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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的ESG责任投资实践、问题与对策

2022-05-30王磊

海南金融 2022年7期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

王磊

摘   要:ESG责任投资是国际主流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式之一,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共同富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相一致。近年来,ESG责任投资逐渐得到我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认可,人民银行等部门陆续制定了与ESG责任投资相关的管理政策,工商银行、兴业证券、汇添富基金和国寿资产等多家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已经将ESG责任投资理念应用于实践,并推出ESG责任投资系列產品。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ESG责任投资实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金融机构在发展ESG责任投资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机构;ESG投资;可持续发展;双碳目标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2.07.0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2)07-0031-07

一、ESG责任投资概述

(一)ESG责任投资的概念

2006年,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首次提出了ESG概念,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作为衡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并确立了社会责任投资原则,即将企业对环境的影响(E)、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S)以及公司治理结构(G)三个非财务指标方面的表现纳入到投资决策之中。ESG责任投资包括三个层次的责任:最底层责任是公司治理(G),体现了企业对股东的责任;中间层责任是社会(S),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最顶层责任是环境(E),体现了企业对全人类、子孙后代和地球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三层责任从下往上是层层减弱的,最顶层环境责任的大幅增强有利于带动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同步提升。

(二)ESG责任投资的演变

ESG责任投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宗教等团体倡导的伦理投资,如宗教团体拒绝投资与教义信仰相违背的武器、烟草、酗酒、奴隶贸易等行业, 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西方国家人权运动、反种族隔离运动和公众环保运动的兴起,责任投资的关注度持续升温。1971年,美国柏斯全球基金成为全球首只责任投资基金;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提出,希望金融机构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表现纳入决策过程;2000年以来,ESG责任投资的理念从概念走向大规模实践,成为全球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法。

(三)金融机构在ESG责任投资中的作用

当前,国际资本市场已经基本形成一套以ESG责任投资理念为基础、以监管机构为顶层引导、以金融机构需求为驱动、以专业服务机构为支撑的ESG责任投资管理体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类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行类资产所有者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金融机构是ESG责任投资体系中最为重要的践行主体,也是监管部门主导发布的ESG责任投资监管体系的约束主体。金融机构利用因投资而获得的股权、债券持有人权益,对被投资公司的ESG表现进行监督并主动通过沟通、投票等途径促进其积极改善,帮助企业把握可持续发展机遇,以资金链上游影响实体经济向可持续、低碳化运营模式加速转型,使金融机构在实现自身投资价值的同时同步履行社会责任。

二、我国金融机构ESG责任投资的管理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ESG责任投资的监管政策包括与ESG责任投资直接相关的政策、与ESG责任投资信息披露相关的政策及ESG责任投资配套政策三大类。

(一)与ESG责任投资直接相关的政策

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时代背景下,ESG责任投资与我国绿色发展理念高度一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高度重视ESG责任投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见表1)。

(二)与ESG责任投资信息披露相关的政策

自2006年开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呈现不断加强的趋势,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先后出台多项政策规范金融机构ESG责任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见表2)。

(三)ESG责任投资配套政策

目前,我国的ESG责任投资的配套政策主要集中在绿色产业或项目的分类上,为各金融机构准确识别绿色产业或项目提供了参考,为ESG信息披露提供了准确的依据(见表3)。

三、我国金融机构的ESG责任投资实践

(一)ESG责任投资总体规模

在我国,随着金融机构对ESG责任投资理念的认可和深化,商业银行、基金、证券和保险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进行丰富的ESG责任投资实践,ESG相关的投资金额也在不断增长。从规模上看,截至202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ESG责任投资规模达16万亿元,其中,绿色信贷15.9亿元,银行ESG理财产品0.1万亿元;证券ESG责任投资规模达2.11万亿元,其中,绿色债券1.1万亿元,社会债券0.98万亿元,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0.03万亿元;基金ESG责任投资规模达0.56万亿元,其中,ESG公募基金0.24万亿元,绿色产业基金0.12万亿元,ESG私募股权基金0.2万亿元;保险ESG责任投资规模达1.07万亿元,其中,绿色债券投资1.06万亿元,绿色股权投资0.01万亿元。从金融机构类别来看,商业银行的ESG相关投资是我国ESG责任投资的主体,占比高达81.05%,证券公司占比约为10.69%,保险和基金相关单位占比分别为5.42%和2.84%。从资产类别方面,我国ESG责任投资品种主要来自于绿色信贷,占比高达80.55%;其次是绿色债券,占比为5.57%;再次为保险资金绿色债券投资、社会债券和ESG公募基金,占比分别为5.37%、4.96%和1.22%。

