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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贝多芬钢琴作品106号的演奏速度标记问题

2022-06-21王普宇

黄河之声 2022年5期
关键词:乐章贝多芬速度

王普宇

引 言

贝多芬是最早在作品中放弃使用意大利语速度标记,并直接改用节拍器数字标记作曲家之一。而他的《降B大调奏鸣曲》(作品106号)是贝多芬唯一一首直接给出节拍器速度标记的钢琴奏鸣曲作品,应以什么速度演奏本不应存在争议。但是贝多芬给出的速度太快(第一乐章的初始速度的标记为=138,即每分钟138个二分音符),这个速度给演奏者造成了很大技术困难。这个是一个难以驾驭的、几乎超出钢琴的物理极限和演奏者生理极限的“荒谬”速率。目前,几乎没有演奏者原样按照贝多芬所标记的速度演奏,尤其是在按键沉重的现代三角钢琴上。事实上,除了德国钢琴家施纳贝尔按照贝多芬“138”[1]的初始速度要求录制过唱片①以外,大多数演奏家②均保持在100-110次/分钟之间[2]。那么为什么演奏家纷纷选择减低速度、不按谱面标记演奏呢?这些对速度的处理的合理性和其背后的美学基础十分值得研究关注。并且,按照原速演奏的难度之高不禁让人怀疑贝多芬在标记过程中或者出版商在印刷过程中是不是出现了什么失误。在下面章节笔者将从标记的真实性出发,着重讨论贝多芬此处的标记的意图和意义。

一、节拍器速度标记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一)贝多芬与节拍器

贝多芬时节拍器最早的使用者,并且很早就对精确记录音乐的速度产生了兴趣。早在1811年,在贝多芬的书信中就提到了节拍器(Metronome)这个词,这甚至早于我们目前所见的节拍器的发明时间。在这封写给尼古拉斯·兹梅斯卡尔(Nikolaus Zmeskall)这位贝多芬的老朋友的信中他写道[3]:“……谢谢你送的节拍器;让我们试试用它能不能记录时间直到永恒那一刻吧,它那么简单好用,似乎一点毛病都没有!现在我们真得就这个事情开个研讨会。当然,钟表在数学上比它更精确一些,但是,正经地说,你在我面前做的那些小实验,真让我觉得你的节拍器大有可为。我希望我们很快能把它完全调整好……”。

书信的内容似乎暗示着这个节拍器的功能还够不完整,甚至还不能正常工作。但是贝多芬对节拍器的热情或者说对精确记录音乐的速度的需求已经完全显露了出来。

到了1814年,基于双摆原理又有人设计了一种计时器。梅尔策(Mälzel)③在这种计时器的基础上,加上了刻度,也开始称它为节拍器(Metronome)④。我们暂时无从得知贝多芬在1811年的节拍器和梅尔策的节拍器构造上是否有很大区别,但是我们可以确定在1816年左右贝多芬收到了梅尔策节拍器的一件样品。梅尔策可能是希望这种新设备能得到贝多芬的首肯,从而打开销路。但是1816年贝多芬忙于争夺侄子卡尔的监护权,直到1817年,他才在信中再次提到节拍器[3]:“……目前,就我个人来说,我很早就呼吁放弃含糊不清的术语,比如allegro, andante, adagio, and presto;梅尔策的节拍器给了我们这么做的绝佳机会。我现在宣布,今后的新作品再也不使用这些标记了。我们这么做能不能让节拍器成为通用工具是另一个问题。我觉得勉强可以吧!我们应该被视为领导者,这一点我毋庸置疑;但如果其原因是为了从中受益,那也比倒退回封建主义强吧!在我们国家,音乐成了国民性的需要,节拍器必须让每个乡村教师都能享受到,梅尔策现在最好的方案,是竭力出售一定量的节拍器,就按现在这个较高的价格。一旦这个数量让他可以回本以后,他的节拍器出售价格就就可以降低到可以实现意料之中的全面普及,以此来满足全国的需要。当然,有些人必须带头推动这项事业。您可以放心地依靠我做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我将很高兴听到您打算在这件事上分配给我的职位……”。

