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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系列解读

2022-06-24俞启定邢晖曹晔徐涵王振洪刘永亮

教育与职业(下) 2022年6期
关键词:教育法产教融合

俞启定 邢晖 曹晔 徐涵 王振洪 刘永亮

编者按: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和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我刊特邀请职业教育的知名专家学者、职业院校领导,从不同角度解读新职业教育法,阐述其对新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意义、价值和作用,以推动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

以宪法为立法依据 彰显职业教育的地位和特色

俞启定

(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教授)

与原职业教育法相比,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首要创新就是立法依据。原法第一条指明“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而新法第一条修订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修订分量最重,可以视为从立法顶层体现的创新,也具有深刻含义和推进力度,当是经过周密斟酌的,值得认真体悟。

一、意味着职业教育法律地位的提升

比较一下相关的教育法律,近年来修订的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特殊教育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学前教育法等,其立法依据都是“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新职业教育法删除了原法中的“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将立法依据直接提升到宪法,这一突破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独特地位。从行政管理体制看,高等教育、义务教育等都专属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而新职业教育法在原来的各方行政管理机制基础上又增加了由国务院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等具体条款。由此可见,新法所确立的职业教育具有非同以往的法律地位。

至于原职业教育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相关领域原本只体现在劳动法“职业培训”一章中,新职业教育法在这方面补充了多项条款,还专有“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与劳动法的相关性,也聚焦了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类型”的定性。

二、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类型特色和地位

职业教育的范畴、领域及实施方式等都有超越一般教育之处,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跨界”教育。新修订的条款强调要“推进多元办学”,并具体拓展到“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的方方面面,包括“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既然需要行业、企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的全面参与,形式也是多样化的,那就不能囿于而必然要大幅度超越一般教育的范畴。直接以宪法为立法依据,提升了职业教育法的法律地位,不仅有利于其在产业界切实发挥效力,也有利于凸显职业教育“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类型特色。

与以往的表述相比,新职业教育法没有再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而是在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同时,更多地写进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的条款。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原本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从逻辑上看,与其纠葛不同来证明同等重要,不如寻求融通来实现同等重要更为合理。

三、未来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立法配套

首先是与涉企法律法规的立法配套。法律都有时空、对象、条件等方面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执行力)。职业教育法属于教育类别的行政法,严格说只对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及施教受教人员有司法效力,因此,作为“跨界”教育的职业教育迫切需要面向或涉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予以呼应,构成配套的立法和司法体系。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面向市场运作。培养人才、参与教育事业不属于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难以成为企业的职责,在这方面目前也没有一部面向企业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仅见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这一条款与职业教育法相呼应,但仍限于企业内部职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则有相当多的条款涉及产业、行业特别是企业的权利、义务及职能、职责,强调“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包括企业可以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構,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以及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等等。同时,还规定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些都需要通过涉企法律法规予以授权及制约、规范,方能确保在企业界得以真正实施。这要求地方政府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也需要有相应的涉企法律法规提供执行依据并予以切实保障。

其次是与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配套协调问题。职业教育法与现行教育法对照,对应的相关条款不多且无不一致的情况。与职业教育法适用领域有明显重叠的是高等教育法,两者都包含高等职业教育的内容,故相关条款及实施规范的配套协调尤为需要。高等教育法中没有高等职业教育的概念,所称谓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虽然没有将高等职业学校限定为高等专科学校,不至于与职业教育法将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延伸到本科及以上层次发生抵触,但限定高等专科学校只能实施专科教育,后续也需要进行修订。关于“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规定,也与新职业教育法关于“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的规定有差距。此外,教师法中也有与此类同的条款,也需要进行配套修订。

新职业教育法凸显时代性和系统性23A3C44F-E4DD-4D01-B661-3EDC5D3F2FD2

邢晖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新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继1996年职业教育法实行26年之后的第二个法本。近14年的修订历程曲折漫长,多易其稿,反映了职业教育的复杂特点和新职业教育法出台的不易。新法除具有一般法律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之外,还具有以下特点:方向性鲜明,时代性突出,系统性明显,指导性更强,操作性更好。这里重点分析一下时代性和系统性。

