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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巡回检察开展方式实证分析

2022-05-30刘福谦刘灿敏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8期

刘福谦 刘灿敏

摘 要:监狱巡回检察制度运行以来,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检察等四种方式运用不断深化不断完善,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发现了巡回检察制度落实不到位、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定位不准结合不够、检察人员存在重合、问题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要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监督理念,通过深化巡回、强化派驻为合理运用四种方式打好基础,充分发挥四种方式的独特优势,抓好落实整改确保运用成效。

关键词: 巡回检察 交叉巡回 机动巡回 刑事执行

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是最高检党组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检察事业发展新方位,适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做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大发展,对推动新时代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监狱巡回检察从2018年5月部署试点、2019年7月全面推开以来,展现了强大活力和生命力,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扎实组织,不断加深对巡回检察运行规律、开展方式、成果运用等方面的探索,由初期的点状、平面摸索发展到目前的系统、立体推进,尤其是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方式的运用,把巡回检察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更好指导巡回检察工作实践,本文基于对全国监狱巡回检察总体运行状况的梳理,通过对各地监狱巡回检察开展方式的实证分析,综合分析巡回检察各种方式的运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路径。[1]

一、巡回检察开展方式的总体情况

2018年5月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开始,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于2018年12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2021年12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均明确规定了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检察等四种监狱巡回检察的方式。从全国数据来看,2018年5月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监狱巡回检察4113次,回头看1625次,发现监狱问题32686个,提出书面检察建议4433个,提出纠正违法3217个,已监督纠正26851个,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728个,通过监狱巡回检察立案查办职务犯罪147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监狱巡回检察中,常规巡回检察次数占57.7%,专门巡回检察20.1%,交叉巡回检察12.8%,机动巡回检察9.4%,较为符合巡回检察制度预先给四种巡回检察方式设定的功能定位,也实现了四种方式之间优势互补的制度设计。

总体来看,巡回检察方式的运用呈现出如下四个特点:

(一)组织主体因案而异

根据《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常规、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一般由属地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充分考虑了监督的便利性,属地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对监狱有较高的熟悉程度,巡回检察的人员组织调度较为便捷;也充分考虑属地检察机关一般与被检察监狱的级别对等,基于监督的同级对等原则确保工作开展的权威性。交叉巡回检察的组织主体一般是被检察监狱和被检察派驻检察机构的上级机关,实践中只有两种形态:最高检组织的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和省级院组织的省内交叉巡回检察,组织主体分别是最高检和省级院。

(二)组织形式灵活多样

从时间上看,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或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对同一监狱的常规巡回检察每年至少1次,每次应当不少于15日,其中现场检察的时间不少于10日。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每次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省级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交叉巡回检察,每次检察时间不少于1个月。从人员上看,监狱常规、交叉巡回检察组人员分别为10人左右和15人左右。监狱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组人员不少于3人。

(三)检察内容各有侧重

交叉巡回检察强调针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履职工作是否到位,将检察监狱发现的问题作为佐证,来反向检验驻监检察室的监督工作是否到位。常规巡回检察适用于对监狱的全面检察,如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执法活动等。专门巡回检察适用于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事故。机动巡回检察适用于日常监狱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常规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交叉巡回检察制度优势最为明显,检察效果运用广泛

各地按照要求在运用四种巡回检察方式开展工作中,发现常规巡回检察在辖区监狱数量较少、频次较高的情况下,很可能又会陷入熟人熟面、思维固化的老路,影响巡回检察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检在研究总结初期巡回检察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同时要求加强省内交叉巡回检察方式的运用。2020年和2021年,最高检组织了10个巡回检察组对江苏省无锡监狱等10所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为各地开展巡回检察“打样”,并要求2022年6月前实现各地省内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全覆盖。

二、巡回检察方式运用的样本分析

(一)常规巡回检察

A省检察机关常规巡回检察开展情况:2019年巡回检察工作全面推进以来,A省检察机关共组织常规巡回检察39次。从3年来开展工作情况来看,A省检察机关常规巡回检察有如下特点:

