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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股东异常行为与中小银行风险承担
——基于我国70家城商行2015—2019年的实证研究

2022-05-27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22年5期
关键词:股权结构关联股权

石 实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 贵阳 550001)

一、引言

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1],是推动我国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长期稳健发展的关键。我国中小银行资产规模约占整个行业资产规模的1/4,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年来金融风险的高发主体。由于一些原因,公司治理问题一直是我国中小银行规范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成为诸多中小银行形成重大风险的根源。从公开的信息看,近几年密集爆发的中小银行风险普遍与股权结构、股东关联等问题关系密切。诸多中小银行的风险,其背后的根源在于公司治理失灵,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腐败和违法犯罪[2]。包商银行“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两大公司治理顽症同时出现,加之地方“监管捕获”、贪腐渎职,导致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制基本失灵,给各类违法违规和舞弊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和宽松环境[2]。恒丰银行、锦州银行本身并不属于某一个控股集团,但由于金融市场的波动和交叉影响,也出现了大问题,这些也都存在严重的公司治理缺陷[3]。这一系列风险事件凸显了加快完善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着力推进矫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缺陷、完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监管,推动金融企业自身的治理改革力度前所未有[4]。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要健全适应中小银行特点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体系,从根源上解决中小银行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在2018 年监管部门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中,“公司治理不健全”被列为整治工作的首位。规范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等政策相继出台,成为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2020 年7 月4 日,银保监会首次向社会公开了38 名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①来源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新闻资讯中的监管动态。,在规范金融机构股东资质、排查整治股东异常行为方面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

在理论研究层面,目前学者们重点围绕银行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公司治理对银行绩效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且多以定性讨论和案例分析的方式呈现。在较少的实证分析中,研究对象大多为上市银行或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针对城商行的实证研究样本则局限于个别省份或限定区域;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设置、高管薪酬等公司治理形态结构方面,但未将股东异常行为纳入考查范围。此外,已有文献更多的是直接研究股权结构、股权性质与银行绩效或风险之间的关系,但对股权结构通过何种途径影响银行绩效或风险的研究较少。本文试图从股东股权管理的视角去思考我国城商行公司治理的问题,尝试探寻有益于我国城商行稳健发展的股权结构,找到通过股东异常行为预警经营风险的有效途径。

因此,本文的贡献之处有以下几点。

一是样本数据方面,本文收集全国134 家城商行2015—2019 年度报告数据(剔除缺失样本,得到70 家有效样本),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司法部门等公开信息渠道汇总了样本行股东被列为“失信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异常经营名录”以及股权质押等情况,弥补了已有文献在研究相关内容时的数据缺失。

二是研究内容方面,创新性地将城商行“股东异常行为”纳入研究范围并加以量化,进而研究了其对城商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及渠道,对于加强我国城商行股东股权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二、理论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银行的股权结构与银行风险承担

股权结构决定着商业银行控制权的分布,决定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是决定商业银行治理机制有效性的最重要因素。现有文献对股权结构的研究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即股权集中度和股权性质。

1.银行股权集中度与风险承担

从现有文献来看,对银行股权集中度与风险承担关系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集中的股权能够有效监督管理层,提高资产质量,即“利益协调假说”。Shleifer 等(1997)[5]提出了代表性的大股东监督论,认为大股东因为在乎其股东利益而具有更强的监督动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经营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起到良好的公司治理作用。李维安和曹廷求(2004)[6]通过山东、河南两省28 家城商行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集中性股权结构对城商行绩效有明显的积极影响。郑六江(2020)[7]对贵州省67家农信社的实证研究认为,大股东可以通过指派董事、监事参与农信社公司治理,降低农信社风险。

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中的股权可能导致大股东通过控制银行经营来转移银行资产,即“大股东掏空假说”。Burkart 等(1997)[8]认为,大股东的控制降低了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其他资产投资,从而降低了公司价值。Haw 等(2010)[9]通过对1990—1996 年9 家东亚和13 家西欧上市银行的研究发现,股权集中的银行回报波动率更高,经营业绩更差,偿付风险更高,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银行沦为了家族企业或集团的内部银行,成了大股东“掏空”的工具。祝继高等(2012)[10]基于我国2004—2009 年城商行数据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城商行业绩负相关。

