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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成为全国首个被宣告破产的个人

2022-06-13永剑

恋爱婚姻家庭 2022年6期
关键词:条例深圳债务

永剑

2021年11月8日,43歲的胡岚岚接到法院送达的破产裁定书,激动地表示:“我一定接受监督,严格履行义务。” 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深圳乃至全国首例宣告自然人破产的案件。

胡岚岚大学毕业就去了深圳,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工作。2005年,胡岚岚与同样从外省来深圳闯荡的张平结婚,次年生育了女儿。一家三口蜗居在60平方米的按揭商品房里,每月还完房贷加上日常开销,就成了“月光族”。转眼七八年过去,女儿上小学了,需要独立的生活空间,但夫妻俩刚刚还完房贷,收入没有增加,想改善居住条件几无可能。沉重的经济压力以及种种日常琐事,常常弄得家里一地鸡毛,夫妻俩的感情渐行渐远。

2014年初,胡岚岚决定辞职创业,张平激烈反对。夫妻矛盾冲突加剧,两人协议离婚,女儿随胡岚岚生活,张平自愿放弃住房产权,双方各半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同年6月,胡岚岚办了住房抵押贷款并向朋友借钱,获得创业资金,租赁某超市腾空的一间门面房,与人合伙创办了时代文化公司,主营广告和自媒体业务。她占60%的股份,成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文化公司经营两年多,始终处于亏损边缘。每月,胡岚岚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甚至日常生活开销,都要靠借贷和父母的资助来维持。2016年12月,超市倒闭,文化公司也被迫关闭。合伙人打了退堂鼓,胡岚岚无力另行租赁门面,只好暂停了传统广告业务,在家运营微信公众号。

但是,银行的贷款本息必须按期偿还,否则她抵押的住房就要被司法拍卖,母女俩在深圳将无栖身之地。胡岚岚又向朋友借钱,并从金融公司借了经营贷,按期给银行还本付息。她想抓住自媒体的风口赚回本金,但因为要督促女儿学习,她的微信公众号做不到时常更新,粉丝数量越来越少,自媒体广告停摆,粉丝打赏也少得可怜。

2018年下半年,胡岚岚已负债480多万元,包括工商银行的借款225万元、平安银行的借款50万元、信用卡借款30多万元,向朋友借的款90多万元,经营贷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为了偿还债务,胡岚岚卖掉了唯一的住房,将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尚欠外债200多万元。

胡岚岚带着女儿租了一间平房,然后应聘到另一家广告公司做文案,白天辛苦工作,晚上安顿好女儿继续自媒体写作,每天熬到凌晨才休息。每月的收入,胡岚岚精打细算,除了女儿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她舍不得给自己添置衣服和化妆品,一点一点省钱还债。2019年12月,胡岚岚仍欠债150万元左右。她制订了还款计划,逐个登门沟通,承诺尽其所能负责到底:“哪怕十年二十年,我肯定把债务还清。”她对信用的坚守,赢得了债权人的同情。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很多行业。广告公司迫不得已降薪,胡岚岚的收入少了一截。

房租是刚性支出,母女俩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借贷本息又不断叠加,而工资和自媒体运营的收入都有所减少,胡岚岚遇到了难以跨过去的坎儿。几个债权人见胡岚岚没有定期偿还债务,坐不住了,相继到法院对她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胡岚岚偿还借贷本息,但在执行阶段,法院查明胡岚岚确实没有偿还能力。

公司看胡岚岚在减薪期间工作仍然很卖力,恢复了她以前的薪酬待遇。但是这点钱与她背负的债务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胡岚岚仍被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她渴望能早日还清债务,开始新的生活,但以当时的情况,她看不到希望。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胡岚岚反复阅读条例,逐一进行对照,觉得自己完全符合条件。

之后,胡岚岚又咨询了法律界的朋友,朋友对《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豁免财产制度,允许债务人在法定范围内保留一部分免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为破产人及其家人提供基本生活、工作和权利保障;二是免责考察制度,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在经过免责考察期后,经法院裁定认可,可免偿未清偿的债务。但是,适用《条例》的对象,必须是讲诚信的人。胡岚岚说了自己卖房还债的事,朋友认为,这很有说服力。

朋友还提醒她,根据国际通行惯例,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在债务还清之前会有一些行为限制。比如,被严格限制的高消费行为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胡岚岚苦笑一声:“我哪有钱高消费啊,能混个温饱就不错了。”

《条例》要到2021年3月1日才开始施行。胡岚岚一边等待一边准备相关材料,心里忐忑得很,自己能不能成为破产人呢?

为配合《条例》施行,深圳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破产管理署,作为独立第三方协同推进制度落地。

2021年6月9日,胡岚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共计申报债务总额约140万元。法院经审查受理了胡岚岚个人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就胡岚岚破产原因进行核查认为,胡岚岚因经营文化公司导致负债480多万元,卖房还债后仍欠140万元等情况符合事实,亦有相关证据佐证。

经过审计,胡岚岚当前的财产包括她为女儿购买的两份保险价值5万元、文化公司60%股权价值23万多元、工资、少量现金、家具、家电和手机等,已经资不抵债。

法院在媒体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共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92万余元。胡岚岚陈述,她还欠某融资担保公司50万元,但截至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请确认债权表之日,该担保公司也没有向管理人申報债权。

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胡岚岚豁免财产主要包括两部分,即胡岚岚每月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赡养费487.50元、女儿抚养费每月1100元,以及胡岚岚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和其他用于生活、学习的必需品费用,共计必要性支出为3950元。其中,胡岚岚每月个人生活支出额度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她女儿的抚养费亦按该标准计算,由胡岚岚和她前夫张平各担一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胡岚岚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申请破产前,曾卖掉唯一的住房偿还债务,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在破产程序中,胡岚岚也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

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宣告胡岚岚破产,破产后她履行义务的行为由管理人监督。此外,胡岚岚在三年免责考察期内履行义务的行为还将由破产管理署检查监督。43岁的胡岚岚接到这份破产民事裁定书后激动地表示:“我一定接受监督,严格履行义务。”

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深圳乃至全国首例宣告自然人破产的案件。深圳中院专门就此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办案法官指出,在三年考察期内,胡岚岚需要严格履行深圳中院做出的限制其消费、行为等决定的义务,并将豁免财产外的所有财产包括未来收入等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另外,未经报备,胡岚岚不得离开深圳。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破产法》,仅仅是企业破产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没有涉及个人破产的问题,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性意义,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个人破产制度对推动社会经济和个人创业都有极大的意义,其价值取向在于确保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通过破产保护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但是,需要重视和防范恶意逃避债务问题,对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应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严惩。对此,深圳市也建立了严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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