一、新法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

与时俱进,慧聚新政,顺势而为,保驾护航,具有鲜明的时代感是新法的突出亮色。

一是新法体现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的“九个坚持”,在2014年和2021年两次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中的思想,已经吸收进新法。例如,第四条“七个坚持”的遵循原则,包括凸显职教特色的“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第四条还强调“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第二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第十二条“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

二是新法多处汲取了党的十九大以来经济社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新政策精华。例如,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这是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开宗明义的定位在法律上的固化;“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近年来体现知识和技能等级水平的两大类多种证书名称的权威规定;“为了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技能型社会”“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等,是我国“十四五”时期的主旋律。

三是新法吸纳了近年来的实践、政策和研究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如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国务院职业教育协调机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度,学分银行与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中国特色学徒制,职业技能竞赛,职教特点的招生考试制度,就业创业促进机制,职业学校质量评价机制,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制度等。

四是新法根据国家新发展格局变化规定了当下和未来职业教育在人才规格种类和学校建设等方面的指引,如“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学前教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新法还为职业教育专业调整、课程教材教法改革等指明了方向。

五是新法与时俱进地强化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中国之治。新法的出台与实施,本身就是职业教育综合治理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新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要求企业、学校、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行政部门等严格守法,如违反本法,则依法采取相应罚则。这也表明我国职业教育在法制化轨道迈上新台阶。

二、新职业教育法体现了较强的系统性

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1996版《职业教育法》实施的26年来,职业教育发生了快速明显的变化。面对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修订要体现识变、应变和善变。相比之下,新法体现的理念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体系更加完整,措施更加有力,整体性、全局性和系统性更强。现举例说明:

第一,新法在结构上的系统性更强。新法设有八章,比原法增加了三章,在结构上更加完整和出彩,更突出职业教育两大类实施机构的中国特色,更强调以人为本的教师和受教育者群体,更突出法律的严肃性;新法共有69条10000多字,在内容和容量上比原法的40条3400多字分别增加72.5%和3倍,更重要的是新法表述更系统、更丰富、更有新意。比如,第一章总则共有13条27款,分别规定了立法宗旨依据、职教内涵、定位、重要遵循、公民权利、发展模式、纳入经济规划、管理体制、办学形式、各类职业教育的强化点、两类五种证书、社会氛围和奖励、对外交流合作与学习互认等,对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做了较为综合、全面和系统的规范、规制和规定。

第二,新法系统地覆盖各方利益主体和相关者。全文涉及政府(国务院、省级、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教育部和人社部及相关部门)、行业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学校、培训机构、社团、工会、金融服务机构、媒体、境外机构、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机构、校长、教师、学生、学徒工、企业职工、残疾人等,可谓方方面面,体现了职业教育必须“集全社会之力”举办的跨界性、职业性、社会性和人民性。

第三,新法系统规定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特征及其要素之间的有机关系。1996年以来国务院(或国办)颁发的五个职业教育专门文件中,几乎都提到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我认为阐释最为系统全面的当数新法。它规定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六大特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仅从职业院校的层次结构看:一是适时因需取消了原法中“初等職业教育”的提法;二是职业教育类型划分起点在义务教育之后;三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职普结构划分因地制宜;四是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本科职业教育有了法律依据;五是推进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显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覆盖了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行业企业、与普通教育、与终身学习的密切关系,涉及学校与培训机构的关系以及职业教育自身不同层次的有机联系,更为系统。

第四,新法从多个视角对企业举办支持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发展职教的国家意志出发,规定“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从学校发展的角度,规定“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从教师的角度,规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从学生的视角,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从在职职工的角度,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从利益保障的角度,要求“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从法律责任角度,提出了相关违法罚则。新法涉及企业或相关内容约有30处,较充分地体现了企业的主体地位。23A3C44F-E4DD-4D01-B661-3EDC5D3F2FD2

新职业教育法构建新格局、开启新篇章

曹晔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职业教育教师研究院院长,教授)

新职业教育法是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背景下进行修订的,站位高、立意新、谋划深、着眼实,时代性强。它是一部振奋人心、凝聚力量的法律,开启了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格局。新修訂的职业教育法是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科学的,与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相比,在继承原有特色的基础上,在多个方面有重大创新或突破。

