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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治理难点与打击策略研究

2022-06-20孙梓翔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交易平台公安机关

孙梓翔,于 彤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137)

近年来,随着全国公安机关“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各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借助传统洗钱模式寻求“漂白”的难度加大,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转移非法所得资金的方式逐渐转向更为隐蔽的虚拟货币。与此同时,我国乃至全球虚拟货币的市场交易量、用户规模均呈现迅猛发展态势,其更是凭借自身的去中心化、高匿名性、跨国交易频繁等特点,逐渐成为滋生新型网络犯罪的土壤。利用虚拟货币实施各类新型犯罪亟待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领域,对于国内经济大局的整体稳定,国内金融交易的平稳秩序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要深入研究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内在规律、作案特点及模式,做到重拳出击,有效治理此类犯罪。

一、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定义及其运作模式

虚拟货币即非真实货币,是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1]当前主流的虚拟货币种类有比特币(BTC)、以太币(ETH)、泰达币(USDT)、门罗币(XMR)、莱特币(LTC)等。因其具有高匿名性、去中心化、国际流通性、资源有限性以及算法加密能摆脱监管等特性,被越来越多运用于非法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非法集资等犯罪。[2]

虚拟货币洗钱和传统洗钱的概念本质相同,原理都是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一定运作方式,转化为合法收入。具体而言:犯罪分子通过虚拟货币发行方或交易服务方将犯罪所得或收益(即“黑钱”)转换为虚拟货币形式,购买虚拟或现实的商品、服务,以掩饰违法所得和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之后,犯罪分子再将虚拟或现实的商品、服务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方转换为法定货币(即“白钱”),最终完成洗钱。[3]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犯罪的一般流程为:使用赃款买入虚拟货币→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拆分、转账、混淆等操作→分批将虚拟货币卖出,换为法定货币。[4](详见图1)

图1 虚拟货币洗钱流程

相较于传统的洗钱犯罪活动方式,通过虚拟货币洗钱,具有极大的优势和便利,克服了传统洗钱犯罪的弊端。首先是安全性,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可以更快地完成整个洗钱闭环,且更不易追缴。主要是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在监管层面,相关的政策及设施尚不完善,即使在洗钱过程中,也很难做到类似冻结银行卡的封堵措施,这极大增加了追查难度。其次是便利性,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仅靠“地址”即可完成虚拟货币的交易,而“地址”并没有和真实世界的实体一一相互关联,这给洗钱活动创造了极大的便利。再次是快捷性,虚拟货币的交易可以随时进行,完全不受国家、地域以及交易额度的限制,极大提高了洗钱犯罪活动的效率,可以让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快速转移赃款。最后是灵活性,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操作非常灵活,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渠道和手段来达到洗钱的目的。

简而言之,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是完成从法定货币买入到虚拟货币转换,出售虚拟货币到兑换法定货币的过程。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过程虽然复杂,但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结合大量司法实践案例发现,三个阶段有时能区分的很明显,有时会发生重叠、交叉,难以完全分开。具体来说:

第一阶段是放置阶段,即犯罪分子通过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将非法资金注入所要清洗的渠道中,以此混淆虚拟货币的来源;第二阶段是培植阶段,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运用混合技术等手段进行多层次、复杂化交易,从而实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性质和来源的目的;[3]第三阶段是融合阶段,即在前期转移和漂白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犯罪分子持有的虚拟货币已基本不受限制并相对安全后,将所有洗白后的虚拟货币汇聚到某一地址上提现。