1.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结合模式不一。A省院3个派出检察院存在三种模式。派出院1巡回检察改革后由检察二室负责巡回检察、罪犯死亡检察和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等,不再参与日常派驻检察,检察一室负责日常派驻检察。派出院2自2016年成立以来,由于力量薄弱一直难以按照传统日常派驻模式运行,在巡回检察改革后顺势进行调整,在尽可能加强日常检察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常规巡回检察。派出院3则沿袭之前派驻检察模式,即原有4个检察室不变,依然对应承担该地区4所省属监狱的派驻检察任务,同时承担巡回检察职责。在开展巡回检察时,彼此进行交叉检察。A省的8个市级院基本采取派出院3模式,即保持原有派驻检察职责不变,增加巡回检察职责。

2.巡回检察组人员组成多样化。A省院组织的巡回检察成员有三种组成形式:第一,由省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出检察院、市级院刑事执行检察业务骨干组成,如A省院组织对某监狱的常规巡回检察。第二,由驻监检察室和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人员共同组建巡回检察组,并抽调县区院刑事执行检察业务骨干参加巡回检察,如市级院組织的常规巡回检察。第三,由派出检察院内非驻该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组成,即各检察室之间实现交叉检察,如派出检察院组织的常规巡回检察。

(二)交叉巡回检察

B省人民检察院对3所监狱交叉巡回检察情况:2019年6月15日至7月14日,B省人民检察院对3所大、中、小型监狱开展为期1个月的省内交叉巡回检察。

1.人员组织。B省院第五检察部异地抽调75名侦查、执检业务骨干并充实司法会计、法医等专业人员组成3个巡回检察组,组建跨区域专业化办案团队,有效排除地方和行业阻力,避免熟人模式,保证巡回检察工作实效。

2.工作重点和方法。重点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执法监管活动开展深入检察。面对海量数据,专门设计案件筛查和大数据比对程序软件;面对“案件化”办理要求,配备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执法记录仪,随时收集、固定证据。

3.成果运用。共发现、确认防火安全隐患等监狱管理方面问题73类,涉嫌违规违法“减假暂”等线索130个,涉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线索40个。

(三)机动巡回检察

C省Z市人民检察院对Z监狱罪犯劳动报酬机动巡回检察情况:

1.起因。2018年8月,刑满释放罪犯段某某向Z市人民检察院控告C省Z监狱在其刑满释放时未依法支付其剩余劳动报酬。为更深入查明问题、维护罪犯劳动报酬权,Z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C省Z监狱开展“罪犯劳动报酬”为主题的机动巡回检察。

2.组织开展。Z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市院分管副检察长为组长的巡回检察组,将工作人员分为资料审查、现场检察和谈话调查3个小组,计划巡回检察期限为5个工作日。

3.问题处理。巡回检察发现C省Z监狱各类违法情形7件,巡回检察组要求C省Z监狱及时整改情况。C省Z监狱基本整改到位。

4.主要成效。一是机制制度更为合理。监狱完善了罪犯劳动能力等级动态评定机制;明确监狱集体劳动报酬和监区集体劳动报酬的使用范围;针对发现罪犯代签字现象,制定了惩罚机制。二是罪犯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监狱制定了离监罪犯劳动报酬发放方案,截止2019年7月,C省Z监狱已向200余名离监罪犯发放劳动报酬3万余元。三是执法更为规范。C省Z监狱完善罪犯个人劳动报酬和集体劳动报酬账簿资料;规范监区集体劳动报酬使用审批手续。

(四)专门巡回检察

D省H市检察院机动巡回检察情况:

1.起因。2020年3月12日,D省H监狱罪犯陈某武死亡,经鉴定后,H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监管人陈某武属非正常死亡。2020年6月10日,H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围绕陈某武死亡事故组织开展一次专门巡回检察。

2.组织开展。H市人民检察院制定详细的巡回检察方案,抽调市县院业务骨干组成巡回检察组,组织审查原始监控录像、陈某武入监体检表、就医记录、用药记录、抢救记录等资料。

3.发现问题的处理。经调查,H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H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并将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有关干警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案件线索指定H市鄄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

三、巡回检察开展方式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巡回检察制度落实不到位影響四种方式全面深入开展