一是特色更加鲜明。长期以来,职业教育被认为是“低层次教育”或“断头教育”。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从教育的一个层次确立为一种教育类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对于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地位、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完善职业教育支撑体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育人要求更高。新职业教育法首先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为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为此,在育人过程中必须做到“七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三是体系更加完善。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是在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的背景下出台的,1999年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大规模扩招,高等职业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本专科教育结构得以优化;2014年国家提出探索本科职业教育,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本科及以上教育结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颁布以来,职业教育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巩固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重点发展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高层次职业教育。基于一系列党和国家重要政策实践经验,新职业教育法要求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努力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是主体更加多样。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除了政府办学外,重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同时,鼓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此外,明确了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可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五是体制更加完善。职业教育是跨界教育,教育法律重在调节教育外部的关系。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是整个职业教育体制得以构成和运行的保障,它对职业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有直接的影响。新职业教育法在总结多年政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同时,在以往职业教育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更好地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和政策。

六是服务面向更加宽广。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人人、面向全社会,根据社会需求,在办好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基础上关注特殊群体和特殊地区的职业教育。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职业学校面向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教育,进行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等,提供实践教育场所等。

七是育训结合更加紧密。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可取得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取得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教育和培训有机结合,形成了一体化的体系结构。

八是职责更加明确。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和受教育者的责权利更加明确。在职业教育实施过程中,明确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等在专业目录制定、教育教学标准、教材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举办骨干和示范性的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等;企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独立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明确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九是升学就业更加公平。新职业教育法指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采取有效形式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政府应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十是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新职业教育法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对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等违反本法;对企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违规办学,或在学生实习中违反本法等,将依法处理。

以法为据 推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徐涵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辽宁省职业教育研究院首席专家)23A3C44F-E4DD-4D01-B661-3EDC5D3F2FD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公布实施以来,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面临新形势,迫切需要在法律上破解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历时14年,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是根据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改革需求,对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的首次大修,對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重新确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明确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新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就明确了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构成,并为本科层次以上职业教育预留了空间。2014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发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培养本科层次职业人才”“支持定位于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本科高等学校实行综合改革,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发展”。在这一政策支持下,各地开展了地方本科高校转型为应用技术类高校尤其是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试点试验,但效果并不显著。2019年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再次强调“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并通过合并、升格等方式先后成立了32所职业本科院校,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尽管国家大力支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发展,但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合法性地位质疑声不断。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确立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为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确立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

新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第三十三条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这表明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主要由三大主体实施:一是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即职业本科院校。这就要求在办好现有的32所职业本科院校的同时,各省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对高层次技术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本区域内的高等教育资源,通过升格、合并、转型等方式举办职业本科院校。二是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职业本科教育专业,各省要通过支持政策引导地方本科院校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根据区域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针对高端产业与产业高端设置相关专业。三是符合条件的部分高水平高职院校的高水平专业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这就要求各省在现有“双高”建设的基础上,通过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师资队伍水平、深化产教融合等措施,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升级的高水平专业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三、规范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办学要求

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第四条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是针对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适用于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由于发展时间短,缺乏相应的办学规范。职业教育法关于实施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为规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办学提供了基本依据。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职业本科教育专业目录。专业目录是人才培养的分类目录,是学校招生、教学、就业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协调社会资源配置、提升人才培养效率和质量上发挥重要的功能。但是,并不是所有专业都适合开展职业本科教育。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首先是因为产业升级对技术技能人才能力素质要求的高移,而不仅仅是提升职业教育的办学层次。到底何种专业适合开展职业本科教育,应主要依据产业升级需求而定。这一方面要求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研究力量,在研究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定期修订完善职业本科教育专业目录;另一方面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力量,根据国家职业本科教育专业目录,结合本区域产业升级对高层次技术人才的需求情况,制定体现省域特色的职业本科教育专业目录,引导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健全职业本科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专业教学标准是规定专业所面向的工作岗位(群)的职业能力要求、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师资、教学设施等教学条件的规范性文件,是职业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才培养质量。这就要求:一方面,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行业、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共同研究制定国家职业本科专业教学标准,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供基本准绳;另一方面,职业本科教育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国家相关专业教学标准,制订满足区域需求、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为院校人才培养提供具体的标准和依据。三是建立校企合作、“双主体”育人模式。校企合作、“双主体”育人是职业教育各层次人才培养的典型特征,这是由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决定的,也是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职业本科教育的实施主体要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同育人。可以通过“引企入校”“引校驻企”以及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支持引导企业参与本科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邀请企业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的制订,将企业的需求融入专业教学标准;鼓励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教材,将企业的典型工作任务转化为学习性任务,加强教材内容与工作世界的联系等。

