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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合同的扩展、类型及交易效率研究

2022-06-14高旭李虹韦

理论观察 2022年3期

高旭 李虹韦

摘 要:本文在威廉姆森关系合同的研究基础上,扩展了静态关系和同质性关系两个隐含假设,引入关系强度,进一步细分了关系合同的类型,并探讨了不同类型关系合同的交易效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首先,根据关系强度与合作期限,关系合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类市场型关系合同、固定型关系合同、松散型关系合同,以及友谊型关系合同四个类型,其中,威廉姆森所探讨的关系合同属于理想的友谊型关系合同;其次,本文比较了不同类型关系合同的交易效率,指出了当合同期限相同时,强关系更能弥合正式合同的不完全性,甚至溢出合同边界,合作关系延伸至其他领域。当关系强度相同时,长期合作则更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合同关系。

关键词:关系合同;关系强度;交易效率;威廉姆森关系合同理论

中图分类号:C973;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3 — 0032 — 06

交易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经济关系。新制度经济学把交易、合同的概念引入到经济分析中,将交易作为一个基本分析单位,而合同则是交易的纽带。每种交易类型所对应的治理结构,都可以还原成一种特殊的合同安排〔1〕。科斯把人们在交易关系中为促成、维护、约束与监督合同等所产生的一系列非生产成本称之为交易费用,从而将我们引入一个正交易费用的现实情境〔2〕。巴泽尔认为要在复杂的交易关系中掌握全面的信息,将会耗费极高的成本。也就是说,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往往不能面面俱到,这就产生了一部分难以界定的权利空间,称之为公共领域〔3〕。哈特进一步解释,他认为合同的不完全性是权利的公共领域和交易成本存在的根源〔4〕。这种不完全性体现为,一方面,现实的交易情境中充满了不确定,特别是在长期的合同关系中,合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都难以预测,合同内容不可能约定地完备无缺;另一方面则在于合同中规定的部分项目第三方无法验证,也就无法被裁决。那么,如何解决不完全合同带来的效率损失呢?

一条思路是,立足合同本身,探讨如何设计合同权利(包括合同明确界定的权利和不能明确界定的权利)的分配机制以实现交易效率的最大化。科斯认为要最大程度降低合同关系的建立、维护与监督成本,应该把权利界定给更有能力的一方〔5〕。即在合同不完全的情形下,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入权放在同一方手中是最有效率的〔6〕;哈特关注剩余控制权和事后的控制决策权分配,认为没有被合同详细规定的那部分权利(剩余权利)的控制权应当交给投资决策更为重要的一方,即资产的所有者〔7〕。总体来说,这一思路是通过对合同权利进行合理配置进而使交易费用最小。问题在于,谁来实施权利配置?显然,他们将这个责任归于第三方即政府。

另一条思路则超越了合同权利配置的框架,认为政府以及法律体系都无法全面有效地保障合同,如果把私人秩序与公共结构结合起来,并依靠二者共同形成的各种制度来治理合同将大有裨益,强调了关系在经济交易的重要作用〔8〕。这一思路的核心是关注于合约之间的交互关系,包括重视正式合同和非正式合同的联合运用〔9〕、尝试以合约治理合约,使不完全合约变得可执行〔10〕等。简而言之,这一思路试图在合同之外,引入合同双方的私人关系对合同权利加以约束和补充,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同效率。

法学家麦克尼尔〔11〕对复杂的合同类型做了古典合同、新古典合同与关系型合同的划分,首先提出了关系合同的概念。他对比了三种合同类型,其中,古典合同存在于近乎“理想”的市场交易状态,交易双方的身份明确与否无关紧要,但要求事前签订面面俱到的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将在法律体系的支持下严格按照正式合同来处理,假使存在遗漏条款,合同双方也能够以相关法律为依据补充修订。因此,这种合同的特点是“拆细”和着眼于“当前状况”〔12〕,分立的、瞬时的交易就接近于这种古典合同的状态〔13〕。然而,古典合同并不适用大多数交易,特别是在长期合同中,存在两个不足:一个是长期合同几乎不可能规划的十分周密;另一个就是合同制定者为了避免合同不周密或把话说死,会把合同写的比较灵活〔14〕。换句话说,交易双方都无法预料将来会出现的各种意外状况,无法预知对方将会做出什么样的决策,更不能及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此时,古典合同就不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加入一层治理结构,借助第三方来调节和维持合同的执行,即新古典合同。现实的反复交易和长期合作关系中,合作者有时会投入大量“专门的资产”,而专用资产被套牢的风险较大,这就迫使合作者采用一种随时能够调整的、有弹性的合同关系来代替新古典合同,其最大的特点是把私人关系引入合同治理,合作双方长期经营和维系的友好私人关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合文本合同的不完全之处,使合同更稳定。

