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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现实需求、基本原则及推进思路

2022-06-05聂如月方益权

职业技术教育 2022年13期
关键词:立法模式价值取向产教融合

聂如月 方益权

摘 要 保障高技能人才供给、协调多元主体利益关系、构建技能型社会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现实需要。产教融合立法要坚持法制统一、问题导向、市场规则、民主立法等基本原则,有效处理立法技术与立法设计等问题,充分彰显推动发展、技能提升、就业促进的价值取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备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律制度。

关键词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立法模式;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 D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2)13-0050-06

作者简介

聂如月(1996- ),女,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法学,民法学(温州,325035)

通讯作者

方益权(1971- ),男,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校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教育法学,民法学(温州,325035)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研究”(BJA190092),主持人:方益权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职业教育转型升级的根本路径。从制度的视角审视,产教融合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新型的教育制度和社会制度。新型的制度设计需要以立法方式保障其实施:一方面,产教融合制度需要依靠立法过程推动研究的深化,并提升制度设计的质量;另一方面,产教融合需要以立法方式保障其实施的稳定性、常态性,并发挥其预期的质效。当前,产教融合深化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需要通过推进产教融合立法予以有效破解。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现实需求

深化产教融合,打造校企命运共同体,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由于政府职能部门权责不明晰、参与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确、社会观念导向不正确等诸多原因,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一直存在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参与层次不深、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突出问题。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工,厘清参与主体权利义务,是破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深层次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也是保障高技能人才供给、协调多元主体利益关系、构建技能型社会的现实需要。

(一)构建技能型社会

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拥有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但我国制造业总体上仍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随着低技能依赖型产业的比较优势逐渐消失,工程师和高技术技能人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成为产业升级的主要制约[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人才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特征和作用更加明显,人才竞争已经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谁能培养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谁就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2]工业4.0是以智能制造为核心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也是我国迈向制造强国的强劲驱动力。然而,我国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高技能人才供给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间的要求严重不符。构建技能型社会的现实环境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等投入力度。依据技能形成理论,人力资本培训投入需要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相匹配,而不是培训投入越多越好。作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需要充分发挥自身作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载体功能以及在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从总体上提升与经济社会发展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3]。通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系统构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体系,培养一大批能工巧匠,是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内生需求。

(二)协调多元主体利益

企业、行业、政府和学校是产教融合的重要主体,推进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培养高技能人才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协同合作、互利共赢,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就是破解这一问题的多元主体协作机制。一方面,企业作为产教融合的主体,参与教育实践将承担实习指导教师人力资源成本、实训设施设备成本、物资耗材成本、学生学习和生活成本等,也会面临学生实习期间意外伤害等风险。因此,企业初期进行产教融合的成本支出大于收益。另一方面,社会发展急需职业院校转变教育教学方式,在专业设置、课程内容等方面寻求新发展方式,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深度变革,在校企合作中突破现有法律和政策制度的瓶颈。我国大部分职业院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公益属性顯著。学校和企业的基本诉求不一致,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足,学校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诸多顾虑。通过立法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过程中基础性、先导性内容进行规范,厘清各参与主体在产教融合中的法律地位,协调多元主体利益诉求,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三)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建设教育强国与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应当同步推进,应强调以法治手段解决教育领域的当前重点问题和未来可能面临的重要问题。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还存在政策支持不足、观念转变不足、合作动力不足、企业参与度与合作水平不高等问题。产教融合只有在制度化框架内运行,才能达到多方主体积极参与、社会资源高效整合、人才培养适应国家现代化发展需要的预期效果[4]。产教融合立法是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等社会组织围绕人才供给侧与需求侧结构性改革进行的全新制度设计,构建人才供应端与技术创新端的接口,为技能型社会提供人才资源支持。如果说教育强国、科技兴国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驱动,那么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则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产教融合立法将补齐教育法制短板,在法律方面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进行总体布局和宏观规划,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法律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与法治规范中,保障各主体参与职业教育的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畅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多方主体利益协调机制、权利保障机制,明确学校办学自主权、企业参与教学主动权、政府干预权,必将有效促进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因此,于产业而言,产教融合是立法解决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于法律而言,产教融合立法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并促进法律体系更加完备的需要;于教育而言,产教融合立法是促进教育改革创新并提升职业教育适应性的强制保障。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原则是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和思想引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应当从满足技能型社会这一现实需求出发,着力于提高国家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坚持完善中国教育法治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立法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所蕴含的基本立法原则。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中,其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丰富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立法活动是集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要做到保障国家整体利益与维护法制相统一。因此,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要做到与上位法相统一,与同一位阶的法律相协调,并保障教育法制内部统一。

