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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死尸体颈前及项背部肌群出血1例

2022-06-21李科杰汪锞函马祥涛毛文栋沈丛达吴毅

法医学杂志 2022年1期

李科杰,汪锞函,马祥涛,毛文栋,沈丛达,吴毅

1.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宁波 315000;2.余姚市公安局,浙江 余姚 315400;3.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浙江 宁波 315000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某年9 月20 日06:00,许某(女,17 岁)被村民发现死于村口鱼塘中央。经查,死者于9 月19 日23:00许与男友在外聚餐饮酒后乘坐出租车时,男友手机遗落在出租车内,后许某联系出租车司机取回手机。经查路口监控及出租车司机口供:司机与许某交接手机后马上驶离。鱼塘水泥路路口单向监控提示:许某9月19 日取回手机至失联前,未发现其他人员进出,落水前手机屏幕为常亮状态。鱼塘一边为无栏杆水泥路,靠鱼塘路沿见小片状水泥塌陷痕,许某的手机在路沿上(完整且启用态),许某男友手机在鱼塘内近岸边处。许某手机显示,在取回男友手机前几分钟和她表妹有微信聊天记录。许某男友手机信号在许某取回手机9 min 后消失。

1.2 尸体检验

死后第3 天对许某进行尸体检验。

尸表检查:许某衣服完整,鞋袜完整在位。上身文胸退至乳上。牛仔裤边见片状青苔样擦痕。颜面部青紫,双眼睑结膜充血,见少量点状出血。鼻腔见大量白色蕈样泡沫,擦去泡沫见左面部有少许呕吐物。左侧口腔黏膜见2 处浅表损伤(浅表挫裂创,对应面部皮肤未见挫擦伤,对应牙齿未见损伤)。颈项部皮肤完整,未见擦伤、挫伤等改变。余体表未见明显损伤。

尸体解剖:头部无损伤,双侧颞骨岩部出血。颈前部皮下未见出血,右侧胸锁乳突肌下段片状出血(图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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