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方式下庭审公开的困境与出路

2022-06-15周彦中

知与行 2022年2期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审理方式,互联网异步审理具有不同于传统审理方式的特点,在改善司法触达、保障诉讼对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审理公开规范的缺失和平台的封闭性也使其备受争议。庭审公开的实践困境源于异步审理在庭审公开的形式、内容和范围方面与审理公开原则存在一定的张力,即审理场域和时域的弱化违背了庭审公开在时空上的特定性和限制性的经典共识,公开的庭审过程将与现行规范要求不符,也将突破庭审公开的边界和外延。异步审理过程难以同步、实时公开,而应以一种事后的、庭审记录式的形式予以公开,且这种公开形式符合程序的实质正当性,不构成对庭审公开原则的违背。未来可以利用现有的法院电子档案、互联网平台或架设新平台公开异步审理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注重保护公民数据与隐私安全,以实现公开正义。

[关键词]异步审理;庭审公开;审理过程

[中图分类号]D915.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1308(2022)02-0033-09

近年来,人民法院扎实推进法院领域的智慧化建设,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实践中,形成了若干具体的智慧法院应用场景。在此背景下,2018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启动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方式上线。此后,广州、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分别提出了在线交互式审理和非同时庭审方式。根据杭州市《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第1条,异步审理是指将涉网案件各审判环节分布在网上诉讼平台上,法官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的审理方式。异步审理在克服诉讼地域、时域障碍,大大减少诉讼参与人在时间、精力、金钱上的耗损的同时,也冲击着以庭审公开原则为代表的传统诉讼理念及规则。

一、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基本内涵

(一)实现方式及基本特征

作为一种新型的审理范式,异步审理具有不同于传统法院的特殊的审理流程,刷新了人们对线上法院的认知,符合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物理场域向虚拟空间的转换。在异步审理过程中,庭审活动的主要场域由线下实体变为虚拟的网上诉讼平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法官之间通过即时通讯设备和平台实施诉讼行为,实现审理交互。可以说,异步审理“以虚拟空间取代实体空间,不再以物理上的实体法庭为必要前提,庭审空间得到了几何级数的拓展”[1],打破了传统规范所要求的物理空间上的同一关系。

二是同步向异步的转换。在实体庭审中,沟通是同步的,异步审理则采取了异步的交互形式。“异”指的是异时、异地,“步”指的是步调、步骤,即当事人可在不同时间和地点,根据系统提示和法官指示有条不紊地完成整个诉讼[2]。特别地,“交互式对话框”的设计使得法庭调查由原来同步的面对面交流变为非同步的图文信息传递,这也是异步审理方式中“异步”的核心体现。

三是人工向智能的转换。异步审理中的AI指引、自动化处置与回复的操作形成了系统与人的互动关系,这也是智能化的体现和运用。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的异步审理中,通过AI机器人“小智”的指引,当事人只需用日常语言来描述他们遭受的侵害、回答“小智”提出的问题或者根据其提示作出回应。同时,“小智”也会要求当事人补充更多细节来使案件成型,协助法官办案。这种由AI辅助、法官介入的方式无疑创设了法庭审理中新的互动形式。

四是流程优化向服务转型的转换。技术通常以两大类方式影响法院运作,一方面是改进、升级、流水线化、优化和加速传统工作方式,即“流程优化”;另一方面是取代和革除传统工作习惯并带来激进变革,即“服务转型”。传统法院通过技术改变工作习惯,异步审理方式则在更为宽泛的范围上通过技术赋能法院工作和服务,并拓展出帮助用户理解、实现权责的工具和服务,这不是一小步程序优化,也不是传统庭审的网络版和替代品,而是法庭范式的变革。