威廉姆森是关系合同研究的代表人物,他受麦克尼尔的启发,在此基础上指出资产专用性是关系合同产生的根本原因。他认为,用简单的治理结构去解决复杂的交易问题会把事情搞乱;而用复杂的治理结构去解决简单的交易问题则成本太高。交易的不同属性,衍生出不同的交易类型,则需要相匹配的治理结构。威廉姆森提出了区分各种交易类型的标志,即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交易风险。资产专用性是最重要的特征,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用途就越单一,转作他用的可能性就越低。在此基础上,威廉姆森提出了与各交易类型相匹配的治理结构,如表1。

威廉姆森对合同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用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两个主要变量区分了合同类型。他指出,具有资产专用性低、交易频率低特征的交易类型应当采用市场治理结构。资产专用性较高(混合)、交易频率低时,采用三方治理更具有优势,这是由于仲裁和法庭等的介入能夠更有效地约束交易双方的投机行为,降低专用资产被套牢的风险。这两种合同类型与麦克尼尔的古典合同、新古典合同相吻合。当交易频繁、专用资产投入较

大时,交易双方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都愿意积极培育并维护一种可信的、高质量的人际关系,关系合同中这种人格化交易①的特征能够有效约束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更进一步,他把关系合同划分为双方治理和统一治理,表达了在关系合同中权利结构的差异。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合同剩余控制权的占有程度,双方治理是在平等的合同权利结构中行事,而统一治理则是在权威的合同权利结构中行事。

综上所述,威廉姆森对于关系合同的研究指出了交易具有不同类型,并且采用与之匹配的治理结构,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在交易关系中,专用性资产投入高且交易频繁时,关系合同是最与之匹配的治理结构。关系合同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然而遗憾的是,他的研究仅仅讨论了在合同治理结构中引入私人关系与不引入私人关系对交易效率的影响,而忽略了关系本身的差异性。本文将尝试在此基础上,扩展威廉姆森关系合同的隐含假定,并加入关系的特征变量,进一步考虑关系合同的内在差异,并探讨不同类型关系合同的性质以及对合同治理效率的影响。

在合同治理中引入关系变量可以更好地解释现实问题。关系变量的引入,应该分为两个层次来看,首先考虑引入关系与否对合同的治理效率的影响,威廉姆森已经对这一部分给出了深刻的解释。交易双方作为社会行动者,是嵌于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有机主体,其关系具有互动性、异质性等特征,因此我们还需要考虑关系本身的性质,进一步分析不同的关系会对合同效率产生什么影响?

(一)关系的互动性:静态关系隐含假设的扩展

交易成本经济学中,关系合同强调的是在法律体系的不可及之处,依靠私人秩序加以补充的一种治理结构。制度经济学对关系合同的分析,隐含了“私人关系是静态的、无变化的”假设。具体来讲,在威廉姆森看来,合同双方关系的形成与维护,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关系合同最大的意义在于,引入一定量的人际关系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交易费用。换句话说,在经济学的模型设定中,隐含假定了人际关系的静止状态和稳定性。不论是在合同的事前缔结、合同执行,还是事后处理过程中,只要有需要,人际关系就能够自然而然、恰如其分地发挥出它的有效作用。这样的预设虽然便于模型分析,但也容易导致我们在研究中忽略了关系的重要特性:即人际关系始终处于不断的互动过程中。

社会学家对这种忽略人际关系动态变化的假设提出了不满,认为把行动者作为“原子化”的个体来处理,削弱人们之间不断互动的社会关系,会使理论对社会现象的预测力和解释力大打折扣〔15〕。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主张把人际关系的互动性放在核心地位,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及其社会行动的塑造。他批判了研究中的低度社会化和过度社会化两个极端,指出这两者的本质都认为经济社会行动是由原子化的行动者完成决策和行动的,而忽略了经济行动是嵌入社会情境中的、动态的、互动的行动。低度社会化的行为假设中,研究者只关注原子化的行动主体对自身利益的功利性追求,社会行动者是被排除在社会情景之外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等对于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影响被看作为零。相反的,过度社会化则把社会关系、习惯、制度等完全内化于行动者,行动者要墨守成规地按照这种“惯性”实施行动和决策,同样不会受到持续的、互动的社会关系影响〔16〕。新制度经济学中对关系合同的探讨就具有低度社会化的倾向。在批判性分析的基础上,格兰诺威特提出了嵌入性观点,即把社会行动嵌入到关系网络中来,强调在行动者的经济行为中,固然要有自己的理性算计和个人偏好,但他的理性和偏好却是在一个动态的关系互动过程中做出行为决定的,这种互动表现在与周遭社会网络反复不断的信息交换,进而受到影响并改变偏好和行为,所以行动者的行为既是自主和理性的,也是镶嵌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并受其互动所产生的结果〔17〕。