在另一封提到节拍器的信中,贝多芬说:“……这些节拍器的标记将会很快发给你,请等着它们。在我们这个年代,这些标记非常有必要;另外,柏林给我来信说(第九)交响曲广受好评,我觉得这要大大归功于节拍器标记。我们不太再需要速度标记了……”。

贝多芬对节拍器的态度十分明显。他非常喜欢节拍器,并且热衷于直接给出作品的速度标记。他甚至在节拍器上市之前就在探讨节拍器的应用价值,并对推广节拍器十分积极。贝多芬对精确标出音乐速度非常有追求,甚至把第九交响曲的成功首先归功于节拍器标记。但就书信内容来看,似乎可以下结论说,如果节拍器标记确实是出自贝多芬之手,是贝多芬本意的话,演奏标记不仅不能忽视,还应该严格遵守。速度标记在音乐内容上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其的违背是对作品的音乐内涵的违背,甚至有可能“歪曲”音乐性质。查尔斯·罗森在《古典风格》中,也持有如果为了给技术减负“慢下来”是违背音乐性质的类似观点[4]。

(二)作品106的速度标记的真实性

作品106在目前市面上在印的各个版本基本上都将初始速度标记为138。其实,所有的现代原始版本(Urtext)都将初始速度标记为138。而现代原始版本都是经过出版商详细考证的,力图准确地记录作曲家的原始意图。

谱例1 作品106 Urtext版本

因为作品106的手稿已经遗失,现在所能依赖的史料依据只有出版商的首版、英国首版以及贝多芬的书信。贝多芬曾就作品106的修订和出版商多次书信沟通。在给伦敦出版商里斯(Ries)的信中,他写道:“……你下次就会收到奏鸣曲针对Maelzel的节拍器相应的速度……”“……下面是奏鸣曲的速度:第一乐章Allegro,只要Allegro,去掉assai。Maelzel节拍器标记=138;第二乐章,Schezoso。Maelzel节拍器标记=80;第三乐章,Maelzel节拍器标记=92……;第四乐章,序曲,Largo,Maelzel节拍器标记=76;第五最后的乐章,3/4拍。Maelzel节拍器标记=144……”。

信中贝多芬要求将Allegro Assai(足够的快板)改为Allegro,杨燕迪曾在一篇文章中将其解释为贝多芬本意比138的速度可能还快[5]。但是也有一种可能是贝多芬觉得138的速度没有达到Allegro Assai。

但无论如何解读这封信的内容,我们可以确信的是,第一乐章的速度标记为确实是138,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三、围绕其速度标记的争议和研究

尽管作品106的速度标记的真实性可以坐实,但围绕它的争议一直不断。首先要指出的是,根据笔者查证,19世纪的诸多非Urtext贝多芬作品版本,比如车尔尼、李斯特等人编辑的版本,都是138次/分钟。有一个例外是彪罗修订的版本,他在第一乐章的标记是112。他给出的演奏指南上这样写道:“……很难同意车尔尼138的标记……(它)和维也纳的现代大钢琴不搭配,车尔尼的标记效果变得扑朔迷离、含糊不清……”。

在车尔尼首演作品106的时候,贝多芬已经耳聋。彪罗甚至认为,标注的节拍器速度其实是车尔尼的速度,而不是贝多芬的速度[6]。这是最早对作品106速度标记质疑。

在另一方面,贝多芬的确有速度标记过快的“前科”。彼得·斯塔德勒(Peter Stadlen),在研究了大量贝多芬标记后认为几乎有一半的贝多芬标记都过快了,这才出现后来的指挥家、艺术家很多忽视了贝多芬的速度标记的奇怪现象[7]。其中,作品106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作品,但也不算例外,毫不出人意料。标记过快可以说是贝多芬作品的一个特征。贝多芬也有根据演出效果纠正速度的先例。贝多芬曾经因为一次演出的失败,将作品86号的速度直接修改为慢一倍。可见贝多芬对速度的态度也有灵活的一面。