(二)价值承载

异步审理具有其适用的合理性基础,即诉讼参与人、法院甚至社会公众都对其具有强烈的共同需求,各方具有共同的利益。

1.诉讼参与人的需求:触达司法与平等对抗。一方面,异步审理将使更多有诉讼需求的当事人可以享受一套更能承受、便于使用的服务,帮助当事人跨域从知晓法律到保护权利的鸿沟,指引其在复杂的法律领域通行。首先,借助信息技术与互联网平台,异步审理打破了传统诉讼模式下诉讼活动的界限,为司法的可接近性提供了基础意义上的先进工具与实施方式,有效弥合司法程序严格性与可接近性之间的鸿沟[3]。其次,异步审理的诉讼平台兼容电脑端和手机端,类似于“即时通讯界面”的设计更具人性化,智能机器人的引入可以全程引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询问、答辩、举证和质证等环节,从而减少了数字排斥。其三,开庭不再囿于定时、定点的选项,通过全天候、零距离、无障碍的诉讼参与方式,法庭在空间上扩张于无限,存在于无形,法院实现了司法供给的无间断性。另一方面,异步审理有利于提高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平衡双方驾驭法律的能力。异步审理中,当事人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端“出庭”,在规定时间内可利用空余或碎片化的时间,各自上线,随时随地参与庭审,完成自己部分的问询、质证等环节,从而达到不同时、不同地、不同步参与诉讼活动的效果[4]。当事人可通过这种方式减少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消耗,增强证据收集、证据应用、事实主张证明的能力,有充分的准备时间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发问和更有效的辩论。通过查阅网络诉讼平台智能推送系统中的类似案例,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获得专业答复,原、被告双方均得以精心准备诉讼中的每一个提问、周密思考每一个回答,從而避免因信息及诉讼能力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利处境,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对等[5]。

2.司法管理者的需求:提升司法资源运作效益。异步审理在环节设置、人员参与、庭审内容等方面与传统审理并无本质差异,但其以信息化、标准化为手段,以审理流程中不同阶段的特点为根据,对诉讼时间和空间进行重新规划和管理,从而打破时空限制,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前提下,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数据统计,因省去前往实体法院开庭的步骤,异步审理中平均每案可节约当事人在途时间约6小时[6]。同时,案件管理中各个环节付诸于网络诉讼平台和系统,审理过程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结案后一键归档,以此可实现从立案、开庭到结案、归档等各环节全流程无纸化运行,以便民方式有效节约诉讼成本。另外,异步审理中智能化的应用免去了现场庭审和纸质阅卷,法院开支和法官工作强度将大幅下降,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简而言之,异步审理契合了网络空间纠纷的独特性,也呼应了互联网时代司法管理的现实需求[7]。351E3817-E820-43D9-B7A5-4594A6809714

3.司法“监督者”的需求:提升司法流程透明度。与传统审理下形式公开难以奏效、实质公开缺乏透明度的现实相比,异步审理在司法公开上的优势在于其可以实现司法运行数据化以提高司法透明度,为解决程序暗箱提供了可行的监督路径。其一,异步审理下全流程在线审理和平台化运行,必然会产生海量的、可储存的、可计算和分析的司法数据,进而形成分门别类的数据库。这些数据库的公布,将使公众可以访问的案件数据大幅提升。其二,异步审理方式可与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其他技术深度融合并不断拓展和升级。其三,随着数据喂养和案件类型化,算法决策在异步审理中的角色分量将逐渐加重,并将被更多地应用于异步审理的程序控制、审理和裁判之中。且算法决策的自动运行、精细一致、超能高效等优势,都有助于案件全程回溯、数据留痕,也更有利于实现可视化[8]。通过异步审理,公众可获取的信息既包括宏观层面的法院的流程、程序和运行,关于案件处理的效率和案件数量、案件主题内容和金额的数据,以及关于排期、结果和公共开支使用情况等,也包括微观个案层面的庭审安排的事先通知,审理程序的某种记录,涉案当事人和相关程序的信息,纠纷的性质,法官关于案件管理决定的某些细节,判决本身的实质内容以及对判决结果的解释等,还包括系统运行过程中自然累积的数据副产品。也就是说,异步审理方式下整套法院体系的运作将会是可以公开审查的,个案的行为和结果也是可以开放监督的。

二、异步审理方式审判公开原则的实现困境

异步审理的出现,回应了互联网时代司法供需之变,但与此同时,异步审理平台的封闭性也备受争议。有必要梳理异步审理下庭审公开的实践和理论困境,并分析其深层次原因。

(一)实践消解

公开审理原则是目前世界上普遍确认的司法审判原则。公开审理重在敦促、监督案件公正结果的产生,其中包含审理过程公开、审判结论公开、审判对象公开等[9]。作为公开审理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审理过程公开,又称庭审公开,是审判公开的核心,是司法公开的关键[10]。异步审理下的庭审主要是指参与者通过类似于“即时通讯界面”的网上诉讼平台,在法院许可、AI指引下,以图文、音视频及网络文件等形式在“交互式发问框”中错时、异地、异步地完成提交相关证据,进行发问、辩论、举证、质证等环节。