四、确立了评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质量的基本方向

新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这是对评估各级职业学校办学质量提出的总体要求,为建立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及办法指明了方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不能用衡量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指标评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否则只能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引向与普通高等教育同质化的发展方向。这就要求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由利益相关方构成的研究团队,研发职业本科院校办学水平评估标准以及职业本科教育专业评估标准,用评价标准推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同时,将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和高水平高职院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引导普通高等学校和高水平高职院校利用自身优势举办高水平职业本科教育,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技术人才的需求。23A3C44F-E4DD-4D01-B661-3EDC5D3F2FD2

新职教法颁布后高职院校应抓住机遇谋求新发展

王振洪

(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研究中心首席专家、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职业教育法,凝聚了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回应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不仅大大提振了高职院校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自信,而且对深化全面依法治教,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新职业教育法的新突破

一是确立了职普教育“同等重要”的合法性地位。新职业教育法第三条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这对于扭转“重普轻职”的社会心理、破除社会对高职院校的歧视与偏见具有重要意义。新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这种用人导向从根本上解决了职业教育学生的“出口问题”。这些重大转变,对于改善高职教育口碑、提高社会认可度和吸引力意义重大,必将给高职院校带来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

二是打破了职业教育止于专科层次的“天花板”。长期以来,本科及以上层次职业教育缺位,导致职业教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对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强烈需求。新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彻底打破了职业教育止于专科层次的“天花板”,为本科以及更高层次职业教育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新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为高等职业学校授予学位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高职院校来说,这些规定是极大的立法利好,是未来发展的“新窗口”。

三是进一步扩大和保障了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活”是发展的前提,要实现高职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必须让高职院校“活”起来,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情况。新职业教育法聚焦“放出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扩大和保障了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如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产业的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自主设置学习制度;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等等。此外,新职业教育法还在招生考试、人才招聘、职称评定、内部薪酬分配、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处置等方面赋予了职业学校更多的自主权。这些规定为激发和释放高职院校办学活力、提升高职院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提供了保障。

四是健全了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学校热、企业冷”现象一直是困扰校企合作的难题。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并在校企合作办学和联合招生以及企业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材开发、质量评价、教师培养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增加了一系列鼓励性条款,如提出“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等,同时强调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建设。这些支持政策为高职院校更深层次推进产教融合、建设校企命运共同体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机会。

二、高职院校的新作为

面对新职业教育法释放的重大利好,高职院校要紧紧抓住并用好机遇,强化党建引领、坚持创优争先、推进依法治校、深化产教融合,办高质量发展、类型特色突出的职业教育。

一是强化党建引领,推动高职院校各项事业的高质量发展。高职院校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党的建设与学校事业发展“双融合”“双促进”“双提升”,不断开创学校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思想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学校领导班子的头雁效应,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为学校健康持续发展、干部师生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二是坚持创优争先,凝心聚力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高职院校要牢固树立“争第一、创唯一、当标杆”的争先创优意识,以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职院校为目标,着力补短板、扩优势、提效能。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专业建设水平;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加快推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紧密对接;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着力举办满足人人终身发展需求、人人皆可成才的教育。特别是优质高职院校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刻把握职业本科教育的政策指向和内涵,努力向更高层次发展,在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中当好“领跑者”和“示范者”。

三是推进依法治校,全面提高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高职院校要把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用好办学自主权,充分激发办学活力。健全完善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与现代大学制度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进程;进一步增强教师的法治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提升教职员工依法从教、依法施教的水平与能力;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法规意识,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构筑文明、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

四是深化产教融合,画好校企合作和技术服务的同心圆。高职院校要主動吸纳行业龙头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发展,形成共同育人机制,构建命运共同体。坚持“互相支持、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校企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共建产业学院和实习实训基地,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积极与优质企业开展多边技术协作,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众创空间等,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不断提升技术服务软实力。23A3C44F-E4DD-4D01-B661-3EDC5D3F2FD2

