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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消防服务费之争

2022-06-14马岚熙

检察风云 2022年11期
关键词:消防队服务费消防员

马岚熙

这一天,家住在德国特朗市(Tettnang)

的施米特先生又收到了消防服务费的账单。账单上写得很清楚,依据1978年《巴登符腾堡州消防队法》的规定,居住在特朗市的成年男子在每一财政年度均有义务缴纳防火费用,因此要求其缴纳75马克的消防服务费。施米特一打听,发现收入远高于自己的女同事却没有收到账单。他越想越不平衡,遂将当地政府告上了法院。

公民义务:成年男性均有义务担任消防助手

在德国,由于森林多,且房屋常是木制,组织消防是市政府的重要工作。消防队又分两种,一种直接从事灭火和特殊救援,他们是职业消防队员,是政府雇员。另一种则是本地消防助手,过去由本地成年男子义务轮流。后来有些地方采取聘用制,由市镇自筹经费。不过,更多的地方还是由当地成年男子义务担任。

例如,本案中涉及的《巴登符腾堡州消防队法》即规定,各市镇应当建立训练有素的消防队,可以由志愿者或专业人士组成。他们负责处理火灾、自然灾害和建筑物倒塌等问题,但他们也可能被要求确保剧院、会议和展览以及市场的安全。该市所有年龄在18岁至50岁的男性居民都可能被要求担任消防员,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因健康原因或职业原因不适合担任消防员。

本案中的卡尔海茵茨·施米特先生按理说有义务参加消防队。不过,《消防队法》也规定了替代性的解决方案,即市政府可以通过法令,征收不超过200马克的消防费,此资金只能用于满足消防队的需要。任何有义务履行消防职责且在预算年度开始时居住在该市的男性,都可能被要求支付这一税款。居住在特朗市的施米特先生正是于1982年4月30日收到了账单。他感到很不平衡,并咨询了律师,得知这个规定并不是全国通行的。当时在德国的16个州中,有13个州(包括巴登符腾堡州)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足够的志愿者,市镇的居民必须在消防队中积极服役。其中有9个州规定,只有男性居民需要服役或缴费。而在巴伐利亚州、萨克森州和图林根州,居民不论男女都有义务到消防队提供服务;如果市镇没有要求他们服务,那么男性和女性都有义务支付消防服务费。

施米特先生觉得这笔款项交得不甘,且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他遂向市政府提出申诉。然而康斯坦茨湖区的行政当局于7月20日驳回了申诉。一个月后,施米特又向当地行政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同样未支持其诉求,并给出如下解释:“男女待遇的不同,是基于客观和合理的理由的。消防队义务是巴登符腾堡州的一项传统公民义务。立法机构在规定男性必须履行这一义务时,考虑到了在消防队服务的具體要求以及妇女的身心特点。在这方面的差别,一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与安全;二是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高效完成——即便是成年男性,也需要接受长期的专门体力训练,才能在消防工作中较好地完成目标。”法院于1983年8月18日判决施米特先生败诉,并要求他如期缴纳消防服务费。

重心从“男女平等”转移至“不得强迫劳动”

施米特先生是一个非常较真的人。他觉得这并不是简单的75马克的事,也不仅仅关乎性别平等。他专门做了一些调查,发现德国的职业消防员中已经有大量的女性——到他再次提起诉讼的1991年12月31日,德国已有68612名妇女在消防队工作——虽然她们真正上一线的并不多,但不可否认,火场上仍然活跃着不少德国女性,英姿飒爽地承担消防救援的工作。施米特先生决定再次提起诉讼。这次他不再强调男女平等,而是提出了另一个观点:既然男性女性都能担任消防工作,那么缴纳消防服务费这件事就已经是一项“普遍性的经济负担”,一种对城镇消防服务资金来源的筹措之举,而不再是男性居民对自己“未履行消防员义务”的一种替代性公共责任。

