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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村生态环境基层治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基于86 例村规民约的实证分析

2022-06-21徐嘉鑫

乡村科技 2022年7期

李 昶 徐嘉鑫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6)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单章的形式列出生态保护相关内容,强调“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彰显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法律的形式对乡村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村民自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制定并完善村规民约能够有效实现政府行政治理与村民自治的衔接。2017年,我国农村垃圾总量约为1.8 亿t,1/4 的生活垃圾存在清运和处理问题,部分垃圾的处理不当甚至造成“垃圾围城”等现象,对村民生活造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可见,村民同样具有改善环境的迫切现实需求。在法律与现实的双重要求之下,在乡村生态环境基层治理层面急需予以回应。笔者拟基于四川省村规民约样本,以法制视角审视现有村规民约中环境保护的内容及作用发挥机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内容提出针对性建议。

1 生态环境治理是村规民约的应有之义

1.1 有效的村规民约是乡村生态环境善治的必要条件

2018 年,我国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 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 年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明确村规民约中应当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内容。这对村规民约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及其针对性、可操作性做出了明确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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