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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誘」我「過橋」我不許你「過河拆橋」

2022-05-30史繼紅

台商 2022年4期
关键词:銀行責任資金

史繼紅

「過橋」對大眾來說並不陌生,這個貸款行業裏的專業名詞也通常叫「過橋墊資」,比如張三在銀行貸了200萬(人民幣,下同),馬上到期了,但張三一時拿不出200萬,這時李四可以拿出200萬幫張三還上,然後張三再從銀行續貸200萬還給李四,當然,因為資金大,用時短(一般不超過1個月時間),李四借錢給張三是要賺利息的,利息還不低。

過橋市場的產生

過橋資金作為短期資金的融通,是一種與長期資金相對接的資金,順利對接後,以長期資金代償過橋資金本息。這個市場是怎麼產生的呢?如銀行在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後,貸款快到期時,借款人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沒有足額資金還貸。多數是借款人的原因,比如應收賬款不能及時回收、固定資產、長期投資擠占流動性、出現被騙或挪用等;也可能是外部環境的惡化,比如疫情、行業發生重大變故、出現環保工安責任或事故;甚至可能是出借人本身的原因,如過度授信、授信期限不合理等。這種情況下,為避免逾期,借款人就需要拆借外部資金用於償還銀行貸款,於是,過橋貸款市場被催生了。

幫你「搭橋」,緣何被「過河拆橋」?

以往不少企業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即使企業正常運轉,歸還貸款時可能仍會資金緊張,屆期沒有能力足額歸還銀行貸款。有時,銀行會讓企業先想辦法償還銀行的貸款,然後再續貸給企業,比如勸說企業借過橋資金先償還貸款,有的銀行工作人員還會推薦資金提供方,甚至會給企業看貸款審查委員會的貸款審批決議,以打消企業的顧慮,提振其還貸的動力。但一些銀行對企業不看好,為了規避自身的風險,或因為大環境下的貸款收緊,確實利用欺騙的手段和方式誘企業借過橋回收了貸款,然後又以種種理由拒絕續貸。雖然銀行工作人員為減少潛在的國家資金損失,千方百計收回貸款的動機可以理解,但抽貸的做法也可能誤殺了一些本來有能力持續正常經營的企業,使其陷入資金鏈斷裂的絕境。更糟糕的是,坑害了過橋資金提供方,銀行將自身風險轉嫁無辜第三方確實很不道德。

多年前,銀行管理人員還頗為此津津樂道,甚至「傳經授業」,但這些年來的司法實踐令銀行的相關責任逐漸明朗,只要有較為充分的證據證明銀行承諾續貸,銀行是逃脫不了責任的,只是在不同的情況下承擔的責任有所不同而己。

2022年最高院的最新案例給企業、過橋資金撐了腰

最新相關案例- -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申230號建行輝南支行、楊某、永昌米業等(分別是銀行方,過橋提供方、借款方,順序下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不久前新鮮出爐,再次給企業、過橋資金撐了腰。

裁定書反映的故事和「事故」是這樣的:永昌米業貸款到期了,銀行的貸款經辦人金某介紹楊某給永昌米業倒貸過橋,金某為了過橋成功對永昌米業相關資料作了虛假誇大描述,致使楊某提供了過橋資金1000萬元,但銀行並未過審續貸,致楊某向永昌米業維權八年未實現債權,後楊某憤而提起侵權賠償責任之訴要求銀行賠償損失,原審支持了楊某的訴請,因此銀行向最高院提起再審,最高院經審查後認為:根據原審查明事實,銀行的行為使永昌米業因產生銀行發放新貸的信賴而進行借新還舊的倒貸行為,楊某亦基於該發放新貸的承諾而提供過橋資金(原審判決認定銀行職員金某等行為是職務行為,其行為後果應由銀行承擔,不能以該人員無貸款審批權限為由逃失銀行責任),銀行在聯系楊某提供資金時故意告知虛假信息、隱瞞真實情況,使楊某產生錯誤信賴而提供資金,產生資金八年多無法收回的損害結果,故原審法院認定銀行構成侵權並判令其賠償楊某占用資金1000萬元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了銀行的再審申請。

什麼層級的銀行人員做的什麼形式的承諾會被認定銀行負有過錯?

最新案例並不是孤例,之前就有幾大典型案例昭告在不同情形下,銀行都不能在「過橋抽貸」責任中置身事外。篇幅所限,我們側重從大眾常提出的疑問著眼,輔以相關案例現身說法。

這些案例殊途同歸,都是銀行在收到過橋資金後違背續貸承諾,導致過橋資金提供方的資金無法收回,銀行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一定有人會問,這種續貸承諾是什麼樣的承諾,都是誰做出的?常識中,一般銀行不會去敲紅章做這樣的承諾,如果是銀行的領導或下層經辦人員做出的口頭承諾是不是銀行都要背責?