有的检察机关巡回检察现场检察环节仅用1天时间;有的巡回检察内容不全面,巡回检察范围未覆盖监狱重点部位,没有检察派驻检察室履职情况;未对检察记录妥善保管,未立卷归档,致使无法客观还原巡回检察开展情况;对上一轮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有的2年内开展巡回检察一共提出26个问题,截至2021年6月监狱只整改12个问题。

(二)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定位不准结合不够影响四种方式的总体效果

巡回与派驻界限不清,导致“巡回+派驻”检察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行探索的巡回与派驻相结合的模式五花八门。A省就存在巡+派、既巡又派、只巡不派三种模式。有些工作模式囿于人手不足,直接舍弃派驻的便利,违背了巡回检察制度设计的初衷。有些工作模式则没有解决熟人熟面的弊端,也不符合巡回检察制度要求。二是派驻检察实际呈弱化趋势。一些地方的派驻检察工作出现明显的虚化、弱化趋势,既有对巡回检察支撑不够的问题,也有日常检察派而不驻、驻而不察等问题。

(三)检察人员存在重合,制约常规、专门、机动等三种方式的开展效果

从实际情况来看,常规、专门、机动等巡回检察人员配置上难以与派驻检察做到明确区分,人员存在重合甚至有使用原班人马的情况。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是熟人熟面未破除,弱化监督权威。常规、专门、机动等巡回检察组人员仍以派驻监狱检察人员为主,原有监督主体未实现根本改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问题难以彻底扭转。二是思维固化受局限,降低监督敏感。以派驻检察人员为主力组成的常规巡回检察组,由于组内成员长期与被检察监狱打交道,致使发现问题的方向与思路极易固化,发现问题的敏锐性不强。

(四)问题整改不到位制约巡回检察方式的综合运用成果

巡回检察有没有效果取决于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相较于巡回检察开展前的动员、开展时的部署,开展后的整改却显后劲不足,致使巡回检察工作呈“虎头蛇尾”之态。有的地方提出整改建议不少,对落实情况跟踪不够,被动等待监狱反馈。有的地方对监狱整改落实情况仅依据监狱的书面反馈,并不开展实际检察,存在纸上整改纸上监督的情形。

四、完善巡回检察开展方式运用的意见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发挥巡回检察制度功能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对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的更高期待,将巡回检察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更加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

(二)转变监督理念提升巡回检察履职效能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依法规范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灵活运用四种巡回检察方式。通过检察履职,主动站在监狱工作的角度换位思考,真诚地结合监狱工作现状、实际困难发现问题、总结分析原因,再有針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监狱提升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水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在运用四种巡回检察方式中,要强化办案思维,严格办案要求,规范办案程序,追求办案质效。注重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及时搜集调取相关证据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实现监督和办案互融互促。

(三)深化巡回、强化派驻为合理运用四种方式打好基础

加强统筹谋划,充分释放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压实承担派驻检察职能检察院的监督主责,依法对监狱等具体监督对象履行监督职责,扎实做好常规、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强化派驻检察,充分发挥监督基础作用。对派驻人员定期轮换、动态调整,推行刑事检察等部门统一安排派驻监管场所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加强派驻检察室工作,继续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执法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支线建设;增加派驻监狱检察室人员编制配备,优化派驻检察人员年龄结构,夯实刑事执行检察根基。

(四)抓好巡回检察重点,充分发挥四种方式独特优势

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运用四种方式均要注意突出监督重点,实现巡回检察的精准检察、精准发力,形成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监狱检察监督格局。利用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层级高、力度大的优势,针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履职工作是否到位,对驻监检察室工作进行全面体检,对属地检察机关的派驻检察工作进行检察。充分发挥专门、机动巡回检察之优势,突出检察监管执法、教育改造、问题整改等某一方面问题,重在深度、力度,定点发力,做好“微创手术”。

(五)抓好落实整改确保四种方式运用成效

针对巡回检察后反馈的极少数问题短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现象,积极督促监狱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升级相关设备、严肃岗位职责、降低风险机率。在与监狱充分协商、取得理解的基础上,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报告同级党委、人大,推动解决相关困难,督促整改落实,促进监狱规范执法,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检察机关与被监督单位的双赢多赢共赢。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100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检察官助理[100726]

[1] 本文数据源于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调研统计,或地方上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