基于异步审理独特的庭审流程设计,在现阶段,我国异步审理实践与审理公开原则存在脱节:第一,相关试点地区出台的文件对异步审理的适用范围、程序启动、审理流程、期限期间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却并未提及庭审公开的问题,对于异步审理如何落实和对接《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审理过程公开的规定,尚属空白。第二,目前异步审理下的庭审类似于一个较为密闭的空间,平台的封闭性审理使得社会公众难以同步旁听庭审,既无法通过到庭旁听的方式直接了解庭审过程,也没有途径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间接了解案件审理情况。第三,目前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和杭州互联网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上无法检索异步审理公开的相关信息,也不存在一个平台展示这些庭审过程中所产出的、纯粹的“庭审笔录”。因此可以说,异步审理方式下庭审公开的实践缺失已经构成对审理公开原则的公然违背。

(二)理论冲击

异步审理过程公开遭遇实践障碍,其根本原因在于异步审理方式与庭审公开原则的冲突。

1.庭审公开的形式。庭审公开指的是在一定的物理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以亲自在场的人为对象进行公开[11],具有时空上的特定性和限制性。而与“面对面”实时交互性的庭审不同,传统法庭的实体场所在异步审理中已然消失,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可在更合理的时间段参与庭审的设计颠覆了人们对司法传统中公开场合公开性的隐含认知。更进一步地说,类似于“即时通讯界面”的诉讼平台是否在“法庭”一词的涵摄范围之内,还有待考证。庭审公开意欲展示法庭的权威,因此其不能丧失庭审本身的严肃性。但当你的发言对象远在网络那头时,甚至当你发言时他都没有在同步倾听,当这一切都浓缩在你面前一块小小屏幕里的时候,一切似乎都失去了意义。此外,同一时空上的三角结构构成了一种监督制约机制,法官通过当面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等环节得以充分考虑、吸纳当事人和律师的意见[12]。在此对论过程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推理形成一种互动关系,判决结果产生于三方相互作用的合力[13]。而在异步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均可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网络诉讼平台异时、异地、异步地完成诉讼活动,各方不必也很难同时“在线”,如此,法官与当事人一方之间的互动难免游离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视野之外,诉讼中的监督效果和作用自然也就被弱化了。

2.庭审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庭审过程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9条以非封闭式列举开庭方式,其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规则》第20条更进一步限缩了开庭方式的范围,明确要求以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的方式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而在异步审理之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参与庭审,参与方式并不囿于录制视频一种。而且,由于诉讼参与人异时非同步的参与方式,即使采取录制视频的方式,庭审视频的呈现也将会是碎片化、分段式的,而非一次性完整录制[14]。因此,异步审理所采取的多样化开庭方式明显超出了《规则》第20条的效力辐射范围,所公开的内容将不会是采取视听传输技术或录制视频所展现出来的庭审过程,公开内容明显与规范要求有所区别,因而将出现规范与实践无法调和的冲突。

3.庭审公开的范围。首先,传统庭审公开的信息范围存在限制。线下庭审中,法庭可以决定在多大范围内、以何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控制所传播的信息范围,且囿于现场旁听的物理场域限制、法庭秩序限制等因素,庭審公开的信息“不可回溯、不可充分记录”[11]97。但异步审理流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一旦过程全面公开,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术语、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及法官的交互动态等所有细节将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多种形式暴露在公众面前以供其审视与评论,并且还可通过录音、录像、拍照、截图等方式予以留存。换言之,公开的过程是可以被公众予以精确化记录并随时回看的。另一方面,传统庭审公开的受众范围存在限制。考察庭审公开的历史起源,庭审公开“本质上是一种熟人范围内的公开”[11]97-98,其制度初衷在于使一部分熟悉案件当事人的当地社区人士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而非将此公开范围扩大至全民。异步审理的庭审全程线上操作完成,也应当在线上予以公开。而网络的无限延展性,决定了任何人都可以通过通讯终端随时随地查询庭审情况。简而言之,异步审理将放大庭审公开的尺度,异化庭审公开,稍有不慎,司法透明可能变异成为“司法裸露”[15]。相关带有当事人隐私信息的文字、图片等在互联网传播,也会产生侵犯当事人隐私和干扰司法独立的问题。351E3817-E820-43D9-B7A5-4594A6809714

