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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决议“行为保全”:解药还是毒药?

2022-05-30曾斌方荣杰

董事会 2022年8期

曾斌 方荣杰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治理纠纷频发,通常表现为公司内部有两方对峙,争执双方除了在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发起表决权征集等操作外,还可能采取强行抢夺公章等违法行为。同时,也有部分主体通过申请法院对公司决议进行“行为保全”,通过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来禁止上市公司重要决议的实施,进而限制对手方的相关权利和商业意图。

但是,法院对公司决议进行行为保全的激进性、早期介入性,以及未经过实体审查等诸多特点,与“司法审查应成为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传统理解有极大差异。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属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管理层在公司法范畴内的私法行为,有相对明晰的法律和章程予以约束,当较为激进且急迫的行为保全措施介入上市公司治理领域时,其带来的辐射效应可能影响数以万计的中小投资者。行为保全制度设置的初衷是避免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紧急手段对于财产转移予以固定,但在上市公司决议中实施该项制度,是否存在对公司具体经营的不当干预?是否会成为扰乱上市公司正常运行的一种手段?换言之,上市公司治理困境中的行为保全,究竟是解药还是毒药?

现象观察:公司治理困境的万能解药?

行为保全之所以为争执双方所青睐,是因为其本身能起到为申请方争取反应时间、限制对手方权利并进一步策划未来计划的作用。目前,我国《公司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行为保全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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