由此可见,社会行动者时刻身处关系网络之中,并在不断的人际关系互动中接受、互换、反馈信息,也势必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他人的行为或决策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接受威廉姆森关于关系合同会在资产专用性高和交易频率高的交易特征之下发育的同时,还需要把关系放进一个持续的社会互动、动态的社会网络中,从嵌入性的视角关注不同性质的关系对合同的缔结与执行效率的影响。

(二)关系的异质性:同质性关系隐含假设的扩展

威廉姆森的关系合同理论中提供了一个基本分析框架,指出关系会在专用性投资较高和多次重复交易的特征下发育。他隐含地认为人际关系是被高资产专用性和多次交易所诱导出来的。显然,他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专用资产何以发生?事实上,在合同缔结之前,任何一个理智的投资者都必然会对专用资产投资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行风险预估。如果没有一定的人际关系存量和稳定的合作预期,那么贸然做出较高的专用资产投资决策显然是不明智的〔18〕。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两个问题:第一,先赋的关系有强弱、亲疏之分。对于专用性程度高的投资决策,同等条件下,人们显然更愿意与关系更紧密的人缔结合同;第二,后天培育的关系也存在强度的差别。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关系合同理论中的另一个重要隐含假设:即关系是同质的。

人际关系本身是先赋存量和后天諸多因素的综合沉淀物,存在差异性。费孝通先生〔19〕用“差序格局”的概念形象地表达了关系的等级性,他概括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特征,是一个立体的结构,其中包括横向的、弹性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差”,以及纵向的、刚性的、等级化的“序”〔20〕。翟学伟〔21〕〔22〕根据时间性和空间流动的可能性两个变量,构建了关系的一般性研究框架,将关系划分为四个类型。其中“固定关系”这一类型具有先赋性,亲缘、地缘就属于此。在社会关系当中,大部分行为都是从固定关系出发的,经济交易关系也是如此,总是或多或少地嵌套着等级化的亲疏关系〔23〕。

西方学者也对关系的异质性进行了大量研究,格兰诺维特关于“关系的强联结和弱联结”的经典论述,指出人们在社交时间、互动频率、互相倾诉和互惠性服务等方面的投入,均是社会关系强度的函数〔24〕。显然,交易者不可能将时间、精力均等地分配到每一位合作者身上,那么关系也就必然存在强弱、远近之分;林南〔25〕的“社会资源理论”指出关系存在质量差异,指出弱联结在获取信息方面更具优势。此外,还有许多学者在已有关系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刻的探讨,指出除强度之外,关系还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同时也不能忽视关系的向度等特征。

文章的第二部分借鉴了社会学对关系研究的重要思想,即关系的嵌入性和异质性,扩展了威廉姆森关系合同理论的隐含假设。在第三部分,我们将引入关系强度这一变量,对关系合同做进一步区分,并分析不同类型关系合同的交易效率。表达关系异质性的概念有很多,我们选择关系强度的原因如下:第一,关系强度的概念简洁清晰,便于操作;第二,关系强度是一个中心概念,只要通过适当的逻辑推演就可以得到其他的关系属性,例如关系质量、关系等级性以及关系向度等。

(一)关系合同的扩展:基于合作期限和关系强度两个维度

威廉姆森对关系合同的探讨建立在一种匹配机制上,即不同的交易类型应选择与之相匹配的合同治理结构。在交易风险无差异的假定下,资产专用性程度高,且交易发生频率高时,高质量的、稳定的关系合同对交易来说更具有价值。

我们将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关系合同做進一步探讨。在专用性投资相同的水平下,引入关系强度这一维度。我们用合作期限(长期合作-短期合作)替代交易频率,与关系强度(强关系-弱关系)形成关系的四种类型,即类市场型关系合同、固定型关系合同、松散型关系合同和友谊型关系合同,如图1。用合作期限替代交易频率的原因在于,交易频率对合同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表达并不充分。现实交易中存在这样两种现象,交易双方签订一次五年期限的合同或签订五次一年期限的合同。前者根植于已有的、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并延伸出稳定的合同关系;后者则首先产生重复的短期合同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培育了社会关系。显然,交易频率的概念主要表达了后者,而忽略了前者。

