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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内涵、特征与中国参与国际数字治理的政策建议

2022-06-16王金波

全球化 2022年3期

摘要:《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中国参与区域和全球数字治理带来了新的路径、模式和机遇。与《美墨加协定》《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为代表的美式数字贸易模版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区域贸易协定电子商务章节相比,DEPA更具开放和包容性。着眼于国际最新规则和全球数字治理的发展趋势,中国有必要以申请加入DEPA为契机,在妥善处理数字主权、国家安全和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关系的同时,对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源代码和算法、交互式计算机服务、计算设施和金融服务设施的位置、公开政府数据、数字服务税、知识产权与数字资产保护、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新议题、新条款和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新技术领域的规则适应问题作出通盘考虑、整体设计,为后续中国参与更大规模、更高水平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协定谈判和全球数字治理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DEPA 数字贸易协定 数字治理

作者简介:王金波,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经济外交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2021年10月3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中国已经决定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

新华社:《习近平主席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要点速览》,新华网,2021年10月30日,http://www.xinhuanet.com/2021-10/30/c_1128013856.htm。2021年11月1日,中国向DEPA交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作为世界第二数字经济大国、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报告,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4万亿美元,约占全球数字经济规模(32.6万亿美元)的16.6%,居世界第二位。数据来源:《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疫情冲击下的复苏新曙光》,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108/P020210913403798893557.pdf。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和第二服务贸易大国,

据商务部发布的报告,2020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达6617.2亿美元,连续七年居全球第二位。数据来源:《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20》,http://images.mofcom.gov.cn/fms/202109/20210914144408338.pdf。中国的加入将为亚太国家间数字经济合作的深化注入新的活力,也将为中国参与推动区域和全球数字治理带来新的路径、模式和机遇。

一、DEPA的内涵与特征

DEPA是由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三国于2020年6月签署的一个数字贸易协定。协定文本由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待遇及相关问题、数据问题、更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认证、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性、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和最后条款等16个模块构成(见表1)。

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https://www.mti.gov.sg/-/media/MTI/Microsites/DEAs/Digital-Economy-Partnership-Agreement/Digital-Economy-Partnership-Agreement.pdf.DEPA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所涉议题范围广;二是开放、包容;三是更具灵活性和前沿性。

其一,在数字贸易和贸易便利化领域,模块2的“商业和贸易便利化”就无纸贸易、电子发票、电子支付和海关程序的简化做出了具体承诺,要求各方及时公布与电子支付相关的法规,考虑国际公认的电子支付标准;模块3的“数字产品的待遇及相关问题”则要求缔约各方不得对电子传输及电子传输的内容征收关税,不得对来自任何一方的任何数字产品(广播除外)给予优于另一方的待遇。

其二,在数据问题方面,模块4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新加坡、新西兰、智利三国均为CPTPP成员)的基础上,要求任何缔约方不得将数据本地化要求(限制数据的收集、处理和/或存储)作为一方在另一方境内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确保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模块9“创新与数字经济”还要求缔约方应努力确保以开放数据方式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

其三,在数据和网络安全领域,模块5“更广泛的信任环境”要求缔约方加强网络安全合作、网上安全和保障;模块6“商业和消费者信任”则要求缔约方加强线上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采取或维持措施,并向不遵守该条款的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提供者行使追索权。

其四,在新兴技术领域,模块8“新兴趋势和技术”要求缔约方在金融科技、人工智能(AI)等领域加强合作,推动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构建和在各国司法管辖区內AI技术的合理采用与使用;模块9“创新与数字经济”则要求缔约方应在数据共享机制(如可信的数据共享框架和开放许可协议)、数据沙盒等领域加强合作,促进数据驱动创新。

其五,在数字包容性方面,模块10“中小企业合作”鼓励各方在海关程序、与数据流动和数据隐私相关的法规、数据沙盒、与数字贸易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估程序、数字贸易促进方案、政府采购机会、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方案、数字中小企业对话等领域加强合作,以增强中小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贸易和投资机会;模块11的“数字包容性”则鼓励各方消除数字鸿沟,以确保所有人和企业拥有参与数字经济、为其做出贡献并从中受益的机会和条件。

最后,在其他领域,模块12就联合委员会的设立、职能、决策与议事规则,模块13就透明度的定义、与协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公布和相关行政诉讼程序,模块14则就争端解决的定义、目标、范围、斡旋和调解、调停、仲裁程序与例外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DEPA与亚太地区主要数字贸易协定的比较分析

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截至2020年6月,全球共有185个区域贸易协定(RTA)含有数字贸易条款,其中110个含有“特定的电子商务条款”、80个含有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章节。

