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模式在公益性领域的应用研究
2022-06-07尚秋月
中国工程咨询 2022年6期
文/尚秋月
一、ABO模式
ABO模式是由地方政府通过竞争性程序或直接授权相关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由其向政府方提供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服务,合作期满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方,政府方按约定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的合作方式[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8)406号)等文件明确提出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及转型后的公益类国企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类项目。ABO模式的被授权主体包括地方国有企业和脱离政府融资职能的平台公司,其合作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作为平台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二是作为授权实施主体,与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2]。ABO模式的资金来源为SPV自有资金及融资、上级政府补助、本级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其回报机制以政府付费为主,包括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者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以ABO协议约束取代直接拨款,ABO模式基本运作方式见图1。

图1 ABO运营模式
二、ABO模式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应用领域特征
(一)ABO模式存在的必要性
1. 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收窄
近年来,为防范隐性债务,国家对PPP项目及地方政府投融资的监管进一步收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融资只允许通过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券和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两种途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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