所分歧,而且我们又有必要在不同的经济安排当中做出选择,这些都会封闭一些生活道路,因此,严格以功绩为焦点,可能是我们竭力所能达到的中立。”[2](37)可见,优绩主义者一方面强调德性、道德分量甚至卓越性,另一方面又要试图保持中立;既要鼓励追求好的生活,又要强调自己只是在构建一种制度框架,并没有确立具体的道德观念。在中立性的问题上优绩主义摇摆不定,表现出它不能确定我们在分配时在多大程度上考虑道德分量,以及这种对道德的强调和鼓励在何种范围内是正义的、不会具有自由主义所担忧的强制性?在这些问题上的犹豫,是优绩主义在理论上的又一困难表现。

最后是优绩主义的坐标定位不清晰,尤其是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如前文所述,优绩主义是一种依赖于应得理论的分配正义理论,这也是它与当代其他几种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相区别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分配模式的问题上,优绩主义者们一方面承认自己是模式化的分配方式——按优绩分配,另一方面又坚持认为自己的这种模式化的分配方式也是历史的,试图与诺齐克按照历史来分配的立场进行调和。在有关机会平等的问题上,优绩主义认为自己既注重公平的机会平等,也注重形式的机会平等,试图融合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和诺齐克式的自由至上主义。在有关自由的理解和界定上,优绩主义也再次表现出糅合性的特点,强调自己不仅仅保证消极自由,更追求积极自由。这些调和、糅合或摇摆都表明,优绩主义并不能很好地处理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穆里根的那张坐标图并不能清晰地给优绩主义定位的原因,它只能粗略地体现优绩主义在对待基因优势、自然天赋以及机会平等这方面的立场,并不能更为细致地为优绩主义进行有效定位,甚至都无法在自由主义内部表明它与其他几种分配正义理论之间的坐标关系。

此外,优绩主义与其他政治哲学理论之间的关系也非常模糊,比如它强调道德分量、重视德性与卓越性,但没有更加充分地讨论应得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而阐明优绩主义与同样重视德性、应得和共同善的共和主义理论传统之间的关系。因此,优绩主义理论内部存在诸多问题,除了在一些核心观念上不够清晰明确之外,与其他分配正义理论之间也存在着界限模糊和张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导致优绩主义不仅仅在现实中存在困难,在理论上也难以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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