作为简化的模型,关系合同的四种类型只代表了关系合同的基本形态。其中,类市场型关系合同是原点,其特点是短期合作和弱关系,且并非一直处于稳定不变的状态,而是随着社会互动的增加和交易的不断深化,可能会分别向松散型关系合同和固定型关系合同进行演进。类市场型合同与威廉姆森的古典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类市场型关系合同以一定的社会关系存量为交易前提,只是这种关系的强度较弱。古典契约则是一种理想类型,交易即时发生,即时结束,不存在任何私人关系成分,且任何违约问题都可以完全依靠法律来解决。具有长期合作-弱关系特征的合同属于固定型关系契约;具有短期合作-强关系特征的合同则是松散型关系契约;具有长期合作-强关系特征的合同则属于友谊型关系契约,它是一种最稳定的、最理想的关系合同,而威廉姆森所探讨的关系合同就属于这种理想类型的关系合同。

图1:引入关系强度的关系合同类型

在实际的交易中,我们无法把一种关系合同安排在某个固定的类型框架中,因为随着交易的深入和社会关系的频繁互动,关系合同的类型之间也会相互转化。从类市场型关系合同到达最理想的友谊型关系合同,理论上来说有两条路径,一是由于合同期限延长而强化了合同双方的关系纽带,从类市场型合同——固定型合同——友谊型合同;二是基于私人关系的有效累积而达成更多的交易,即类市场型合同——松散型合同——友谊型合同。

在理想模型中,我们可以清楚剥离这两条变迁路径。而在现实的交易情境中,却无法完全清晰地把这两条路径区分开来,从类市场型关系合同发展成为理想的友谊型关系合同,首先由于交易中的短期合作延伸为长期合作?还是首先在合作过程中发展出了友好的私人关系?更可能的是私人关系的深化与合作期限的延伸同时发生,并最终发展成为友谊型关系合同。

(二)不同类型关系合同的交易效率

交易效率的测量存在一定难度,以比较制度研究方法为主,即运用相互比较的分析方法去识别替代性制度安排对各种利益变量的影响。

从关系合同类型的横向对比看,在合同期限相同的情况下,强关系所构成的内在约束机制更为稳定,有利于降低监督交易费用,对于弥合文本合同的不完全性作用更大。此外,强关系对于文本合同的弥合程度甚至会溢出合同边界,从经济合作扩展到其他方面的合作〔26〕。具体而言,与固定型关系合同相比,友谊型关系合同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与类市场型关系合同相比,松散型关系合同能够更有效弥合文本合同的不完全性,降低交易费用。例如,友谊型关系合同中,合同双方的关系往往会从单纯的经济交易关系扩展到朋友之间互帮互助的非经济活动。

从关系合同类型的纵向比较看,在关系强度相同的条件下,长期合作对于维护合同稳定性、节约交易成本更有效。这是由于一方面,交易双方一旦准备建立长期的合同关系,那么为了维护长远利益,对于短期损失的容忍度也会更富有弹性;另一方面,交易双方以扩大范围的利益作为目标,导致长期合作中的合同边界软化。具体而言,相较于类市场型关系合同,固定型关系合同更能够节约交易成本;相较于松散型关系合同,友谊型关系合同能够更有效地弥补合同的不完全性。

四、结论与讨论

威廉姆森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切入,把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交易风险三个变量与合同类型联系起来,指出关系合同可以弥补正式合同的不完全性,降低交易成本。然而,威廉姆森的研究仅讨论了引入或不引人人际关系对于交易成本的影响,弱化了对许多现实问题的解释力。

本文在威廉姆森的关系合同基础上做进一步研究。首先,扩展了静态关系和同质性关系这两个隐含假设,引入关系强度这一变量,把关系合同划分为类市场型关系合同、固定型关系契约、松散型关系契约以及友谊型关系契约四种类型;第二,本文对四种关系合同的交易效率进行了比较,指出当合同期限相同时,强关系对于弥合文本合同的不完全性的作用更大,并且强关系对于文本合同的补充程度甚至于会溢出合同边界,从经济合作扩展到其他方面的合作;当关系强度相同时,长期合作对于维护合同稳定性、提高交易效率更有效。

需要指出的几点:一是本文仅探讨了积极关系,即亲密的、稳定的合作关系对降低交易费用、维持合同稳定的作用,而没有探讨消极关系(如情感定价、关系恶化、关系破裂)对于合同效率的影响;二是我们仅仅讨论了人际关系对合同的影响,而没有涉及合同对关系的塑造作用;三是文章仅涉及到关系对事前成本和执行成本的影响,并未涉及更为复杂的事后成本,例如在违约事件中不同关系合同类型的处理方式。这既是本研究的不足之处,也是后续研究的努力方向。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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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