集中的股权能增强控股股东对银行的控制力,有助于推动银行高管层与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利益趋同。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执法效率不够高、监管仍存在盲区等因素,大股东“掏空”成本较低,集中的股权可能会导致控股股东对银行的参与程度过高,从而导致银行高管层缺乏独立性,进而导致较为严重的利益侵占问题。根据以上理论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城商行股权集中度与风险水平的关系更有可能符合“大股东掏空假说”,因此提出研究假设1。

假设1:股权集中度与城商行风险呈正相关关系。

2.银行股权性质与风险承担

关于政府参与金融市场的理论解释,主要有以下观点。La 等(2002)[11]指出1970 年政府持有银行股权较高的国家在之后的时期经济发展较为缓慢,金融体系也较不稳定。Micco 和Panizza(2007)[12]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有银行业绩可能比民营银行差。曹廷求等(2006)[13]通过山东、河南29 家中小银行调查数据研究发现,政府以股东身份对银行的控制对降低银行风险有明显效果。周开国和邓月(2016)[14]对174 个国家3047 家商业银行2005—2012 年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控股对银行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大不相同,发展中国家政府控股会提升银行的稳定性,降低风险水平,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控股银行具有必要性。国内学者的研究大多支持政府持股银行有利于促进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观点。

金融监管和存款保险虽然是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手段,但在腐败问题或制度缺失问题普遍存在的国家并不能完全发挥作用(Booth 等,2002)[15]。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持有银行股权可以增加社会公众的信心,进而有利于化解处置风险问题,因此提出研究假设2。

假设2:控股股东的国有性质有助于降低城商行风险水平。

(二)银行股东异常行为与银行风险承担

本文认为股东异常行为是指城商行股东的行为举止、纪律约束或在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过程中出现不合规或不审慎的表现,并可能给城商行经营和管理带来潜在风险的行为,包括股东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异常经营名录”等情况以及通过大比例股权质押、违规关联交易获取资金等行为。

1.股东异常经营情况与风险承担

现有文献对银行股东行为的实证研究较少,为数不多的研究也以定性分析为主。魏建和张勇(2007)[16]指出,股东是银行的股权所有者,其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下,本不应该对其进行监管限制,但是由于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和风险传染性,股东的行为对银行的发展和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刘涛(2011)[17]提出要严格审查股东资质,保持股权相对稳定。

理论上,城商行的股东投资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与城商行自身的经营目标一致。但投资城商行的股东通常涉及多项目投资或多种业务经营,因此其考虑的往往是自身经营和投资组合的利润最大化。其投资银行业可能普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自融资,或者便于从其他地方获得融资从而实现自身经营的扩张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与股东相关的经营或投资业务一旦出问题,或股东因其他原因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股东借助所投资银行“缓解”其他风险的动机将变得强烈,并出现拖累银行的风险。包商银行风险爆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其控股股东“明天系”提供了大量的自融,同时大量使用拆借、同业票据进行融资。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3。

假设3:股东异常经营情况与城商行风险呈正相关关系。

2.股东异常行为影响银行风险的渠道

陆岷峰和周军煜(2020)[18]认为,股东资质和能力差别导致银行出现严重经营风险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利用关联交易“掏空”银行;二是股东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三是大规模质押、拍卖银行股权获取经营资金。李明(2008)[19]认为,民营企业股东在逐利本性驱使下容易出现“损人利己”的行为,进而损害城商行总体经营绩效,低成本和高收益特征是大股东产生违规行为的根本原因。La 等(2002)[11]认为关联贷款是大股东“掏空”银行的一种手段,而且关联贷款违约率更高。丁建臣等(2019)[20]指出,关联贷款、违规发行产品、票据买入返售、违规授信和股权反复质押等监管套利行为,会将股东自身经营风险转嫁为银行风险。由此可见,股东关联贷款和股权质押是股东影响城商行风险的重要渠道。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4和假设5。

