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档案记忆观视角下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价值鉴定新探

2022-05-30钟万梅

档案管理 2022年5期

钟万梅

摘  要:对死亡人员人事档案进行价值鉴定是管理人事档案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当前对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价值鉴定的理论与实践中,存在重“精英人物”轻“普通人物”的现象,对于普通人物人事档案,往往只考虑到其对亲属的现实利用价值而忽视其“记忆”价值。本文从档案记忆观的视角,论述了死亡普通人物人事档案在构建社会、组织和家庭记忆中的重要价值,提出死亡普通人物人事档案可永久保存,吸收社会力量,构建国家档案馆、组织和家庭三级保存网络的建议。

关键词:死亡人员人事档案;档案记忆;社会记忆;价值鉴定

Abstract: It is a problem how to appraise the value of death personnel Archives. At pres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appraisal of death personnel Archives, such as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elite people' rather than 'ordinary people'. For ordinary people's personnel Archives, only their practical value for their relatives is considered and the value of 'memory' is ignor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rchival memor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mportant value of the personnel Archives of the dead ordinary people in constructing the memory of society, organization and family, and 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the personnel Archives of the dead ordinary people can be preserved permanently, and the three-level preservation network of national Archives, organization and family can be constructed by absorbing social strength.

Keywords: Death personnel archives; Archival memory; Social memory; Value appraisal

我国人事档案主要有干部、职工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三种类型,对应的管理制度分别是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条例》)、1992年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职工规定》)和202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流动人员规定》),这三个制度均涉及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处置问题。从中可知,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保管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各级档案馆,主要保存具有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以下简称精英人物)的人事档案;二是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主要保存普通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三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主要保存普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在保管期限方面,《流动人员规定》规定“严禁丢弃、销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可视为对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永久保存;而《干部条例》和《职工规定》均未涉及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的不明确,会引发一定的问题,如在实践层面造成对此类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无据可依,在思想层面不利于形成对此类档案价值的统一认识。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此类档案价值鉴定的研究。本文主要以死亡干部、职工档案为探讨对象。

1 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价值鉴定实践及研究现状

1.1 实践状况。为了解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实践情况,笔者于2022年2月登录我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档案局、馆网站逐一查阅其发布的制度规范,并在百度、知网等平台广泛搜索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情况,发现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统战部、河南省档案局于1994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对死亡干部、职工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各类死亡干部、职工档案的去向及保管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省、市(地)、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及各级民主党派、工商联领导干部及无党派知名人士、各级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物,其死亡后人事档案由同级档案馆永久保存等。

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档案局于2005年发布了《长春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职工死亡时年龄是否满50周岁为依据,将死亡职工档案的保管期限设定为15年(满50岁)和25年(未满50岁)。

其它省市虽出台相关规范将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纳入归档范围,但未明确保管期限。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情况来看,在未颁布相关规定的省市,各单位对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的处置有不同情形。有的单位对本单位死亡人员人事档案进行妥善整理、保管并提供利用,未提及銷毁[1];有的单位对死亡时间超过15年的普通职工人事档案进行销毁。[2]有些单位不清楚如何处置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对其既不销毁也不妥善保存,存在收集不全、整理无序,甚至任其“积尘生菌长虫”的状况,[3][4]安全状况堪忧。

1.2 研究状况。笔者于2022年3月登录中国知网,以“死亡+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价值鉴定”分别进行主题检索,得到47篇文献,仅8篇文献与本研究相关,主要集中在对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价值的认识上,如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对“考察本人、教育子女、了解当时社会活动”具有重要参考、依据作用;[5]可在帮助后人了解先人历史、家谱撰写等方面发挥作用;[6]对家庭、所在单位、时代都具有重要价值,应妥善管理[7]等。这些研究都肯定了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的价值,但对为何有这些价值缺乏进一步探讨,也未涉及保管期限。

就教材和论著来看,仅发现邓绍兴在《人事档案学》和《人事档案教程》中对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价值鉴定提出了系统的观点。他主张从当事人死亡第二年算起,将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25年(短期)、26-50年(长期)和50年以上(永久)三种,其中长期也可分为定期30年、40年或50年。[8]邓绍兴对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主要依据当事人生前担任职务的高低、取得成就和影响力的大小来确定,如“生前没有担任比较重要的职务,未取得职称、学衔,或职务、职称、学衔低,生活经历平常的一般职工(处级及以下)……保存25年后……可以销毁”,[9]“生前属中央管理的中央干部,国家机关副部长以上职务,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本人去世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或省、市、自治区档案馆永久保存”。[10]

1.3 实践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总体来看,在实践层面,由于国家及大多数地方主管部门未对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保管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的价值鉴定工作难以形成统一标准,有些单位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保管状况不容乐观。在理论层面,对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价值鉴定的研究未引起足够关注,形成的成果较少,目前主要以邓绍兴的研究成果为主。

