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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创作目的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2022-06-25翟慧锋

南北桥 2022年4期
关键词:制作者影视剧创作

[ 作者简介 ]

翟慧锋,男,河北保定人,中共中山市委编办,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 摘要 ]

有关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对原影视剧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近些年一直存在广泛争议,而有关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也长期没有司法实务上的统一标准。本文试图通过对影视剧解说类视频进行分类,以“四要素判断标准”结合“转换性使用”逐一分析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为判断此类视频的侵权行为提供思路。

[ 关键词 ]

著作权;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影视剧解说类视频

中图分类号:J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4.045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诸如某手短视频平台、某音短视频平台、某站App等各式各样的自媒体传播平台涌入人们眼帘,这些应用让所有用户都成为创作者和传播者。这类自媒体传播平台最核心的内容是创作作品,其中不乏独创作品,还有相当数量的复制作品和二次创作作品,其中广受人民群众喜爱的就是以“某某某说电影”为代表的影视剧解说类视频,这类作品在2017年台湾短视频博主谷阿莫被诉后,在知识产权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有观点援引2018年我国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要求的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行为,认为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剪辑、改编,属于非法抓取、剪拼改编,应当禁止此类视频。也有观点认为这类视频将原影视剧作品的一部分未经许可发布出来,并作为引流牟利的工具,侵犯了原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了对原影视剧作品的侵权。还有观点认为,这类视频中不仅有照搬原影视剧作品的剪辑类视频,还有基于创作为目的,通过表达对原影视剧作品戏仿解说和观点评价的形式,未过度使用原影视剧作品片段,不会在市场价值方面产生影响,认为这类解说视频是对原影视剧作品的介绍评论,属于合理使用。

本文拟从合理使用“四要素判断标准”角度出发,结合“转换性使用”,分析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是否构成基于创作为目的的合理使用,从而为更精准定义此类视频的侵权行为提供思路。

2 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的概念及分类

2.1 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的概念

影视剧作品一般是指电影、电视剧、节目、动画等,通过人物、剧情、音乐等表现形式交织形成的艺术作品。影视剧解说则指为了帮助观众更简单理解剧情内容,明白影视剧中所蕴含的深层信息,而对影视剧进行讲解、介绍的过程。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通过碎片时间获取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由最初偏向于深层次挖掘剧情内涵和镜头语言的长视频,向着简单概括剧情、帮助观众快速观影的短视频方向转变。

本文认为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是一种对电影、电视剧、节目、动画等艺术作品的内容进行剪辑、改编,搭配创作者本人的介绍、分析或对原影视剧作品的主观评价,用于向广大视频平台用户进行传播的二次创作作品。

2.2 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的分类

本文通过对目前流行在各大视频平台上有关影视剧解说类视频进行汇总整理,以“独创性”为划分依据,大体分为:重构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概述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和汇总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

重构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是指通过对原影视剧作品剧情、人物、画面细节、镜头语言、背景音乐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介绍,添加视频制作者独创的观点,给观众带来截然不同于观看原影视剧作品体验的解说视频。这类视频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以创作为目的。视频制作者虽然在片中引用了原影视剧作品中的内容,但视频的核心要义是为了创作新的视频内容,借用原影视剧中的内容,用于产生全新的見解、观点和意义,并不凸显原影视剧的剧情信息。

二是对原影视剧作品的适当引用。视频中为了戏仿而引用的原影视剧部分的比例应当明显少于视频制作者新创作的内容,即视频制作者以原影视剧作品中的内容作为创作工具,其所占比例应当明显少于视频制作者用于阐述观点或批判评论的原创部分。

三是具备明显的独创性。独创性既包含从0到1的完全原创,也包括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二次创作,但需要与原作品有足以客观辨识的特征。此类视频中必须包含明确的视频制作者原创内容,视频内容通过解说的穿插或剪辑改编,通过不同于原影视剧作品的新视角,传递出视频制作者的独有思考。