相应地,虚拟货币洗钱的手法也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利用虚拟货币套现洗钱。犯罪分子将赃款换购成虚拟货币,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账户流转,达到在多账户进行虚拟货币的分散和交换的目的,最终将所有账户中的虚拟货币聚集在犯罪团伙准备好的特定账户中,完成洗白。二是利用匿名币洗钱。门罗币、达世币等匿名币具备使用记录不可追踪、难以追查的属性,犯罪分子无须实名认证购买虚拟货币,随后兑换成匿名币,再经多个交易所转移,最终兑换成法定货币。三是混币平台洗钱。混币平台提供隐藏交易路径和参与者身份的服务,通过分批操作和找零模式实现资金混洗,最终达到洗钱目的。[5]四是场外牵线洗钱交易。一些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经纪人从中搭桥,促成交易兑换,实现虚拟货币避开交易所直接在用户之间流转,完成洗白。五是赎回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分子与虚拟货币发行人恶意串通,将赃款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暂存于发行人处,待风险过后将订立的买卖合同予以撤销、解除实现漂白。[6]

二、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特点分析

结合虚拟货币自身属性特点和相关司法实践案例,发现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较传统洗钱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钱币各自分离,交易风险较低

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交易过程中通过资金流追踪查询,一般只能看到受害人的钱款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主要方式转出,交易流水中无法体现是交易到虚拟币平台,只有通过对前几级涉案卡主的抓捕审讯后才能确定是通过虚拟币进行洗钱。并且虚拟货币市值愈发稳定,不会因市场波动而受较大影响。也就是说,即使犯罪分子拥有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滞留在手而未转出,也不会因时间的流逝或虚拟货币市场发生动荡而产生较大损失。此外,犯罪分子在力求降低交易风险的同时都希望在洗钱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变现损失,他们借助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均基于法币交易完成。交易平台在合规方面所涉及的法币操作,都要求用户完成实名认证,并交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当双方进行交易时,若转账购买后,没有收到相应数量的虚拟货币,可向平台申诉追回钱款,将损失降到最低,进一步减少了交易风险。

(二)交易市场广泛,操作方式便捷

传统洗钱方式有职业“水房”“智还”平台等,其共性都是资金流转于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上,易被公安机关快速冻结,但也为犯罪分子使用虚拟币进行洗钱提供了一条由实→虚→实的途径。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热炒繁荣,泰达币、比特币等热门虚拟货币日交易量巨大,使用人数遍布全球,不会存在赃款换币后,无法卖出变现的情形;交易亦可以随时进行,且不受国家、地域及交易额度的限制,交易速度非常快,无法有效追踪和阻止,由此可以达到将非法资金所得快速变现的目的。同时,虚拟币交易软件APP 注册简单,只需手机号码、实名认证,不像注册银行卡、手机卡须有繁琐的线下注册流程,且操作简单,对于学历要求低,犯罪分子可以独立完成,更没有相关专业知识门槛。

(三)交易方式特殊,监管难度增大

使用虚拟币洗钱是当前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洗钱方式之一,只需在相应虚拟货币平台上购买虚拟币后再进行提币,提币的同时自动完成了提现,即是数字加密资产从某一软件平台提到其他软件平台或个人钱包,用户如想提币,就必须填写提币地址,按相应步骤操作。这些地址可能是国内不同平台或国外平台。当虚拟币提到犯罪分子指定地址后,犯罪分子即可从正常炒币玩家手中通过正常交易将赃款洗干净,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造成极大的管控难度。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常常利用不同国家的政策漏洞,在监管虚拟货币管理商与交易商的空白处进行洗钱。[7]尤其是国际洗钱团伙经常选取瑞士、巴拿马等政策宽松国家或地区实施洗钱犯罪,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犯罪分子更是多次买卖虚拟货币,将交易过程不断复杂化。加之,虚拟货币所依托的区块链本质上为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簿,交易中天然欠缺“中央权威”,意味着监管者不得不对所有交易对象开展监控,无疑增加了监管的工作量,更降低了打击效率。