WTO.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Database, http://rtais.wto.org/UI/PublicMaintainRTAHome.aspx.而在亚太地区,以《美墨加协定》(USMCA)、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DEPA为代表的贸易协定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章节或数字贸易协定正在成为新一轮区域或全球数字治理的重要载体。不过,与以USMCA为代表的美式数字贸易模版和CPTPP、RCEP等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章节相比,DEPA无论是协定覆盖范围、协定深度,还是文本相似度,均存在一定差异,与同为数字贸易协定的UJDTA也存在一定差异(见表2)。

(一)协定覆盖范围

在协定覆盖范围方面,DEPA与USMCA和CPTPP等亚太主要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章节存在一定差异。从条款数来看,DEPA的65条要多于UJDTA的22条、USMCA的19条、CPTPP的18条和RCEP的17条;从协定文本字数来看,DEPA的10887字也多于USMCA、CPTPP、RCEP和UJDTA。与USMCA相比,DEPA协定未涵盖UCMCA禁止源代码和算法的披露与转让、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数字平台豁免权(数字平台不对第三方发布的内容负责、数字平台可自由删除第三方发布的内容)、禁止征收数字服务税等美式数字贸易协定核心条款;与USMCA相比,DEPA新增了电子发票、电子支付、使用密码技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金融科技合作、人工智能、数据沙盒等新兴前沿技术条款和审慎例外及货币、汇率政策例外等条款,将协定范围由数字贸易扩大至数字经济领域。

(二)协定深度

在协定深度方面,DEPA的约束性、条款的可预测性和可执行性要低于USMCA、UJDTA等美式数字贸易模版。DEPA在CPTPP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禁止计算设施的本地化、禁止征收关税等核心条款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条款,进一步提高了与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透明度。但DEPA并未将CPTPP禁止源代码转让条款(第14.17条第1款)纳入协定之中,也未对USMCA数字平台免责条款、禁止征收数字服务税、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电信服务、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金融服务、金融工具的数字化表示等作出任何承诺,未就UJDTA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和金融服务计算设施的位置作出任何安排,从而削弱了DEPA在标准与规则方面与美式数字贸易模版的可比性。以USMCA为基准的Python文本相似度分析也发现,DEPA与USMCA的文本相似度只有16.27%,低于CPTPP的60.63%和UJDTA的46.22%,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DEPA与美式数字模版的差异。

(三)文本相似度

在文本相似度方面,DEPA与UJDTA的相似度最高,而CPTPP电子商务章节与USMCA数字贸易章节重合度最高(见表3)。基于Python的文本分析发现,亚太地区主要区域贸易协定或数字贸易协定中,UJDTA(41.21%)、RCEP(32.49%)与DEPA的文本相似度要高于CPTPP(28.97%)、USMCA(25.37%)与DEPA的文本相似度;CPTPP(60.63%)、UJDTA(46.22%)与USMCA的文本相似度要高于RCEP(22.68%)、DEPA(16.27%)与USMCA的文本相似度。

而在中国已经签署的含有电子商务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升级版中国—新西兰FTA与DEPA、USMCA和RCEP的文本相似度较高,分别达31.65%、15.68%和49.65%。中韩FTA(43.10%)、升级版中国—智利FTA(41.10%)与USMCA的数字贸易章节相似度最高,升级版中国—智利FTA(52.23%)、中韩FTA(50.32%)与CPTPP的电子商务章节文本相似度最高。由于韩国、智利均与美国签有FTA,中韩、升级版中国—智利FTA与USMCA的文本相似度较高,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美式数字贸易模版、规则与规范在亚太地区的扩散和渗透。

(四)例外条款

DEPA、USMCA、CPTPP和RCEP均以“国家安全”“公共政策”等为由设置了大量例外条款。就其共同特征而言:一是国家安全例外条款高于电子商务章节或数字贸易协定其他承诺;二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可以优先于电子商务章节或数字贸易协定条款规定;三是政府采购均不在电子商务章节或数字贸易协定条款承诺之列;四是在条款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与投資、服务贸易和金融服务相关的条款优先于数字条款承诺。

以DEPA为例,模块15就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怀唐伊条约》、审慎例外和货币与汇率政策例外、税收措施、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措施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模块14的争端解决也将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第3.3条)、使用密码技术的信息和通信产品(第3.4条)、电子信息的跨境传输(第4.3条)和计算设施的位置(第4.4条)等核心条款排除在外,在大幅限制争端解决适用范围的同时,也削弱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效力。

三、中国已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数字条款与DEPA的比较分析

其一,中国与DEPA成员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含升级版)均含有电子商务章节、数字贸易条款。目前,在中国已签署(含升级版)的19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有8个(中韩、中澳、中国—毛里求斯、中国—柬埔寨、RCEP、升级版中国—新加坡、升级版中国—新西兰、升级版中国—智利FTA)含有电子商务章节;

数据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其中,同日生效的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是中国最早含有电子商务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DEPA成员中,中国与新西兰、新加坡、智利的自由贸易协定(含升级版)均含有电子商务章节;与正在申请加入DEPA的韩国也已签有包含电子商务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