(二)问题导向原则

问题导向原则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现实需要,是提高立法质量,保障立法现代化、科学化的关键。首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应当尊重客观规律,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技能型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出发,以经济发展新常态缺少技术技能人才、学校滞于教育方式转型、社会各主体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积极性严重不足等问题为导向,通过立法切实提高各相关主体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积极性、主动性。其次,产教融合立法应关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构建的合理性,并注重法律制定后实施过程中各相关机制相互协调,实现法律制度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再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应当注重解决问题的策略、方法和技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权限,正确处理产教融合中政府、学校、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社会适应原则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也应服务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需要。信息化时代,生产方式处于快速变化阶段,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必然导致市场对人才需求的转变。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要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寻找最优的教育法律制度和法律解释技术途径,保证立法的稳定性、联动性、前瞻性。社会适应原则要求产教融合立法必须保障教育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统一,应对新型生产生活关系,协调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切实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大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学生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四)民主立法原则

列宁说:“民主组织原则……,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5]民主立法原则是我国立法基本原则之一,“民主以理性为前提”[6]。一方面,作为民主原则的本质方面,产教融合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是我国民主立法原则的普遍性要求在产教融合立法领域的基本体现。另一方面,作为民主原则的方法方面,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产教融合立法活动[7]。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民主原则要求在政策制定前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以及进行实证研究,尤其要充分征求产教融合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深入探寻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存在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和壁垒,治痛点、疏堵点、破难点、攻盲点,在产教融合法律制订实施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加强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力度,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征求意见和反馈机制。

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推进思路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是关于立法活动规程和方法的总称。作为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立法技术具体包括:由哪一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行使立法权的程序;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文字表达的规格等。立法技术包括宏观立法技术和微观的立法技术。宏观立法技术是在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准则性问题及制度设计和构建。微观立法技术是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具体性问题的处置技术和方法。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要根据教育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统筹立法资源,整合现有的教育法律制度,建构科学的教育法律体系,对产教融合相关教育权利进行纵向、横向分配,保障产教融合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精细化。

1.宏观立法技术

宏观立法技术,指从国家整体立法角度进行立法预测和作出立法规划的方法和技能。它既包含立法预测技术,又包含立法规划技术[8]。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相关制度性规定都散落于各部门法和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而产教融合所涉及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两者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不利于产教融合的整体性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完善。立法预测是指从宏观角度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进行规划,把握立法的社会需求和立法价值取向问题,做到立法的适时性和及时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要满足当前产教融合实施过程中缺乏行为准则和制度规范,解决产教融合过程中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合作层次浅等问题。立法规划是指通过立法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未来的立法导向作出规定,对一定时期内的立法需求和立法质量作出预测。当前,需要立法者对产教融合的立法层次及其与地方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问题进行协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进行立法预测,实现立法的前瞻性。

2.微观立法技术

微观立法技术涉及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性、法律科学性等问题。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性是指一部法律与上位法、下位法间位阶关系的适当性,并与相同位阶的法律实现合理规划与衔接。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性是衡量一个法律体系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指标,法律间衔接良好是良法善治的前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内部协调性的重点内容包括:该法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立法主体权、与其他相关法律衔接、与地方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权限划分等。法律科学性体现在立法前、立法过程、法律实施等各环节。立法前的法律科学性体现在立法及时性和立法必要性上,法律制定前的社会需求是立法必要性的体现,立法前进行充分的民主意见征集可以保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立法过程中的法律内部编排和社会意见反馈可以保障立法科学性,法律采取总分模式、综合模式、分总模式等并在立法过程中进行选择,决定着法律体系自身的内部科学性,尤其要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与其他教育法律的衔接问题进行科学规划,解决产教融合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如公司法、劳动法等)的关系问题。法律实施是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的过程,包括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对于产教融合法的质效发挥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制定后的立法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产教融合法实施和修改过程中,一方面,该法本身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在实施中发挥应有效能;另一方面,该法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做到及时修改完善,保障该法在实施过程中持续发挥长效作用。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模式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模式事关其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自身内部制度安排设计等问题。立法模式对保障教育法制体系协调统一,保障教育法治的科学性、效率性具有重要作用。在进行立法模式选择时,应当协调好产教融合各参与主体间争端解决机制和产教融合实施过程中监督管理机制等问题,确保立法内容完整性、逻辑严密性、制度科学性、举措可行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但立足于我国职业教育实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借鉴域外产教融合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治进程。