三、实现公开审判的可行性路径之构建

异步审理的应用面临庭审公开的难题。一方面,必须确保数字化不会危及庭审公开原则;另一方面,必须确保异步审理能够促进及早、有效和公正地解决争议。据此,厘清异步审理与庭审公开原则的关系以探求异步审理庭审公开的可行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异步审理庭审公开的可选路径观察

突破庭审同一时空维度限制的异步审理与公开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存在冲突。将异步审理定性为一种书面的审前准备程序,并设置“在线充分的书面准备程序+在线一次言词辩论程序”,是实现审理过程公开的路径之一。换言之,异步审理发挥作用的时间节点应为法院受理案件后至言词辩论程序启动之前,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即进行了充分的证据交换和观点展示,形成争论焦点,固定事实和证据,从而快速进入言词辩论的法庭审理阶段,实现庭审公开,而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项在此阶段无需再行辩论和审理[1]102-104。这实际上是一种“迂回”的思路,规避了庭审公开的问题本身,并不可行。首先,根据《规程》第2条规定,异步审理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本来就主要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是否还有必要设置这样一个审前准备程序?一次程序足以完成的案件是否有必要分为两次进行?其次,当各方将事实和证据在审前准备阶段予以展示、固定完毕之后,这样一个言词辩论阶段实际上将演变为现行异步审理流程中“法官核对确认”的翻版,庭审本身将彻底成为极具形式化的流程设计。最后,异步审理方式设置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诉讼参与人因上班、出差、出国等原因产生的诉讼“时间差”问题[16],而集中式的言词辩论程序需要各方同时上线,实际上又加重了各方的负担。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线法院在案件信息透明方面的显著改善足以弥补线上法院实时透明的损失,并认为少数简易小额诉讼案件在实时透明上的缺失不构成对公开正义的重大威胁[17]。非公开不足以彰显正义,非公开不足以保障公平。审判作为体现程序公正的关键阶段,其公开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司法警示教育作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审理过程公开是必要的、必须的。其次,少数简易案件不公开不影响司法公正的观点实质上忽略了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异步审理。随着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出现、操作经验的积累以及案件逐渐类型化,异步审理的适用案件类型和数量也将逐步拓展。例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民事纠纷裁判庭(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CRT)一开始主要用于解决5 000加元以下的小额诉讼、任何金额的楼层(公寓)纠纷,后又逐渐拓展至5万加元以下的机动车事故和人身损害纠纷[17]168。最后,立足中国司法实际,审理公开已是历史大势。回望中国法院审理公开之路,从改革开放后199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第一张庭审旁听证开始,庭审公开经由现场旁听到报纸广播转述,再到电视网络直播,及至现下的移动互联,使正义得以可视化、即视化[18]。

那么,是否可以基于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考量,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匿名化诉讼制度,允许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许可当事人以匿名方式参与诉讼,从而对庭审过程实时公开呢?笔者认为不可以。这是因为,异步审理方式改变了传统的案件材料收集、整理和庭审记录方式,诉讼参与人、法官等上传信息、即时聊天界面的交互等均具有实时性,一旦予以实时公开,网络的开放性也使得用户可以发布、分享所有的信息。相较于线下的传统庭审,互联网上信息被扩散和利用的可能性更大,极有可能造成隐私泄露从而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另外,基于证人不能参与庭审且同案的多个证人必须单独作证的特殊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异步审理过程中不得查看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等庭审内容。而异步审理过程一旦予以实时公开,难以防止证人在庭外通过司法公开的途径查看案件庭审进程。因此,异步庭审难以向社会同步公开,或者同步实时公开的成本较大。

简而言之,异步审理过程难以同步、实时公开,社会公众难以同步旁听庭审。笔者认为,异步审理方式的庭审应当公开,但基于其独特的流程设计只能事后公开。

(二)异步审理事后公开的正当性

基于前述,互联网异步审理过程以一种事后的、庭审记录式的形式予以公开,是否违背了公开审理原则?是否减损乃至否定了程序的正当性?一般认为,庭审公开应当以旁听制度为主,庭審的事后公开,甚至庭审直播等形式都将有损司法公开的仪式性、公开性。但笔者认为,这种对于事后公开、庭审直播的观点基本是对旧有的司法传统的留恋和司法视野狭窄造成的。真正可行的路径应当是,寻找到一种超越公开等诉讼程序之形式正当性的更为实质的正当性,换言之,我们应当穿透制度规定的表象,深入到更为基础的理论层面,构建出可作为制度和实践之正当性的共同评价标准的一种实质正当性[19]。

