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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AHP-DEMATEL的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分析

2022-06-16李四光马永红朱恩加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保密制度障碍因素制度性

李四光, 马永红, 朱恩加

(1.哈尔滨工程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2.山东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融合创新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是我国长期探索军民领域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重大成果。当前,我国融合创新正处于向深度融合转变的关键时期[1],原有的法规和管理模式等制度已经难以匹配融合创新发展的新要求,成为制约融合创新的瓶颈障碍。探索融合创新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因素是完善融合创新制度、实现企业良性运转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增长的战略要求。目前我国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研究并未受到广泛重视,同时在障碍识别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研究价值。基于此,本文将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现有问题识别并抓住关键障碍因素,丰富了融合创新制度障碍理论研究框架。

目前学术界对融合创新制度的相关问题从准入制度、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角度进行了研究。Lucius等[2]指出严格的融合创新准入制度,提高了民用企业参与融合创新的门槛,造成民参军过程的权力寻租,阻碍企业进入融合创新市场。在保密制度方面,李海海等[3]分析当前我国融合创新示范园区存在资源共享制度障碍,军企对于知识财产固化性的保护措施以及重视保密轻视解密的行为,阻碍了外界对于军工技术的合理吸收与融合。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Nordhaus[4]指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使国防专利信息未及时披露,造成资源配置制度不合理,部分可以军用的高技术资源被排斥在军品市场之外[5],阻碍融合技术协同创新[6],难以实现创新技术的有效使用及社会福利最大化。学者还从其他制度角度进行分析:游光荣[7]提出在国防科研生产中,军工外产业的部分生产资料无法发挥有效作用,这主要是由于融合创新内部存在的制度体系障碍造成的;王斌等[8]从融合产业创新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我国的融合产业创新存在体制壁垒、政策壁垒、制度壁垒以及技术壁垒,其中体制壁垒是导致融合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致使企业难以实现资源信息的有效流动。

在融合创新领域,已有文献大多集中在融合创新体系建设、政策制定或者对某一特定融合创新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少部分学者采取定性研究方式分析某一障碍因素的成因以及作用机制问题,缺乏从全局视角识别并比较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的研究。因此,本文从融合创新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以及融资制度4个方面,结合问卷数据定量分析我国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不仅能够为进一步打开制度性障碍阻碍融合创新发展的作用机制的“黑箱”提供参考,而且能够为解决关键制度性障碍提供有价值的对策和建议。

1 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研究设计

1.1 研究框架

本文所提出的融合创新制度指在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过程中,相关创新主体权利与义务、相关创新资源配置与保障等的制度安排与设置,是融合创新相关活动的行为规范。本文通过文献统计法,结合实地调研和专家访谈情况识别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因素,然后通过AHP-DEMATEL法处理问卷所获得的数据,最终得到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因素的综合障碍度情况,具体研究流程如图1所示。首先识别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因素;在此基础上结合矩阵运算,通过一致性检验后计算各个障碍因素的初步障碍度;然后借助直接影响矩阵综合计算障碍因素的中心度、原因度、影响度以及被影响度,进而得出各障碍因素的综合障碍度;最后结合综合障碍度的排序情况挖掘关键障碍因素,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1.2 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指标体系构建

在梳理融合创新制度障碍因素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出现频次较高的制度性障碍因素,得到融合创新制度障碍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根据融合创新制度障碍指标体系共17项障碍因素指标,采用德尔菲法,选取了融合领域研究学者;相关企业高层领导、中层领导,组织所有专家进行多次评估讨论,删去重复项3项包括产权配置不平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机制不健全以及融资主体单一。确定融合创新制度障碍因素如表2,共计4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分别用Ai(i=1,2,3,4)、Bi(i=1,2,…,14)编号。

1.3 研究样本与数据收集

采用问卷调研的方法进行数据搜集工作,搜集整理相关领域的权威文献中的成熟量表,进一步对近年来融合创新制度障碍衡量的研究量表进行吸收创新,在此基础上进行多次讨论并充分听取领域内专家意见,初步设计问卷量表。对融合创新领域内专家学者以及企业高管进行初步访谈,充分考虑企业的发展现状及主营业务形式,对关键指标进行修改后形成了预调研问卷。与青岛市黄岛区的7家相关企业进行预访谈,根据黄岛区企业的反馈建议对问卷中的疏漏进行修改补充,形成最终版问卷。为了使调研更有普适性,问卷发放尽量覆盖国内大部分省份。本文通过与相关省、市的融合办取得联系,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大量协助,根据前期沟通成果,在全国31省市集中选择450家新能源、新材料、医药、机械、IT等领域的企业,企业性质包括并不局限于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国有企业等作为研究对象。