實踐中出具書面承諾書的案例並不多,而且絕大多數銀行不會用印,但河北省高院(2019)冀民申3358號邯鄲銀行橋幫扶中心、中行邯山支行、邯鄲德器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中,中行邯山支行行長,副行長白紙黑字並加蓋支行公章為德器公司做出「如果不續貸放款,銀行承擔連帶責任」如此明確的承諾,是十分少見的。而在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2397號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行、齊齊哈爾市華融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乳品廠民間借貸糾紛、新鄉市中院(2017)豫07民終2630號農業發展銀行新鄉分行、新鄉平原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河南開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雖沒有銀行在承諾書上蓋章,但前有副行長陳某承諾「我行保證按期向大慶乳品廠發放貸款」,後有分行負責人鄭某聲明分行已辦理了續貸手續,保證在收到轉貸資金5日內下放續貸資金,並在承諾書上簽字,雖銀行未曾蓋章,但法院均認為這兩個案子中個人基於其職務在銀行中的重要性,其個人在承諾書上簽字視為職務行為。

而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3656號工行大連二七廣場支行、大連明珠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大連光德糧食經貿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和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再188號吉林銀行沈陽分行、李榮照、遼寧東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案件,涉案銀行均沒有出具承諾書或擔保書,僅僅做出口頭承諾或說明。一般來說,事後銀行是不會主動承認其主辦人員曾做過口頭承諾,誰主張,誰舉證,那受害方是如何提供證據,法院又是依據什麼做出銀行具有口頭承諾的認定呢?在3656號案件中,受害方明珠公司出具了與雙方均無利害關係的過橋中間人的證詞,再輔以銀行曾將實際上並不存在的質物:35000噸玉米的《提貨通知書》等質押物相關手續交給了明珠公司的書證,來認定銀行曾做了口頭承諾。在188號案件中,受害方李榮照則出示了在銀行營業處所,其與銀行經辦人員聶某談話時,聶某對借款方東順公司相關情況作說明的錄音,再輔以聶某向李榮照方出示《吉林銀行公司授信業務審批通知書》和《銀行承兌協議》並被拍照,坐實了曾做出口頭承諾或說明的事實。

所以關於銀行承諾的相關證據,實務中,書面協議或承諾、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當事人陳述、在公安部門的筆錄等都可能成為認定相關事實的關鍵證據。

再從前述幾個案件來考察承諾人的身份,可看出實踐中信貸業務主管行長、副行長、業務部門負責人、貸款經辦人的承諾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是職務行為,相應承諾被認定為是銀行的承諾。而判定銀行方責任還有一個關鍵要素絕不可忽視,就是過橋資金必償還了銀行的貸款,銀行就是借款資金的受益方。

違背續貸承諾的銀行如何承擔責任?

從前述相關判例來觀察,法院的主流觀點認為,銀行如果違背續貸承諾,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這裏還分幾種情況,如果銀行只是做出虛假陳述與續貸承諾的,不存在和借款人惡意串通的情形,銀行應當對過橋資金提供方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過橋資金提供方應當先向借款人、其他擔保方進行催收,通過訴裁並經強制執行後依然不能清償的部分,才能要求銀行承擔相應責任,但也有部分案例認為只要銀行曾做出虛假陳述與續貸承諾的,銀行與借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如果銀行進行了虛假陳述並存在與借款人惡意串通騙取過橋資金提供方資金的情形,銀行應當與借款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前述3656號案件的惡劣之處在於工行二七支行基於常理與職責應對借款方的資信,特別是貸款的重要保障--質物的狀況盡到審查義務,該行不但虛構了借款方大連光德的經營現況,還隱瞞了質押物不存在的事實,將不能收回借款的風險轉嫁給明珠公司致其2900萬元的損失,從該行事後辭退了涉事的原行長盧某,副行長林某行為亦可判斷銀行自知其存在重大過錯,因而法院判定二七銀行與大連光德惡意串通,共同侵犯明珠公司的財產權,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在這類案件中銀行對借款方損失不能挽回部分負全責嗎?那也不一定。如果過橋資金提供方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一定責任,比如前述188號案件,法院就認定:借款方東順公司在銀行工作人員聶某作出說明前已違反銀行承兌協議,匯票敞口資金逾期已經失信,聶某對這一事實予以隱瞞,並向李榮照的工作人員出示銀行的授信業務審批通知書和銀行承兌協議,表示償還2000萬元匯票敞口資金後,不影響4000萬元承兌匯票的發放,使得李榮照基於對銀行的信賴,對東順公司的償還能力作出錯誤判斷,將2000萬元過橋資金出借給東順公司。不過,法院以李榮照對聶強出示的承兌協議也未盡到審查和注意義務,也應知悉東順公司出現了逾期違約而過於輕信聶某的口頭說明,應承擔過錯責任。畢竟,承兌協議上載明:承兌到期日之前承兌銀行不能足額從出票人處收取票款,承兌銀行對不足部分票款先行墊付並將此部分票款轉作出票人逾期貸款,按照承兌銀行逾期貸款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出現違約可以要求追加、更換或提供新的擔保……銀行應在東順公司返還李榮照借款本息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50%的清償責任。

過橋貸款資金成本非常高,具有較大風險,所以有經驗的過橋資金提供方在發放過橋貸款時,一般都會到銀行了解還貸後續貸的情況。如果銀行不承諾續貸,過橋資金提供方一般不會提供過橋資金;如果銀行承諾續貸,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承諾,如違背續貸承諾,導致過橋資金提供方資金無法收回,根據相關判例,有可能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銀行在實務操作中,應當根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需求合理確定授信金額、授信期限、還款方式,盡量不要使用過橋資金,對於經營狀況良好,只是還款能力暫時出現問題的小微企業,可以考慮採用延展等方式解決。如果需要過橋資金介入,要謹慎評估背後的風險。所以銀行,請慎重,不要「誘」人過橋,更不能「過河拆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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