要界定异步审理方式庭审的事后公开是否具备实质正当性,我们应当准确认识庭审公开。就庭审公开的价值层面而言,庭审的实时公开有助于实现正义,但公开正义并非高于一切的衡量,而仅是诸多正义概念中的一种。我们不能仅强调公开正义一元价值而忽视其他价值追求。相较于传统社会下彰显司法权威的价值取向,现代庭审公开制度被赋予了更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和功能定位,如公众可通过现场旁听庭审、庭审直播等形式获取庭审过程信息以督促法院公正审判的监督功能、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发展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教育功能等。这些价值和功能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张力,必须对其进行平衡和选择。因此,我们应当综合考虑法的多元价值取向,如果异步审理在实体、程序、比例等方面都实现较为理想的正义,且在实时公开上的削弱而非缺失不构成对公开正义的重大威胁,那么在异步审理实时公开上牺牲一定透明度也是情有可原的,并不缺失其正当性。如前文所述,就庭审公开的本质意涵而言,庭审公开是在有限时空条件下针对特定主体的公开。因此,将庭审中法官和当事人的对话笔录等材料事后公开的方式并不构成对庭审公开原则的违背,即使在传统庭审中,也允许在法庭审判后通过媒体等方式使社会大众获得庭审概况和部分其他庭审信息。并且,相较于将信息以庭审直播等方式无限制、重复性地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从而可能引发对个人信息的播放、提取、分析等不当利用后果而言,法院可在庭审后对异步审理中的隐私信息加以匿名化处理或者采取限制性准入方式,从而就有了更多迂回余地。因此,我们要做的,应当是基于异步审理空间的规则逻辑寻求庭审公开的实质正当性,探索一种或多种异步审理事后公开的适当方式。351E3817-E820-43D9-B7A5-4594A6809714

(三)探索与异步审理相适应的公开方式

相较于传统审理方式,异步审理在信息透明上已经具有相当大的的优势,在未来若是异步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对话笔录等也通过一定形式向公众开放的话,这套体系将比传统庭审更加公开、透明,更有助于實现公开正义。

1.通过法院电子档案公开。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创新更迭的今天,通过推行在线访问电子档案的方式推进法院档案的公开是时代所趋,也为异步审理中当事人与法官的对话笔录、法庭笔录等材料的公开提供了契机和基础。2014年,我国《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再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也强调了法院档案的公开查询制度。在实践层面,利用新兴技术,多地互联网法院已经逐步实现立案、送达、调解、开庭、存证、上诉、宣判各个阶段的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全流程电子化。未来,进一步扩大电子档案和卷宗的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在线访问法院档案的推广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阅法院档案提供了便利,对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与信任具有积极意义。

2.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法院可利用互联网诉讼平台架设异步审理公开的窗口,实现互联网与司法公开的深度交融。异步审理本来就是在电子诉讼平台中进行,在现有诉讼平台中创设一个专门用于异步审理公开的平台,以建设一个完整的、体系化的诉讼平台,在便利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同时,也有利于审理公开。同时,可将信息技术的运用与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相融合,通过网站、微信矩阵、微博等诉讼平台以外的数据平台,逐步建立和运行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公开平台。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涉及微信小程序方面,不仅开拓了PC端的网上诉讼方式,还开发使用了手机端同步的所有程序。再者,随着在线庭审录音录像的普及以及语音识别系统的不断完善,我们还可以架设一个全新的、单独的平台,逐步探索由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以还原庭审、公开庭审过程。另外,我们还可以将庭审中的对话笔录等提交随机抽样审查,或者诉讼参与人等参与者还可以接受回访。这样一来,异步审理的庭审公开方式可能并不像传统法院那样,但我们依然能够对法院的运行和结果拥有相当高的可见度。