1.域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模式借鉴

目前,世界各国有关产教融合的立法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以德国为代表,通过一部完备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将产教融合的方方面面贯彻职业教育始终,形成以产教融合为基础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另一种模式以美国、日本为代表,产教融合制度并不局限在某一部法律中,而是通过多个法案或一系列单行法,在职业教育实践中逐渐确立起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全面合作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两种立法模式都与各自国情相适应。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立法以重要部门法的法典化为主,以其他单行法为辅,追求法律的完备性与严密的逻辑体系;同时德国的职业教育以“双元制”为基本理念,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德国的整个职业教育体系都是在产教融合的基础上,围绕“双元制”模式构建的。而对于美日两国而言,职业教育模式更为多元化,如美国除校企合作模式外,还有生计教育模式(Living Education)、技术准备计划模式(Technical Preparation Program)、职业—学术集群模式(Occupational——Academic Clusters)等,产教融合只是其职业教育体系发展过程中的一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通过一部部法案或单行法规逐渐确立和丰富起来。而日本的产学合作先后经历了1947年的《学校教育法》、1958年的《职业训练法》、1985年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2004年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法》以及2014年的《研究交流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引导渐成体系。同时,像美国这种判例法国家以及日本这种虽然属于成文法国家却又吸收了英美法系判例拘束力的特殊存在,虽然一系列法案既分散又庞杂,甚至可能存在冲突,但依然可以通过判例来弥补其在校企合作实践中的不足。由此可见,无论是自由市场模式还是嵌入社会模式,政府都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只是由于不同的“文化—认知”背景而有所差异[9],这对我国的产教融合立法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2.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模式选择

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相关研究基础,我国的产教融合立法同样存在立法体例的选择问题。学界主要有制定《产教融合促进法》或《产教融合促进条例》两种模式的争议。《产教融合促进法》与《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在教育法律体系的位阶不同,如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产教融合促进法》,则与《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处于同等位阶,将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普通法;如果是国务院颁发的《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则属于行政法规。

如果制定《产教融合促进法》,可以以法律形式体现产教融合的强制性。至于《产教融合促进法》的部门法属性,也存在多种可能性:一是如果将其确定为教育普通法,则明确了产教融合各方主体的公法义务,可以有机整合企业营利的功利性和学校育人的公益性;二是以企业法范畴定位《产教融合促进法》,则体现了产教融合的跨界性,要求以企业法的立法技术和要求来规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和行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以《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特别法的法律效力位阶定位产教融合法,则体现了产教融合的顶层性,并可以以此推进企业法和税法的修订[10]。

如果制定《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则属于行政法规。自《关于深化产教融合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发布以来,产教融合已经成为一项国家战略,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全社会的教育参与活动。据此,制定《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的意见也在学界中产生。但《意见》中缺乏具体的产教融合责任主体和权责范围,可操作性较低。如果制定《产教融合促进条例》,则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需要统筹好发改委、教育、人社、财政、工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安排,并对各级政府的相关权责作出明确具体的设定,对各相关参与主体具体权利、义务、责任的划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产教融合是教育领域、产业领域、技术领域等多领域的协作机制,是多方主体参与教育教学并将教育教学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动力的社会实践。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参与主体具有跨界性、实施过程具有开放性、制度建设具有常态性、发展成果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就要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所采取的调整手段与调整方法必须区别于其他教育基本法和教育普通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应协调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才培养关系、中央统筹与地方政府具体落实关系等,需要以法律强制性保障制度建设和以法的适度灵活性保障经济社会建设与教育提质升级做到同步推进,这是作为行政法规的《产教融合促进条例》难以胜任的。因此,《产教融合促进法》要打破现有的教育和产业协作壁垒,联通教育和产业领域,助力構建技能型社会,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价值取向