“消防员不再只是男人的事。”因此,要么取消男性的消防服务费,要么向全体公民平等征收。带着这样的主张,施米特先生最终将该案诉至德国宪法法院。宪法法院于1987年1月31日组织了一个由三名大法官组成的法庭。令施米特先生失望的是,宪法法院认为,从《基本法》第3条第2款“体现两性平等原则”的角度来看,尽管有些消防队的工作岗位是由女性承担的,最近甚至成立了女志愿者消防队,但是在消防队服役所固有的风险并没有发生改变。在消防队获得工作是一项权利,男女均有平等的机会。而参加消防服务的义务,仅限于市镇的男性居民,这并不违反“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据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驳回了施米特先生的上诉。事已至此,施米特先生已在德国境内穷尽了救济措施,他决定向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起诉。

于是,这个因75马克而起的案件,打到了欧洲人权法院。根据诉讼程序,欧洲人权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此案。1994年2月22日,法院在斯特拉斯堡的人权大楼举行了一场专门的庭审听证会——此时距施米特先生收到消防服务费的账单之日,已经过去了近12年,但施米特先生坚持要将官司打到底。他在听证会上提出,要求男子尽公共消防义务或缴费的做法,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并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第4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公约第14条规定:“人人对本公约列举的权利和自由的享受,应予保证,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的不同而有所歧视。”第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强迫他人劳动。”在律师的帮助下,施米特先生将案件的焦点从男女平等转向了另一个问题:消防法所规定的义务是否属于《公约》第4条第3款第4项“公民义务”的范围,而不是“强制或强迫劳动”?

“男女平等”不应当误伤“女性保护”和“反对歧视”

那么,特朗市的义务消防服务是正常公民义务之一,还是应当予以禁止的“强制或强迫劳动”呢?对此,欧洲人权法院组织的法庭存在不同意见。斯皮尔曼和格切夫法官发表了联合意见,支持德国政府和宪法法院的判决。他们认为,履行消防职责的义务,并不是面向全民的,而只适用于年龄在18岁至50岁的健康男子。这不是完全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而是基于是否适合执行消防任务的差异。立法机构可以合理地认为,男性通常比女性更适合从事这些工作。因此,在他们不再前往消防队服务时,以服务费形式进行替代,这并不是一种强迫强制,而是前述公民义务的表现形式。

男性能在消防工作中较好地完成目标 (图/网络)

然而,这两位法官代表的只是法庭的少数派意见。以莱斯达尔法官为首的六位法官认为,公民义务应当具备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然而,在巴登符腾堡州,鉴于持续存在足够数量的职业消防员,过去几年实际上已经没有义务消防员在消防队服务。这是一种经济上的“缴费义务”,而不是事实上的特定人群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工作表面上是一种面向特定群体的公民义务,然而实际上他们不是代表他们自己在参加这项劳动,而是代表了各自的家庭和社区。他们是丈夫、儿子与兄长,是一个家庭的支柱型劳动力。他们到消防队义务服务,代表家庭向城镇提供了劳务,是公民尽对城镇的互助之责——同时他们得到了消防队提供的安全保障。这是一项全民义务,再让某个群体承担,显然已有不合时宜之虞。因此,法院最终作出裁决,施米特先生胜诉,巴登符腾堡州应当修改立法,并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三个月内向施米特先生返还1982年至1984年他缴纳的消防费225马克(1984年之后他不再缴纳),以及在国内法院发生的费用和开支395马克,共计620马克。

不过,莫伦尼拉法官发表了补充意见:“施米特先生并没有抨击支付已不合时宜且已失去补偿性质的缴款,他真正抱怨的是,妇女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得到了更有利的、实际上是特权的待遇,因为她们在没有客观理由的情况下被免除从事相关服务,因此也没有像男性居民那样支付财政缴款。这个态度是不应当予以支持的——尽管他关于强迫强制劳动的说法看上去没有问题。”莫伦尼拉法官援引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称:“我们说男女平等,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因为她们在教育、家庭、就业或社会政策等领域受到不幸的歧视。至于在消防工作中,如果勉强要女性完成,对健康的风险更大。这是一种保护,本身无可厚非。希望本案的判决不要‘误伤这类保护型区别对待的条款。”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0C031B23-46EA-43DC-9C52-53A083999D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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