(二)商业银行的ESG责任投资实践

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是我国ESG责任投资早期的主要体现形式,同时商业银行也是我国ESG责任投资的最大主体,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具有引领性的应用成果。在ESG实践中,我国商业银行从绿色信贷和ESG主题理财两个方向践行ESG责任投资理念。在绿色信贷方面,商业银行紧扣“双碳”目标,不断丰富绿色信贷产品,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截至2021年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达15.9万亿元,同比增长33%,新增3.86万亿元。我国绿色信贷主要投放于具有直接和间接碳减排效益项目,占比达67%。在ESG主题理财方面,普益标准数据显示,202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存续ESG主题理财产品153只,存续金额962亿元。2021年,新发行ESG理财产品48只,数量与2020年变化不大,但规模同比增长1.83倍。招银理财、交银理财、青银理财等六家公司在2021年首推ESG理财产品,如兴银理财“ESG兴动绿色发展”、光大理财“光大理财阳光红ESG行业精选”均为其首款权益类ESG理财产品。

(三)证券公司的ESG责任投资实践

证券公司是仅次于商业银行的第二大ESG责任投资主体。近年来,证券公司积极通过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方式开展ESG责任投资实践。在ESG实践中,截至2021年末,我国140家证券公司中有22家证券公司开展了ESG相关投资,其中最为常见的方式为承销或投资绿色债券、社会债券。WIND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共发行绿色债券485期、6075.42亿元,发行期数和规模同比分别增长124.54%、172.58%。在社会债券方面,我国共发行162只乡村振兴专项债,發行量共计1791.34亿元;共发行231只扶贫主体债券,发行量共计7975.34亿元;在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方面,我国共发行31只,发行量共计311亿元。但据《中国责任投资(2021)》统计,我国仅有7家证券公司进行了气候风险识别和处理等相关机制系统性建设布局,在投资分析中纳入了气候因素。而且,我国证券公司还没有能力披露ESG责任投资规模占比、ESG资管产品运营情况、ESG战略执行效果等信息。

(四)基金公司的ESG责任投资实践

目前,将ESG责任投资纳入战略发展规划的基金公司超过10%,并有超过25%的基金管理公司着手建立ESG投研体系。在ESG实践中,《中国责任投资报告(2021)》发布的数据显示,鹏华、汇添富、中银、富国、工银瑞信等61家公募基金公司在ESG领域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到ESG产品的创设上,发布了ESG主体基金,如碳中和、节能环保主题基金、绿色低碳行业基金。Wind数据显示,2019—2021年,我国新增ESG公募基金数量加速上涨,分别为11只、29只和53只,基金余额合计2245.91亿元。其中,股票型基金69只、混合型基金109只、债券型基金7只、QDII基金6只。目前,汇添富等12家基金公司在ESG风险管理流程及工具指标进行了建设提升,如建立ESG或绿色投资方法流程、投后定期评估机制、ESG及绿色投资数据和评价机制。有16家基金公司建立定期披露机制,包括对投资人进行定期的ESG报告、对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等。

(五)保险公司的ESG责任投资实践

近年来,参与ESG责任投资是保险资管公司贯彻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保险资管公司也不断探索ESG和绿色投融资新路径,打造保险领域的特色ESG投融资新模式。在ESG实践中,保险资管公司ESG投融资路径主要有ESG资管产品投资、绿色债券投资、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产业基金以及绿色PPP融资项目。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8日新闻发布会公布,截至2021年8月末,我国保险领域绿色产业债券投资计划规模达1.06万亿,绿色股权计划投资规模达114亿元,主要面向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领域。2021年10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责任投资(ESG)专业委员会成立,将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树立ESG责任投资理念,并通过设计ESG责任投资产品,明确投资流程,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等,扩大保险领域ESG责任投资进程和覆盖面。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总体处于起步阶段,概念模糊、规模较小和风格单一问题突出

一是ESG责任投资概念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对于判断哪些投资是ESG责任投资仍缺乏清晰的标准,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在具体实践中依据不同的ESG责任投资评判体系,得出的ESG分数差别较大。二是金融机构ESG责任投资的整体规模较小。据统计,我国ESG责任投资产品规模约占同期投资资产规模的2%,远低于美国和欧盟的48%和34%,总体规模相对较小。三是金融机构ESG责任投资品种单一。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ESG责任投资主要集中在以环保和碳排放为核心的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上,落后于美国和欧盟市场ESG多元化投资。

(二)发展不均衡现象突出,不同金融机构、ESG责任投资产品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