其二,DEPA的覆盖范围要高于中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电子商务章节。与DEPA相比,RCEP、中韩、中澳、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中国—智利FTA均未就电子发票、电子支付、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使用密码技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数字贸易访问和使用互联网的原则、数字身份、金融科技合作、人工智能、数字领域竞争政策合作、数字公共领域、数据创新、政府数据公开、审慎例外及货币和汇率政策例外、税收措施、国际收支例外等议题作出具体承诺,均将电子商务章节排除在争端解决之外(见表4)。相比而言,在中国已经签署的含有电子商务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中,RCEP的覆盖范围要高于其他中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对电子信息的跨境传输、计算设施的位置、網络安全、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安全例外等DEPA覆盖条款作出了具体承诺。RCEP也是迄今为止中国第一个就计算设施的位置(数据本地化要求)作出具体承诺的自由贸易协定。

其三,在中国已签署的含有电子商务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中,RCEP和升级版中国—新西兰FTA与DEPA的重合度最高。以DEPA为基准的Python文本相似度分析发现,RCEP、升级版中国—新西兰FTA与DEPA的文本相似度要明显高于升级版中国—智利、升级版中国—新加坡、中韩、中澳FTA,也高于CPTPP、USMCA与DEPA的文本相似度(见图1)。以USMCA为基准的文本相似度分析则发现,中韩FTA、中智FTA、RCEP与USMCA的文本相似度要比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澳FTA与USMCA的文本相似度高,也高于DEPA与USMCA的文本相似度。客观而言,中国已签署的含有电子商务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与以DEPA为代表的数字贸易协定和以USMCA为代表的美式数字贸易模版均存在较大差异。

四、中国参与国际数字治理的政策建议

一是尽快启动DEPA谈判进程,避免出现从P4(TPP的前身)到TPP,美国意图主导亚太区域合作进程并将中国排除在TPP之外的被动局面。目前,除了中国、韩国已经正式提交加入申请之外,美国和加拿大也有意加入DEPA,有意主导亚太地区数字经济合作与数字规则制定进程。由于DEPA的现有三个成员均为P4发起国、CPTPP成员,且DEPA与CPTPP电子商务章节有着直接联系,如果中国能在美国申请加入之前启动DEPA谈判进程,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从P4到TPP的被动局面,有效降低DEPA谈判的难度和成本,还可以缓解数字规则之争,为中国加入CPTPP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二是以申请加入DEPA、CPTPP为契机,以RCEP为基础,在妥善处理数字主权、国家安全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关系的同时,尽快完成更高标准的自贸区战略布局、更加平衡包容的数字治理格局。着眼于全球数字经济、数字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势,中国有必要对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源代码和算法、交互式计算机服务与平台免责、政府数据的公开、数字服务税、知识产权与数字资产保护、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等新议题和新条款,以及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新技术的规则适应问题,作出通盘考虑、整体设计,为后续参与更大规模、更高水平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协定谈判和全球数字治理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三是以RCEP、中韩FTA和中澳FTA为基础,以DEPA、CPTPP为模版,参考USMCA、UJDTA、欧盟—日本EPA等“美式”或“欧式”(数字)贸易协定,尽快制定、公开符合中国未来发展趋势的统一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协定模版及范本,在有效提高中国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谈判效率和透明度的同时,主动塑造、有效提高相关国家对中国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

四是在继续加大自贸港区先行先试力度、深化国内改革的基础上,尽快摸清中国与国际最新规则尤其是数字贸易规则的差异、差距。在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关键基础设施和个人信息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继续深化改革、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即便中国在短期内加入不了DEPA或CPTPP,只要改革开放不停步,中国完全可以实现与国际最新标准及规则的同步甚至超越,“内化”而非“颠覆”现有国际规则与规范,“融入”而非“加入”DEPA、CPTPP,也可以实现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战略目标。

五是在加快“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同时,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自贸区网络、数字贸易网络布局。鉴于DEPA、CPTPP成员中有许多国家已与中国签有“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或第三方市场合作文件,“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样也会对中国和“一带一路”相关国家间产业链、供应链和区域生产网络的完善与重构、贸易和数字要素的自由流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数字丝绸之路”框架下中国与相关国家在数字经济、数字贸易、数字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合作,与DEPA等数字贸易协定一起,也会对“数字鸿沟”的弥合、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完善起到值得期待的正向作用。

最后,要正确认识中美两国在全球数字经济、数字科技领域竞争的复杂性和在全球数字规则制定领域的分歧。全球数字经济初步形成了中美领先、中美欧三方竞争格局。中美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本地化要求)、源代码和算法的披露、交互式计算机服务(平台免责)、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美式数字贸易模版关键核心条款方面的分歧和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的博弈,不仅会对中国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的路径、模式产生系列影响,还会对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多边框架的形成产生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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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