假设4:股东关联贷款占比与城商行风险呈正相关关系。

假设5:股权质押比例与城商行风险呈正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一)研究设计

1.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15—2019 年我国134 家城商行为研究样本,剔除数据不全样本后共获得70 家银行的样本,占我国城商行总数的52.31%(见表1)。数据来源主要为各家城商行各年度的年报。其中,股权结构和关联交易数据信息通过手工方式从城商行官方网站披露的年报中收集,股东异常行为信息通过手工方式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渠道收集整理。

表1 样本统计

2.模型选择与变量定义

本文主要分析城商行的股权结构、股东异常行为对于银行风险水平的影响,研究模型设定如下:

被解释变量:银行风险承担水平(Risk)。本文所指风险承担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水平度。参考周开国和邓月(2016)[14]的研究,选定Zscore 值作为度量,以资不抵债程度表示风险程度,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对Z 值取自然对数,表示银行破产概率,其中,ROA表示总资产收益率,CAR表示资本充足率,σ(ROA)表示银行近3年总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Z值越大,意味着银行的破产风险越低,银行越稳定,风险越小。

解释变量:股权结构(Equity)。变量组包括:(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Largest),该比例越高代表股权越集中;(2)第一大股东性质(State),若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取值1,否则取值0。股东异常行为(Action)变量组包括:(1)股东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限制消费令”“经营异常名录”数量(Abnormal),反映该行股东失信和经营异常情况;(2)股东股权质押比例(Impawn);(3)关联交易贷款占比(Related)。

控制变量:参考已有文献,选定不良贷款率(NPR)、资本充足率(CAR)、资产规模(Size)、贷款增长率(Loan)、股本(InEquity)、年份(Year)为控制变量。上述变量描述见表2。

表2 变量描述

(二)描述性统计

表3 列出了样本的观测数以及城商行相关指标的平均值等描述性数据。各指标的标准差较大,说明样本银行发展程度和经营状况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

表3 描述性统计

(1)样本银行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19.26%,59.03%为国有性质。

平均来看,70 家城商行2015—2019 年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19.26%,这一均值低于一些学者统计的全球48 个国家255 家银行32.04%的均值,说明我国城商行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是相对较小的。大部分样本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0%—30%(占样本数的75.8%),但有6.45%的样本股权高度集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了50%,最高达77.09%。59.03%的城商行第一大股东的性质为国有,这与祝继高等(2012)[10]对2004—2009 年我国城商行第一大股东82.4%性质为国有的结论有较大不一致性,说明在市场化进程中,我国城商行的国有性质有所淡化。总体来看,样本期内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的银行数量逐年下降,表明随着我国银行业股权结构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逐渐多元化,国有股权的持有方式也更加市场化。

(2)30%的样本银行存在股东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限制消费令”“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同时规定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名单的,禁止成为银行的股东等。但从样本银行的股东资质来看,部分银行股东资质不佳,甚至存在个别股东多次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某样本银行的十大股东中,有近一半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有被执行人信息,第十大股东被执行次数高达73次。而事实上,该行本身也曾7次成为被执行人和1次成为失信执行人。股东资质不合格对银行经营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3)近半数样本银行股权质押比例超10%,最高为55.75%;单一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最高分别达66%、141.09%。

城商行股东以民营企业居多,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民营企业运营资金普遍紧张,导致股东频繁出现资产质押和拍卖抵债行为。多数样本银行都出现了股东股权被质押甚至冻结的情况,其中42.25%样本银行的股权质押比例超10%,最高达55.75%。股东关联交易贷款占比的平均值为4.4%,最高达62.13%,有10%的样本银行股东关联交易贷款占比超过10%。此外,有5.16%的样本银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过10%的监管标准,最高为66%;17.74%的样本银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超过50%的监管标准,最高达141.09%。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考虑到城商行风险和股权结构等变量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本文将所有核心解释变量做滞后一期处理以减少内生性。为增加结果稳健性,在回归分析中全部采用聚类稳健标准误。在面板数据估计模型的选取上,经过豪斯曼(Hausman)检验,本文选择固定效应模型。