(四)多重犯罪交织,跨境交易猖獗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犯罪合流,逐渐呈现出上下游犯罪交织,作案团伙高度组织化等特征。犯罪团伙利用捡到的信用卡、身份证等伪造身份信息注册交易账号,或者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身份信息进场交易;同时雇佣大量的“钱骡”进行场外或线下交易实现虚拟货币的套现。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非面对面性,给双方甚至多方交易客户的身份识别带来困难,无法追溯到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虚拟货币的流向更是难以监控。犯罪分子的洗钱难度下降,随之上升的是反洗钱的监管难度,因此大量的境外平台将成为了滋生洗钱犯罪的温床,多种犯罪形式共存的跨国犯罪团伙将成为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团伙的主流。

三、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面临的困境

虚拟货币逐渐沦为洗钱犯罪的温床,极大推动了各类新型网络犯罪的迅猛发展。公安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虽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依然在行业监管、侦查防控、立案审查和挽回损失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

(一)法律法规尚不明确,行业监管难

2017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虚拟货币的兑换、发行及融资业务。2021 年5 月18 日,我国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火币属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年6 月21 日,央行约谈5 家银行和支付宝等机构,禁止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任何法律法规,仅在支付、交易方面作出了禁止性约束,使得虚拟货币在交易与支付领域缺乏有效监管。所出的《公告》也只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不高,且没有相应配套的工作细则,操作性不强,无法为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工作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并未对虚拟货币开展完备的监管,突出表现在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缺乏打击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的指引和经验,国内人员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境外的交易平台非法买卖虚拟货币用于洗钱犯罪。

(二)交易方式较为隐蔽,侦查防控难

虚拟货币的交易过程只需通过对密钥、数字签名进行认证即可完成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依托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与高隐蔽性,任何主体都不能审查支付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同时,虚假公民信息的泛滥给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增大了巨大难度,既无法实现由案到人,也无法实现由人到案,极大降低了打击质效。即使公安机关查获了犯罪嫌疑人,但电子数据本身所具有的易篡改、时效性差等特性直接决定了侦查员获取证据的困难性,对办案时间掌控的要求更加严苛。此外,由于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犯罪分子本着自愿交易原则,进行转账和收币活动,聊天窗口更多用来确定转账、转币成功,且犯罪分子皆通过蝙蝠(BatChat)、电报(Telegram)等加密聊天软件进行单线沟通,这些都让交易方式更为隐蔽,难以做到风险管控、精准打击。

(三)交易行为流动性强,立案审查难

洗钱犯罪侵犯的市场经济秩序,并无直接的受害人,案源单一。传统洗钱案件往往是公安机关依靠阵地控制或者情报研判发现,而虚拟货币高流动性特征和“双向流动”的特性驱使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登录境外交易平台从事洗钱活动,将整个洗钱过程放置于国外。一方面,相关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无法有效阻止。另一方面,案件在初查阶段也很难在没有上游犯罪情报的支撑下获取足以达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件的证据。同时,犯罪分子通过寻找大量低学历、缺乏社会经验的年轻人,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让其实名注册新的交易平台账号供其使用,通常这些账号使用一至两天便被放弃,换个地方再找其他人重复上述操作,以此达到相对安全、快速流转赃款的目的。

(四)阻断交易存在滞后,挽回损失难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意味着公安机关无法对资金进行冻结,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行业监管及刑事打击,通常将企业注册或后台数据存储在境外,有些组织自行管理和维护后台数据且在案发前恶意销毁,导致行业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对相关企业查处时难以调取后台数据资料。在开放化的虚拟货币交易规则中,交易过程无统一的资金流转渠道,且虚拟货币价格涨跌变化较大,资金交易流水难以查明。同时,交易过程中一般都是通过国内币农将涉案虚拟币提到指定账户。这些账户大多通过境外交易平台,由此造成调查难度大、取证周期长、及时冻结难,加之相关政策及设施不完善,即使发现洗钱线索,亦难采取相关封堵措施。即使追踪调取到了虚拟币的去向,不法分子已通过出卖将钱经由其他方式变现,无法及时将受害人损失降到最低。