法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律应向着社会人某种需要的方向运作和发展[11]。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价值取向表现在产教融合法的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之中,决定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方向与目标,对我国产教融合法的制定有着基础性意义,直接影响产教融合立法行为产生的社会效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必须在正确的价值取向引导和规范下,才能取得更好的立法效度。根据现行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现状,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应当充分彰显推动发展取向、技能提升取向、就业促进取向。

1.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发展取向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12],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现实需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中,必须强调职业院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充分调查研究区域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迭代升级需求,把职业教育放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格局中谋划,深化教育链与产业链融合。通过产教融合立法,更好地发挥法律在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导向作用,推动职业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创新人才培养方式,促进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需求精准对接,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制度保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将激发政府、学校、企业等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有利于政府落实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落实好资金投入、利益分配等问题;有利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紧跟时代发展、紧跟技术进步、紧跟市场需求,在促进受教育者打好牢固的理论知识基础上,推进受教育者积极学习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新工艺、新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有利于鼓励企业以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参与办学,满足企业转型升级人才需求的同时,节约人才培养成本,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技能提升取向

首先,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必须立足于我国现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践经验和现实困境,统筹规划未来产教融合的整体走向与目标效应,力求发挥各相关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调适人才与市场、学生与企业的供需关系,把培养各行各业需要的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作为核心目标,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3]。其次,在技能激励方面,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必须着力健全各相关主体参与产教融合的制度保障,推动行业、企业将最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手段、技术工艺、技术操作引入学校,实现企业与学校的技术交流,提升学生的技术素养,从而为产业发展提供急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另外,在技能评价考核方面,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要切实把“1+X证书制度”试点作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拓展就业本领的重要抓手,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建立健全技能评估考核制度,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形成良好的技能培养提升及其保障体系。

3.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就业促进取向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产业日益迫切的迭代升级需要,我国的人才结构与经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严重脱节。统计数据表明,美国80%的工科毕业生可以胜任世界500强企业的相关工作岗位,印度的这一比例为25%,而我国的这一比例仅为10%左右[14]。产教融合立法应强化技能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的待遇,通过高待遇、高福利等措施维护就业稳定性,通过强化在职培训以减少再就业空窗期损耗和再培养熟练工的时间损耗,通过对未就业人员的精准技能培训以减少待就业群体带来的人力资源浪费,实现劳动者以其创造经济效益能力提升为前提的收入水平提升,为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作出充分的贡献。一方面,产教融合立法应当将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资源转换为劳动力资源的效率最大化,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这是产教融合立法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产教融合立法必须回应终身教育的需要,推进构建技能型社会的终身教育体系。产教融合法必须鼓励通过开展各种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就业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既服务于企业员工成就其职业生涯发展的追求,又服务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等获得更高技能并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需要。

四、结束语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是我国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是构建技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和推动,体现了当代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域外产教融合立法为我国产教融合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地丰富的产教融合实践探索为我国产教融合立法提供了制度基础。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参 考 文 献

[1]李玉珠,弓秀云,张秋月.技能社会的核心、载体与共同体逻辑[J].职教论坛,2022(1):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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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列宁.列宁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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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起超.粗放和精细:论立法技术的秩序建构路径[J].河北法学,2021(5):17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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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方益權,闫静.关于完善我国产教融合制度建设的思考[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21(5):113-120.

[14]孙锐.“十四五”时期人才发展规划的新思维[J].人民论坛,2020(32):44-47.

Practical Needs, Basic Principles and Promotion Ideas of Legislation of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Nie Ruyue, Fang Yiquan

Abstract  Ensuring the supply of highly skilled talents, coordinating the interests of multiple subjects and building a skilled society are not only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but also the practical needs of promoting the legislation of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on the integration of production and education should adhere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legal unity, problem orientation, market rules and democratic legislation, effectively deal with issues such as legislative technology and legislative design, fully highlight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promoting development, skills upgrading and employment promotion, build a complete legal system for the integration of production and educ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skilled society, serve the national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strategy.

Key words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legislative principles; legislative technology; legislative model; value orientation

Author  Nie Ruyue, master candidate of Law School of Wenzhou University(Wenzhou 325000)

Corresponding author  Fang Yiquan, professor and president of Wen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Wenzhou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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