概述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是指视频制作者将原影视剧作品压缩精简,用剪辑的片段、画面,搭配制作者对剧情的解说,将原剧情尽可能完整地展示出来的解说视频。概述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也是当下各大视频网站上出现频率最多、存在争议最多的一类,这类视频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以介绍原影视剧作品剧情梗概为目的。视频制作者正是为了迎合观众利用碎片时间观看影片的心理需求,力求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整地将原影视剧作品的完整剧情介绍清楚,这类视频往往要使用原影视剧作品中的核心画面和引导剧情的主要内容,视频制作者通过解说穿插其中,完整地呈现剧情。

二是对原影视剧作品的市场价值产生影响。此类视频有了相较于原影视剧作品时间更短、节奏更快、内容更浅显等优势,在当前这个信息爆炸的年代,观众往往抱着快速观影、节省时间的心态观看此类视频,看过可能就不再看原影视剧作品了。进而造成原影视剧作品的受众被分流,形成了市场竞品,从而影响了原影视剧作品的市场价值。

三是不具备独创性。此类视频用于吸引观众的核心内容一般都是原影视剧作品中的精彩桥段或经典画面,视频主体普遍都是就原影视剧作品的剧情进行压缩、精简,视频本身不产生新的价值,本身不具备独创性。而且此类视频往往随着影视剧作品的推出会出现大量相同题材的解说视频,观众可以在其中进行替换,视频制作者的剪辑差异通常不构成观众选择的主要因素。

汇总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是指视频制作者通过收集、汇总具备同一特征的一部分影视剧作品,将其核心桥段剪辑汇编,并搭配视频制作者的解说,向观众推广的一类解说视频。这类视频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对有共同特点的一部分作品进行归类或排名。此类视频往往受限于视频时长,重点并没有放在完整介绍原影视剧作品剧情内容上,而是精选其中的精彩桥段,或是具有共同特点的部分,这些桥段一般不限于影视剧作品预告片中的内容,有的也会将原影视剧作品中的核心内容进行剪辑。

二是以介绍原影视剧作品为目的。此类视频虽然节选了原影视剧作品中的核心桥段,或是某些相同特点的桥段,但是此类视频并非以替代原影视剧作品为目的,而是通过汇编集锦不同类型的精彩片段,向观众推广各影视剧作品,观众观看此类视频,往往会被吸引去观看原影视剧作品。

三是不具备明显独创性。此类视频收集、汇总具备同一特征的一部分影视剧作品,将其核心桥段剪辑汇编,同时搭配电影解说,这本身也是一种独创性。但是视频制作者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原影视剧作品中的桥段和画面吸引观众的,也就是说原影视剧作品的独创性远超此类视频。

3 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当前国内外主流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主要是“四因素检验法”:一是判断使用该作品的目的(包括是否具有营利或教学目的)及使用的特征(包括使用该作品是否具备商业性质);二是判断受保护作品本身的性质,主要判断其本身是否具备商业性质;三是判断使用作品所使用部分的质与量对比受保护作品整体的比例;四是判断此使用行为对受保护作品潜在的市场或价值会产生何种影响。此外,在坎贝尔案中的“转换性使用”理论对于合理使用也可以作为重要的考量依据。“转换性使用”是指,在有别于原创作目的的驱使下,使用者进行全新创作,相对于原作品,产生了新的价值、新的意义、新的审美、新的见解,即作为二次创作的使用在表达目的上构成了转换,且这种转换的程度应达到使用的结果不会构成对原作品的竞争性替代效果,则这种使用就构成“转换性使用”。学术界对于“转换性使用”的观点是可以用于外延“介绍、评论或者说明”,如果作品符合“转换性使用”的认定标准,那就被认为符合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从而避免以创作为目的借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为多元化的大众文化和媒体发展提供法理基础。