邓绍兴关于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价值鉴定的观点及河南省发布的《通知》可作为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价值鉴定理论与实践的典型,但笔者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是存在重精英人物轻普通人物的思想,其结果必然导致馆(室)藏中只有精英人物的记录,而缺少普通人物的记录,长此以往会造成普通人物的历史空白。二是重人事档案的现实利用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忽视了人事档案的“记忆”价值。

邓绍兴以死亡人员人事档案是否对利用者具有现实的利用查考价值或未来的历史研究价值作为判定保管期限的主要标准,其中又以人事档案当事人生前取得职务的高低、成就的大小作为决定其人事档案是否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重要因素,而对于普通人的人事档案,他认为其主要价值是对其亲属的现实查考利用价值,比如招工、提干等,当这种利用需求消失后(保存25年)即可销毁。[11]笔者认为,这种鉴定观忽视了普通人物人事档案的“记忆”价值,具有局限性。

2 档案记忆观下对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价值的认识

档案记忆观的核心观点是“把档案与社会、国家、民族、家庭的历史记忆联结起来,强调档案是一种社会(或历史、集体)记忆的载体(或工具)”,[12]认为档案是构建社会记忆的重要要素。[13]在档案记忆观指导下,人们能增强对档案记忆的认知与理解,“领会各类档案资源在国家和社会记忆中所具有的独特价值”,[14]促进人们思考档案收集、鉴定等各个环节同“社会记忆构筑的内在关系”。[15]有学者提出,在档案价值鉴定实践中,应把文件或档案是否具有“可记忆性”作为判定其保存价值的准则。[16]因此,在开展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时,也应关注到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的“记忆”价值,并对其保管期限作出合理判定。

徐拥军指出,保存或遗忘记忆的行为,“都无可避免地指向对档案的保存或销毁”。[17]目前偏向于保存精英人物人事档案的理论观点和实践行为,使得精英人物得以被记住,客观上对构建社会记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对普通人物人事档案短暂保存的行为,则“抹杀”了其对构建社会记忆的价值,应引起重视。

2.1 對构建社会记忆的价值。此处的社会记忆特指超出家庭、组织(人事档案当事人工作单位)层面的记忆,对应的保存机构是国家档案馆。精英人物一般身居要位,是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者、重大事项的决策者、重要活动的参与者,因此其人事档案具有“较大的社会历史意义和科学研究价值”,[18]国家档案馆给予保存。现有对历史研究的兴趣表明,普通“小”人物的记录同样重要。

邵东县档案馆收藏了县委机关司机周喜军的私人档案,其中有1968年至1995年的行车记录,“这些记录既反映了他自己的历史,同时也记录了省市县有关领导成员在邵东的历史活动……是研究地方史不可多得的真实可靠的辅助材料”。[19]资中县档案馆征集农民周载茂的个人日记进馆,日记记载了他1968年至2008年间的日常生活、生产情况,“能够准确反映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政府制定的‘三农政策对农民生产的重大影响”。[20]同样,记载了一个人一生重要经历的普通人物人事档案,其中也蕴含了丰富的社会记忆。

2.2 对构建组织记忆的价值。本文所指的组织是人事档案当事人生前的工作单位,主要是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如果说生产建设方面的档案能为组织提供“创造了什么样的成果及怎样创造这些成果”的记忆,那么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则能为组织提供“是什么样的人创造了这些成果”的记忆。每一个组织的兴衰起伏,背后都离不开组织每一个成员的贡献,虽然他们的职位有高低、能力有大小,但每一个职位都有其独特的价值。众多的人事档案串联起来,则能构建有关组织建设者的群体记忆。

2.3 对构建家庭记忆的价值。“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21]构建家庭记忆的“材料”有很多,大到一个城市、一栋房子,小到一个用旧了的老物件、一张照片,这些都能勾起我们与亲人共同生活的美好记忆。

人事档案对构建家庭记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人们寻根问祖需求的满足,人事档案通过翔实可靠的信息帮助人们了解自己家族成员的过去,充实丰满其家庭记忆的内容。现有的人事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在判定普通人物人事档案的价值时,往往只考虑到直系亲属的现实利用需要,如在财产、招工、征兵、入党、提干等方面的需要,当这种现实利用需求消失后,认为档案就可以销毁。[22]这种鉴定观忽视了当事人的后代寻根问祖的心理需求,无疑会造成遗憾。

3 档案记忆观下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保存的建议

3.1 国家档案馆层面。有学者指出,在档案记忆观的指导下,档案工作者应将“记忆”作为档案的一种基本价值属性,树立以守护社会记忆为己任的档案工作理念,不仅保存国家、权力机构的记忆,还应保存普通民众、边缘群体的记忆,构建一个“全面系统、丰富多样的记忆资源体系”。[23]如果条件允许,国家档案馆可保存所有的普通人物人事档案。我国有些地区已将普通人物人事档案全部接收进馆保存,如重庆市规定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街道办事处或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保管两年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24]上海市档案馆接收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企业死亡人员人事档案。[25]国外也有相关例子,如美国国家人事文件中心永久保存了几乎所有的国家军事和公务人员的人事档案而不论其生前职位的高低,其最早的人事档案可追溯至1850年。