(一)股权结构对城商行风险的影响

表4模型1中,股权集中度(Largest)与城商行风险Z值在1%的显著水平下负相关,说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Z 值越小,银行破产风险越大,支持了Haw等(2010)[9]、祝继高等(2012)[10]大股东“掏空”假说,验证了本文的假设1。对我国城商行来说,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容易形成“一股独大”,导致股东过多干预银行经营管理,不利于控制风险。但值得注意的是,不仅“账面”上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值得关注,表面上高度分散实则被集中操控的股权结构也必须警惕。本文样本中的J银行(2018年)和W 银行(2019 年)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17%、4.98%,是样本银行中该指标最小的2家。W 银行的主要股东均为民营企业,且没有任何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仅26.02%。但事实上,由于该行股权分散,股东频繁变动,实控股东的缺失导致大部分股权被控制在内部人手中,看似分散的股权被变相操纵为高度集中,民营企业股东接连“爆雷”后被爆出巨额亏空。股权结构的最佳选择,是既要防止“一股独大”可能导致的问题股东控制,也要避免股权分散导致的“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21]。

表4的模型2中,股权性质(State)与城商行风险Z 值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第一大股东性质为国有,Z 值越大,城商行的经营风险越小,支持了国有持股有利于发展的观点,验证了本文的假设2。表4的模型3中,Largest 和State 均显著相关,进一步支持了假设1和假设2:股权集中度与城商行风险呈正相关关系,控股股东的国有性质有助于降低城商行风险水平。

表4 股权结构与城商行风险

国有股东对城商行风险控制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日常经营方面可为城商行提供稳定的资金运用渠道,优先推荐优质重点项目;二是大股东的国有性质有助于提高城商行信用,在化解城商行不良资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三是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的行政手段是对市场手段的有效弥补,国有性质可以减少城商行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执行成本和摩擦成本(李明,2008)[19]。虽然控股股东的国有性质可能会存在信贷资金财政化、经营目标有较大偏差等对城商行经营绩效的不利影响,但对于现阶段我国城商行防范化解风险的实际来说,股东的国有性质总体上仍是利大于弊。

(二)股东行为对城商行风险的影响

表5 的模型1 至模型4 中,股东异常经营情况(Abnormal)、关联交易贷款占比(Related)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关系为负,说明股东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和“异常经营名录”的情况越多,Z值越小,银行风险越大,支持了本文的假设3。

表5 股权行为与城商行风险

当股东表现出经营异常情况时,往往表明其财务状况和自身信用等出现了问题。异常情况数量越多,此类问题越严重。对其投资入股的城商行来说,一方面,异常情况股东利用银行解决自身问题的动机和倾向将增加,并最终可能导致股东“掏空”或退股等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股东的不良行为可能对银行的声誉、融资等造成负面影响,增加其风险承担水平。对于银行股东的异常情况,虽然监管部门规定了金融机构每年要进行自查并报备,但执行情况却参差不齐,个别银行股东存在违规代持甚至涉黑涉恶等情况,但未见银行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清退违规股权等措施。由于股东异常行为相关信息较为分散,且信息披露质量不规范,目前对股东异常行为的监管仍然是较为薄弱的环节。相关制度提出要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监管部门公布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可以发挥市场约束手段的作用,督促金融机构股东自觉约束其行为。

模型3和模型4中,城商行股东及其关联交易贷款占比(Related)与Z 值显著负相关,与城商行风险呈正相关关系,支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4。

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正逐步强化,但股东配合意愿较低、关联方认定不完整不准确、业务实质穿透难、关联交易违规成本过低、处罚惩戒作用缺失等一系列实际问题,仍是当前关联交易风险监管的难点。

股权质押比例(Impawn)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不显著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股权质押比例指标数据的准确性受限,样本银行年报中仅有小部分披露了股东股权质押比例,大部分数据来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信息。本文在整理数据过程中发现,同一个样本银行的年报披露数据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存在股东股权质押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登记或有登记但未在银行年报中进行真实披露的情况。二是城商行的股东以民营企业为主,其所持的城商行股权属于重要金融资产,是普遍认可的优质质押物,企业融资需求造成城商行股东股权质押需求,如果股权质押正常进行与解除,对于城商行风险影响不大。