调研活动采取面对面访谈和线上问卷的方式同步进行,对每一家被调研企业同时发放2份完全相同问卷给中层及中层以上行政人员,以此降低共同方法变异。融合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保密要求,因此此次调研特别向被调研企业明确此次调研目的为学术研究,对融合创新相关企业调研内容绝对保密,且与企业分享学术研究结论。分别与450家企业对接人员取得联系,先后前往北京市、山东省青岛市、四川省成都市对相关企业进行一对一面访并发放问卷,从而确定被调查者是否具备足够的知识来理解调研问题,保证调研质量,结束调研后当场回收问卷。

表2 融合创新制度障碍因素Table 2 Integration innovation institutional barriers factor

其次,其余省份采取发送电子问卷或邮寄双份纸质问卷的方式。最终,调研过程回收问卷的企业数量为215家,对问卷进行进一步甄别筛查,将问卷中涵盖1/3以上空白题项、连续相同答案超过1/4的问卷判定无效。由此得到有效的样本企业127家(电子问卷43家,纸质问卷84家),覆盖15个省市。本次问卷的总回收率为47.8%(215/450),有效率为59.1%(127/215)。

1.4 信度与效度分析

为保证本部分实证研究有效和准确,采用SPSS这一常规软件进行问卷数据的信度与效度分析。通过探索式因子分析,14项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因素代表4项因子,解释了总变异量的72.197%,为了评估潜变量的内部一致性和可靠性,计算14项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因素的Cronbach′sα数,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所有题项的α系数均超过了0.7,证明量表具有很好的信度。

表3 信度与效度分析结果Table 3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analysis results

其次,通过KMO检验和Bartlett球形检验对效度进行检验,KMO=0.897且Bartlett球形检定P值小于0.001,鉴定结果显著。此外,因子分析结果显示测量指标的因子载荷都大于0.7,证明所有的障碍性因素以及结构变量全部通过了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检验,各个变量能解释的方差百分比都在70%以上,因而变量具有良好的收敛效度。

2 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测度

2.1 模型选择

国内外学者研究相近问题主要采取模糊综合评价、熵权法、决策实验法等。本文采取AHP-DEMATEL来计算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因素的障碍度,理由如下:1)单独使用熵权法或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在计算时忽略了影响因素之间的内部关系,未考虑因素间的交叉关系;2)决策实验室法在计算时更侧重于各个影响因素对其他影响因素的影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专家打分时的主观性以及单纯使用层次分析法计算时所忽略的影响因素内部的关系;3)由于融合创新制度性障碍的指标之间影响关系复杂,将层次分析法与决策实验室法结合使用可以弥补单一模型缺陷,减少实验误差。基于此,本文参考瞿英等[23]的做法,主要计算思路是: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单个影响因素的初始障碍度Wi;再使用决策实验室法计算影响因素的中心度值Hi,最后计算得出综合障碍度值Zi。

2.2 AHP计算障碍度

整理问卷所得数据,基于层次分析法建立判断矩阵。通过方根法计算矩阵特征向量以及最大特征值从而进行一致性检验。经过计算,一级指标与二级指标共计5个判断矩阵均通过一致性检验,一致性检验结果见附表1。然后计算各级指标的障碍度情况,如表4所示。

表4 各指标障碍度情况Table 4 Obstacle value of each indicator

根据层次分析法测算出的障碍度情况可以看出,成果奖励机制缺陷B7、重定密轻解密B1、组织机构设置不健全B5、定密解密问责力度不大B4和定密主体宽泛B2是融合创新制度中最大的5项障碍因素。这5项障碍因素分别属于知识产权制度和保密制度,一级指标的计算结果也表明这2项一级指标障碍度相比市场准入制度以及融资制度存在更大的阻碍作用。

2.3 DEMATEL计算障碍度

运用DEMATEL法进行建模分析:

1)构建障碍性因素集,记为N1,N2,…,Nn。

2)确定各障碍性因素之间的直接影响关系。假设要素N1对要素N2由直接影响关系,那么画一个箭头从要素N1指向要素N2,箭头上的数字代表影响关系的强弱。

3)初始化直接影响矩阵:

4)计算规范化直接影响矩阵N,以及综合影响矩阵T:

N=[bij]

T=N*(I-N)-1

5)计算4度。将矩阵中每一行元素求和得到的值记为Di,即影响度,代表这一行元素对其他元素影响的大小。综合影响矩阵T每一列元素求和得到的值记为Ri,即被影响度,代表这一列元素被影响的大小。计算出中心度Hi=Di+R;原因度Ei=Di-Ri。

根据以上步骤,最后计算出各障碍因素的被影响度、影响度、原因度以及中心度,结果如表5。

表5 综合障碍指数Table 5 Comprehensive impact relationship table

影响关联图可以使数字图像化,便于直观的看出要素间的影响关系及大小。以计算出的中心度为横轴,原因度为纵轴绘制影响关联图,如图2。

图2 障碍因素影响关联图Fig.2 Obstacle factors associated map

从障碍因素影响关联图可以看出,在14项障碍因素中有5项是原因因素,另外9项是结果因素。原因型障碍因素从大到小依次为:准入审查主体不一、准入条件过高、市场准入监督机制缺乏、融资体制改革滞后、审计监督体系不成熟。其中准入审查主体不一和准入条件过高2项障碍因素对系统内其他因素的影响远远大于其他因素对其自身的影响,表现为强烈的主动性。同理,其余9项制度性障碍因素属于结果型因素,其中原因度最低的是重定密轻解密(-0.835 9),说明保密制度中的轻视解密问题最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表现为强烈的被动性。

2.4 综合障碍度计算

由于AHP和DEMATEL都受主观因素影响,为了弥补计算方法的缺陷,采用AHP-DEMATEL法,把各个障碍因素的障碍度与其中心度指数相乘,然后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到各因素的综合障碍度,计算结果见表5。

从综合障碍度结果看出,原排名第1位的成果奖励机制缺陷B7在综合障碍度排序表中降至第2位,由于其中心度在所有因素中排名第9位,相对较低,最终影响了其综合障碍度指数。相应的,重定密轻解密B1也由于中心度排序较高最终影响了综合障碍度,成为障碍最大的因素。由此可知,基于AHP-DEMATEL的综合障碍度计算方式弥补了2种方法各自的不足,使最终结果更科学客观。

根据综合障碍度计算结果可知,重定密轻解密、成果奖励机制缺陷、组织机构设置不健全、定密解密问责力度不大是融合创新的最主要制度性障碍因素。这4项障碍的障碍度均大于0.15,远超过其余10项因素。其中重定密轻解密、定密解密问责力度不大属于保密制度;成果奖励机制缺陷以及组织机构设置不健全属于知识产权制度,这表明融合创新制度系统内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不完善,较严重的阻碍了融合创新的快速发展。

3 结论

1)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相对较大的障碍度。

2)重定密轻解密、成果奖励机制缺陷、组织机构设置不健全、定密解密问责力度不大是融合创新最主要的制度性障碍因素。

3)重定密轻解密表现为结果型因素,容易受到其他制度性障碍因素的影响。

基于研究结论,得出以下对策建议:

1)完善定密异议和解密申诉制度。根据融合创新重点领域发展情况,可以从国家、省域、市级3个层面分别设置融合创新定密异议与解密申诉机构。此外,可以从国家和省级2个层面将定密和解密审查机构与异议机构合并,组织设立具体负责人;

2)完善知识产权激励制度。融合科技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于国防知识产权生成单位和发明人在可行范围内对其给予较之前更为丰厚的物质奖励,并且在媒体做出适当的表扬宣传,弘扬为国防科技发明创造的精神;

3)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政府以及部队负责人员应对审查部门职能进行合理化、细化分工,特别在制定审查部门职责时,要着重处理“管什么”、“如何管”、“谁主管”等问题,将任务细化到各部门,责任具体到各岗位,明确并缩短各项审查任务时限,借以在原有程度上减少问题审核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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