一是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发展不均衡。从ESG责任投资主体份额来看,商业银行占比超过了80%,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其他投资主体占比相对较低。二是不同ESG产品之间规模不均衡。从ESG责任投资产品份额来看,绿色信贷的占比远远超过了绿色债券、保险资金绿色债券投资、社会债券等。三是不同区域的ESG发展不均衡。广东省、上海市等发达地区ESG责任投资实践起步早、发展快、规模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起步较晚、发展慢。

(三)配套措施尚未健全,信息披露、评价体系和本土化改进亟需完善

一是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不统一、质量较低、可信度不高等问题突出,如我国金融机构较少有直接以ESG命名的报告、缺少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只有少数报告经过第三方审计、披露的负面指标和定量指标少等问题突出。二是我国ESG评价体系呈现出多元发展格局,由于不同机构对ESG的定义和加权方式不同,指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同一企业在不同标准下的评价结果差异较大。三是适合中国国情的ESG信息披露指标和评价方法匮乏。由于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具有自身特色,国际机构采用的信息披露和评价体系不完全适用于我国,应结合中国的市场生态和社会环境,建立本土系统性ESG指标体系。

(四)金融机构自主开展ESG责任投资的内生动力不足

一是监管政策促进商业银行加大ESG责任投资力度。行业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文件,规范金融机构ESG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行为,从监管的角度引导金融机构开展ESG责任投资。二是ESG责任投资尚未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类别。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较少披露ESG执行方法和具体举措,反映执行效果的数据较为有限,对ESG责任投资的认识只是停留在被动执行监管政策上。三是与国际金融机构领先实践相比,我国金融机构在ESG管理框架、风险控制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如减排手段及资金投入、碳排放及环境效益的量化核算与国际领先机构尚存在一些差距。

五、对策建议

(一)提高金融机构ESG责任投资意識,形成内驱型ESG责任投资动力

一是将ESG责任投资嵌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日常活动和企业文化中,通过外部政策和内部考核等方式提高对ESG责任投资重要性的认识,间接提升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辨识和防范能力,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加强ESG责任投资。二是通过ESG责任投资主题宣传培训等活动,让更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媒体以至个人投资者深入进行ESG责任投资交流,在深度和广度上推广ESG责任投资,提高金融机构和公众对ESG责任投资的认识,使ESG责任投资被广泛了解和认可。三是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ESG投研团队,加大对中国市场ESG领域的研究力度,推动形成ESG评估的及时性、独立性、权威性。

(二)强化监管部门在ESG体系中的行业指引作用,构建较为成熟的ESG整体制度框架

一是人民银行、证监会、交易所、基金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ESG责任投资管理政策,建立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ESG整体制度框架,推动信贷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保险市场ESG责任投资体系建设。二是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构建以ESG责任投资为重心的管理组织架构和治理体系,形成包括决策制定、产品设计、风险管控、内部治理在内的工作体系,将ESG理念与目标设定、业务指引、任务分解、信息传导等各个流程相互融合。三是监管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参照赤道原则构建ESG风险管理系统,对客户风险进行环境和社会风险分类管理,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对ESG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并追踪风险变化情况。

(三)建立标准化ESG信息披露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规范化程度

一是要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将信息披露上升为制度要求,通过“自愿披露” “半强制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三步走,实现从要我披露到我要披露的转变。二是要制定ESG信息披露标准,细化信息披露范围和内容,建立较为统一的信息披露模板,明确需强制披露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持续规范披露指标。三是我国金融机构要加强信息披露的质量,注重定量指标和负面指标的披露,引导市场提升ESG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市场透明度,支持高质量产业发展。

(四)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ESG责任投资评价标准体系,提高ESG评价结果运用程度

一是要紧扣我国的具体市场状况,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ESG评价标准,在构建ESG评价体系时,应合理设定范围、度量和权重,提高定量成分占比,使评价指标更加规范化,具体计算过程更加精细化。二是要推动ESG评价结果在基本面研究、量化筛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拓宽ESG评价结果应用场景,促进投资者践行ESG责任投资理念。三是鼓励更多国内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ESG表现进行评分,建立本土化的ESG第三方评估体系和基础数据库,通过专业的、有公信力的中介机构搜集、整合企业ESG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为ESG相关产品创新、ESG学术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责任编辑:孟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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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一程.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商业银行ESG治理机制建设研究[J].海南金融,2021(12):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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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月秋.“十四五”时期ESG愿景与展望[J].现代金融导刊,2021(9):3-5.

[5]李文,顾欣科,李灿权.ESG助力企业和金融体系可持续发展[J].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2021(Z2):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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