这一指标虽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但并不意味着股权质押比例对银行经营风险没有影响。在监管部门开展的股东股权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股权质押管理不规范,制度建设、流程管理和内控机制不健全,近26%的被查机构办理股权质押未在股东名册或者股权管理系统中记载质押信息①来源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新闻资讯中的监管动态。。如果股东未能按期还款或违约,被质押的股权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风险,若被质押的股权超过银行总股本的5%,该行的股东则可能发生变化。根据某司法拍卖网信息,以“银行股权”为拍卖标的情况逐年递增,2020 年上半年已有2371 起,比2017 年全年还要多(见图1)。

图1 2015—2019年银行股权拍卖标的数量

(三)股东行为和股权结构的交互作用对城商行风险的影响

在表6 中,为分析股东行为和股权结构的交互作用对城商行风险的影响,设置了“Largest*Related”“Abnormal*Related”两项交互项。表6模型2和模型3中,“Largest*Related”显著为负,说明对于股权集中度高的城商行,股东更容易发生关联交易贷款,进而对城商行风险控制产生不利影响。“Abnormal*Related”在模型2 和模型4 中均显著为负,这说明城商行股东出现异常经营情况时,通常会通过关联贷款交易来“掏空”银行。

表6 股东行为和股权结构的交互作用对城商行风险影响

(四)稳健性检验

选取不良贷款率(NPR)来代替破产风险(Z)作为城商行风险承担的替代变量,其余变量保持不变,以此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股东异常经营情况等变量的回归结果与前文结果基本一致,这表明以上实证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和可靠性。

五、研究结论及建议

本文基于2015—2019 年70 家城商行的面板数据,量化并实证分析了我国城商行的股权结构、股东异常行为对其风险水平的影响及其影响渠道。研究结果发现,股权结构和性质、股东异常行为是影响我国城商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

股权结构和性质方面: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较低的“掏空”成本和不当获利的动机使得银行经营风险越高,而国有性质对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有抑制作用,同时表面上高度分散实则被集中操控的股权结构也必须警惕。

股东异常行为方面:股东失信、被限制消费、经营异常等情况越多,越可能引发关联交易或股权质押行为进而影响银行风险水平。关联交易已列为监管重点内容,但由于股东异常行为相关信息较为分散和信息披露的不规范,目前对于股东异常行为的监管较为薄弱,且对违法违规股东的处罚问责近乎缺失。股东进行股权质押不一定会导致银行利益被侵占,但股东无法按期清偿可能会导致冻结,将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将股东异常情况作为预警风险的重要指标。坚持“穿透”原则识别股权的最终受益人,规范隐形股东和变相代持现象,提高股权透明度,持续优化股权结构。强化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将“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经营异常名录”等股东异常情况作为预警风险的重要指标,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不当关联交易产生的可能。

二是强化内控合规管理,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压实金融机构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指导其建立健全与自身业务经营管理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保持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惩处态势,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防范股东或内部人以股权质押、关联交易等方式抽逃资本,进而“掏空”银行。

三是提高我国城商行信息披露水平。本文在收集整理我国城商行相关数据的工作中发现,虽然大多数城商行都对外公布了年度报告,但年报质量参差不齐,且公布的数据普遍进行了“粉饰”,难以呈现真实经营状况和交易状况。例如,包商银行2016 年的年报写明:前十名股东之间无任何关联情况;报告期无重大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中无不良贷款情况。而真实情况是,“明天系”集团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包商银行89%的股权,大量资金被大股东违规占用,最终给其带来严重的信用风险。此外,部分城商行公布的年报中要素缺失较多,股权质押比例仅有少数城商行予以公布,绝大多数并未体现,对股东异常情况的说明更是缺失。已有研究表明,信息披露程度与银行风险负相关,提高银行信息披露质量可以有效降低其风险承担水平(黄敏等,2018)[22]。因此,我国城商行特别是非上市城商行的年报信息披露亟待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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