新职业教育法释放产教融合破局之策

刘永亮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西部现代职业教育研究院主任,二级教授)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但长期以来,产教融合校企“两张皮”的问题始终存在。其原因有多个方面,如职业学校服务能力不强、企业动力不足、政策激励不够等,但究其根本,还在于产教融合缺少法律上的支撑和保障。新职业教育法在8项条款中9次提到产教融合,覆盖术语更新、发展定位、参与主体、实施路径等各个层面,为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破局之策,具有举旗定向、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

一是对术语进行了更新。新职业教育法用“产教融合”取代了“产教结合”。“融合”和“结合”,虽然都有合而为一的意思,但深入分析起来,两者存在较大差别。“结合”更重视外在、结果,而“融合”更重视内部、过程,也有调和、和洽之意,强调通过循序渐进的过程实现物质和精神上的一体化。因此,“融合”相对于“结合”更适用于现代职业教育建设发展中对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之间关系的描述,只有在认知、诉求、情感等方面实现了高度统一,才能有效实现产业和教育的有机融合。尽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多项重要文件已经使用了产教融合这一概念,但新职业教育法首次從法律层面确定了产教融合概念,赋予了产教融合在法律上的效力,对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促进学校和企业开展行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重新进行了定位。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坚持”和“注重”两个词,分别代表了新职业教育法从职业教育本身和职业教育实施单位两个层面对产教融合的定位。前者将产教融合固化为职业教育的必有属性,作为职业教育类型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产教融合成为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鲜明体现。后者将旧职业教育法中的“应当实行”更换成“应当注重”,将产教融合上升为对职业学校的重要工作要求,不仅要在原则上坚持,更要在实际工作中重点推进。可以预见,职业学校在产教融合上的作为将成为衡量其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有关产教融合实施的要求将会更加具体。

三是重视激发企业活力。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足一直是产教融合的痛点、堵点。新职业教育法中有25项条款47次提到企业,占实体条款数量的55%,聚焦产教融合薄弱环节,靶向施策破局,既明确“应有权利”,又规定“法定义务”,对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显著的作用。一方面,从权利角度进行正向激励。在企业作用上,从立法层面确立了企业对职业教育的重要主体作用,明确要“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在参与形式上,鼓励企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参与职业教育,明确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在激励方式上,要求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对企业举办职业教育进行扶持;强调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通过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以及税费减免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形式进行激励。同时,新职业教育法还创新性地提出,对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进行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并参照公办院校的生均经费标准进行补助,为解决民办职业教育的经费不足问题开辟了道路。另一方面,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新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不仅有原则性的要求,更有硬性的约束。在责任归属上,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情况作为其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具体要求上,规定了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师实践岗位,并引导企业设立学徒岗位,开展学徒培养培训等。在约束举措上,对未落实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责任的企业,明确了法律层面的处罚措施。

同时,新职业教育法还针对产教融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资源难通、信息不畅等问题,强调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群团组织、行业组织的作用,搭建产教之间的融合桥梁;要求以上单位“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在推动产业与教育之间、学校与企业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同时,也为部分办学基础偏弱的职业学校以及中小微企业开展产教融合创造了条件,对构建技能型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是完善了实施路径。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学校开展产教融合的路径进行了系统规划和设计。首先,在学校建设上,要求职业学校“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社会力量对学校建设的积极作用。其次,在实施范围上,新职业教育法从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师资队伍建设到平台基地建设等13个方面,鼓励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开展合作,实际上也为职业学校指明了开展产教融合的切入点,并强调通过协议的形式对合作进行固化和保障。再次,在评价机制上,要求职业学校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教育质量评价,并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最后,在激励措施上,允许职业学校将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等,进一步激发学校实施产教融合的动力和活力。

新职业教育法的实施代表国家从立法层面为各方主体开展产教融合筑好了基础、设计了路径、提供了保障。职业学校更应增添内生动力,加强对法律内涵及要求的学习和解读,结合学校特色主动作为,积极选择有实力、有能力、有意愿的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进一步发挥产教融合对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等多方共赢。23A3C44F-E4DD-4D01-B661-3EDC5D3F2F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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