同时,如果条件不允许,应至少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普通人物人事档案接收进馆,以丰富档案馆馆藏、更全面地保存社会记忆。

3.2 组织机构层面。根据当前的制度安排,组织是保存普通人物人事档案的合法部门。根据前文分析,从保存组织记忆的角度,普通人物人事档案应由组织永久保存,并且有些单位已这样实行。

然而根据档案记忆观的观点,档案部门对社会记忆总是有选择性地保存,并且这种选择受权力因素的影响,[26]当前相关制度上没有不得销毁死亡普通人物人事档案的规定,加之受管理成本及组织档案意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让各单位永久保存所有普通人物人事档案也不太现实,基于此,可考虑由家庭保存。

3.3 家庭层面。鉴于普通人物人事档案对于构建家庭记忆的积极作用,对于国家档案馆及组织不予保存的那部分普通人物人事档案,笔者认为可寻求家庭保存的渠道。

在组织保存普通人物人事档案到一定期限准备销毁时,可联系当事人的亲属,如亲属有意愿保存,则可移交家庭作为家庭档案进行保管。由家庭保管普通人物人事档案具有一定的依据。首先,家庭档案的重要意义已得到学界和实践部门的认可,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与家庭档案具有密切联系。人事档案除了所有权的非私有性,具有家庭档案的其它特征。其次,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具有特殊意义。死亡人员人事档案较权威地记录了一个人的人生经历,是后代亲属了解先辈的最重要凭据,在家风传承、家族成员身份认同中能发挥积极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公民的家国情怀都具有积极意义。最后,当前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支持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实现档案领域的多元主体“共治”“善治”,也是档案事业“社会模式”的显著特征之一。

将普通人物人事档案转交给家庭保管,可以减轻国家和组织的保管“负担”,是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的体现。但由家庭保管普通人物人事档案目前尚缺乏制度上的支持,也尚无归国家所有的档案移交给私人机构保管的先例。但从私人档案可以征集进国家档案馆保存来看,未来是否也可以探索建立允许私人保留对其具有重要价值、而国家不予保存的那部分档案的机制?

*本文系海南省档案学会一般性研究项目“死亡人员人事档案保存价值及保管期限研究”(项目编号:QGD-YB-2020-4)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上海交通大学人事类档案(退休、死亡)工作规范[EB/OL].[2022-3-20].https://digitalArchives.sjtu.edu.cn/info/1020/4239.htm.

[2]张聪玲.天冠集团人事档案整合“三部曲”[J].档案管理,2010(04):34-35.

[3]赵凡,伍娜.对各级各类单位死亡人员人事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调查与思考——以常德市为例[J].档案时空,2013(12):36-38.

[4]赵红艳.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问题与对策——以贵州师范大学为例[J].兰台世界,2019(01):75-77.

[5]常增林,赵凤珍.加强离、退、走、亡干部档案管理提供有效服务[J].吉林档案,1994(03):17.

[6]王庭芸.重视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为促进社会和谐做贡献[J].兰台内外,2019(03):68-69.

[7]毛丽君.浅谈死亡人员档案信息化管理意义和可行性[J].兰台世界,2019(S1):89-90.

[8][9][10][11][18][22]邓绍兴.人事档案教程[M].北京:中国傳媒大学出版社,2008:299-307,306,306,299-305,306,305.

[12]潘连根.论档案的记忆属性——基于社会记忆理论的分析研究[J].浙江档案,2011(08):32-35.

[13][17][23][26]徐拥军.档案记忆观:21世纪档案学理论的新范式[J].山西档案,2017(04):5-12.

[14][15]丁华东.走进记忆殿堂:论档案记忆研究的现实意义[J].档案学研究,2015(04):70-73.

[16]华榕,赵和选.社会记忆理论视角下档案鉴定的本质回归与理论突围[J].档案学研究,2018(01):40-43.

[19]曾永有.司机周喜军的私人档案被档案馆征集保存[J].湖南档案,1999(04):37.

[20]资中县档案馆征集《周载茂个人日记》[J].四川档案,2009(06):47.

[21]“家庭”的解释.汉语词典[EB/OL].[2022-02-18].https://cidian.51240.com/jiating_pzm__cidianchaxun/.

[24]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EB/OL].[2022-03-18].https://wenku.baidu.com/view/345cb219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93.html.

[25]上海市.关于本市国有企业退休死亡五年以上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移交进市档案馆的操作办法[EB/OL].[2022-03-18].https://www.Archives.sh.cn/ggl/202003/t20200331_446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