3.注重保护公民数据与隐私安全。异步审理信息材料高度数据化要求其公开应注重保护公民数据安全与隐私安全,设置操作性较强的保护办法和救济途径。以美国电子档案在线查询制度为例,美国法院允许公众在线访问法院档案,并在该过程中平衡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第一,个人信息选择性公开,即限制公开存在于法院公共记录、文件或其他材料中的个人信息,包括有关个人的敏感信息和私人信息,在保护公众获取电子档案权利的同时,对电子档案中的重要个人信息进行编辑和处理。第二,访问权限差异性设置。针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允许律师和非法院政府机构比公众获得更多的访问权限,以求作到在为不同访问主体提供法律信息的同时,兼顾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第三,提供公共终端设备。在法院的工作场所向当事人和公众提供访问电子档案的公共终端设备,解决传统纸质档案公开范围狭窄问题的同时,也可防止电子档案信息的过度传播[20]。

以此为鉴,在运用法院电子档案或网络平台深化异步审理过程公开的过程中,我们也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拟公开的电子档案材料或庭审笔录中诉讼参与人的个人信息做匿名化的技术处理,或针对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大众等不同的访问主体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保护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以此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可通过科技手段解决庭审笔录等材料公开可能导致无限制传播问题,实行实名注册制,通过实名验证登录方可查阅,并严禁未授权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还应当加快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的专项立法进程,明确界定个人隐私范围,以减少公开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四、结语

当然,以上构想并不成熟,还需在规范和理论层面深入研究。例如,至少在规范层面,异步审理公开方式的设想就与现行立法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对此,可考虑借鉴韩国的立法方式,采取传统与现代智能并行的二元方式,甚至出台一部互联网诉讼程序法,建立异步审理、在线审理、电子送达等程序方面的新规则。在科技飞速发展的社会中,司法公正理应谋求最大限度审理公开的各种形式。当代的每一个司法参与人员,都应适应这些最新科技带来的审理公开形式。对于审理过程公开可能造成的隐私泄漏、舆论干预审判等问题,确实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在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探索与异步审理契合的庭审公开形式的同时,更要注重对隐私信息、司法独立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J].法律适用,2020(15):99.

[2]高敏.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原被告异地错时对簿公堂[N].浙江法制报,2018-04-03(1).

[3]李占国.互联网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发展前瞻[J].法律适用,2021(3):10.

[4]杜前.电子商务审判态势与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数据为基础[J].中国应用法学,2019(05):86-104.

[5]林平.杜前:“异步审理”约占在线审案两成,诉讼流程20天内完成[EB/OL].(2019-12-04) [2021-12-30].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137882.

[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16.

[7]郑莉娜.“异步审理”不仅仅是技术创新[EB/OL].(2018-04-04)[2021-12-30].https://hznews.hangzhou.com.cn/xinzheng/yaolan/content/2018-04/04/content_6839909.htm.

[8]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J].法学研究,2020,42(4):25-26.

[9]狄亚娜.论大数据时代的不公开审理与隐私权保护[J].法学杂志,2016(9):135.

[10]江必新,程琥.论我国司法程序公开的创新与发展[J].人民司法,2014(11):7.

[11]左卫民.反思庭审直播——以司法公开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20(09):94.

[12]张卫平.民事诉讼智能化:挑战与法律应对[J].法商研究,2021,38(04):28.

[13]张保生.审判中心与控辩平等[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3):49.

[14]田海鑫.非同步审理的创新举措与实践探索[N].人民法院报,2021-08-23(2).

[15]孙笑侠.论司法信息化的人文“止境”[J].法学评论,2021,39(01):27-28.

[16]赵春艳.互联网司法,让诉讼更便捷[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12-22(2).

[17]理查德·萨斯坎德.线上法院与未来司法[M].何广越,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195.

[18]支振锋.庭审网络直播——司法公开的新型方式与中国范式[J].法律适用,2016(10):48.

[19]段厚省.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J].政法论丛,2020(02):117.

[20]蒋丽华.美国法院档案开放与隐私权保护研究[J].中国档案,2018(12):65.

[收稿日期]2022-01-10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社会法律治理体系与立法变革研究”(20&ZD177);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青年课题“人工智能法律伦理规则比较研究”(BLS2021C004)

[作者简介]

周彦中(1997—),女,广东揭阳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诉讼法学研究。351E3817-E820-43D9-B7A5-4594A6809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