在国内也有很多争议,陈宏宽在2005年在上海音乐学院的音乐会上,曾以极快的速度演奏过作品106。杨燕迪曾写乐评称赞陈宏宽的速度达到了贝多芬的要求[1]。朱贤杰在文章《“贝多芬可不是节拍机”——就作品106号速度问题与杨燕迪商榷》一文中,而反对了这个观点,他在文中暗示贝多芬的标记可能存在问题,并为“减慢”的演奏家做出了辩解,还指出贝多芬自己的演奏都不能严格遵守自己给出的标记,因此演奏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来就决定[7]。这个观点和Rudolf类似,他在文章中也认为,贝多芬的作品很多都带有具体的速度标记,但是在传统的表演实践中,很多音乐家都不依照标记的速度来进行演奏,他们认为尽管这写节拍器的速度标记是贝多芬亲自写上的,但是它们不总能反应贝多芬的意图[8]。努尔杜因(Marten A. Noorduin)的博士学位研究专注于贝多芬的速度标记,他的博士论文中指出作品106号的速度标记目前已经处于被忽视的状态[9]。因此贝多芬标记太快、不适合演奏也是不争的事实。

对此,笔者在此提出几种可能原因。

如果贝多芬收到了梅尔策的节拍器那年,那很可能已经因为听力问题听不到节拍器的滴答声。贝多芬节拍器速度是可能是贝多芬通过视觉观察节拍的运动而间接判定的,出现错误几率非常高。

也有可能是心理原因:“内在时间”可能随着年龄增加变慢。贝多芬在创作作品106时,面临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现实压力,这些在书信中都有提到。这写压力可能影响了贝多芬的判断力。

还有一种可能是贝多芬的节拍器似乎经常损坏,他在书信里有提到。标记过快的问题,很有可能是因为节拍器损坏导致的。节拍器的故障有可能是他不能按时寄出节拍器标记、要靠后期书信补充。

另外,有研究对损坏的梅尔策节拍器进行了数学建模,研究人员从数学角度分析了在节拍器损坏的情况下对节拍读数的影响,经过研究人员的计算,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速度为110时,贝多芬的节拍器读数可能只有70到80之间。虽然这只是一个大胆的猜测,没有确凿的证据支撑,但这确实有一定概率是贝多芬给出的标记太快的原因[6]。

结 语

贝多芬的节拍器标记之谜可能是一个永远无解。各种观点都有不少证据,让人难辨孰是孰非。尽管138数字是“真”的,我们也无法肯定贝多芬就一定没有犯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性因素的实际上是演奏者个人的美学意识和主观选择。比如杨燕迪归纳说作品106具有“非人世性”、“超凡俗性”和“反钢琴性”[5]。如果一个人演奏家想要表达这种“表达非人力能表达的”精神内核,选择138的速度是完全合理的。但如果演奏家倾向于按照现代钢琴的性能来演奏,避免出现彪罗所谓的“含混不清”,并做出现代性的音乐表演诠释,将节拍器记号作为参考而不是命令,在笔者看来也没有什么不可以。虽然贝多芬指定的速度确实是每分钟138个二分音符,但演绎和音乐本身还有所区别的,应该给予演奏者自行选择如何诠释这个标记的权利。■

注释:

① 钢琴家施纳贝尔在1932-35年间录制过贝多芬奏鸣曲全集。

② 在国曜麟的文章《古典主义时期钢琴作品演奏的速度选择》中,给出了很多钢琴演奏家的速度选择。例如,古尔德和肯普夫的104次/分钟、阿什肯纳齐的108次/分钟、阿劳的92-102次/分钟,比较快的有古尔达的124次分钟。降低速度演奏该作品已经成了普遍现象,在这里不在赘述。

③ 约翰·内波穆克·梅尔策(Johann Nepomuk Maelzel),德国发明家,他的名字另一个拼法是Mälzel。

④ The Metronome; The Harmonicon, Volume 8,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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