“四因素检验法”在很多情况下与“转换性使用”相互配合,可以更好地发挥合理使用的判断功能。在商业性质方面,商业价值本身在作品新的价值、新的意义中只是占一小部分,如果单纯从“四因素检验法”的使用行为与原作品是否具备商业性质要件出发,认为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一旦发布在营利性质的视频网站上,就断绝其合理使用的资格,这种判断无疑是片面的。有的影视剧解说類视频基于创作为目的,未过度使用原影视剧作品片段,对原影视剧作品进行戏仿解说和观点评价,能够为原影视剧作品增加曝光量,引导观众去观看原影视剧作品,不会在市场价值方面产生影响,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因此可以认为“转换性使用”相较“四因素检验法”在商业性质方面是有补充作用的。从“使用的质与量”角度出发,由于当前对于合理使用的程度和数量尚未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在国外判例汇总多数情况下依靠的是主观判断,“转换性使用”另辟蹊径从使用行为的目的方法进行判断,从而有效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在对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威胁角度,“转换性使用”与“四因素检验法”观点一致,在科技日新月异、文化磅礴发展的今天,各种新型的使用行为是否对潜在市场构成威胁已经无法快速准确地进行判定。“转换性使用”的提出,用“可替代性”作为对原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锚定标准,只要新的作品在使用原作品时产生了新的价值、新的意义、新的审美、新的见解,且不具备对原作品的“可替代性”,那就符合“转换性使用”,进而构成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判断,如果只使用“四因素检验法”进行判断,部分标准模糊且没有与时俱进,容易存在偏颇,与“转换性使用”互相配合补充,能够更合理地鉴定适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4 侵权情况分析

本文认为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作为一个大类,不能笼统地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对于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的分类,不同类型的解说视频涉及的侵权类型不尽相同。目前学术界存在“依据视频原创逻辑铺陈解析的解构式和依据原影视剧作品叙事阶段而分划剪辑解析的拼接式”“依据视频内容是否属于戏仿类进行大类划分为戏仿类、非戏仿社会热评类和非戏仿自制类”,但是这些分类都不能涵盖全部类型的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本文通过对影视剧解说类视频进行原创分类,对重构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概述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和汇总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三种大类进行侵权情形分析。

4.1 对重构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侵权分析

重构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虽然会大量使用原影视剧作品中的画面、桥段、剧情,但是此类视频的创作目的并非完整地阐述原影视剧作品的剧情内容,往往是添加了视频制作者独创的观点,或是对原作品的戏仿评价,或是对原作品的深层次剧情进行解读分析,或是挖掘剧情彩蛋,可以认为是原影视剧作品的改编作品。如果著作权法禁止新的创作者对原作品的改编,那么就代表任何二次创作都无法得到原作者的著作权授权,这样的结果不会对文化发展起到鼓励创作和传播优秀作品的作用。同时,此类视频还存在通过使用原影视剧作品为素材,通过特殊剪辑,搭配原创性的剧情,可以用于投射社会热点,用于表达视频制作者原创观点。此类视频的核心要义是为了创作新的视频内容,借用原影视剧中的内容,用于产生全新的见解、观点和意义,因此本文认为重构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依据“转换性使用”理论符合“转换性使用”新目的、新价值的构成要件,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4.2 对概述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侵权分析

概述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本身就是为了迎合观众利用碎片时间观看影片的心理需求,以介绍原影视剧作品剧情梗概为目的进行创作。视频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为了力求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整地将原影视剧作品的完整剧情介绍清楚,这类视频往往要使用原影视剧作品中的核心画面和引导剧情的主要内容,视频制作者通过解说穿插其中,完整地呈现剧情。这样的视频不仅没有产生新的价值,而且造成原影视剧作品的受众被分流,形成了对原作品的“可替代性”,从而影响了原影视剧作品的市场价值。依据“转换性使用”理论,概述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一般无法构成“转换性使用”。

4.3 对汇总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侵权分析

汇总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主要是为了向观众推广各影视剧作品,但此类视频并非构成对原作品的“可替代性”,通过汇编集锦不同类型的精彩片段,观众观看此类视频,往往会被吸引去观看原影视剧作品。但是此类视频的独创性有限,没有使视频产生超出原影视剧作品的新的意义、新的价值,不符合“对原作品内容或目的产生新含义之转”的要求。汇总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同样无法构成转换性使用。

5 结语

综上所述,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可以分成重构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概述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和汇总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三种类型。其中,重构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符合“转换性使用”新目的、新价值的构成要件,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概述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和汇总型影视剧解说类视频没有产生超出原影视剧作品的新的意义、新的价值,无法构成转换性使用,一般不属于合理使用。

影视剧解说类视频符合当前利用碎片化时间获取信息的要求,帮助观众以较高的效率完成试听体验,本身是對影视剧文化的推动和促进,但是当前这一文化市场缺乏明确的规范,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对影视剧解说类视频侵权情形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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