四、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打击路径探究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危害日益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大局安定有序。要在深入研究此类犯罪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监管策略和创新打击措施。

(一)推动相关立法,强化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监管

针对当前虚拟货币缺乏监管、刑事立法尚未完善等难点问题,国家层面上应梳理现有法律存在的立法漏洞,加强立法研究,早日出台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使用范围、实名认证、监管主体、数据保存以及发行、交易、流通、兑换等方面予以明确,弥补虚拟货币快速发展中的法律空白。同时,要明确相关主体的反洗钱义务,增加洗钱行为方式,扩大责任主体范围,为刑事打击工作提供指引。此外,要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制定详细的监管措施,设置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制度,严格监管交易平台的准入标准,把实名认证、履行监管义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技术支撑,建立技术防范机制

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衍生产品的销售都通过网络进行,公安机关、信息管理部门、网络运营商之间要在相互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利用健全的网站实名审核备案制度,建立涉及比特币、泰达币和火币等热门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的网站信息库,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该行业产品相关的数据监控、网站定位、信息追踪等技术,及时有效地采集与保存相关网络交易数据,了解行业动态,以此来不断强化网络安全管理和监管力度。同时,政府应积极采用以政策鼓励虚拟货币监管技术研发创新、成立专业化研究中心等方式,不断加强监管技术研发,不断优化算法模型,以技术应对技术,用技术强化监管,以此充分借力技术手段实现预警拦截,全力提升查控封堵成效。

(三)完善监管机制,实现全链条防控

除了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动作为、依法整治,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重拳出击网络灰黑产向相关产业,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外。更应建立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网信办、公安机关等部门组成的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动向监测,情报互通,资源共享,联动响应,合力监督管理,构建起针对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流向监测的有效监管体系,建立犯罪嫌疑人员名单库,重点查处职业洗钱犯罪人员;深挖上下游犯罪,全力斩断“两卡”利益链条和洗钱犯罪渠道,同时,要加强公安机关与相关平台的联动合作,形成对虚拟货币软件APP 的监管合力,及时发现和查控可疑账户;银监部门、第三方支付公司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对相关违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8]

(四)强化情报导侦,巩固前沿阵地控制

针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公安机关要变被动侦查为主动出击,优化案源结构,广辟案件来源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监管力度,树立经营意识,实现巡线深挖。首先是要对于公民信息被盗、信用卡盗刷等案件积极开展拓线经营研判,构建公民信息犯罪库,标记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接入虚拟货币交易系统,实现动态监测。其次,公安机关要构建金融犯罪情报数据库,与各大银行、金融交易机构、虚拟货币供应商、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商等实现信息共享,全方位掌握虚拟货币领域的洗钱情报。[9]从虚拟货币的整个洗钱过程来看,交易平台是连接区块链网络与现实世界的接口,经由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各个阶段都需经过交易平台才能实现最终目的。为此,公安机关在加强案件研判合作的同时,可以依托网安技术手段,实现“区块链+情报”应用,以分布式账本的形式实现对多次频繁交易的动态监测、实时预警和精准打击。

(五)争取多方协作,不断提升打击效能

为更好地打击虚拟货币类犯罪,公安机关要建立高效的合成作战机制,实现信息、技术高度共享。首先,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交流,对虚拟货币类犯罪的认定、取证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进行合成化作战。其次,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邀请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有关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参与研判,提供专业意见,提升案件定性、技术攻关、证据链条完善等工作效能。再次,要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向已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实施有效打击的国家地区借鉴学习,构建便捷的跨国(境)调证渠道,形成统一战线,对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打击。此外,也要通过搭线联系、国际协助等多种方式,依托现有的国际刑警组织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警务合作框架协议,加强对境外洗钱犯罪的联合打击。最后,公安机关要主动对接全球排行前列的各大虚拟货币交易所,可以专门设立“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协查调证中心”,统一对接联络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全面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案件的办案流程及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调查取证体系,最大程度地提升打击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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